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对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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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

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

广州市工伤保险政策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

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

第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一)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保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二)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参保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在参保单位欠缴前发生工伤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单位在3个月内为全体欠缴职工办理补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工伤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工伤等级认定标准

广东工伤等级认定标准

广东工伤等级认定标准广东省工伤等级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具体标准如下:一、轻伤1. 对于局部或全身的损害程度轻微的,或可通过常规治疗或休息恢复的(如轻微扭伤、皮外伤等),判定为轻伤。

2.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认定的非事故致伤的,也可认定为轻伤。

二、中度伤残1. 四肢功能障碍或因受伤造成的器官功能障碍,达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会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的,判定为中度伤残。

2. 不能达到中度伤残标准,但经两个以上按劳分配单位或临床所需的其他行政许可部门鉴定为中度伤残的,同样判定为中度伤残。

三、重度伤残1. 四肢功能障碍或因受伤造成的器官功能障碍,达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自理生活的,判定为重度伤残。

2. 因受伤造成的器官功能障碍严重,造成家庭成员丧失生活能力,或者严重危及生命的,同样判定为重度伤残。

四、特别重度伤残1. 全身机能丧失,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依赖他人帮助的,判定为特别重度伤残。

2. 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单目失明且另一耳严重损聪、两上肢致残且双下肢丧失功能、双下肢致残且双上肢丧失功能、躯干瘫痪等,同样判定为特别重度伤残。

五、丧失劳动能力1. 因受伤造成的器官功能障碍致使劳动能力减少不低于40%的,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2. 多处骨折伴有内脏、器官损伤,导致劳动能力明显减少的,同样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在工伤等级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与伤情相关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等,以便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同时,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参考行业标准和相似案例进行判定。

以上是广东省工伤等级认定的标准,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1992.05.13•【字号】粤劳险[1992]51号•【施行日期】199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粤劳险〔1992〕51号)各市、县(区)劳动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厅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为正确鉴定和确认外伤、职业中毒职工的医疗终结,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工伤待遇,现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是委托广州市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广州地区各大医院、医学院的专家、教授根据我省的实际,并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进行多次反复研讨、论证后制定的。

各市、县(区)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骨科┌───────────────┬───────┬─────────┬─────────┐│外伤疾病名称│医疗终结│医疗终结评定│备注│││时间│依据││├─┬─────────────┼───────┼─────────┼─────────┤│骨│不影响骨盆环稳定性骨折,如│ 6周~3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盆│髂前上、下棘骨折,坐骨结节││合│││骨│撕脱骨折,髂翼骨折等│││││折├─────────────┼───────┼─────────┼─────────┤││骨盆前半环骨折│ 6周~5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骨盆后半环骨或骶髂关节半脱│ 6周~6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位││合│││├─────────────┼───────┼─────────┼─────────┤││骶骨骨折,伴骶神经损伤│8周~12月│骨折临床愈合│神情损伤参照神经外││││││科处理││├─────────────┼───────┼─────────┼─────────┤││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或脱位│ 8周~6月│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愈合│││├─────────────┼───────┼─────────┼─────────┤││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 2~12月│大小便顺畅│尿道狭窄,尿瘘需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腰│腰背挫、扭伤│ 2~10周│局部肿胀消退,脊柱│││背│││活动功能良好│││软├─────────────┼───────┼─────────┼─────────┤│组│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6周~12月│无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织│症││症状,脊柱活动功能│││损│││良好│││伤│││││├─┼─────────────┼───────┼─────────┼─────────┤│四│软组织损坏│ 1~10周│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如需二次作整形术延││肢│││功能良好│长医疗终结时间││├───────┬─────┼───────┼─────────┼─────────┤││关节损│附属结构损│ 6周~8月│关节肿胀消退,积液│││││伤││吸收,关节活动不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脱位(上- │ 6周~6月│除上项处,脱位已完│脱位伴神经损伤,可││││下肢)││全或基本复位│比照神经损伤处理│││├─────┼───────┼─────────┼─────────┤│││累及关节面│3~8月│关节肿胀消退,积液│1、同上2、严重创伤││││的││吸收,关节活动不受│性关节炎或关节粘连││││骨折││限.无关节交销症状│,则延长医疗终结时│││││││间││├───────┼─────┼───────┼─────────┼─────────┤││长管状骨折其他│肱骨折│4~6月││骨折合并神经损伤,│││骨折├─────┼───────┤创口愈合,临床检查│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尺桡骨单折│4~5月│及x光所见,骨折愈│。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9.02.05•【字号】穗劳福[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穗劳福〔1999〕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期和残疾等级鉴(评)定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为与国家有关文件相适应,将现行的“工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的提法规范为“工伤、职业病医疗期”(简称“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系统治疗和领取工伤待遇的期限。

具体解释为: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合并症,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治愈;或者虽遗有一定自觉症状、但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或者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阳性体征)、但不需处理或目前国内医疗技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其主要体征时,虽已达到或未达到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均应由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终结医疗的时间,即为工伤医疗期满。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满时,经市或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一至四级残废的工伤职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残废退休金(或称伤残抚恤金);或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后,其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工伤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

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

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1000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东省职工的劳动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工伤的管理和治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伤保险第二条广东省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包括本省户籍和非本省户籍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工伤保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于赔偿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死亡补助金等。

第三章工伤预防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工伤预防的宣传力度,推动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工伤鉴定和认定第十一条工伤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进行工伤的鉴定工作,对工伤进行准确的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工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工伤进行认定,并发放工伤认定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调查。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涉及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认定结果对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工伤赔偿第十五条工伤赔偿应当依法进行,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十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紧急救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工伤发生的证据材料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工伤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职人员非因工负伤与疾病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广州市

《在职人员非因工负伤与疾病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广州市

〘在职人员非因工负伤与疾病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一、受理条件(范围)1、对非因工负伤或因病职工的伤、病、残程度作出等级鉴定;2、对非因工负伤或因病职工病情是否相对稳定及医疗期作出鉴定;3、对非因工负伤或因病职工伤病情状况(是否属于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作出鉴定;4、对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而提出的复查鉴定申请作出鉴定;5、对确认是否属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等级鉴定申请作出鉴定;6、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上述事项作出鉴定。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一)申请非因工负伤或疾病劳动能力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与该次诊断之伤病相关的住院资料及近期门诊病历2、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3、化验单(如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等)(复印件);4、疾病证明书(复印件);5、恶性肿瘤须提供病理检查报告单(复印件);6、手术治疗者须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7、属于工亡职工亲属供养关系确认的申请应提供工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及与该工亡职工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8、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鉴定事项应出具委托书;9、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非因工负伤或疾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2、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回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4、与该次诊断之伤病相关的住院资料及近期门诊病历5、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6、化验单(如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等)(复印件);7、疾病证明书(复印件);8、恶性肿瘤须提供病理检查报告单(复印件);9、手术治疗者须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10、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工伤等级 鉴定

广东省工伤等级 鉴定

广东省工伤等级鉴定
广东省工伤等级鉴定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规定工伤等级标准的通知》和《广东省工伤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工伤等级鉴定是为了根据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身体损伤程度,确定工伤赔偿标准并给予相应的救治和康复护理措施。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工伤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广东省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全身性疾病引起的功能丧失或有生活自理完全丧失的。

二级伤残:昼夜失禁,躯体活动自理困难,下肢或上肢丧失功能,明显反应不良的。

三级伤残:昼夜失禁,不能下床活动,上肢活动丧失功能,尿路损伤导致肾功能丧失的。

四级伤残:不知道以致经常发生大小便时不自觉、不能独立完成生活自理活动的。

五级伤残:肠损伤导致大便障碍并影响正常工作的。

六级伤残:脊髓损伤影响下肢活动丧失或上肢活动丧失并有相关症状的。

七级伤残:丧失一个肢体或功能丧失,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

八级伤残:功能丧失不经常发作,需要辅助工具或倚靠他人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

九级伤残:丧失四肢的部分活动功能,失去一侧肢体的使用能力,或功能大部分丧失的。

十级伤残:丧失四肢全面活动功能或存在严重精神障碍的。

以上是根据《广东省工伤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根据具体的伤残情况,职工可以通过劳动者工伤保险进行工伤赔偿,并享受相关的救治和康复护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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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范围:
(一)伤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三)职工或失业人员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工伤医疗终结期)的确认;
(五)职工的难治病、重病或较重伤病的确认;
(六)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
(七)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
(八)旧伤病复发的确认;
(九)医疗终结后仍需停工治疗的确认;
(十)工伤康复对象和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十一)对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十二)其它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鉴会负责制定本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标准。

市劳鉴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劳鉴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劳鉴会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再次鉴定随机抽取五名或者七名相关专家组成合议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再次鉴定专家组与初次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不重复。

市劳鉴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职工达300 人及以上者,可以成立由相
关内设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小组(以下简称劳鉴小组)。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由单位内设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第七条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的职责和审核程序: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职业中毒、伤亡事故等有关的材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诊断书、检查化验结果、与伤病相关的影像学资料、现场证明等)。

(三)伤病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到指定的诊断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索取诊断证明书及有关检查化验结果。

(四)用人单位劳鉴小组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十天内,根据国家、省、市的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伤病职工做出医疗终结意见,或者劳动能力恢复等有关情况鉴定审核意见,并送达伤病职工。

用人单位根据劳鉴小组作出的鉴定审核意见给予安排复工,或调换适当工作。

(五)用人单位劳鉴小组要求伤病职工复查,如伤病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应视为病愈或医疗终结;属于工伤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伤病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市劳鉴会提出鉴定申请。

第八条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书面向市劳鉴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有关的伤病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本次和历次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须持有省或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小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持有市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
5.检查化验结果;
6.与伤病相关的影像学等资料。

非因工伤病职工提出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外,还应达到法规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伤病职工持已填写的《申请表》,到市指定诊断医疗机构作有关检查和诊断。

(三)专家组根据市指定诊断医疗机构或诊断小组的诊断意见和有关检查证明材料,对劳动能力等鉴定申请提出鉴定意见。

(四)市劳鉴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鉴定标准,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60 日内对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状况等作出鉴定结论。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 日。

第九条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结论的市劳鉴会书面提出申请复查鉴定,并提交初次鉴定结论书及涉及初次鉴定的相关材料。

市劳鉴会自收到复查鉴定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复查鉴定结论。

申请人为复查初次鉴定结论提供新材料的,不列入复查初次鉴定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另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但市劳鉴会根据申请人要求审核复查材料时,认为属市指定诊断医疗机构或诊断小组的诊断结论与实际伤病明显不符,或用人单位漏报伤病者主要诊断检查材料的,申请人可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复查鉴定。

第十条申请人对市劳鉴会做出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市劳鉴会做出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四)、(五)、(六)、(八)、(九)、(十一)项复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向市劳鉴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鉴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做出最终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专家组对受理的案件,可以根据伤、病案或申请人的申诉,要求被鉴定人到原指定或另指定的诊断医疗、防治机构重新检查诊断,做出经过专家组合议的书面鉴定意见,送市劳鉴会确认处理。

第十三条市劳鉴会对受理的案件,发现资料不全或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和有关诊断医疗、防治机构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应当在20 天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 年内可以作为被鉴定人办理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非因工伤病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申请
人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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