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制度
大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大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部门协调、职能部门参与和社会力量支持的基础上,建立起的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宽领域的社会矛盾调解体系。
第三条大调解工作制度的宗旨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大调解工作制度的原则是:(一)自愿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二)合法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依法进行,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迅速反应,及时解决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四)综合协调原则:各调解组织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五条大调解工作体系包括以下调解组织:(一)基层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二)行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三)专业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机构,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交通事故调解组织等;(四)行政机关调解组织: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调解机构。
第六条调解组织应配备相应的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丰富的调解经验;(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培训制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调解工作一般分为申请、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履行协议和结案等六个阶段。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口头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前了解纠纷事实,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原则和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大调解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平等协商。
(三)公开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大调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
第五条市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七条乡镇(街道)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八条村(社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九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二)副组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成员:由同级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四)组织开展大调解工作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纠纷排查(一)各级大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纠纷调解(一)调解工作应当由人民调解员主持,依法进行。
(二)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一、工作目标与职责1.1 工作目标:目标是通过调解,促进争议各方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和解协议,解决法律糾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1.2 职责:(1) 接受来自个人、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申请,并组织调解会议;(2) 根据调解协议,协助当事人执行并监督调解结果的实施;(3) 针对具体糾紛,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调解、记录和备案;(4) 就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二、工作程序2.1 受理申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等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大调解中心接受后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将其纳入调解程序。
2.2 调查与调解:(1)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调解中心进行初步调查,并了解双方意见;(2) 组织调解会议,全面听取各方陈述、争议点、事实和证据,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2.3 记录备案:(1) 将调解过程详细记录,并制作调解协议书;(2) 调解协议签订后,按照双方的要求进行备案工作,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三、工作原则3.1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该是自愿的,当事人具有自主权,可以自由选择参与调解或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3.2 公正原则:调解中心应当在公正、中立、独立的原则下进行工作,为各方提供公正的调解服务。
3.3 保密原则:调解中心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应保密,确保各方信息的机密性。
3.4 真实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与当事人坦诚相待,真实记录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四、工作要求4.1 专业培训:调解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持续参加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4.2 忠诚敬业:调解员应以忠诚、敬业的态度对待工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持调解工作的独立性。
4.3 公正客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4.4 高效执行:调解中心应以高效的方式处理调解事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监督调解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工作机制5.1 内部协作机制:调解中心建立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2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一、服务宗旨大调解中心始终坚持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致力于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1. 提供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满足不同纠纷的需求。
2. 保障调解师的专业素质,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
3. 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能力。
4. 不断改进服务流程,提高调解效率。
三、工作流程1. 接受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向大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2. 确认合格:大调解中心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调解条件。
3. 指派调解师:根据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大调解中心会指派合适的调解师负责处理。
4. 调解准备:调解师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制定调解方案和时间安排。
5. 调解过程:调解师会主持双方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共识,解决纠纷。
6. 调解结果:调解师会将调解结果记录下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达成和解。
7. 培训跟进:大调解中心会定期组织调解师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四、调解师工作要求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保持中立和公正。
2. 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
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倾听和表达。
4. 保守调解程序中的保密信息,不向外界披露。
5. 完成上级分配的其他任务。
五、服务保障1. 大调解中心会根据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
2. 大调解中心会免费提供场地和设备,为双方调解提供便利。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工作制度的调解师,将按照严重程度采取提醒、警告、停职等措施,严重违规者将进行开除处理。
七、附则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足之处,经工作人员商议后可以进行修订。
以上是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具体的工作制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纠纷调解工作。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3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保障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员、仲裁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重要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规范、工作纪律、工作责任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周六、周日和国定法定假日休息。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提前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秘密信息。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不得私自调拨或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私人事务,不得通过大调解中心的名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负责,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接受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大调解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对于本工作制度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上级领导进行咨询和申诉。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调解实现当事人的冲突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到下午5点,周一到周五。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假条。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加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勤勉工作,不能懒散怠工,不能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必须及时组织调解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帮任何一方。
第十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认真记录调解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五章工作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由上级领导组织调解处理。
第十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纠纷,必须在纠纷解决后,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互相排斥。
第六章工作考核第二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将按照一定的考核制度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晋升、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工作时间:规定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一般根据法定工作时间规定执行。
可能会有早晚班、轮班制度等安排。
2. 考勤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考勤要求,包括打卡、签到签退等要求。
3. 假期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年假、病假、事假等假期的使用规定,以及请假手续和审批流程。
4. 加班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加班的条件、加班费发放规定等。
5. 薪酬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薪资结构、薪资调整制度等。
6. 岗位职责:明确大调解中心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以及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7. 培训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培训要求和计划,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
8. 奖惩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奖惩政策,包括表彰、奖金、处罚等。
9. 保密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对于工作过程和调解案件的保密要求。
10. 招聘流程: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招聘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岗位需求、招聘方式、面试流程等。
以上是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制度可能根据不同的大调解中心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大调解体系运行顺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是负责协调、管理、指导大调解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大调解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应遵循依法调解、公开公正、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由镇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设立调解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调解员、律师等参与调解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1. 组织实施大调解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2. 受理本镇复杂、疑难纠纷和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典型纠纷。
3. 协调解决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4. 制定预防突发事件方案,组织排查不安定因素。
5. 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6. 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确保纠纷依法解决在本镇。
第七条调解工作小组的职责:1. 负责具体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 做好调解记录,填写调解书,确保调解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3.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按事结案并整理案卷。
4. 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析、预测,提出预防措施。
5. 及时向大调解中心办公室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八条调解工作程序:1. 接收矛盾纠纷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2.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调解人员。
3. 组织调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4. 制作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 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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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县镇、村居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季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劳资纠纷,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县镇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县镇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街县镇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每周报司法所;各司法所建立每月分析报县调处中心;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
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和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可以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共同采集,编写调解信息。
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
第四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
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
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
第五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每周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
第七条对全县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村(居)、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八条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第一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县镇调处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综合督察室,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
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居和单位。
第五条县镇调处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县镇调处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处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第七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
第九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矛盾纠纷检查督办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
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对各部门、村(居)和基层单位的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第二条县镇调处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四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村(居)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县镇主要领导。
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根据市、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部署,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排查调解工作,同时接受大调解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常规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地分解量化,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
第五条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
第六条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1、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4、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4、涉及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该在接到调处中心通知后,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5、接到群众设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6、对调处中心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者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7、其它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纠纷管辖和分流指派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民政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劳保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集体财务管理、农村地承包和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经管站、农服中心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征用和划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及滥用耕地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土地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县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村建办、市容办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6、涉及环境污染与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村(居)负责调处。
7、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道路办和相关部门、村(居)负责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县镇工商所负责调处。
9、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计生办和当事人所在的相关村(居)负责调处。
11、教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负责调处。
12、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企业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村(居)负责调处。
13、涉及到建筑业经济合同纠纷、工程款、材料款支付和劳资方面的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调处。
14、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及相关部门、村(居)负责调处。
15、涉法涉诉类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牵头调处。
16、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县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村(居)负责调处。
17、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县镇(区)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纠纷调解办结时限规定1、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2、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有关部门、县镇(区)对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矛盾纠纷办结后,应及时备案、组卷、存档,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书面报告原因。
督查回访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责任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2、对分流指派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3、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4、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