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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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
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 界量确定。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 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本着“集中划分,便于管理”的原则,凡是同一危 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 ,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 表1根据统计数据规定了6大类中容易引发事故的78 种典型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分成爆炸品、易燃气体、 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 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9小 类。 • 表2规定了未在表1中的6大类9小类中的其它物质对 应的临界量。
目前火力发电厂危险化学品临界量:乙炔:1T;氨: 10T ; 氢 气 : 5T ; 汽 油 : 200T ; 柴 油 5000T 等 。
发电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 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
备案申请表
档案材料
完成评估15日内 县级安监部门 每季度 市级安监部门 每半年 省级安监部门
2010兰化 “1.7”事故燃烧近130小时;1998年西安 液化气站事故发生多次爆炸
极易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大: 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厂事故,2005年吉化事故
事故原因复杂,分析困难:厂毁人亡 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重:吉林液氨爆炸事故死亡1 20人; 河北“2.28”事故死亡29人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 甲酯
β
5
5
10

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备案

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备案

一、备案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了本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

现将本预案备案如下。

二、预案编制依据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GB16483-2021)3.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1号)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21)5. 企业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2. 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场所的运行、维护、检修等;3. 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重大危险源及危险特性1. 危险化学品名称:苯、甲苯、二甲苯等;2. 危险化学品类别:易燃液体、有毒有害物质;3. 危险特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预案主要内容1. 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救援小组等组织机构的职责和人员组成;2. 应急响应程序:规定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事故调查、恢复重建等环节的操作流程;3. 应急措施:包括现场处置、人员疏散、消防、医疗救护、环境监测、警戒封锁等;4. 应急物资与装备:明确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5.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备案要求1. 本预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 企业应将本预案张贴在显眼位置,确保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内容;3. 企业应定期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七、备案单位(单位名称)(备案日期)附: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详见附件)注:附件内容应包括预案的具体内容,如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应急物资与装备、应急演练等。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xx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结合厂站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四条术语和定义重大危险源:本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和场所,公司涉及重大危险源为LNG储配站,天然气≥50吨。

第二章分则第五条职责(一)公司一号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二)QHSE赋能群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管网运行赋能群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燃气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形成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价:1.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新建、改建、扩建。

2.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应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众安全。

4.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分级(一)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8-20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比值之和R 作为分级指标,R的计算方法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8-2018)。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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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XX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1、建设部建质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2、《XX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并如实记录拟建工程的所有重大危险源,包括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来源、数量、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相关信息。

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记录所有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位置、可能造成的危害及采取的防护措施等信息,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设立醒目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施工过程中各阶段、不同时间段的重大危险源名称、位置、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防护措施及责任人等内容。

五、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5天内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将该单据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该告知单应包括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名称、施工地点、工程性质、施工起止时间、施工单位、责任人等相关信息,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施工进展情况,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和跟踪督查。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第二章辨识与申报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附件1),对本单位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等级按照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Q)与其临界量(q)的比值之和(R)的大小及介质特性,分为下列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附件2)R≥50的可燃气体和R≥5的有毒气体;(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R≥1000的液(固)体、1≤R<50的可燃气体和1≤R<5的有毒气体;(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10≤R<1000的液(固)体;(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1≤R<10的液(固)体。

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

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一、备案程序(一)重大危险源辨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相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评估。

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评估、分级。

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分级应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能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2、对已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在安全许可换证、生产经营现状评价中已经进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原则上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至少3名以上专家进行审查或者论证,确定等级,提出管理措施。

3、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措施可行,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

(三)提出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4、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5、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6、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7、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表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和检测检验结果9、安全评价或评估报告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11、其他文件、资料(四)备案登记。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报告应按照等级分级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级重大危险源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级重大危险源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备案要求(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其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级。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监控方案,并将评估结果和监控方案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WHNYLM/ZD-020-2015第一条总则(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各厂、部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监督、检查等内容。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四)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

(五)利民公司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六)利民公司焦化厂化产车间粗苯工段1#、2#粗苯储槽为三级重大危险源,500米范围内划分为重大危险源区域暨整个化产区域为重大危险源区域。

第二条组织与职责(一)委托第三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安健环部负责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焦化厂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控。

(三)生产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工艺管理。

(四)机电动力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管理。

(五)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一)公司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二)公司每三年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三)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的描述;2.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3.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4.可能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5.重大危险源等级;6.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7.应急救援措施;8.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

《02.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02.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相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1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重大危险源 管理制度

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务必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
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
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务必设置安全标识。第十六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务必
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八条: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
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危险源来自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
、承包单位务必制定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
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
、承包单位务必制定书面的、
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
的技术要领。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项目,方案编制人
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构成验收记录。
(五)施工单位应对从事重大危险部位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进
行登记造册,掌握作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活动中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控制并及时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六)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分
部分项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构件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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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
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第十条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3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资料的真实有效。

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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