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的法律程序
烂尾工程处理方案

烂尾工程处理方案一、烂尾工程的定义烂尾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停滞或无法完成的项目,通常表现为工地长期停工,工程设施无人管理,甚至成为一片废墟。
烂尾工程可能由于资金不足、设备故障、施工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给周围环境、项目盖棺定论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烂尾工程对社会的危害1、资源浪费:烂尾工程导致大量施工材料和设备闲置,造成资源浪费,对环境造成污染。
2、社会稳定受到威胁:长期停滞的工程可能成为安全隐患,给周边居民带来危险。
3、影响城市形象:烂尾工程常常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线,影响城市形象,给游客和市民带来不良印象。
4、影响土地利用:烂尾工程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影响土地的有效利用。
5、影响经济发展:烂尾工程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对当地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烂尾工程处理的原则1、保护法律权益:对于烂尾工程的相关各方,要尊重合同、法律和规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综合考虑:针对烂尾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法律、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3、公平公正:处理烂尾工程要公平公正,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4、依法处理:在处理烂尾工程的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办事,避免出现不当处理、侵权行为。
四、烂尾工程处理方案I.政府监管部门加强管理1、成立专门小组:政府相关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烂尾工程处理小组,负责协调、监督和督促各方合理解决烂尾工程问题。
2、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责任主体,规范烂尾工程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投资环境改善:政府应改善投资环境,着力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工程,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烂尾工程的发生。
II.资金支持1、建立专项基金:政府可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处理和改造烂尾工程,其中包括政府拨款和社会募捐两部分。
2、引入各种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介入,通过股权投资、收购等方式重新启动烂尾工程,振兴产业项目。
烂尾楼业主自救法律实务

一、业主自救涉及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等法律中关于业主自救的相关规定(二)破产法中关于业主自救的相关规定二、业主自救的司法实践(-)起诉支付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二)起诉解除合同(三)众筹自救(四)申请破产三、结语受房地产大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问题楼盘进入到公众的视野。
本文将从业主自救的角度对问题楼盘相关问题进行梳理研究,为相关业务提供一定的参考。
0业主自救涉及的相关规定(一)《民法典》等法律中关于业主自救的相关规定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业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购买的房屋申请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是对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类型的规定。
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形态是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是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也包括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行为。
二是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本质的违约行为。
烂尾楼处置法律实务

预售制下的商品房销售,开发商能否如期交房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开发商涉及纠纷导致工程停建、遭遇资金链断裂等,其严重的后果之一即为房屋“烂尾”。
不论是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烂尾,还是因其他纠纷、违法行为等引起的“烂尾“,所涉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均较复杂。
本文拟就烂尾楼处置中涉及的相关主体及纠纷进行初步梳理。
一烂尾楼的定义“烂尾楼”并非法律概念。
通常意义上的“烂尾楼”指因为各种原因实际处于停建或基本停建状态且已持续一定时间,项目早已超过合理竣工期限的在建工程。
如果工程主体已经完成,但水电及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并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也属于“烂尾楼”范围。
“烂尾楼”可以是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也可以是未取得上述行政许可的在建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对于违章建筑,往往由政府职能部门下达处罚通知或责令拆除,探讨价值较为有限,鉴于此,本文中的“烂尾楼”限于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处于停建状态的在建工程。
二各方主体及常见民事纠纷(一)各方主体1、发包人发包人又称建设单位、开发商,指施工合同关系中进行工程发包并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当事人。
烂尾楼的成因与发包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常见的烂尾楼工程多是因为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
2、承包人、分包人承包人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等。
在烂尾楼工程中,承包人无法足额获得工程款或进度款,存在大量承包人垫资施工的情形。
分包人属于广义的承包人,如果分包合同设定了“背靠背”条款,或者发包人、总承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则分包人存在同样的风险。
3、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如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转承包人、挂靠人,司法实践中还包括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等的包工头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并非实际施工人,受雇从事劳务施工的班组也不是实际施工人。
关于处置盘活“烂尾楼”的措施和法律依据

关于处置盘活“烂尾楼”的措施和法律依据一、关于“烂尾楼”的界定1.概念迄今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给“烂尾楼”下个定义。
即使是学理上,关于“烂尾楼”的定义也不多见,且表述很不一致。
烂尾楼是一种俗称,笔者认为,烂尾楼是指各种已开工兴建,但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已停建缓建达一定期限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2.特征准确了解烂尾楼的概念,必须了解烂尾楼的特征。
笔者理解,烂尾楼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房地产建设项目。
非房地产项目不能称之为“楼”,即使停、缓建,也不称为烂尾楼,而只能称为“烂尾地块”、“烂尾工程”等;(2)必须是已经开工兴建,并建成一定的规模。
即便是房地产建设项目,如果一直未开工,或虽已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楼宇规模,也不称为烂尾楼;(3)必须是事实上已停缓建达一定期限。
这里有两层含义: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烂尾楼之所以“烂尾”就表现于此,这是烂尾楼题中应有之义;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已停工待建长达一定期限,如果是短暂的停工缓建,笔者认为不应当属于烂尾楼范畴。
至于停工待建达多长期限,有的规定1年以上(广西北海市),有的甚至规定6个月以上(成都市),笔者认为规定2年为宜。
二“烂尾楼”现状目前没有全国各个城市总计数据,我们从一个报道可以看出目前“烂尾楼”的情况,[齐鲁网报道2015年2月2日]“烂尾楼盘就像一个个城市疮疤,不仅影响着城市的和谐美观,而且也让成千上万名购房者的乔迁梦化为泡影。
东湖龙城、燕山公馆、广府一号、锦绣花城……在枣庄可以轻易地找出像这样的停工或者烂尾的房地产项目。
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仅薛城区和市中区就有200多万平米的住宅处于这样的状态。
如果再细算一笔账,这200万平米的住宅假如都卖出去了,一套房子按照120平方计算,作为四线城市的枣庄,这样的状态已经成为涉及这个城16667户家庭的切肤之痛。
据此,在今天整个经济情况不如以前的情况下,根据某网络报道,整个石家庄市95%的开发商参与民间集资或者说借贷。
烂尾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区XX小区,位于XX市中心区域,规划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12栋,商业楼1栋。
该小区于2010年开始动工建设,预计2014年底竣工交付。
然而,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开发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工程被迫停工,导致大量业主无法按时入住。
业主们多次与XX公司协商,要求其继续完成工程并交付房屋,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引发业主集体维权。
二、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烂尾楼的责任?2. 业主能否要求XX公司继续完成工程并交付房屋?3. 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法院审理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烂尾楼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作为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导致业主无法按时入住,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XX公司应当承担烂尾楼的责任。
(二)业主能否要求XX公司继续完成工程并交付房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对方有证据证明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目的的除外。
在本案中,业主与XX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和条件,XX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因此,业主有权要求XX公司继续完成工程并交付房屋。
(三)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院判决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继续完成XX小区的建设工程,并交付房屋给业主。
同时,法院还判决XX公司赔偿业主因烂尾楼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XX公司继续完成XX小区的建设工程,并交付房屋给业主。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关于烂尾楼处置方案

关于烂尾楼处置方案烂尾楼是指由开发商建造的房屋项目出现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未能完成建设的楼房。
它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还会给周围居民带来很多不便和安全隐患。
因此,对烂尾楼的处置愈发受到社会的关注。
现阶段,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烂尾楼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一:拍卖或转让拍卖或转让是目前处理烂尾楼的较为常规的方式,即通过公开拍卖或转让的形式将烂尾楼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开发商,或转移给有意愿购买的个人或企业。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出资,降低治理烂尾楼的成本,缩短处置周期,但也存在一些缺点。
缺点之一是,有些烂尾楼所在的区域并不适合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那么就很难找到愿意接手的买家。
缺点之二是,拍卖或转让后,新的开发商或购买人可能并不会对烂尾楼进行改造或重新规划利用,烂尾楼仍然会占据土地,并影响周边开发。
方案二:政府回购政府回购则是由政府直接收购烂尾楼,并重新规划土地利用。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政府对烂尾楼的处置更加主动、有计划、有目的,同时也能确保烂尾楼被切实规划利用。
但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对于政府而言,成本可能会比较高,治理周期可能会比较长。
方案三:集体所有一些社区和居民委员会也开始提出集体购买烂尾楼的解决方案,将其改造成公共设施,如文化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健身房等。
这种方式能够帮助解决社区公共设施不足的问题,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让烂尾楼被充分利用。
但对于一些已经结构不安全、严重老化的烂尾楼,这种方案可能并不适用。
总的来说,治理烂尾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在政府部门、社区居民、企业等各方的积极参与下联合完成。
尤其是对于那些影响居民生活安全的高风险烂尾楼,需要运用多种治理方式,使得这些空楼尽快得到安全利用,同时避免浪费公共资金的情况发生。
烂尾房子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者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开发商由于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部分楼盘出现烂尾现象。
烂尾房子不仅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探讨烂尾房子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烂尾房子的法律后果1.购房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当开发商烂尾时,购房者可以依据购房合同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烂尾房子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时入住,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装修费用、租房费用等。
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3.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开发商在烂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挪用资金、虚假宣传等,购房者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追究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烂尾房子给购房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追究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交付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以处以罚款。
因此,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开发商的行政责任。
三、应对策略1.协商解决购房者首先应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尽快解决烂尾问题,或者给予合理的赔偿。
2.寻求法律援助当协商无果时,购房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烂尾楼

什么是烂尾楼我们知道,如果遇到⾃⼰所住的房屋被拆迁的,政府可以给予补偿款,也可以建⽴安置房给⾃⼰重新居住。
但是有些⿊⼼商家修建的安置房出现烂尾问题。
什么是烂尾楼,安置房烂尾怎么维权?下⾯,店铺⼩编为您出谋划策。
什么是烂尾楼烂尾楼,是指已办理⽤地、规划⼿续,项⽬开⼯后,因开发商⽆⼒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债务纠纷,停⼯⼀年以上的房地产项⽬。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较多,如在建楼盘的开发商破产、缺乏建设资⾦、项⽬涉及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导致⼯程停⼯,其中多半是因为资⾦链条断裂,⼯程未完,开发商已拿不出钱来,银⾏也不愿继续贷款,⽽项⽬⼜⽆法转让给其他投资⼈。
烂尾楼破坏城市形象,浪费⼟地资源,破坏投资者信⼼。
遇到烂尾楼怎么办(⼀)弄清产权归属是关键如果开发商宣告破产时房屋尚未建成,就会造成开发商对购房⼈不能履⾏责任。
根据房屋的买受⽅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况: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式会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会产⽣不同影响。
因此,购房者⾸先应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弄清⾃⼰的产权归属。
因为烂尾楼的产权状况对购房⼈来说尤为重要。
提醒消费者购买时,⾸先要确定房⼦的销售⼿续和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已被银⾏抵押了;其次要先向销售⽅确定房⼦是否有产权证和销售许可证;然后了解房⼦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样解除抵押;最后如果是拍卖房,应弄清产权过户⼿续是否已经办理等。
如果开发商破产后房已建成,购房者则可按照程序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1.购房者应到⼯商⾏政部门,查询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了注销;2.如已合法注销,购房者可凭⼯商部门出具的开发商合法注销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个⼈⾝份证等在办证过程中需由购房者出具的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房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办理。
(⼆)集体交涉维权在搞清楚产权归属后,购房者则应尽量与其他业主⼀起,获得最⼤限度的法律⽀持。
⾸先,如果所购买的楼盘只是存在“烂尾”可能,可以尝试给开发商⼀点时间,如果其能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资⾦,完成后续⼯程,购房者的损失便可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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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广场的债务纠纷究竟能否圆满解决,尚存疑问。
广州中院昨召开中诚广场第三次债权人大会争取春节前启动分配程序
昨日,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涉嫌受贿一案在廊坊开审。
而就在同一时间,“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第三次债权人大会在广州中院召开。
2008年,分管执行该案的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被中纪委“双规”,并牵连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
在债权人大会上,广州中院公布了分配工作计划,将分三个阶段对“中诚广场”的财产进行分配。
文记者刘晓星
分配:先分房后分款
根据广州中院2008年3月的分配方案,债权分配顺序是:第一顺序为返还购房款、返还变卖款;第二顺序为工程款;第三顺序为抵押权;第四顺序为税费;第五顺序为一般债权。
前一顺序清偿后,才进入下一顺序分配。
而根据昨日的分配计划,第一阶段先对房产进行分配,第二阶段对变卖款进行分配,第三阶段对剩余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由于中石化公司以13亿余元的总价于2006年买下中诚广场A座近80000平方米面积写字
楼,因此目前可分配的房产集中在B塔5~35、47~49楼,其中5、22、35楼属于共用避难层,不在分配房产之列。
实际可分配的房产原规划设计每层12套房,后变更设计为每层24套房。
由于业主中有的要求返还房产,有的要求返还购房款。
按照计划,将首先对原购买B 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
这些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按原购买房产在变更前在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位置,参照新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相同位置,按照同楼层、同坐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分配。
对原购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后,开始对从A塔调整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
对于二手抵押的房产,在选定房产之后,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对要房且未付清购房款的业主发放缴款通知书,待将未付房款缴入法院代管款账号之后,按照分配方案开始分房。
计划写明,债权人的财产分配,按照原公布的分配方案执行。
经统计,目前需要支付变现款的债权总额为11.447亿元。
其中变卖款债权总额为1.88亿元,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债权总额为2.04亿元,选择退房退款的债权总额为1.07亿元,工程款债权总额为6752万元,一手抵押债权总额为6300万元,一般债权债权总额为2518万元,广州城建总单列的债权总额为4.9亿元。
此外,国土房管部门要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4375971元。
返还购房债权人的返还购房总面积为49534.42平方米。
而目前可供分配的财产情况是,“中诚广场”的变现款为9.24亿元,扣除各种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等,剩余可供执行分配的款项约为8.5亿元。
另外,“中诚广场”B座5层~35层、47层~49层用于安置返还购房债权人,经办理大确权时最后测绘,该部分房产面积为55797.32平方米。
不满:没有执行期限
债权大会在9时30分开始,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宣读了说明及分配计划后,10时20分左右,会议结束。
“结束了么?没有安排业主发言么?”一名业主站起来喊道。
多名业主随即站起来,高呼不满。
在这些业主中,大多数是要求分配房产的,也有一些要求退回购房款。
据悉,这次共有178家债权人到会,其中不少业主从港澳地区赶来,甚至还有人从加拿大回国参加会议。
许多人表示,原本对此次大会寄予厚望,但法院只是说争取过年前启动分配程序,没有一个具体的执行期限,这让他们大感失望。
李先生在10多年前以每平方米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中诚广场A座19层的单元加车位,当时他预付了50%的购房款,约300余万元。
根据2008年3月所作出的“中诚广场”债权分配方案,未交清购房款的债权人,经判决、调解继续履行合同的,均可以在按原购房合同交清剩余购房款后,参加调整并交付房产。
以违约金及利息作为抗辩,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视为放弃继续履行合同,按返还购房款处理。
昨日的分配计划并未对此方案进行修改,导致众多业主的不满,李先生也是其中之一。
“按这个方案,我要拿到这个房子,还要另交300多万元。
但这么多年下来,应该归我所得的利息和违约金已经不止300多万元了,为什么不能用利息和违约金抵消,而让我另外交钱?”李先生说。
另外,当年金贸公司以9.24亿元的价格收购“中诚广场”,后又以13亿多元的价格转卖给中石化,这中间有4亿多元的差价。
这4亿多元为何没有计入可供分配的款项中?
法院:4亿多元差价还有待定性
针对业主的质疑,中院有关人士解释,由于目前黄松有的案件仍在审理中,对于赃款数额,还有待审理的法院最终认定,不能简单判断4亿多元的差价就全是赃款。
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该先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才讨论赃款是否应分配给业主。
另外,此次召开大会,是向业主们征求意见,业主有任何看法,都可向执行局反映。
中院方面表示,此次会议后,将遵照之前确定的方案即刻启动分配程序。
“中诚广场”事件
“中诚广场”位于广州市天河北体育西路191号,现已更名为“中石化大厦”。
从1997年被扣上“烂尾”帽子起,“中诚广场”便因烂尾时间长、牵涉面广、牵涉资金多、“复活”历程曲折,被称为“中国最大烂尾楼”。
2002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决“中诚广场”的债务纠纷。
当时,申报的债权人多达158名,债务总值达人民币15.67亿元、港币1.24亿元、美元0.3亿元。
此后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竞拍中胜出,联手以9.24亿元人民币的超低价收购了中诚广场。
不久,骏鹏公司老板范骏业因涉嫌金融票证犯罪,丧失了购买中诚广场的资格。
2005
年2月,金贸公司提出的独家收购申请获得许可,随后有消息证实,北京金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范骏业。
据悉,金贸公司随后将中诚广场转手卖出,售价高达13亿多元,净赚4亿多元。
2008年,分管执行该案的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被中纪委“双规”,并牵连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
黄松有随后被“双规”,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系统因贪腐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