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
青岛市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最终发布稿)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调整后的《青岛市水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6月12日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水功能区划》(青政发[2003]4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青岛市水功能区划为了指导和规范我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划定水功能区。
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水量与水质并重、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考虑和突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划定水功能区。
二、水功能区的划定范围为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及其它重要河段、24座大中型水库及其他有重要供水功能的小型水库、担负城乡供水任务的地下水水源地等。
三、根据水资源以流域为单元的整体性特点,将我市的地表水、地下水按水域功能划定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等。
各功能区名称的含义如下:饮用水源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类水质标准。
工业用水区指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标准。
农业用水区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Ⅴ类水质标准。
渔业用水区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回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类水质标准。
景观娱乐用水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江河湖库等水域,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Ⅳ、Ⅴ类水质标准。
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区域。
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区域。
大沽河

大 沽 河 莱 西 段 现 状
通过综合治理,初步建成大沽河生态经济新区, 实现“洪畅、堤固、水清、岸绿、景美、人 和” 。
生态湿地公园。
大沽河是青岛市重要的防洪、排涝河道,也是重 要的供水水源地。河道流经莱西、平度、即墨、 胶州、城阳五区市,保护着沿河5区市19个乡镇、 79万人口、105万亩耕地以及上万家厂矿企业,同 时保护着胶济铁路、蓝烟铁路、青银高速、济青 高速和引黄济青工程的安全,素有青岛市“母亲 河”之誉。
2月8日,青岛治河史上规模最大、周期最长、档次 最高的综合性基础建设项目,大沽河治理工程正式 开工建设。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2014)-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2014)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28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4年8月25日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沽河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大沽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沽河河道保护、利用、防洪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沿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沽河管理的领导工作,成立大沽河管理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大沽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大沽河管理机构和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沽河河道主管机关。
沿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沽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大沽河管理机构指导。
市、沿河区(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大沽河河道日常管理和路灯及相关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沿河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大沽河堤顶路(桥)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沿河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沽河管理范围内林木、绿地及围网的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保、国土、农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沽河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沽河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沿河区(市)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河段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沽河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市、沿河区(市)年度财政预算。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997年6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及沿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市和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助航、信号等设备,配备海图、航行记录,配足合格船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四)违章尚未结案;(五)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禁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等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防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青政字〔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通知青政字〔2023〕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5日青岛现代水网建设规划为加快建设现代化高质量水利基础设施网络,统筹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问题,全面增强我市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生态治理保护能力,编制本规划。
规划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现代水网建设的主要依据。
规划范围为青岛市全域,现状水平年为2021年,规划水平年为2035年,展望到2050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水务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构建高标准防洪减灾网、高水平供水保障网、高效完备城乡排水网、高质量河湖生态网、高品质水文化景观网、高效能智慧水务网为抓手,统筹存量和增量,谋划建设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青岛现代水网,打造山东省市级现代水网示范区、水利保障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先行区、水美产业和水活经济重要践行区,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促进水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人居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7.10•【字号】•【施行日期】198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7月10日公布)为加强大沽河管理,搞好防洪,保证安全渡汛,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一、根据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水电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大沽河属国家所有。
堤防堤脚内外要各留出三至五米护堤地,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侵占。
二、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河道管理办法。
大沽河工程的管理、维修和防汛由各县大沽河管理所负责,大沽河复堤、修路、建桥、埋设涵管等工程施工和河堤植树、河内采沙,必须征得管理所同意并报县水利局审批。
在边界河段进行上述工程,必须报市水利局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河道或干预、阻挠河道管理人员正常执行任务。
沿河乡镇、村庄都要成立河道管理组织,选派得力的护堤员,分段包干,并把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清除行洪障碍、堵复堤防缺口。
对河道过去已有的阻水障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谁设障,谁清除”的要求予以清除,并不准在河道内植树,设立新障。
对堤防缺口要按照“谁扒谁堵”和“谁防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堵复。
如确需修建过堤道路,需报经各有关县大沽河管理所批准,选择适当位置,建顺堤斜坡道过堤,不准扒口。
对因清除阻水障碍、堵复堤坝缺口不及时,而在汛期造成灾害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各县、乡镇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开发水土资源,进行河堤绿化等,都应服从河道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
严禁在堤身开荒、种植、放牧;严禁滥伐护堤草、条、林木;严禁在河道内炸鱼和在水利设施、城市供水设施、险段附近挖沙、取土、打井、挖坑;严禁在河床、滩地筑渠、植树。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工程等)。
其中,城区河道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适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名录由市、区(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市政、建设、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与房屋、规划、发改、农业、林业、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河道的有关规划、防汛、整治和涉及两个以上区(市)的事项,应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非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由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或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大沽河河道可以依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可以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河道保护与清障第七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河道防洪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之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少海国际省级旅游度假区更名为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少海国际省级旅游度假区更名为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1.21
•【字号】鲁政字〔2016〕17号
•【施行日期】2016.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假日旅游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将少海国际省级旅游度假区更名为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
度假区的批复
鲁政字〔2016〕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少海国际省级旅游度假区更名的请示》(青政呈〔2015〕97号)收悉。
原则同意将少海国际省级旅游度假区更名为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
度假区更名后,四至范围、规划面积等不变。
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用地要符合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要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度假区建设管理的关系,为促进我省旅游业
的发展作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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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60619(颁布时间)19960619(实施时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文号)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保护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第四章防洪管理第五章建设与开发管理第六章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沽河管理,实施大沽河综合整治,防治水害,发挥大沽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沽河干流、支流河道(包括河道调蓄工程、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及大沽河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从事河道整治、生产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沽河河道主管机关。
大沽河干流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
沿河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其辖区内干流河道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各县级(市)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大沽河管理机构指导。
大沽河支流河道的管理工作,由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计划、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大沽河干流及其支流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和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至10米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大沽河河口滩涂的范围自城阳区的山角底处至入海口低潮线,有堤防的为堤防内,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确定,但宽度不得少于2000米。
大沽河干流河道自产芝水库起到胶州入海口为止(包括洙河、小沽河、五沽河、落药河、南胶莱河、流浩河、桃源河等七条支流河道与大沽河主流汇合口回延1000米)。
第五条大沽河的主要功能是行洪排涝,兼顾为城乡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提供水源等。
大沽河的整治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防洪为主,统一规划,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开发为治理服务的原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生产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大沽河流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市(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破坏大沽河工程设施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保护第八条大沽河河道整治应当根据大沽河流域规划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先急后缓、分段实施的原则进行治理,确保防汛、行洪安全。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沽河流域规划编制大沽河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和沿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河道整治应当因势利导,采取筑堤、培堤、退堤、除险、裁滩、清淤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进行的筑堤、培堤、退堤、除险工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大沽河治理规划组织实施。
河道裁滩、清淤工程,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按大沽河治理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在裁滩、清淤范围内和施工期间,禁止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整治的生产建设活动。
大沽河河口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在大沽河河道行洪断面以内原有的取水设施和构筑物,依据大沽河治理规划应当清理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的要求按期予以拆除或改造。
第十三条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道路;(二)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河堤防护林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十四条大沽河堤脚内外侧各100米范围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筑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大沽河水源是指产芝水库、尹府水库及大沽河、小沽河干流河道两侧地下水资源储量丰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大沽河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沽河流域规划具体划定。
第十六条大沽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沽河枯水期水环境最大容量,制定排污总量控制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在大沽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兴建化学制纸浆、印染、制革、酿造、电镀、炼油、、生产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二)淘金、使用剧毒农药;(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四)在河道内清洗装贮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五)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旅游、养殖和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在大沽河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当征得市大沽河管理机构同意后,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大沽河上游本市辖区外的超标排污,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上级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大沽河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应当保证河道合理的径流量、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做好大沽河河水质的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大沽河饮用水水源地供水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管理。
在大沽河河道堤防外,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水源井半径100米,输水渠(管)道两侧各30米。
在河道提防内按照治理规划保留的供水设施保护范围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采石、采砂、取土及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必须进行上述活动时,应当事先征得设施所有者的同意,涉及到城市公用设施的,必须经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防洪管理第二十二条大沽河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及沿河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统一指挥下,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大沽河流域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部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御洪水的方案编报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在汛期,大沽河河道闸坝工程的开启、关闭,由市防汛指挥部向各县级市(区)防汛指挥部下达调度指令,由各县级市(区)防汛指挥部下达到工程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防汛指部提供天气、水文和风暴潮预报以及有关信息。
大沽河流域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在通讯、交通、运输、电力、物资供应等方面优先为大沽河防汛抗洪服务。
新闻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指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防汛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紧急防汛期,大沽河流域各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各级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防汛指挥部为抢险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必要时,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部批准,有关部门在防汛指部统一指挥下可采取陆地和水面管制等非常紧急措施。
下级防汛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下达的有关分洪、泄洪抢险的指令。
第二十七条对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安全的阻水障碍物,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责全部清障费用。
第五章建设与开发管理第二十八条在大沽河干流河道及河口滩涂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和修建(包括改建、扩建,下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方案先报市大沽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大沽河支流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由所在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在大沽河河道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15日前将施工安排报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方可开工。
跨汛工程,应当同时报送渡汛方案;影响防汛的,必须服从防汛的需要。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启用。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内进行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需要破堤或改河道原状的,应当按恢复工程费用标准向市大沽河管理机构预交保证金,恢复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以大沽河分界的县级市(区)在河道两侧3000米以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畜水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所采取的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三条乡、镇、村建设和集贸市场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编制沿河乡镇的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利用规划,由其设立的大沽河开发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大沽河开发机构开发大沽河的自然资源可以采用招标等方式承包给单位和个人。
市大沽河管理机构对开发机构和承包者的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大沽河河道的拦蓄工程和补源工程,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取用拦蓄工程拦蓄水或补源工程的(最大蓄水水面边缘外延500米以内)地下水,必须经市大沽河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六条在大沽河饮水水源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谷河流域规划、青岛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各用水单位提报的年度用水计划,与沿河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后,制定大沽河年取水量分配与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八条因连年持续干旱或特枯年及其他原因使水源严重不足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分配调度方案予以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用水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九条因大沽河裁滩、清淤工程采挖的砂石,由大沽河开发机构统一组织利用,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河道堤防两侧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必须符合防洪要求,经市大沽河管理机构批准,由大沽河开发机构进行营造。
第四十一条大沽河河口整治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使用。
第六章经费第四十二条大沽河干流河道整治经费的来源是:(一)由财政拨付的河道防汛岁修复和基本建设费;(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三)在大沽河干流取水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四)采砂管理费和河道治理附加费;(五)资源开发承包费;(六)土地转让费;(七)大沽河开发机构按规定上交的收益;(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