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doc

合集下载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是指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为提供一些特殊服务或项目所收取的费用和代收的费用的规定。

下面是对一些常见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介绍:一、服务性收费项目1. 食堂费:学校提供的学生午餐及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学生的学生身份,通常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学生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2. 住宿费:针对需要留宿的学生而设立的费用,主要包括宿舍的租金和相关服务设施的维护费用。

同样根据城市和农村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标准。

3. 实验课费:针对一些需要额外实验设备和材料的课程所收取的费用,例如化学和物理实验等。

根据学校提供的实验内容和需求的不同,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差异。

二、代收费项目1. 杂费:学校统一收取的一些费用,包括学生学籍档案费、保险费、文化活动费等。

这些费用的标准通常由相关部门或学校进行规定。

2. 特色课程费:针对特殊的课程或培训项目所收取的费用,例如音乐、舞蹈、美术等特长课程。

这些费用的标准一般由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或机构确定。

3. 基建费:用于学校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所收取的费用。

通常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需要注意的是,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学校应当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收费标准,并在收费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需求,同时也是学校为了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而需要的经费来源。

以下继续介绍一些常见的项目及其标准。

三、服务性收费项目(续)4. 音乐课费:针对学校提供的音乐教育课程所收取的费用。

音乐课费的标准会根据课程所占时间和课程教师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5. 运动会费:学校举行运动会所需的场地费、设备费和组织费等。

教育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意见

教育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有关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学校收费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事前应以书面形式告之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捆绑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中不得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各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目前,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主要有伙食费、高中教材、教辅资料、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作业本费、高考考试费、中考考试费、高考体检费等。

1、高中教材费要严格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和省厅推荐目录选定教材,所选教材需报市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订、批准后,各学校遵照执行。

2、教辅资料费按照学生自愿选购和一生一科一辅的原则,由学校在省定目录范围内,为学生向新华书店统一代购教辅资料,学校应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学校在代购过程中,要完善自愿订购手续,整理相关资料,全部归档备查。

3、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医保局、保险公司在每学年末向学生发放告家长书,宣传保险政策和购买标准,学生在学年初自愿购买,学校代为收取后,直接上缴医保和意外伤害保险专用帐户。

4、伙食费学生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餐制或刷卡制。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二00二年八月五日)各高等学校,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鉴于我省高校现执行的是1999年的收费标准,整体偏低,不利于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并参照全国各省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定适当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现就我省高等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学费标准1、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详见附表一);2、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二)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二、高等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五年一贯制前三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

学校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学费和住宿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调研报告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调研报告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情况调研报告市教育局:按市局文件要求,XX教育局对我县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总体情况进行详细摸底调研,现将XX关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主要是课后服务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课后服务收费管理总体情况。

我县各学校无代收费项目,至2022年12月,我县共有xx所学校开展课后服务。

各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而且收费时间为每月初收取上个月的费用,即先上课后收费。

非毕业班按要求每生收取200元、初中毕业班240元,家庭贫困学生不收费。

二、中小学课后服务学校收费公开透明,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依据“一校一案”的原则,在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上通过,并报教育局备案。

学校合理确定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补助费用和水电耗材等运行成本,不得营利,不得增加家长过重经济负担,采取自愿原则,在不超出收费限额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本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设有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户,学校将教师参与课后服务补助发放标准与学生的参与量挂钩。

三、我县在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费管理时,严格按*教联发[2020]8号、[2021]9号《关于印发开展全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教规[2022]1号《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质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明确要求课后服务不得跨月预收,因疫情原因停课应按日计费。

中小学教师课后服务工作内容,对课后服务经费的分配标准达到满意,学生积极参与,达到了预期效果。

四、课后服务的几点管理办法。

1、各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学校履行教育职责考核,学校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随时掌握课后服务费收支情况,督促相关人员执行收支程序,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检查,做好此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重新下达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重新下达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重新下达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琼价费字[2000]10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重新下达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2000]100号2000年4月30日)省教育厅中招办、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市县物价局(办)、财政局、教育(教科)局中招办,有关中等学校:鉴于我省中等学校毕业、升学考试和招生实施全省统考、统一评卷、统一录取,考场监考管理及统一评卷等各种费用增加,原定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我省中招办组织的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费用开支的情况,为了保证我省中招考试招生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重新下达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术科考试费及招生录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考务费(一)报名费:每生10元(含表格费、建档费各1元)。

(二)考务费:每生每科12元(含体育考试,共7科)。

二、中师专业班入围考生术科考试(含面试)费每生12元。

上述各项考试的收费,均含表格费、命题费、试卷费、运杂费、保管保密保卫费、监考费、评卷费及各种考务会议费等所有考试费用。

其考生报名、考务费及术科考试费、由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中招办收取。

考生报名、考务费(体育考试费除外)按50%的比例上缴省中招办,做为考务管理和评卷工作费用,专用于全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业务工作。

三、新生录审费(一)成人中专学校每生录审费40元,录审费由招生录取学校支付,省中招办收取。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师)每生录审费50元,录审费由招生学校支付,省中招办收取。

四、重新调整下达的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城市小学课本费75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15元/每生每期;自愿托管费62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2、城市初中课本费155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20元/每生每期;自行车自愿停放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3、农村小学作业本费15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4、农村初中作业本费20元/每生每期;1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二、高中阶段学校课本费300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30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自行车自愿停放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三、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自行车自愿停放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物价等因素制定。

自愿入伙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伙食费,按实收取,务必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对在校蒸饭的学生学校应免费提供服务,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强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此次公布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均属最高限额,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不得在当地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

2。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琼发改收费〔2021〕617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617号各公办高等学校: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发改规〔2021〕7号)相关规定,公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不再由政府制定。

为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办学机构自主确定。

二、各相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制定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时按照非营利原则,依据办学投入成本、财政拨款情况、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履行成本核算、可行性论证、学校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收费标准一经确定须保持相对稳定。

三、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应当以人民币计收。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高校要通过公示栏、学校门户网站等方式,将办学投入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定价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五、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和住宿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六、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施行。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秋季学期学校收费事宜的通知

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秋季学期学校收费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海教〔2022〕267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秋季学期学校收费事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根据国家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学校收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2年秋季学期全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收费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前阶段教育按省、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二、义务阶段教育公办中小学免收学杂费、课本费、信息费、作业本费;民办中小学按小学每生每年650元、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的标准减免学杂费,并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农村公办中小学免收住宿费;城市公、民办中小学按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减免住宿费。

三、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琼价费字〔1999〕2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琼财教〔2013〕291号、琼财教〔2015〕7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社会化学生公寓初中、高中、职业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按琼价费管〔2012〕324号文规定执行。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24号)执行。

六、有关要求(一)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收费工作领导及管理机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收费工作负全责。

(二)完善公示制度。

各单位要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开学前公示于校园醒目位置,并拍照存档备查;提高收费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收费行为。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及幼儿园收取学费(保教费),统一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琼价费管[2012]36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60号2012年6月20日)各市县物价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级各类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可以收取住宿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可以收取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琼府办〔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3日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到2022年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投入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教育经费绩效管理体系、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日益增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一)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

出台我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调整优化各级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经费,将教育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地方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审查及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等重要内容;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县人民政府)(二)全面落实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

在落实好我省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定期监测各类学校基本办学成本,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县落实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情况督查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县人民政府)(三)鼓励扩大社会投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服务范围(代收费范围)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服 务 性 收 费
1小学学生伙食费学生在 Nhomakorabea校食堂就餐或学校组织购买校外营养时发生的伙食费用(含课间餐、副餐、午餐、牛奶等)。
按实际收取.
学校食堂不得加收食堂管理费,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代收费
1
补办证(卡)费
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证(卡)的学生。
每证(卡)不得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的证卡,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统一换卡及因质量原因换卡也不得收费。
2
教材费
高中阶段学校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目录》规定的版本购买教材的费用。
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7
中小学生校服费
在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由学校按省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
8
住宿使用空调电费
学生住宿自愿使用空调产生的电费。
由学校按我省居民用电价格向自愿使用空调的学生代收.
由学校按每年省价格、文体部门核定的实际价格代收.
义务教育阶段此项收费已由财政部门承担.教材不包括练习册、练习题等教辅材料。教材费如有节余及折扣,要及时退还学生。
3
电影费
学校按规定组织高中学生观看爱国主义电影发生的费用。
由学校按实际价格代收。
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观看爱国主义电影费。
4
作业本费
高中阶段学校统一购买作业本发生的费用。
一般体检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能、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
3
培训费
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收取培训费。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省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学校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材。
按实际价格收取。
3
超定额水电费
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额水电指标的学生收取。
按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
4
考试费
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的报名考务费。
按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
5
补办证(卡)费
4
热水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
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的前提下,为自愿需要热水洗澡的学生提供热水,可收取热水费。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代收费
1
军训服装费
学校组织新生军训,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务。
由学校按实际进价收取。
2
教材费
由学校按实际价格代收。
义务教育阶段此项收费已由财政部门承担。
5
考试费
参加普通高考考试的学生。
由学校按琼价费管〔2013〕77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
6
体检费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参加学校根据教育和卫生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组织的升学体检或高中学生参加健康体检。
由学校按琼教财〔2011〕249号、琼教体〔2012〕2号、琼教办〔2013〕7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服 务 性 收 费
1
档案查询费
学校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
最高不超过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
不得向在校生收取档案查阅服务费.
2
学生体检费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有关规定,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格检查时可收取体检费。
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证(卡)的学生。
每证(卡)不得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微每枚不超过2元.
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的证卡,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统一换卡或因质量原因换卡不得收费.
2
校车费
学校根据需要安排校车接送学生的,需报经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愿原则向乘坐校车的学生收取。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校车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按月收取。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3
校外活动费
学校开展春秋郊游、少先队活动等(包括社会实践活动)发生的费用。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执行。
不含照明等其它电费.
注:1。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地级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全省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上表所列项目执行.
附件2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服务范围(代收费范围)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4
军训伙食费
高中学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高一新生参加军训发生的伙食费用.
按实际收取。
5
热水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
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的前提下,为自愿需要热水洗澡的学生提供热水,可收取热水费。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