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一)
行政权力的合理规制与防范滥用

行政权力的合理规制与防范滥用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对于一个国家的运转至关重要。
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执行政策和法律的重要任务,但同时也面临着滥用权力的风险。
因此,合理规制行政权力以及防范滥用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
首先,行政权力的合理规制需要建立在法治之上。
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限制行政权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避免其超越法定权力范围。
此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也是行政权力合理规制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单靠法律与监督机制很难做到绝对的行政权力合理规制,因为行政权力的滥用往往不是明面上的违法行为,而是从细微之处逐渐渗入。
因此,除了法律与监督机制之外,培养公民意识和参与行政事务的能力也显得尤为重要。
公民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对行政决策提出合理意见和质疑。
只有通过公众的监督和参与,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权力的合理规制。
此外,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和平衡也是防范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要因素。
行政机关应该建立权力分工与协作机制,通过内部监督与制约,有效地避免权力的集中和滥用。
同时,建立公正、透明的晋升机制,避免权力在个别人员手中长期积累,进一步减少滥用的风险。
除了合理规制行政权力,防止其滥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行政机关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
同时,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从根本上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此外,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也是防范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民应该被鼓励和保护,当发现行政权力滥用行为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举报,以便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对于举报者的保护措施也应当得到充分考虑,避免报复行为的发生。
最后,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也对防范行政权力滥用起到重要作用。
媒体应该积极披露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滥用行为,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舆论关注,从而逼迫行政机关改正错误行为。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广泛的存在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活动中,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例如,在美国的一位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特定的职权以公平、公正的行为方式作出决定的权力。
现在普遍的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的作出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就是赋予行政主体的一定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不必完全地拘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从权力的来源上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由法律直接授予,即具有法定性。
由于我国行政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
因而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比较广泛,可以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是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但是必须是能够根据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法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授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选择。
2.从权力的特点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特定的自由性。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地行使,而是应该判断怎样的行使以及何时行使才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决定。
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是拥有相对的自由,它也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多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的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的选择。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的问题。
在我们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概述。
在首先介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其次讨论了其范围和限制。
接着分析了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
在强调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重要性,呼吁加强法律对其监管,以及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旨在建立起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更有效控制机制,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司法审查、规范化、监管、审查机制1. 引言1.1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下,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容易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使。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法律和司法两个方面。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包括对行使权力的限定和规范,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则是实现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框架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决策和裁量的权力。
这是行政机关因应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多样化的情况所必然具有的一种权力,也是行政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在特定的法定框架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行使权力的一种权利。
在处理各种具体案件时,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从而做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决定。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范围和内容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约束。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使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受到行政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试论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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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 彻行 政的法治主义 ,从立法 上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 的课题 非常之多 , 重要 的内容可 以归纳 为五个方面 : 第一 , 从立法上 明确行 政裁量标准 。在现代 各国 , 行政权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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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裁量权的 律控制
武 媛 媛
摘 要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 法的一个核心 内容 , 随着现代社 会经济和技术 的迅速 发展 , 政府 组织调整社会生 活 的职能和权 限范 围不断扩大, 行政机关 享有 的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 但是行政裁量权存在可能被滥用 的危险。 行政 自由裁 在 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 政裁 量权 的控 制不断加 强过 程中, 现代行政法不 断向前发展 。本 文从 立法、 行政 、 司法三个方 面来具 体分析对行政裁量权 的法律控 制。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具 有多重含 国家权力配置 中 日益显现 出其无 可 比拟的重要性 。代议机关 通 义的概念 。从认识论 的角度来讲 , 它是一种 思维 性质 , 一种审慎 过法 律 ,往往 只是对行政机关 的法律 提案加以形式或者程序审 使其转化为全体 国民意志而 已。 在过去一段 时间 的思虑 、 周详的态度 。从法律角度来说 , 根据《 牛津法律大辞典 》 查 并予以通过 , 内, 行政立法盛 行于各 国 , 导致 行政权 的扩张 和膨 胀 , 这使得许 的解释 , 它是指酌情作 出决定的权力 , 并且 这种 决定应是 正义 、 多人认识 到从 立法上缩小行政裁量 的重要性。这就产生 了应该 公正、 正确和合理的_ 1 】 国《 。美 布莱克法律辞典 》 对行政 自由裁量 由谁来立 法的问题。 有人认为 , 行政立法是由行 政机关 为 自己制 解释为 :行政人员所享有 的在 他认 为合适或必需 的情 况下行为 定规则 , 而作为将来在行政 诉讼 中的被告 , 行政机关不可能制定 或不行 为的选择权 ; 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裁量权 , 这种行 为或 不行 使 自己在 日后 的诉讼 中败诉 的法。因此 , 为了确保作 为国家 的执 为不能被推 翻。王名扬先生在 《 国行政法》 书中 的定 义是 : 美 一 维护 国民的权利 和利益 , 必须 由国 “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 出何种决定 有很 大 自由, 以在 行机关 的行政部门的合法性 , 可 民代 表机关 制定或 者修改行政实体法规 范和程序法规范 ,以强 各种可能采取 的行动方针 中进行选择 ,根据行政机关 的判 断采 化对行政 裁量 的控 制 , 而不 应该由各级行政机关 的官员 , 甚至不 取某种行动 , 或不采取行 动。 行政机关 自由选 择的范围不限于决 应该 由司法官员和行政法学研究 者在实质上代 替这项工作 。 定的内容 , 也可能是执行 任务的方法 、 时间 、 地点或侧重面 , 包括 第二 , 完善程序立法 , 确保行政裁 量有程 序可循 。各 国的经 不采取行动 的决定在 内。 ”在我 国,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最早 验表明 , 要从 实体上控 制行 政裁量权 , 往往难 以获得令人满意 的 见于王珉灿 主编 的 《 行政法概要 》 ,该 书对 行政裁量权定义是 : 效果 。于是 , 人们转 而致力于对行政裁量权 的程 序性 控制 , 通过 “ 法律没有详细规定 , 凡 行政 机关在处理具 体事 件时 , 以依照 可 程序 的公 开和公平原则 ,将法律规 范所设 定的适 当程序适用于 自由的判断采取适 当的方法的 , 是裁量 的行政措施 。 [ ” 罗豪才教 引 行政 裁量过程之中 , 将行使 行政裁量权 的依据 、 标准 、 条件 、 决策 授在其 主编 的《 行政法学》 中这样定 义 : 自由裁量权是 指在法律 “ 过程和选择结果予以公开 , 并相应导入公众参 与机制 , 这些 已经 规 定的条件下 , 行政机关根 据其合理 判断 , 决定作 为或不 作为 , 成 为世界 各国行政 程序法典 中较有普 遍性 的内容 。而程序立法 以及如何作为 的权力 。” 的完 善 , 对于避免或者减少 行政裁量权 的滥用 , 具有极其重要 的 通过对上述概念 的分析 比较 可知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基本 意义 。 内涵是 选择权 , 其概念应 当包含 以下 几个要 点 : 1这 种权 力是 () 第三, 扩大受案范 围 , 建立对一切行政 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 行政 主体在其权 限范 围内享有 的权 力 ;2 行政主体在行使 此项 () 查 的制度。通过扩大受案范 围而广泛 地纠正行政裁量的违法和 权力 时可根据 自己的意志 和判 断作 出选 择 ;3 行使此项权 力的 () 不 当来建 立公 益诉 讼制度 以保障 因行政裁 量等违法或者不当行 前提是缺乏羁束性规范 ;4 这种权 力可使行 政相对人 的权 利和 () 政行 为而受到侵害的民众的利益。 此外 , 为了充分而全面地贯彻 义务发生变化 。 因此 ,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 政机关在行政活动 中依 法治 主义 , 还应该切实 地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 构筑与行政 据法律 、 法规赋予的权限 , 在符 合立 法 目的和公正合理 的原则的 诉讼 互为补充的全面的救济机制。 条件下 , 自行判断行 为的条件 , 自行 选择作为 的方式 和 自由作 出 第四 , 完善所有法 律规范 , 立明确的权利救济标准 。为 了 确 行 政决定 的权力 。 行政裁量权作 为一种行政权力 , 它的取得必须 对传统的权利救济诉讼制度 中的原告资格 、具体行政行 为等诉 有法律 的依据 , 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 的精 神和原则 。 的利益予 以客观化 、 具体化 , 不仅要 建立一 般 的原则 , 而且要对 每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以及可 以起 诉的原告范 围等进行 臻 具体 的梳 理 , 定明确 的权利救济标 准 , 制 尽量制定 或完善细密 、 详 实的法律规范。即使一般地 、 抽象地扩大诉 的利益 , 若不改变 任何权力都可能被滥用 , 尤其是没有及 时 、 面而有效 的监 行政诉讼 作为个人权利救济诉讼 的性 质 ,就不会导致获得保护 全 督的权力 , 都必 然会 蜕变为腐败 的温床 。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 的个 人急剧增多的结果 。此外 , 问题的关键在 于, 若有利于行政 顿勋 爵指 出的:权力导致腐败 , “ 绝对权 力导致绝 对腐 败。 亍 ” 政 机关 胜诉 的实体法 规范不修改 的话 , 即使扩大 了诉 的利益 , 也难 裁量 的局 限性和危险性 , 主要在于其容 易被 滥用。 因此 , 对包括 免“ 起诉本身是 合法 的, 因诉讼 理 由不 能成 立而 予以驳 回” 但 的 行政裁量权在 内的任何权力都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 。 结局 。 这样只能增加对权利救济毫无意义的判决 , 却不能从根本 1 法控制。 . 立 上解决 问题 。因此 , 了贯彻权 利救济和法治主义 , 为 应该对不够
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摘要: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行政专制在许多国家都已初现雏形,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而行政专制,尤其是行政首长的独裁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破坏不同权力之间的平衡,损害社会成员的民主自由权利。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人们习惯于从权力主体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权,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行政权力运行的目的被严格控制在建立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公民能够安全地自由竞争的社会秩序上,行政权力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运行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个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它的使命只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
由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社会事务范围相对狭小,相对简单化的行政权力也就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但随着西方在上世纪末尤其是本世纪初的急剧现代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事务剧增,作为执行法律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和组织的行政权力的日趋扩张成了必然趋势,其范围也不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全,还更多地从事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过去所从未涉及的领域,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产业规模的激剧扩张也要求政府承担许多私人所无法独自完成的经济事务。
行政权力在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阵地,还逐渐享有过去所难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其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
和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弱小到强大的演化历程。
行政权力的这种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其最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
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容易导致如下后果:首先,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其运行方式的灵活、外部范围的不确定性相结合,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法学论文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本科毕业论文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Concerning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ir legal control学院名称:(江苏XX大学)专业班级:(10级法学)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职称:()2012年3月目录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1)(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4)1.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4)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弹性权力。
(4)3.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特定化的权力。
(4)(三)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4)1.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作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 (4)2.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行政行为模式 (4)3.行政主体可以在一定幅度与范围内为一定行政行为 (4)4.行政主体可以自由为行政行为的其他情形 (4)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4)(一)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 (4)(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出于合理的动机 (4)(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 (4)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被滥用的可能性 (1)(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4)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治发展与需要的结果 (4)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立法缺陷的必然要求 (4)(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4)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力性 (4)2.行政司法实践的证实 (4)四.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4)(一)立法方面的控制 (4)1.行政行为规范化 (4)2.行政行为程序化 (4)3.行政救济司法化 (4)(二)执法方面的控制 (4)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力性 (4)2.行政司法实践的证实 (4)(三)司法方面的控制 (4)1.国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司法控制的经验 (4)2.完善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通过裁量基准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当合法地行使。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郭 志 忠 摘 要 在依法行政成为世界各国共识的现代,政府的管理更是离不开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治比人治可靠,所以法治最终战胜了人治,但人们不得不承认法由人制定、靠人实施的事实,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尤如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便于行政管理,滥用则会滋生行政腐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 法律控制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虽然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适的决定,但也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及腐败的滋生。
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加和行政管理专业性的增强,立法机关无力对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详尽的规定,法律不可能象自动售货机那样,只要投进一定的事实便能产出适当的处理结果。
因而,可以而且应当赋予行政主体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面积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①现代社会需要能动的行政,能动的行政就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着诸多复杂的因素,但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
②一方面,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导致行政权不断扩张,为有效实行行政管理,必须允许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权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自我膨涨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日渐复杂,导致政府职能日趋扩大。
行政权的作用范围不断扩展,行政自由裁量权也随之不断扩展。
“近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职务和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权力扩张的明显表现是行政机关行使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力。
”③面对经济危机、通货澎胀、失业、环境等一系列经济问题及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灵活地行使行政权以便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快速的反映,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在法律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具体管理的范围、形式、方式等只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去自由裁量了。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一:控权的解释行政治学中存在一种主张控制行政权力的观念学说,我们一般称之为“控权论”或“控权观念”,在谈到什么是控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下面几个问题:(一):控权与限权。
我们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控权的“控”是有一种控制,支配,驾驭,的意思,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状态。
而限权则是一种消极的对权力的限制。
基于当代行政越来越需要行政效率的时候,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
我们认为仅仅是对行政权力的单纯限制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极力需要追求一种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达到最有效的状态,又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不至于偏差,达到一种可控的状态。
(二):可控性标准的确立:我们认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大或权力的滥用,为了给政府的权力既不过小以致于办事没有效率,也不至于过大而使行政权力私化――政府为某个团体或个人谋求私利。
那么我们要给行政权力确立一个权力的可控性标准,用这个标准来定性的确立权力的可控性范围。
自律性要求:它是指我们确立的行政权力的大小以及权力的分配状态能达到一种自我调节的功能。
也就是能具有一种自净能力。
发现和纠正偏差:它是指权力体制的设置能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当行政权力的运用出现偏差时我们能够及时的发现。
而且能够有效的把它纠正过来。
使行政价值的实现过程能够呈现一种“直线型”的趋势――少走弯路。
(三):控权与保权(保障公民权利):它们两者不可分,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我们知道,行政法的核心是关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行政法从近代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现在这一原则没有变,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了福利权本位,也就是说政府权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积极的服务。
公民的权利通常来自两种力量的侵害,一是民间力量,一是国家力量。
对前者我们通过法律防范或制裁,对后者进行权力控制。
总之控制权力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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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一)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政府由三种人组成:讨论的人、执行法律的人以及解决纠纷的人。
英国在十五世纪时就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观念,国王行使立法权必须取得议会的同意,但国王可以自主处理行政事务不受议会的干预。
(1)作为一种政府组织规范,英国思想家洛克在十七世纪最早提出国家权力应由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个部分组成,这种分权学说在稍后由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孟德斯鸠正式提出。
孟氏政治思想的核心是自由,即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动,包括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
他认为政治自由是政权正确组织的结果和目的,由此提出国家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应将之授予不同的机关的分权学说。
这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牵制、互相制约的:“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后,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2)孟德斯鸠关于权力分享的理论为美、法等国的宪法实践所采纳,但他对行政权概念的认识则无法摆脱时代的局限。
他认为,行政权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应由国王或君主来行使,“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更好一些.....。
”(3)发展到今天,人们对行政权的认识日趋科学、清晰,其中比较权威的传统定义当推布莱克的观点:“行政权(Executivepower)即执行法律的权力,它是总统根据联邦宪法第二条的规定而享有的广泛的权力......;它与制定法律及对法律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相区别。
”(4)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5)如上所述,人们习惯于从权力主体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权,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行政权力运行的目的被严格控制在建立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公民能够安全地自由竞争的社会秩序上,行政权力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运行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个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它的使命只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
由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社会事务范围相对狭小,相对简单化的行政权力也就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但随着西方在上世纪末尤其是本世纪初的急剧现代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事务剧增,作为执行法律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和组织的行政权力的日趋扩张成了必然趋势,其范围也不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全,还更多地从事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过去所从未涉及的领域,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产业规模的激剧扩张也要求政府承担许多私人所无法独自完成的经济事务。
行政权力在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阵地,还逐渐享有过去所难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其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
和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弱小到强大的演化历程。
行政权力的这种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其最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
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容易导致如下后果:首先,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其运行方式的灵活、外部范围的不确定性相结合,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公民个人权利又称公民权,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个人在一定社会中所享有的自由和权能。
依人民主权理论,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权,源自人民的公民权,是由公民权派生而来的,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
然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尤其是以运行方式灵活、范围幅度模糊为特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大,使得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明晰化更为困难,拥有行政权力者受到的制约与监督有限,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行为的异化,公民个人的权利无时无刻不在行政权力的阴影笼罩之下,实践中极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
而法律规定的滞后、僵化往往不能适应这种行政权力的扩张态势,使得这种侵害很难得到传统法律的有效保护。
其次,行政权力的扩张易于造成行政专制、独裁。
我们知道,社会发展的强烈需求导致了行政权的扩张,这种扩张意味着行政权力更多地介入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要求政府在维持社会的安全秩序之外,还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尽可能多的社会服务,并尽可能快地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
传统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界限是清楚的,而现代行政权的功能已极大地包容着立法性和司法性功能。
对后者而言,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已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在向来被称为三权分立模式典范的美国,执掌行政权的总统的权力已很难被国会和联邦法院所动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独立管理机构更是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于一身,在国家事务管理领域扮演着独特的角色。
(6)实际上,行政专制在许多国家都已初现雏形,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而行政专制,尤其是行政首长的独裁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破坏不同权力之间的平衡,损害社会成员的民主自由权利。
再次,权力与腐败具有共生性,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更是为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权力具有非平等性,以命令与服从构成的轨迹运行。
它意味着权力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
同时,权力又具有可交换性,权力可以脱离权力主体、客体而发生异化,以至于发生权力商品化的现象,权力由此而演化为权力资本。
(7)由于权力资本的增值功能,权力腐败便不可避免。
十九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昭示世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行政权力是所有公权力中涉及社会事务最为广泛的权力,其异化为权力资本而使权力者腐败的机会更多。
行政权力的范围的扩张为这种权力的交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而行政权力的行使自由度的不断增加则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腐败已成了附在行政权力肌体上难以清除的恶瘤。
二、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行政权力的扩张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要求。
尤其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时期,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加速社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但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要求我们在注重效益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这种控制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体现“主权在民”的精神,防止权力的异化。
行政权应由法律加以限定,因为法律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的,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这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基本要求。
卢梭就曾指出,主权在民,人民是真正的主权者。
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
”(8)汉密尔顿、麦迪逊等联邦党人也都认为,“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
”行政权力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它一般由少数执掌权力者行使,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易于凌驾于人民之上。
权力的异化常常使得行政权成为拥有行政权力者获得个人利益的工具,完全背离其本来意旨。
只有将行政权控制在法律预设的范围之内依法定程序运行,才能使行政权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主权”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选举执掌行政权力者并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权力的范围、内容。
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来源于人民,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其最终目的。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以防止权力异化损害人民民主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在的必然要求。
2、宪政民主建设的要求。
所谓民主,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指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可以充分地表达并实现自己的意志,它与专制相对立。
从民主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力量在于它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利。
为此,人们有权利选举出代表并制定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然后通过法律实行管理。
然而,民主制度也有其弊端,由于人性的弱点,由于权力本身的固有特性,很难保证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就一定能够按人民的意志去做。
罗尔斯就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很容易成为非正义,“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
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成为不平等。
利用国家和法制的力量,那些得到利益的人总是可以保证他们自己处在一个有利的地位......而普选制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对策......。
”(9)面对民主理论的这一致命缺陷,宪政理论更多地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对公共官员的法律限制,认为法律的力量正在于其约束当权者的能力,主张对于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要严格防范,强调通过对于政治权力的制度化的限制以保障个人权利和创造宪政秩序。
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人们已经更进一步地认识到,民主选举权力机关和对经选举产生的政治权力进行法律控制同样重要,宪政民主理论应运而生:既强调公民广泛的参与,也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控制。
行政权力扩张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行政专制和独裁,使得行政权力不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民主制度遭到破坏。
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加以严格控制以防止其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是民主制度得以存在的保障,更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宗旨所在。
3、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政治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是公民个人得以在社会上生存、享有作为人的自尊以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
由于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不仅负有通过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同时还具有强烈的不平等性,享有对公民个人的支配权,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公民个人无法与之相抗衡,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极易受到侵害。
行政权力的无所不在,使得公民很难对其造成的损害作有效的防卫,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因此,将行政权力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使之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权力的合法行使又起到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
控制行政权力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行使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手段。
4、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
行政权力涉及国计民生,其支配力和影响力及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
如果行政权力肆意扩张不受约束,不断地侵害公民的权利,必然导致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社会将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就难以形成。
反之,合法、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的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信任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认同感并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减少社会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此而达到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更易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