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补偿保险条款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一、专利权的侵权责任范围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为被保险人(潜在的侵权人)所设计的一种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要紧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因此,在我国,专利侵权责任完全能够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标的予以投保或者承保。
根据包含我国专利法在内的各国法律,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但由于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因而如何确认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则成为专利侵权责任保险首先务必解决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说明,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范围包含有意与非有意两种侵权责任,有意侵权的损害赔偿将超过非有意侵权,且将被处以惩处性的损害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理论上讲,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承保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但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为惩处性的与非惩处性的。
目前多数责任保险都承保非惩处性的损害赔偿,但关于惩处性的损害赔偿,各国的保险人则采取不一致的方式来处理,如瑞士再保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下列简称瑞士再保)的示范专利侵权损害保险合同(下列简称示范合同)将惩处性的损害赔偿列为除外不保事项;有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提及惩处性的损害赔偿,也有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惩处性的损害赔偿特别约定承保。
当然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保险人承保惩处性的损害赔偿。
那么,在我国的责任保险中是否能够承保惩处性的损害赔偿,《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知识产权保险介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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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介绍1. 简介1.1 定义: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对其创新成果、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的服务。
1.2 目的:通过购买合适的知识产权保险,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减轻因侵犯他人专利或遭受第三方侵害而导致损失。
2. 知识产权分类及涉及范围2.1 版权:- 文学作品(小说、散文)- 艺术作品(音乐、舞蹈)- 影视制片与发行2.2 商标:- 商品名称/图形符号...3.主要产品类型- 第三者责任赔偿型: 主要针对被指控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拥有版权的软件, 或其他可能引起版权限制纠纷之情况.- 意外事故伤亡型 : 针对因使用其中某种技术 , 导致初步评价结果较差 ( 如化妇品、食品等 ) , 或因使用某种技术被指控对其他人员 ( 如客户或员工) 导致伤害的情况.- 法律费用型 : 主要针对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包括专利和商标等方面.4. 保险购买流程- 第一步:确定需要投保的知识产权类型及范围。
- 第二步: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并获取报价。
- 第三步:评估不同产品之间的优势与风险,选择最佳方案。
5.理赔流程- 提交索赔申请: 尽快向所选定得承包商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损失金额;- 承认责任/否认请求: 根据提交给出得材料判断是否应该支付此次索做款项;- 协调解决方式: 如果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同意见,则可由第三者仲裁机构介入处理;6. 相关条款解释a)被视为“已经公开”:在本文中,“已经公开”是指在任何媒体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向公众披露了与本文所述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
b)侵犯:在本文中,“侵犯”是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和分发。
7. 附件- 投保申请表格- 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副本8. 法律名词及注释a) 版权:法定授予作者对其原创作品享有一系列特殊权限并获得报酬的机制。
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知识产权赔偿标准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而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为。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人需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弥补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首先,专利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的。
专利权侵权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润,而间接损失则是指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市场份额下降、声誉受损等间接损失。
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其次,商标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维权成本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的。
商标权侵权造成的损失包括品牌价值的损失、市场份额的损失等。
维权成本是指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
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再次,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维权成本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的。
著作权侵权造成的损失包括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润,以及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声誉受损等间接损失。
维权成本是指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最后,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维权成本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的。
商业秘密侵权造成的损失包括商业秘密的价值损失、市场份额的损失等。
维权成本是指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给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版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方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经济赔偿。
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
实际损失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而侵权所得是指侵权方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
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其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裁定赔偿金。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法院可以酌情裁定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不仅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还要考虑到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以及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定。
此外,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加重赔偿数额。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法院可以适当加重赔偿数额。
故意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对整个社会的版权保护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可以根据故意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适当加重赔偿数额,以达到惩罚侵权行为、维护版权秩序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对版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侵权方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裁定赔偿金,并对故意侵权行为加重赔偿数额。
这些规定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社会的版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知识产权保险介绍

知识产权保险介绍一、前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断凸显,知识产权保险逐渐成为了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保险的概述知识产权保险是指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它主要涵盖三个方面的风险保障,即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
三、知识产权保险的内容1. 保险对象知识产权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持有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的权利人,以及这些权利人的授权使用者等。
2. 保险范围(1)专利侵权保险:主要保障权利人在被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2)商标侵权保险:主要保障权利人在被他人侵犯其商标权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3)著作权侵权保险:主要保障权利人在被他人侵犯其著作权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3. 保险责任与赔付方式(1)知识产权保险理赔通常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另一种是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理赔时,会考虑到除货币赔偿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赔款,如维权费用、司法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
4. 保险费用知识产权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对象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数量、类型、所属领域等因素进行计算,并且不同保险公司的费率可能不同。
四、其他注意事项1. 选择知识产权保险之前,企业应当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尽量避免知识产权权利被他人侵犯。
2. 保险公司通常会对保险对象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以判断其保险风险等级,并据此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
3. 企业在选择知识产权保险时,应该认真了解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保险条款和责任范围等细节内容。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 专利:是指由国家授予的,对新型技术、产品、制品等产生独创性技术的发明人或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用于保护其创新成果。
专利执行保险条款

专利执行保险条款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专利的保护和执行成为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专利侵权的风险也是一个难以忽视的问题。
为了应对专利侵权风险,许多企业开始考虑购买专利执行保险。
本文将对专利执行保险条款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简介专利执行保险是指为解决专利保护和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关费用支出而投保的一种商业保险。
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经济手段来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执行。
专利执行保险主要覆盖专利侵权诉讼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二、保险范围专利执行保险通常覆盖以下内容:1. 专利侵权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企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各类费用均可得到保障。
2. 损失赔偿:如果企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败诉,并被判赔偿对方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取得合法许可的费用:如果专利持有人将专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并且在授权范围内,第三方因此向企业收取授权费用,但后来被其他专利持有人提起侵权诉讼,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4. 协助进行调解和解决纠纷的费用:保险公司可承担为企业提供专业调解服务的相关费用。
5.其他费用: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还可以覆盖其他与专利执行相关的费用。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
在专利执行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通常免除以下责任:1. 自身过失导致的损失;2. 保险期间之前已经发生的侵权事件;3. 不属于合理合法保护范围的专利权;4. 以欺诈、虚假陈述等不当方式获得专利权;5. 其他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况。
四、理赔程序在购买专利执行保险后,如果发生专利侵权事件,企业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 事故通知: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将发生的专利侵权事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知识产权保险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险管理制度一、概述知识产权保险管理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和组织,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1. 保险责任:(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知识产权保险责任,在投保人遭受意外风险或侵权行为导致知识产权损失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2)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和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和评估,决定是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保险范围:(1)知识产权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各类知识产权。
(2)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的知识产权类型和价值进行确定。
三、投保流程与要求1. 投保流程:(1)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和相关材料。
(2)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认证和评估,并根据风险情况制定保险方案。
(3)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缴纳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
(4)在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获得相应的保险证书和保单。
2. 投保要求:(1)投保人必须是合法持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企业或组织。
(2)投保人需提供完整的知识产权证明和相关材料。
(3)投保人应全面、真实地披露相关风险和情况。
四、理赔流程与要求1. 理赔流程:(1)投保人在遭受知识产权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通知后,将及时启动理赔流程。
(3)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4)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将及时进行赔付和补偿。
2. 理赔要求:(1)投保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损失证据和情况说明。
(2)投保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和工作。
(3)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五、保密与风险管理1. 保密要求:(1)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保险业务保密的规定,保护投保人的知识产权信息不得泄露。
知识产权保险介绍2024

引言: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保障方式,以弥补因知识产权侵权而产生的损失。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险的概述,包括其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后,将分析知识产权保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侵权诉讼险、侵权调查险、知识产权风险评估险、知识产权前置实质审查险和知识产权维权险等。
接下来,将探讨知识产权保险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应用情况,并分析其市场前景。
通过总结全文,对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前景和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一、知识产权保险的概述1.知识产权保险的定义2.知识产权保险的作用3.知识产权保险的法律法规二、知识产权保险的具体内容1.侵权诉讼险1.1赔偿金额的确定1.2赔偿责任的界定1.3保险金额和费率的测定2.侵权调查险2.1调查范围和手段2.2调查结果的判定2.3调查费用的报销3.知识产权风险评估险3.1风险评估的方法3.2风险评估的核心指标3.3风险评估的应用场景4.知识产权前置实质审查险4.1审查范围和标准4.2审查结果的保障4.3审查费用的报销5.知识产权维权险5.1维权范围和方式5.2维权效果的评估5.3维权费用的报销三、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应用情况1.国内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状况1.1政策支持与推动1.2保险公司的参与情况1.3企业的认知和需求2.国际知识产权保险的应用情况2.1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2.2欠发达国家的挑战2.3跨国企业的需求四、知识产权保险的市场前景分析1.市场容量和增长潜力2.竞争现状和竞争力分析3.风险因素和应对策略五、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前景和研究方向展望1.发展前景分析1.1国内外政策环境的变化1.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2.研究方向展望2.1产品创新和定制化需求2.2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的完善2.3合作与联盟机制的建立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保险的概述、具体内容、发展现状和应用情况,并进行了市场前景和发展方向的分析。
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有着广泛应用前景的保险产品,它对于促进企业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降低风险承担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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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补偿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述“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也称“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也包括已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的发明创造、已申请核准注册的商标、已申请登记的作品和布图设计、已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等。
具体目录和范围以知识产权保护和备案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有关专业术语以本保险合同释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单载明投保的,已向相应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核准注册、登记申请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投保知识产权”。
除另有约定外,其仅包括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授权、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不适用国际授权、注册或登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凡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第三方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或授权而实施投保知识产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终生效的判决书应由前述侵权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额和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先行赔偿。
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先行赔偿的同时即获得对前述侵权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以一审法院案件受理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需在提起诉讼前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了解或参与案件诉讼任何环节。
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不配合保险人的,保险人对诉讼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二)被保险人无权主张赔偿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滞纳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造成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及其代表对投保知识产权的侵权造成的一切损失;(三)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和解、调解产生的所有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三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标的转让、许可、授权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对被保险人进行变更。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该收集有关法院审理的案件信息,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费用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如下单证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出险/索赔通知书;(三)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及相关费用的缴费证明;(四)其他保险人要求,用于证明保险责任和损失的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保险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在其对应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件保险标的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对应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针对此事故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的赔偿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侵权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侵权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侵权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侵权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侵权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侵权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扣除5%退保手续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关联公司: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
关联关系,则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