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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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

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

XX区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核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教学评价、教研管理、课后服务、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校长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加强课程教材管理。

要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确保国家课程全面有效实施。

规范教材管理,要严格规范选用教材,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教材,严禁用学案、讲义替代教材,坚决抵制教材只订不发、只发不用、只用不讲的行为。

严格教辅管理,各校要完善教辅材料审查机制,确保凡是进入课堂的教材教辅都要经过严格选用审核。

学校确定后的教辅材料要上交区教科研课程中心进行审定后使用,一科一辅。

学校或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第七条学校要五育并举,重视体育、艺术、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健全教学工作例会制度。

校长至少两周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例会,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成果,关注研究教育教学前沿动态,把握教改方向,分析探讨新教学改革的工作形势和任务,反思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第1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为推动我校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一、学校行政人员情况:按照我校目前干部职数,学校校长1人(兼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2人(其中1人兼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4名。

按上级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尚需增加4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职数。

就干部储备情况,现有中层后备干部4名。

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二、选拔任用条件:中层干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含5年)教龄,教育教学质量在学校名列前茅,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教师。

初任中层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办公室、政教处行政干部须由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中层干部必须是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从中层后备干部和有在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经历的人员中产生,特殊情况须提请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我校此次拟任中层干部职数:中层干部4名。

政教处主任1名,政教处副主任1名,教科室主任1名,教务副主任1名。

四、选拔任用程序(一)动议1、由学校党组织根据我校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学校党组织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组织我校党政干部学习《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我校中层干部队伍进行综合研判,就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酝酿,形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局党委审批同意后执行。

学校填写《动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把关意见表》。

(二)民主推荐待区教育局党委审批同意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后,开始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考察组。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确保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根据要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开始。

义务教育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可以结合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好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

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通知全文如下:各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但仍然存在学校覆盖率、学生参与率偏低,工作开展不平衡、工作保障机制不健全、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并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高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帮助学生家长解决难以按时接孩子放学问题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将推进和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作为“顺民意、暖民心”的民生工程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民生项目,积极认真谋划,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有效实施各种课后育人服务,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各地要确保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的所有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的职能。

3.市经委承担的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以外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市能源办。

2024年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2024年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2024年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方案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方案1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放学后延时服务工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幸福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无法按时接送孩子的难题,根据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xx《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发〔xx〕x号)文件和《xx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一、基本原则:(一)自愿参加原则自愿是实施课后服务的前提条件。

要充分尊重家长、学生的需求和意愿,既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与,也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劝阻学生参与。

(二)安全运行原则课后服务是一项利民惠民工程,要好事办好,从策划到实施都要把安全放到最前面,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避免安排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活动。

二、服务对象:放学后延时看管服务工作主要针对放学后家长接送困难、在家无人照料的学生,优先保障低年级学生、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需求。

三、课后服务时间:从xx年9月1日开始,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正常放学后,每天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30。

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四、服务内容:遵循教育规律,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个性成长的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活动,包括答疑解惑、阅读欣赏、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劳动实践,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等教育娱乐活动。

(1)快乐游戏课程。

鉴于放学后学生刚从课堂出来,需要放松,缓解疲劳,因此要设计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游戏课程。

(2)自主学习课程。

组织学生自主完成课后作业;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或充分利用学校的图书资源组织学生进行自主阅读等。

(3)社团拓展课程。

组织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等形式多样、学校特色的社团活动、兴趣小组和课外拓展训练。

社团课程共分三大类,即艺术类:唱歌、绘画、书法;语言类:演讲、朗诵等;体育类:围棋、足球、乒乓球、田径等。

(4)社会实践:我校合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村委会、周边农场联合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或研学旅活动,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教财[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75元,初中155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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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
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
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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