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标注内容变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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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湘价综[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8]165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安排,前段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价格进行了清理整顿。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涉农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农村用水。

农村用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要严格按照各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二、农村用电。

已实行城乡同价的居民生活用电,农村与城市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省电网供电范围内每千瓦时为0.588元,地方电网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电价执行,现行电价低于城市电价的仍执行现行电价。

未实行城乡同价的其他类别用电价格,在省规定的限价水平内由各市州价格部门核定,省规定的限价水平见附表。

继续取消农村电网改造中向农民收取的“户表费”。

三、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

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价格执行,现行实际执行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四、农用化肥、柴油。

尿素,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价格。

小化肥,要严格按照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化肥经营差率从出厂到零售不得超过7%,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

各成品油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和供应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农用柴油过程中,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主要稻谷种子。

根据《湖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区别常规品种、杂交品种和自有知识产权品种由省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经营者在稻种销售场所公示。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湘价医[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湘价医[2009]73号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各市州物价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对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为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让广大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用药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示范围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凡通过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和“说明”两栏列明向患者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其价格均须按本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内容1、药品: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进入医保目录药品的医保编号、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进价、实际销售价格。

2、医用材料: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价单位、性能组成、医疗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对应的医疗价格项目编码。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湘价医[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湘价医〔2010〕188号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疫苗价格秩序,促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减轻疫苗接种者经济负担,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精神,现将我省加强疫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湖南省疫苗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号令)、《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疫苗价格管理实际制定。

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疫苗生产流通企业、使用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在我省境内,符合有关卫生和药品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卫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疫苗的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疫苗生产流通企业,均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疫苗出厂价格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疫苗出厂价格,现行出厂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规定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一)。

其他未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出厂价格,在国家没有制定出台新的疫苗出厂价格管理办法前,由疫苗生产企业根据疫苗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自主确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湘价服[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9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等精神,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制定的《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湖南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要求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具体项目参见附表)。

第三条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涉及全省范围或跨市(州)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
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3.29
•【字号】湘价医[2010]43号
•【施行日期】2010.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的补充通知
(湘价医〔2010〕43号)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各地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更加合理确定药品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最高零售
二、本通知所列最高差别流通差率执行范围为我省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不含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政府管价药品暂执行最高零售限价,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暂执行湘价消[2006]88号文件不变。

三、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最高差别流通差率的执行时间与全省实施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时间同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11]19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11]19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11〕190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委托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组织相关临床医学专家,对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等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评审,现将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及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的实际,规范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新增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26项,其中新增项目价格24项,制定及修订项目价格2项(详见附表)。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新增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湖南省新增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说明一类二类三类120100013动静脉置管护理含留置前的静脉抗凝注射药品、预冲式导管冲洗器日654 120400014时辰化疗次1000800∕210500003计算机断层扫描激光乳腺成像单侧150130∕双侧加收50元220302013肝纤维化无创检测次1008570 250104036磷酸化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测定次180160140免疫层析法250104037阴道炎五项联合检测人次504540全自动仪器化学反应法250104038胎儿纤维连接蛋白检测次245230220 250308010血清抗酒石酸酸性磷酸酶测定(TRACP5b)项13011595 250311008总I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totaIPINP)检测项180160140 250403085呼吸道病毒七种抗原测定测试呼吸道分泌物的合胞病毒、腺病毒、流感病毒A、流感病毒B及副流感病毒1、2、3型次200170140免疫荧光法250403086丙型肝炎HCV-RNA病毒核酸定量检测高敏实时荧光定量PCR,灵敏度25IU/ml,常温裂解磁珠法提取RNA 次300∕∕病毒载量内标定量法加收200元250403087乙型肝炎HBV-DNA病毒核酸定量检测高敏实时荧光定量PCR,灵敏度10IU/ml,常温裂解磁珠法提取DNA 次300∕∕病毒载量内标定量法加收200元250404029非小细胞肺癌相关抗原21-1定量测定项120∕∕电化学发光法250404030I型胶原吡啶交联终肽测定(ICTP)项105∕∕电化学发光法250501044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生物芯片检测项480∕∕250501045分枝杆菌菌种生物芯片筛查项480∕∕270500002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每个标本、每种染色605040甲基转移酶染色诊断加收10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09]17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医[2009]17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湘价医[2009]174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管药品单独定价暨优质优价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7]130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08年12月23日和2009年12月11日分别召开了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专家评审会,现将专家评审会通过的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最高零售价格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湖南省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2、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附表所列药品销售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向我局反映。

3、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4、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2月28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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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标注内容变更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医[2009]13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标注内容变更问题的通知
(湘价医[2009]133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部分药品价格执行、标注内容变更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药品价格执行问题
1、各企业生产的前列地尔注射液(脂微球载体)价格,均按照湘价消[2007]3号文件附表一中的前列地尔(脂微球载体)价格执行,并取消原备注栏中标准号。

2、安徽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低分子肝素钙(执行WS1-(X-155)-
2005Z-2007标准)价格,以湘价消[2007]3号文件和湘价消[2007]16号文件附表一中的注射用低分子肝素钙(执行YBH03832006)为代表品按差比价规则计算该企业生产的其他规格品价格。

3、德国Dr.Falk Pharma GmbH公司生产的熊去氧胆酸胶囊价格,按GMP标准价格执行,不与片剂执行差比价。

4、汕头经济特区明治医药有限公司进口分包装的日本明治果株式会社和哈尔滨誉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米诺注射剂(商品名“美士灵”)价格,按湘价消[2006]126号文件附表二中公布的头孢米诺注射剂价格执行。

5、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含人工麝香的醒脑静注射液价格,暂按大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醒脑静注射液价格执行。

6、湘价消[2007]3号文件附表二中武汉爱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叶皂苷钠注射剂价格,按湘价消[2007]3号文件附表二中公布的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叶皂苷钠注射剂价格执行。

7、恢复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氛酸钠缓释胶囊和尼莫地平胶囊单独定价资格,其价格暂按湘价消[2002]316号文件和湘价消[2007]3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执行。

上述7项变更后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标注内容变更问题
1、更改湘价消[2008]58号文件附表一中地红霉素肠溶片的规格为0.125g×4片;
2、更改[2006]140号文件附表一中氨曲南1g(溶媒结晶),最高零售价格为98.1
元。

2009年9月16日附件: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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