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武建[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建[2004]235号)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工程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建委。
二00四年九月十日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武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负责制,系指由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行使合同赋予的权限,对内负责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最终实现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所应承担责任的总称。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必要时可设置总监代表。
总监系指接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执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系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总监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并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代表应由具备二年以上同等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经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国、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以“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下放权力、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管理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审批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不断优化。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两大类。
园林、管线、电力、水利等专业性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可研"、“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供应"、“核准(备案)”、“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核准(备案)"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部分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二)提前介入。
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超前进行技术服务,将下一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提前,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武汉市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实施办法

武建质字〔2006〕9号各区(开发区)质监站、市站各科室:经研究决定,将《武汉市建筑质量监督站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的实施办法》(武建质字[1997]019号),修订为《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武汉市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保证资料的准确、真实,充分体现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及《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鄂建文[2000]216号)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是指对进入建筑施工现场所有的建筑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进行检测试验,按相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质量委托人的直接监督见证下进行取样的规定。
第二条每一个单位工程均应有相对固定的责任人,负责取样及见证。
取样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委派,见证人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成员或监理单位的现场人员担任。
取样人及见证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条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后由省建设厅颁发见证员(取样员)证书。
第四条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进场原材料及半成品、构配件均应先取样检验,后投入使用,按相关标准的验收批量、取样方法,由取样人及时通知见证人到场,共同进行见证取样并作好见证取样记录,使所抽取的样品能真实代表现场所进材料、构配件的材质状况。
第六条样品取好后,根据样品的性质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作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及封样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批流程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批流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的对工程质量的检测、评估和监督情况的报告。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监督报告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批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批的流程。
一、报告编制首先,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工程实施情况等。
二、内部评审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制后,需要进行内部评审。
内部评审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主要目的是核对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评审小组将对报告的技术数据、监督措施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三、审批申请内部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将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申请。
审批申请通常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文件,如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明等。
审批申请通常由主管部门的质检部门或相关部门来进行审查。
四、审批流程1. 预审阶段: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主要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如有不完整或不合规之处,将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或修改。
2. 技术审查阶段:通过初步审核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报告的技术原则、监督数据和监督方法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问题或疑点,审查人员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和解释。
3. 评估意见征求:在技术审查通过后,主管部门通常会向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征求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的目的是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评估意见可能涉及报告中的技术数据、监督方法和解决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
4. 决策审定: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技术审查和评估意见的综合结果,作出是否审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决策。
如果决策审定通过,将发放审批文件并通知申请单位。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区(含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各自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合法的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处理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市、区(含开发区)处理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第七条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市、区(含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可交由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市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区管项目,应交有关区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一、工程项目报建(一)报建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二)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的层数、高度、跨度、深基坑地下室的层数及深度;5.工业项目核准文件(工业项目)。
(三)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并联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计审查(工业项目)。
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踏勘;(5)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承诺书;(6)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4.其他告知事项(1)市民防办人防工程审查;(2)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3)市园林局配套绿地审核;(4)市房管局新建房屋白蚁预防;(5)市城管局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理流程1.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2.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填写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并网上提交。
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4.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规模确定市区分工;5.按照告知的事项分别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及其他事项,发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并联审查通知书》。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一、工程项目报建(一)报建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二)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的层数、高度、跨度、深基坑地下室的层数及深度;5.工业项目核准文件(工业项目)。
(三)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并联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计审查(工业项目)。
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踏勘;(5)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承诺书;(6)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4.其他告知事项(1)市民防办人防工程审查;(2)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3)市园林局配套绿地审核;(4)市房管局新建房屋白蚁预防;(5)市城管局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理流程1.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2.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填写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并网上提交。
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4.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规模确定市区分工;5.按照告知的事项分别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及其他事项,发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并联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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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用户操作指南
(建设单位)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华中科技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2017年
第一章系统使用环境 (1)
第二章用户登录及主界面介绍 (2)
第三章建设单位注册登记办理 (6)
第一节建设单位注册登记电子签章使用 (6)
第二节建设单位注册登记填报 (6)
一、电子签章填报 (7)
二、注册登记表详细信息填报 (10)
三、注册登记表获取方式填报选择 (13)
第三节建设单位注册登记上报 (14)
第四节系统审核进度查看 (15)
第五节建设单位注册登记打印 (16)
第六节建设单位注册登记工程信息变更 (16)
第一章系统使用环境
1、硬件要求
最低配置: 2.0G CPU, 2G内存。
推荐配置: 4.0G以上 CPU, 4G内存。
2、软件要求
操作系统推荐Window 7及以上版本。
IE浏览器8.0及以上,360浏览器兼容模式。
必须使用ie浏览器,电子签章只支持ie浏览器下使用,使用360浏览器必须选择兼容模式。
备注:360浏览器兼容模式采取的是ie内核,所以可以使用。
3、网络环境
网络带宽要1M以上。
第二章用户登录及主界面介绍
用户登陆云端武汉.政务服务大厅
:8080/,如下图-1,
图-1
通过用户登录进入个人办事页面,点击【办事服务】,输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在对应办理事项后选择【在线申报】,如下图-2
图-2
在弹出的在线申报页面中选择【新建项目】按钮(下图-3),根据提示输入工程名称,保存后将会弹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办理页面(下图-4)进入注册登记的办理。
第三章建设单位注册登记办理
建设单位可以进行“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填报及上报,同时使用建设单位电子签章;对注册登记表的审核进度,可以通过系统审核进度进行及时查看;可以打印审核通过盖有电子签章的注册登记表;对工程信息需要变更的可以通过工程信息变更业务进行办理。
第一节建设单位注册登记电子签章使用
在办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前首先将本企业的电子签章钥匙盘插入电脑USB接口处,保证填表时可以及时获取到本项目对应建设单位的电子签章。
如果建设单位还未办理电子签章相关注册手续,请前往“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办理注册。
也可通过注册登记表页面中的“注册电子签章”按钮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办理。
第二节建设单位注册登记填报
建设单位登录云端武汉.政务服务大厅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办事指南后,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办理页面图-4中点击下方提示区域,会弹出“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图-5:
图-4
一、电子签章填报
首先保证本次填报的工程对应的建设单位的电子签章钥匙盘已插入电脑USB接口处,确认已插入电子签章钥匙盘后,在“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页面点击“获取电子签章”,系统将会从钥匙盘获取对应的电子签章到“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最下方的建设单位盖章处(下图-6)注意:1、初次使用根据提示安装电子签章钥匙盘的驱动程序,安装完毕后点击“获取电子签章”按钮获取电子签章。
下图是电子签章钥匙盘驱动程序安装的过程演示:
2、一定要使用本次填报工程对应的建设单位的电子签章,否则审核将无法通过。
图-6
二、注册登记表详细信息填报
点击“填表说明”按钮可查看填表说明内容,如图-9、-10。
图-9
图-10
填写“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时须遵循以下格式:
1.表中打“*”的为必填项,如图-11。
图-11
2.工程名称、各单位名称等内容必须填全称,如图-12。
图-12
3.表格中灰色的条框不可填,如图-13。
图-13
4.人员信息、证书信息和联系电话要真实,如图-14。
图-14
5.“有无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有无工程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两项内容为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必要条件,所以系统默认为“有”,如图-15。
图-15
6.请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之外的需提交材料扫描件上传到系统,便于审核。
上传文件格式要求为:jpg格式,手机拍照能看清文字的图片即可,每份文件大小≤1M并要保持图片方向正确;
点击选择文件按钮即可上传文件,如图-16。
图-16
三、注册登记表获取方式填报选择
建设单位进行注册登记表填报时,对于后续审核通过注册登记表的获取方式要进行选择,系统设定有两种获取方式:
第一种邮寄(图-17)如果选择邮寄必须填写单位全称、邮寄地址、姓名、联系方式,便于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办结后,按建设单位填报的邮寄信息,邮寄给建设单位。
第二种自取(图-18)如果选择自取,则当系统进度提醒网上预审通过后,则可前往“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二楼D19号窗口领取盖章后的注册登记表。
图-18
以上三步填写完后点击保存按钮,如图-19。
图-19
第三节建设单位注册登记上报
建设单位填写注册登记表保存后必须执行“上报”操作,注册登记信息将上报到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待受理部门审核。
注意:对于电子签章没有获取到的注册登记工程,将无法看到“上报”按钮,(图-20),只能“保存”,必须获取了电子签章后才能执行“上报”操作。
可以先保存后,再次获取到电子签章后在执行“上报”操作。
图-20
第四节系统审核进度查看
当建设单位注册登记上报后,可以通过系统审核进度查看审核进度,进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网上申报后,选择已经填报的项目进入“业务办理”会弹出如下图-21系统审核进度。
网上预审为绿色表示已经审核通过,网上预审为红色表示审核未通过,点击系统进度下方提醒进入修改填报后再次上报。
图-21
在填写注册登记表获取方式中选择了“自取”的,当系统进度提醒网上预审通过为绿色显示时,可前往“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二楼D19号窗口领取盖章后的注册登记表;
在填写注册登记表获取方式中选择了“邮寄”的,当系统进度提醒办结为绿色显示时,可三日之后注意快递邮件的查收,如未查收到则可电话咨询“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二楼D19号窗口。
第五节建设单位注册登记打印
网上预审通过、办结的工程注册登记,打开注册登记表后,点击下方的打印预览,会弹出注册登记表的pdf文档,可以直接在页面上选择打印进行打印。
如图-22。
图-22
当审核不通过时,将不能打印。
第六节建设单位注册登记工程信息变更
对于审核通过或者已经办结的注册登记信息,系统提供工程信息变更业务,在“变更业务”办理页面图-23中点击下方提示区域,会弹出“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工程信息变更页面图-24,再此页面中修改对用工程注册信息并上传变更附件信息保存后上报,等待受理部门审核。
图-23
图-24
注意:只有审核通过或者已经办结的注册登记信息才能执行工程信息变更业务,对于处于审核中的数据,审核未通过后退回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修改,无需使用工程信息变更业务。
当受理部门对上报的工程变更信息审核通过时,系统进度提醒会显示如下图-25所示呈绿色显示,点击下方提示区域可以查看审核通过后的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图-25
当受理部门对上报的工程变更信息审核不通过时,系统进度提醒会显示如下图-26所示呈红色显示,点击下方提示区域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
图-26
注意:对审核通过后的工程项目信息变更将会更新到注册登记页面中,可以在注册登记页面中打开后进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