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司匹林等24种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司匹林等24种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
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湘价消[2002]31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2.26
【实施日期】2003.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司匹林等24种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湘价消[2002]316号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精神,现将属于政府定价的阿司匹林等12种甲类和对乙酰氨基酚等12种乙类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12种、乙类12种,共计71个规格。
二、对附表未列名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药品,一律按我局湘价消[2001]311号、
[2002]12号和[2002]13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3年元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12种甲类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12种乙类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一:
金额单位:元。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湘价医[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价医〔2009〕122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年11月31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评定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价格类别,并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为二类价格医院的名单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省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并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价格类别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仪器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所消耗材料、劳务技术的补偿。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氨咖黄敏等省管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氨咖黄敏等省管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湘价医[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氨咖黄敏等省管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湘价医〔2013〕62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湘价医〔2011〕174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审核、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我局研究制定了部分省管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
备注中标注“*”的为代表品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化学药品为单独定价品种,中成药为优质优价品种。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的,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的,不得提高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县公立医院按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5月15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氨咖黄敏等省管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湘价消[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7〕41号二○○七年四月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湖南省医疗单位自制药物制剂作价办法》自1997年8月下发施行以来,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都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湖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本省境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军队在湘医院)制剂价格均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二、价格管理权限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权限管理。
部、省属医院和在长沙市区域内的军队医院的制剂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州所属医院和省管以外的军队医院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制剂价格由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属医院和除省、市、州管理以外的其他医院的制剂价格,由所在地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州、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均应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省物价局有权对各市、州、县级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进行平衡,市、州有权对所属县(市)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进行平衡。
对市、州、县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明显不合理、消费者反映较大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纠正并重新核定价格,下级必须遵照执行。
【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

【关键字】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系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应免费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与实际购进价格之间的差价超过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差额计算的;(二)投标企业或当事人采取围标、串通报价等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控制操纵某种(某类)药品中标价格,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三)违反规定对药品中标价格进行二次压价、议价的;(四)不按《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进行公示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2、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应当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购销基本药物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质量责任,对质量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购销基本药物,应当索要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税票)。
所销售药品应附销售出库单,税票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对应,金额相符;所购进药品票货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三、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的通知《增补品种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两部分共198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一批省增定价药品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进行核查的通知-湘价医[2010]7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一批省增定价药品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进行核查的通知-湘价医[2010]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c76217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1d.png)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一批省增定价药品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进行核查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一批省增定价药品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进行核查的通知(湘价医〔2010〕73号)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湘价医[2010]67号)文件精神,现对部分已公布价格的省管价抗生素、抗肿瘤药品进行价格及成本情况核查。
凡附表所列品种的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请于6月10日前,将附表所列品种的生产成本、出厂价增值税发票、经营配送企业的进货发票、产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证明文件和文字报告,加盖单位印章后,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逾期不报的,我局将依法对其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予以通报和处罚。
联系电话:*************;*************;附表:部分须上报相关资料的抗生素、抗肿瘤药品一览表二○一○年六月二日附表:部分须上报相关资料的抗生素、抗肿瘤药品一览表序号医保号药品名称剂型生产厂家经营配送企业备注1省增0020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粉针剂(冻干)山西仟源制药有限公司(原威奇达制药制剂事业部)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2省增0020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粉针剂(冻干)山东瑞阳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3省增0020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粉针剂(冻干)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4省增0020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粉针剂(冻干)山西仟源制药有限公司(原威奇达制药制剂事业部)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5省增0039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粉针剂(冻干)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6省增0039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粉针剂(冻干)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百润医药有限公司7省增0039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粉针剂(冻干)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8省增0043头孢替唑钠粉针剂(冻干)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湖南康博药业有限公司9省增0044头孢匹胺粉针剂(冻干)(配加药器)海南中化联合制药工业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10省增0044头孢匹胺粉针剂(冻干)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11省增0044头孢匹胺粉针剂(冻干)湖南方盛制药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12省增0044头孢匹胺粉针剂(冻干)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鸿泰医药有限公司13省增0044头孢匹胺注射液海南中化联合制药工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生物药品有限责任公司14省增0044头孢匹胺粉针剂(冻干)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15省增0044头孢匹胺粉针剂(冻干)广东博洲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16省增0045头孢孟多酯钠粉针剂(冻干)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恒生医药有限公司17省增0045头孢孟多酯钠粉针剂(冻干)浙江永宁制药厂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18省增0045头孢孟多酯钠粉针剂(冻干)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19省增0045头孢孟多酯钠粉针剂(冻干)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20省增0045头孢孟多酯钠粉针剂(冻干)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21省增0045头孢孟多酯钠粉针剂台湾生达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22省增0045头孢孟多酯钠粉针剂(冻干)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23省增0045头孢孟多酯钠粉针剂(冻干)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24省增0045头孢孟多酯钠粉针剂(冻干)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25省增0046头孢尼西粉针剂(冻干)南昌立健药业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26省增0046头孢尼西粉针剂(冻干)华北制药凯瑞特药业有限公司湖南金海恒丰医药实业有限公司27省增0046头孢尼西粉针剂(冻干)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28省增0046头孢尼西粉针剂(冻干)乐山三九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29省增0046头孢尼西粉针剂(冻干)深圳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协众药品器械有限公司30省增0047头孢甲肟粉针剂(冻干)海南天煌制药有限公司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31省增0047头孢甲肟粉针剂(冻干)南京海辰药业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32省增0047头孢甲肟粉针剂(冻干)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康博药业有限公司33省增0047头孢甲肟粉针剂(冻干)桂林澳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34省增0048头孢硫脒粉针剂(冻干)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35省增0048头孢硫脒粉针剂(冻干)山西泰盛制药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36省增0048头孢硫脒粉针剂(冻干)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37省增0048头孢硫脒粉针剂(冻干)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湖南雅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38省增0050头孢地嗪粉针剂(冻干)山东鲁抗医药集团鲁亚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39省增0050头孢地嗪粉针剂(冻干)韩国大熊制药株式会社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40省增0050头孢地嗪粉针剂(冻干)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41省增0050头孢地嗪粉针剂(冻干)广东邦民制药厂有限公司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42省增0050头孢地嗪粉针剂(冻干)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43省增0050头孢地嗪粉针剂(冻干)广东邦民制药厂有限公司湖南协众药品器械有限公司44省增0074克拉霉素缓释片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45省增0074克拉霉素片剂上海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46省增0075地红霉素片剂湖南九典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双鹤新特药有限公司47省增0075地红霉素片剂湖北丝宝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双鹤新特药有限公司48省增0075地红霉素片剂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49省增0102依诺沙星粉针剂(冻干)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50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保定三九济世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51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粉针剂(冻干)保定三九济世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52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53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成都海普平原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协众药品器械有限公司54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厂湖南省生物药品有限责任公司55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贵州正鑫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56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粉针剂(冻干)海南海灵制药厂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57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南京臣功制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58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粉针剂(冻干)南京臣功制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59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山东长富洁晶药业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60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61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四川奥邦药业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62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四川奥邦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生物药品有限责任公司63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粉针剂(冻干)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64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五田医药有限公司65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塑袋)四川美大康佳乐药业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66省增0103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生物药品有限责任公司67省增0423奈达铂粉针剂(冻干)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68省增0423奈达铂粉针剂(冻干)南京东捷药业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69省增0423奈达铂粉针剂(冻干)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70省增0423奈达铂粉针剂(冻干)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71省增0423奈达铂粉针剂(冻干)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72省增0439伊立替康注射液英国辉瑞公司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73省增0439伊立替康粉针剂(冻干)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74省增0474白细胞介素-11粉针剂(冻干)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75省增0474白细胞介素-11粉针剂(冻干)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76省增0474白细胞介素-11粉针剂(冻干)上海中信国健药业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77省增0474白细胞介素-11粉针剂(冻干)四川省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78省增0474白细胞介素-11粉针剂(冻干)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79省增0474白细胞介素-11粉针剂(冻干)福建厦门特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鹤新特药有限公司80省增0476唑来膦酸粉针剂(冻干)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81省增0476唑来膦酸粉针剂(冻干)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82省增0476唑来膦酸粉针剂(冻干)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83省增0476唑来膦酸注射液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湖南金海恒丰医药实业有限公司84省增0476唑来膦酸粉针剂(冻干)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85省增0476唑来膦酸注射液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86省增0476唑来膦酸粉针剂瑞士诺华制药有限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87省增0476唑来膦酸注射液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88省增0477金葡素注射液注射液沈阳协合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89省增0477金葡素注射液注射液浙江省耀江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药材有限责任公司90省增0478氨磷汀粉针剂(冻干)大连美罗大药厂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91省增0478氨磷汀粉针剂(冻干)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92省增0478氨磷汀粉针剂(冻干)南京康海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93省增0479甘氨双唑钠粉针剂(冻干)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94省增0480苦参碱注射液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95省增0481去甲斑蝥素粉针剂(冻干)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96省增0481去甲斑蝥素粉针剂(冻干)吉林省一心制药有限公司湖南金海恒丰医药实业有限公司97省增0481去甲斑蝥素片剂山东平原制药厂湖南双鹤新特药有限公司98省增0481去甲斑蝥素片剂厦门星鲨制药有限公司(原厦门建发)湖南协众药品器械有限公司99省增0481去甲斑蝥素注射液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100省增59慈丹胶囊胶囊剂北京广大制药厂湖南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101省增60康艾注射液注射液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协众药品器械有限公司102省增61博尔宁胶囊胶囊剂深圳市清华源兴药业有限公司湖南金海恒丰医药实业有限公司103博尔宁胶囊胶囊剂河北石家庄东方药业有限公司湖南金海恒丰医药实业有限公司104省增62化症回生口服液溶液剂哈药慈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105省增63康力欣胶囊胶囊剂云南名扬药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康康医药有限公司106省增64灵芝口服液溶液剂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107省增65香菇多糖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梅峰制药厂湖南康博药业有限公司108省增65香菇多糖注射液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梅峰制药厂湖南康博药业有限公司109省增65香菇多糖粉针剂南京康海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瑞格医药有限公司——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在部分医院试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通知-湘价费字[2000]第30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在部分医院试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通知-湘价费字[2000]第3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e9ec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80.png)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在部分医院试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在部分医院试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通知(湘价费字[2000]第306号2000年9月30日)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药价格管理,提高医药价格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在我省部分医院试行门诊药品费用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范围。
首先在全省部分医院(名单见附件一)试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待取得经验后在全省各级各类医院推广。
二、门诊药品费用明细清单的内容。
包括病人姓名、门诊号,标准中文药品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具体表式见附件二。
各试点医院应在门诊收费大厅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提供详细费用明细清单时,医院有义务提供。
三、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的内容。
包括:住院病人姓名、住院号、住院科室;检验、检查、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数量(用量)、单位、单价、金额;标准中文药品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数量(用量)、金额等,具体表式见附件三。
各试点医院应在各科病房设立专(兼)职医药价格管理员,负责病人日常医药费用的登记和咨询,做到收费登记不多记、不错记、不漏记。
未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试点医院应将每日费用清单交病人或病人家属核对。
医药费用清单应一式三份,核对后的医药费用清单一份留住院部、一份留科室病房、一份交患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价医[2011]10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价医[2011]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28df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63.png)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价医〔2011〕107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6月20日前,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结合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6厅局《关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2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零差率销售。
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局制定的零售价格,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6月20日前,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49个县市区(名单详见附件)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我省第二批38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具体品种及价格详见湖南医药价格公示网中标药品价格公示栏目中“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最高零售价格)”。
第一批36个试点县及第二批38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湖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集中采购后,全省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再统一执行的新中标价格(最高零售价格)。
二、做好清仓查库工作。
今年6月新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在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前,各相关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库存情况(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库存数量和进销价格等),认真负责地做好清仓查库、登记造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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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
公示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5.15
•【字号】湘价医[2009]73号
•【施行日期】200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
定》的通知
(湘价医[2009]73号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各市州物价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对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
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
为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让广大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用药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
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示范围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凡通过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和“说明”两栏列明向患者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其价格均须按本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内容
1、药品: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进入医保目录药品的医保编号、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进价、实际销售价格。
2、医用材料: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价单位、性能组成、医疗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对应的医疗价格项目编码。
三、公示程序
(一)公示办理分工
1、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之前,由省物价局、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办理价格公示。
⑴由省物价局发文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以及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公示,有关生产、经销企业无需再到省物价局办理公示手续。
⑵对于省物价局文件中未涉及到的药品(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药品)或已经办理过价格公示药品的其他补充规格剂型,由其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按本规定要求到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
⑶医用材料生产和经销企业目前暂不要求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公示,但须
按规定的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办理公示手续。
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改按国家规定执行。
2、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由医疗机构按下列要求办理价格公示:
⑴凡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一类及以上价格类别的医院,以及中央、省直在长单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须到省物价局办理公示。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及医用材料,到所属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
⑵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在其医院内醒目位置实施医药价格公示,亦可自愿选择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二)办理公示所需资料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须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按公示办理分工填写《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二)、《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四)、《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六)、《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八)。
(三)公示资料审核
1、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公示资料和相关表格,由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并参考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水平,对其进行审核。
2、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公示资料,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填报公示药品的市场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只负责进行资料核对,不进行价格审核。
但对于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拒绝企业的公示要求。
3、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资料,由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定所要求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价格主管部门抽查。
医疗机构公示的医用材料价格由各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抽查。
(四)公示方式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经省医药价格公示主管部门核实、并盖有“湖南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公示专用章”的《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表》(附件三)、《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附件五)到价格在线网站、《湖南医药价格公报》或省内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办理公示事项,并获取相关公示资料备查。
2、凡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一类及以上价格类别的医院,以及中央、省直在长单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表》(附件七)、《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表》(附件九)所要求的格式报送电子文档或采取直接与价格在线网站链接,公示其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
其他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方式由市州物价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
3、省物价局确定,价格在线网站开辟《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专栏》,免费为公示单位公示,同时免费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查询医药价格提供方便。
4、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公示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
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每年度向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并公示一次,如有变动应提前15天报告并变更公示内容。
四、公示有效期
按照本规定要求公示的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自公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须重新公示。
五、公示工作责任
1、省物价局指定医药价格管理处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受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各市州物价局亦应指定科室、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工作。
价格公示部门应对公示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公平、公正对待各申报单位,为申报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服务,同时加强对公示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公示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医药价格公示工作顺利实施。
2、各医疗机构须认真执行医药价格公示的各项规定,凡未按本规定要求公示价格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不得向患者收取其费用(紧急抢救用药除外),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履行医药价格公示的各项规定,并主动利用价格公示所获得的各类信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为社会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为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作出新的努力。
4、价格在线网站、《湖南医药价格公报》和其他自愿免费承担价格公示的省内各相关媒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为公示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方便,严禁借公示、查询之机向企业、单位和个人乱收费。
六、公示工作监督
医药价格公示是整个价格公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公示工作到位、有效。
凡未按本规定公示价格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销售,广大人民群众有权拒付价款,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
七、其他事项
1、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实施前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已在省物价局办理了药品价格公示并仍
在有效期内的,其价格公示内容继续有效;凡超过有效期且仍需在我省销售的药品,须重新办理价格公示手续。
3、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目前在医院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按本规定要求到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好价格公示手续。
附件一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办理药品价格公示时,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GMP认证证书、药品生产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复印件,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公示申报人身份证影印件,药品样品核对,必要时须提供周边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和中标价格等资料。
2、进口药品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报关单、说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检验费、仓储费、报关费、储运费、卫生检疫费)发票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除提供上述对应资料外,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明;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的药品,须提供原产国专利证明(含中文译件)。
4、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除须出示上述资料外,还须出示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批文。
二、申请办理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须出示下列资料:
1、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说明书、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复印件。
2、进口医用材料价格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产品注册证、说明书以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列入卫生部《全国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中的高值耗材价格,须提供其中标价格。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