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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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发[1997]6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第三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承担的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会、市政协会、市纪检委全会。

二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等。

三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等。

第四条会议的要求(一)一类、二类会议,须报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同意。

三类会议,要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为主;单位内部确实无条件又确需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精简会议、压缩会期的精神,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特别是三类会议,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会议关,减少会议次数,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协调会、研讨会、表彰会、庆典活动等。

(三)提高会议质量,尽量缩短会期,减少会议期间的一般性事务活动;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纪念品、发放洗漱用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

(四)单位内部的培训应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会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简朴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会议费实行定额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七条各单位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代表大会及其全委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委会。

二类会议。

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求各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各民主党派宁夏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及各人民团体的换届选举大会,自治区五年一次的表彰大会。

三类会议。

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同意,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召开的本行业全区性会议。

要求各市、县(区)分管领导、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本行业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内部会议。

第八条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召开。

会务、经费预算等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负责。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合财行〔2008〕49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合肥市财政局文件 主题词:行政 会议费△ 办法 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1日印发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第六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严格会议费预算支出,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会议费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规定,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必须遵循合法、经济、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会议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规模,按照年度制定会议计划,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和人数,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详细列出费用明细,合理安排预算。

第七条会议费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标准,严格执行。

超出标准的费用,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会议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费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会议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北京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精简会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包括内部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的管理。

第四条会议分类。

(一)法定会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必须召开的会议。

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杭财行[2007]12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规范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费是指经批准召开的公务会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四条杭州市行政机关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核定预算、定点办会的办法。

第二章会议分类第五条会议类别会议分为纳入分类管理的会议和不纳入分类管理的会议。

第六条纳入分类管理的会议一类会议是市党代会、市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共青团(包括少先队)、青联、妇联、社科联、科协、总工会的换届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县(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大型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各部门承办的全市性大型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是各部门自行召开的,要求区、县(市)有关单位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五类会议是由杭州承办的国际性会议。

第七条由杭州承办的中央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参照一类会议进行管理;由杭州承办的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司局级和省各厅、局召开的会议参照二类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章会议审批第八条会议审批纳入分类管理的第一、二、三、五类会议,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外,必须填写《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审批表》,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

各部门自行召开的,要求区、县(市)有关单位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

不纳入分类管理的会议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9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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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xx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实现相关开支标准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合理调整机制,根据《xx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与《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鲁财行〔2016〕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馆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条会计室要严把审核关,发挥好会计监督职能,对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凭证不齐全的会议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章会议分类与会议审批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省党代表大会、省党代表会议、省委全体会议,省委工作会议、省人代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工作会议,省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议,省纪委全会,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全省劳模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除一类会议之外的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类会议。

各单位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第三条省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
以省委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省委常委会议或者省委书记批准。

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及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召开,需报省委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批准。

严格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行的会议,各单位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以上会议,主办业务科室应当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报告,说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

会议请示报告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按分工受理。

(二)三类会议
(三)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类会议。

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馆长办公会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大力压缩会议会期,一类会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五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各类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开到县一级。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七条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我馆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省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应当优先作为我馆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以驻济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济南以外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第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我馆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党政机关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按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

第十条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一类会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专项安排;二类会议采取归口管理方式,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严格控制,列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集中管理的会议专项预算;三类会议原则上在我馆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我馆应当在部门预算二上阶段,将三类会议费预算在公用经费中单独列示,省财政厅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一条会议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四章会议费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

在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
批文件、会议通知及《XX会议参会人员名单》(见附件)、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会计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我馆会议应当严格控制住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五条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五章公示与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xx省xx应当在决算中如实反映上年度会议费支出,并编制会议年度报告将上年度会议预算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至xx省财政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我馆的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定点召开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业务科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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