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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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湘价医[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价医〔2009〕122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年11月31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评定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价格类别,并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为二类价格医院的名单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省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并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价格类别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仪器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所消耗材料、劳务技术的补偿。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湘价医[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湘价医[2009]73号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各市州物价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对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为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让广大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用药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示范围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凡通过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和“说明”两栏列明向患者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其价格均须按本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内容1、药品: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进入医保目录药品的医保编号、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进价、实际销售价格。

2、医用材料: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价单位、性能组成、医疗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对应的医疗价格项目编码。

【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

【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

【关键字】制度湖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法规资料摘要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系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应免费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与实际购进价格之间的差价超过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差额计算的;(二)投标企业或当事人采取围标、串通报价等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控制操纵某种(某类)药品中标价格,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三)违反规定对药品中标价格进行二次压价、议价的;(四)不按《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进行公示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2、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应当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购销基本药物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质量责任,对质量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购销基本药物,应当索要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税票)。

所销售药品应附销售出库单,税票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对应,金额相符;所购进药品票货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三、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的通知《增补品种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两部分共198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2]10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5.27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2]104号2002年5月27日)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试行收取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的批复》(湘价服[2001]11号)下发后,对规范药品市场收费行为,促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曾出现有的地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药品采购中心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收费行为,切实降低药品价格,促进药品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09]17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09]17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湘价医[2009]174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管药品单独定价暨优质优价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7]130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08年12月23日和2009年12月11日分别召开了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专家评审会,现将专家评审会通过的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最高零售价格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湖南省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2、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附表所列药品销售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向我局反映。

3、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4、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2月28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五一”期间对部分企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等9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04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等76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的通知》等28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 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湖南省物价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 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附件2:。

湖南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药管办培训资料2015年4月23日

湖南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药管办培训资料2015年4月23日

湖南省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省药管办培训资料2015年4月23日————————————————————————————————作者:————————————————————————————————日期:2湖南省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法与要求(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一、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特点政策文件依据:《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湘卫药政发〔201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

1、两标合一。

县级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用药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实行两标合一采购。

2、分类采购。

为保障临床必需、价格低廉药品的供应,同时进一步解决部分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临床需求和使用情况不同的药品采用不同的模式,实行分类采购。

具体分为竞价议价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国家、省大输液)3、改进评标模式。

改进了竞价议价评标模式和中标数量,引导市场充分竞争,同时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如,综合评标法、竞价组基本药物综合评标、最低价与次低价进入基层医疗机构使用。

4、药品价格整体下降。

与上一轮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比,平均下降了10%左右。

5、建立新的采购板块。

根据分类采购、监管要求设立网上采购板块。

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与挂网药品基本情况根据采购方法的不同,形成采购目录分类与数量(有哪些可采):1、《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直接挂网采购。

由临床急救、廉价普通和供应紧张药品组成。

通过医院上报、专家遴选确定目录。

以不高于湖南省原中标价和周边六省平均价的最低价作为挂网采购价格。

挂网采购药品品规380个,企业药品数量2379个(部分为常用低价药品),包括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

2、《湖南省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目录》(县级及县级以上版)共有药品品规1615个,企业药品数量6269个。

《湖南省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目录》(基层版)常用低价药品品规1295个,企业药品数量545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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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
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3.29
•【字号】湘价医[2010]43号
•【施行日期】2010.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的补充通知
(湘价医〔2010〕43号)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各地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更加合理确定药品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最高零售
二、本通知所列最高差别流通差率执行范围为我省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不含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政府管价药品暂执行最高零售限价,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暂执行湘价消[2006]88号文件不变。

三、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最高差别流通差率的执行时间与全省实施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时间同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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