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移交民办非学历中初等教育机构的公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成都市进城务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6]5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4
【实施日期】2006.04.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做好2006年成都市进城务工
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06年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学校) 章程》(参考样本)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章程》(参考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成教函〔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章程》(参考样本)的通知成教函〔2018〕10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民政局、教育局:为推进成都市民办学校现代制度建设,按照2017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共同制定《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章程》(参考样本)。
现印发给你们,供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学校)设立审批、登记和修订章程时参考。
已核准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章程,应参照样本进行自查自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约各方关系与运作规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按要求进行章程变更核准、备案和公告(示)。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章程(参考样本)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教育局2018年2月23日附件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学校)的名称是【按照核准名称填写】。
第二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
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名校集团发展水平的意见-成教发〔2016〕1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名校集团发展水平的意见正文:----------------------------------------------------------------------------------------------------------------------------------------------------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名校集团发展水平的意见成教发〔2016〕1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简阳市教科局,直属(直管)学校(单位):近年来,我市通过名校集团发展,有效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整体提升了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和影响力。
为推进“全域成都”教育高位均衡、优质发展,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规模,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基础教育名校集团(含名园集团,下同)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在“全域成都”视野下,坚持“名校+新校”、“名校+弱校”、“名校+农校”等有效模式,以义务教育为重点,以输出名校办学理念和先进管理为核心,以输出优秀队伍为关键,促进名校集团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名校集团发展水平,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全域共享,努力实现“学有良教、品质卓越”目标,满足老百姓家门口“上好学”要求。
二、主要目标全市名校集团发展的内涵建设得到加强,集团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名校集团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与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相适应的治理机制,办学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结合区域教育联盟跨区域领办、托管等方式,每对联盟间有2-3所学校纳入对方名校集团管理,全市名校集团数量及各名校集团的成员学校数量合理、结构科学。
三、工作任务(一)促进名校集团内涵发展。
1.加强对成员学校的指导管理。
龙头学校要选派现任中层及以上优秀管理人员,到成员学校担任执行校长,任职不低于一个领办周期3年。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成教函[2017]5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06.15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教函[2017]53号
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残联: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7〕2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成立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于7月30日前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并将专家委员会名单及联系人报成都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区(市)县特殊教育资源中
心。
二、加强信息平台录入工作。
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完善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与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民政、人事、财政、价格、公安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适应本省、市(州)、县(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
四川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制定并执行。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师范和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川办函[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2]75号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成都小升初择校生无缘重点高中指标到校政策
成都小升初择校生无缘重点高中指标到校政策按规定,成都“小升初”划片实行“单校划片”与“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办法,所属优质初中应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从2018年起,全市民办学校小升初原则上通过网络报名平台报名。
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成都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小升初,实行在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参加划片或划片随机派位入学。
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工作,按照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教发〔2016〕2号)执行。
简阳市2017年小升初政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
●关于学位计划及划片办法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调研区域内初中学校分布状况、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人数等情况,科学安排初中学位,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和划片派位方案。
小升初划片实行“单校划片”与“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办法,所属优质初中应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民办学校实行招生计划备案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核准各校年度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开展咨询时间不得早于4月15日。
实行网上统一报名的民办学校,外地生源网上报名时间4月17日—4月24日,自主招生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早于4月29日;本地生源网上报名时间5月15日—5月22日,自主招生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早于5月28日。
从2018年起,全市民办学校小升初原则上通过网络报名平台报名。
●关于毕业信息采集办法小升初基础信息全部通过网上采集,所有小学毕业生须于4月10日至21日登录小升初网络应用服务平台(网址:),注册小升初网络应用通行证,进入毕业信息采集系统完成个人信息的核实和修改。
●关于中心城区学位确定办法2017年中心城区小升初的学位确定分四个批次进行,第一批艺体特长生,第二批民办学校招生,第三批石室中学(北湖校区)、成都七中(高新校区)、树德中学(光华校区)、树德中学(外国语校区)、北京师范大学成都实验中学、成都市第十一中学校(女子实验学校)学位确定,第四批划片或划片随机派位入学。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成价费[2003]16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03.08.08【实施日期】2003.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替代)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成价费[2003]168号2003年8月8日)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市直属各学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成府发[2002]26号)中“由学校在校内为学生提供的社会性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的有关精神。
针对我市目前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一些社会性服务时,由于收费政策不够明确,学校收费行为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收费行为的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学生托管服务费。
1、小学生放学后,部分家长因在工作时间内不便接送小孩,要求滞留学校,并委托校方代为管理学生,允许学校收取小学生托管服务费。
2、小学生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小学,每生每月12元;各区(市)县城关小学每生每月10元。
农村学校的小学生放学后滞留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3、学生家长委托校方代为管理学生,双方须签约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时间(指滞留学校时间)、托管期限、托管服务内容、托管费用的收取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签约托管协议而收取费用的,视为强制服务收费。
4、学校受学生家长委托在管理学生的时间内,不得向学生授新课内容,否则视有强制之行为。
5、全市统一规范小学生托管服务费后,各学校不得再以社会力量办学的名义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各种兴趣班、艺术班、素质教育等。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关。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
(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