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面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浙江省重点培育四类社区社会组织

浙江省重点培育四类社区社会组织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5期日前,浙江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结合浙江省实际,明确重点培育发展自治类、平安类、服务类、文体类四类社区社会组织,同时提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具体要求。
据了解,目前全省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超过15万个,平均每个城市社区有13个以上,农村社区有4个以上。
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切实解决社区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意见》提出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分类指导,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源头治理中的作用。
通过强化业务培训等措施,培养一批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及政策扶持力度。
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5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基本覆盖每个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
到2030年,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培育重点(一)社区自治类组织。
坚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扎根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活动。
引导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社会组织活动过程中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纠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一、直接登记的范围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
行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06.30发布)。
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是指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审查申请时,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人组织;2.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办公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科技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一)名称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主要的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冠以与所跨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地域名称。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辖(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申请人、理事、监事、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甬民发〔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2018年12月11日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登社会组织”)管理,促进我市直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直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建引领。
加强直登社会组织党建,推进直登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党建工作引领直登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放管并重。
既积极引导发展,又严格依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坚持依法申请。
依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直登范围和条件的,可实行直接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发文同意设立并主管的,继续实行双重管理。
(四)坚持严格审查。
严格直登社会组织必要性、可行性审核以及发起人的资质审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不再予以直登。
(五)坚持综合监管。
建立直登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按照行业归口和部门职责,强化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直登社会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条设立下列四类社会组织,依照规定可申请直登:(一)行业协会商会(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 且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杭州社会组织团体设立办理要求

社会组织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社会稳定,其申办过程也较为复杂。
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组织团体必须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审批通过后才有成立的可能。
那在杭州寻求设立社会组织团体又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呢?接下来快牛为您总结。
一、可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直接登记的范围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
1.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2.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3.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4.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或从事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直接登记的放宽条件1.免除审查批文。
申请人不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报告,不需要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法规设定需前置审批的除外。
2.简化登记程序。
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审批环节,申请人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非行政许可),在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备事宜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
3.降低注册资金。
申请成立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元(含)。
在市本级申请成立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0元(含)。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试行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注册资金自行作出规定。
4.准予“一址多社”。
一本房产证对应的一个门牌号内有多层楼或多个房间,以及单个房间可以分割成独立空间的,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允许2个以上社会组织作为住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豫政办[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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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豫政办〔2014〕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决定于2014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本通知所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
主要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具有相同籍贯的企业、企业家由于企业发展需要,自愿发起成立的地域性商会以及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
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
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一)名称预登记。
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登记。
举办者须提交《河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并附所成立社会组织的有关情况介绍。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甬民发[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甬民发〔2013〕109号)市级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市综治委《关于印发〈宁波市现代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机制项目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综治〔2013〕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接登记范围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甬代表机构外,成立下列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一)行业协会商会类: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含行业性商会,不含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资助与奖励、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不含社会科学类)。
(三)公益慈善类:开展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等业务为主的慈善类社会组织,以及无法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明确表示不承担业务主管职责,但社会服务发展需要的、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体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向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基金会限市本级民政部门);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向县级民政局申请直接登记。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
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意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项最新成果,是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和把握的又一个新飞跃,实现了我国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基本原理,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区别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积极投身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等。
这些要求突出了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了社会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觉。
(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对社会建设内涵和要求的认识越来越明晰、把握越来越准确、运用越来越科学,在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的同时,经历了从加强社会管理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逐步深化过程。
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2023)
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主要指拟担任全省性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以及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审核机构;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党建工作机构(行业党委、属地党委或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作为审核机构。
第五条审核机构依据本办法审核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党组织书记等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副理事长(副会长)、党组织副书记人选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六条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设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届中调整时,拟任负责人人选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前需由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具备社会组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政策要求;(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浙民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1月4日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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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强调 ,直接登记简化的是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环节的前置审批 ,
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 。同时 ,为了便于向银行申
请办理开设临时账户和注册资金验资等手续 ,对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 , 举办者均应事先办理名称预登记 。为建立联 系和接受业务指导 ,社会组织经 核准登记后 ,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职能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部门 ),
登记 管理 机管理机关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有 ,负责社会社
会组织成立 、变更 、注销登记、年度检查 ;监督 、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 、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政 策 ;监 督社 会 组织 加 强信 息 公 开工 作 ;督 促社 会组 织 落
速 读 / 5
政 策
推动慈善事业发 展要激发社会组织 的能量
9月 2 3日 ,民政 部 部 长 李 立 国 、深 圳I 市委 书记 王 荣 、深 ± J l l 市 市长 许 勤
对第二届中国公益慈善项 目交流展示会 ( 以下简称慈展会 ) 进行了巡视 。
谈及 本届 慈展 会 的亮 点 , 李立 国表 示 , 办 展的 主体 也 实现 了社会 化运 作 , 社会 组 织 的积 极参 与 实现 了办展 主 体 的创 新 。慈 展 会作 为一 个 平 台 ,让众 多 的慈 善项 目对 接 ,实 现 了慈展 会 促进 公益 慈 善资 源对 接 的功 能 。 谈到 党委 、政府 在 推动 慈 善 交流 方面 的 作用 时 ,李 立 国指 出 ,在推 进 慈 善 事 业 发展 的 过程 中 ,党 委 、政 府 主要 是 创造 政 策环 境 ,要 更 好地 支持 公 益 慈 善 组 织发 展 ,要 更 多地 向公益 慈 善组 织 转移 职 能 、购 买服 务 ,也 要用 市 场
以争 取 更大 的支 持和 帮助 。
徐宇 珊
浙 江省全面开展 四类社 会组 织直接登记
浙江省民政厅 日前印发了 《 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 》 ( 以下简称 《 通知 》),明确 自今年 9月 1 8日起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
协 会 商 会类 、科 技 类 、公 益慈 善 类 、城 乡社 区服务 类 等 四类 社会 组 织直 接 向 民政 部 门依法 申请 登 记工 作 。
实专职工作人员 “ 五险一金”等各项福利待遇 ; 监督社会组织加强财务工作; 督促社会组织加强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和诚信 自律建设 ,督
促社 会 组织 建 立 党组 织 ;对 社会 组 织 的违 规 违纪 行 为进 行 监督 检查 ;直 接 登 记 的社 会组织 对 外独 立承 担 法律 责任 等 。
机制来调动和发挥公益慈善组织投身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 。
湖南省对 四类社会 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
近日, 《 湖南省 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
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公布实施 。 《 暂行办法 》 明确了直接登记的对象 ,
即行业协会商会类 、科技类 、公益慈善类 、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 实行直接登记 ;对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 发起人申请备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