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001]
建设工程监理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了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保修等方面的内容。
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对加强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制定目的
01
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监理质量,提高监理效率,充分发
挥监理作用,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02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通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3
推动建设管理专业化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推动建设管理专业化,提高建设项目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 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 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 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管理暂行办法》
旁站范围及内容
01
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如地下室防
水、钢筋连接、预应力张拉等。
旁站职责
02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材料使用、施工工艺等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旁站程序
03
制定旁站计划,对旁站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及时记录旁站情
况并整理归档。
001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我国部分地区已经采用电子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 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 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 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 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 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 试样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 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 量检测进行全方位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 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 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 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 意见》及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 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 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 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材料。
云南省监理员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P4页 建筑材料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考试范 1 围混凝包土括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2 砌筑砂浆试件的取样 3 混凝土外加剂的取样 4 水泥的取样 5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的取样 6 钢筋、焊接件及连接件的取样 7 墙体材料的取样 8 防水材料的取样
本次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的人员。在实行见证取样工作中,见证员需要对见证 取样送检制政策规定以及送检见证程序的了解,而取 样员应熟悉并掌握取样的范围及方法,两者侧重面是 不一样的。考虑到见证员和取样员工作的相关性,因 此,培训工作同期进行,岗位证书分别办理。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晋建建字〔2001〕165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省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质量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职能和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地)、县(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委托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各级地主质量监督机构与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制.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前,应当按《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到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晋办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办发〔2001〕14号)各市(地)、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晋发〔1999〕3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办发〔1997〕10号)等,结合我省干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凡是违反《条例》和《规定》,作出干部任免决定的,一律无效,并由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应根据具体情节进行批评、诫勉,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党纪处分。
2020年山西省《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模拟题(第211套)

【答案】B
【解析】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 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 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 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由此选项A 错误,选项B正确。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 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选项C 错误。
【单选题】-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不包括( ) 。
【单选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 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属于人工日工资单价中的( )。
A.基本工资 B.奖金 C.津贴补贴 D.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答案】D
【解析】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 、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 、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 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 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的工资。
【答案】B
【解析】 合同价款的期中支付,是指发包人在 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 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 给予支付的款项,也就是工程进度款 的结算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 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 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 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 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单选题】-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中,逾期提取标的 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 )执行。
A.新价格 B.政府指导价 C.政府定价 D.原价格
【答案】A
【解析】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 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 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 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市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适用范围[001]
![市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适用范围[001]](https://img.taocdn.com/s3/m/ee586c43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a.png)
验收流程
申请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向相关机构提交 验收申请。
现场检查
对市政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对照验收标准对 工程进行评估。
资料审查
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确保 资料完整、真实。
验收结论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给出验收结论,对不合 格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
验收方法
外观检查
通过观察和触摸等方式,对外 观质量进行检查,如路面是否
05 市政工程环境保护规范
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前环境影响评估
在施工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预测施工 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
预防和应对措施。
控制施工粉尘
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减少施工粉尘 的产生和扩散。
减少施工噪音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如使用 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
减少施工废弃物
合理分类和回收施工废弃物,减少对 环境的污染。
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机械安全操作
规程
对各类施工机械进行规范管理,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机械操 作人员持证上岗,防止机械事故 的发生。
施工作业安全操作
规程
针对不同施工项目,制定相应的 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人员的 操作行为,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 的安全事故。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
规程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 资格认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 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平整、桥梁是否稳固等。
仪器检测
利用专业仪器对市政工程的结 构、材料等进行检测,如混凝 土强度、管道密封性等。
功能测试
对市政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测 试,如排水管道的排水能力、 路灯的照明效果等。
文件审查
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记录、检 测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205件1979年——2000年)1.关于邀请科学家、科技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晋革发[1979]63号)2.转发地震局关于加强台站管理的通知(晋革发[1979]65号)3.关于调整粮食和油料油脂价格的通知(晋革发[1979]72号)4.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通知(晋政发[1979]106号)5.批转省革委外事办公室等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侨汇留成和改变侨汇的物资供应体制通知的意见(晋革发[1979]197号)6.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地方煤矿调煤收入款及建设贷款管理的试行办法(晋革发[1979]219号)7.关于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退休、退职的通知(晋革发[1979]210号)8.批转省农机局关于改革农机公司体制的请示的报告(晋革发[1970]226号)9.批转省城建局关于城市旧房维修问题的报告(晋革发[1979]235号)10.关于转发省电管局《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发[1979]158号)11.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布告(晋革发[1979]165号)12.批转省供销社等单位关于棉花超购卖力问题的报告(晋革发[1979]180号)13.关于印发山西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1980]57号)14.批转省科委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的试行办法和关于实行用经济办法管理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0]125号)15.批转关于整顿各级招待单位收费标准和加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晋政发[1980]148号)16.转发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人投资和私建公助建设住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0]153号)17.关于职工调资中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晋政发[1980]178号)18.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安置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军人的请示报告(晋政发[1980]185号)19.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晋政发[1980]205号)20.批转省出版局加强出版管理的意见(晋政发[1980]210号)21.关于简化铁路、公路物资运输审批手续的通知(晋政发[1980]212号)22.批转商业厅关于节约石油的紧急报告(晋政发[1980]275号)23.关于处理工业交通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72号)24.关于搞好我省工业生产的几项经济政策的通知(晋政发[1981]96号)25.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办法(晋政发[1981]117号)26.批转劳动厅、省人民政府知青办关于安排下乡插队青年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146号)27.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统计数字的两个管理办法(晋政发[1981]154号)28.批转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晋政发[1981]151号)29.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196号)30.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晋政发[1981]210号)31.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1]54号)32.关于加速铁路、公路绿化、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铁路、公路行道树的通知(晋政发[1981]50号)3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测绘局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止重复测绘的报告(晋政发[1981]147号)34.关于加强我省消防重点单位保卫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12号)3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优待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13号)36.关于管好用好农业机械的通知(晋政发[1982]41号)3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医院线路安全的通知(晋政发[1982]42号)38.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2]15539.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40.山西省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晋政发[1982]61号)41.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组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83]2号)42.转发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劳动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3]3号)43.关于允许农村社队、个体农户或联户从事汽车、拖拉机营业性运输的通知(晋政发[1983]36号)44.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873]40号)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井下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3]51号)46.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改正当前工资奖励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3]58号)47.关于加强防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3]61号)48.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煤矿工人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实施细则(晋政发[1983]71号)49.关干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紧急通知(晋政发[1983]93号)50.关于整顿和加强对我省统配物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晋政发[1983]155号)5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全省各类煤矿矿产资源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1984]13号)5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晋政发[1984]47号)5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通知(晋政发[1984]61号)54.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4]69号)55.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5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4]75号)57.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条例》意见(晋政发[1984]114号)58.批转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5]45号)59.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晋政发[1985]54号)60.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晋政发[1985]58号)6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蔬菜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85]27号)6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晋政发[1984]81号)63.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抓好粮油购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85]123号)64.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6]2号)6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的补充通知(晋政发[1986]9号)6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6]6号)67.山西省煤炭开发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晋政发[1986]23号)68.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6]28号)69.山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晋政发[1986]30号)70.加强生猪购销工作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晋政发[1986]60号)71.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2.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3.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4.山西省贯彻《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5.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晋政发[1986]104号)76.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6]72号)77.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87号)78.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1986]36号)79.山西省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6]52号)80.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6]98号)81.山西省改进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2.山西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3.山西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4.山西省国营小型工商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5.山西省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折价出卖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6.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7.山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8.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乡村集体企业承包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9.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果树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90.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宜林荒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91.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晋政发[1987]111号)9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晋政发[1987]97号)93.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晋政发[1987]150号)94.关于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晋政发[1987]54号)95.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细则》的通知(晋建房字[1988]1号)96.山西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晋建房字[1988]4号)97.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晋政发[1988]33号)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发[1988]54号)9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规定(晋政发[1988]68号)100.山西省人民政府科技体制改革的补充规定(晋政发[1988]17号)101.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2.山西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所长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3.山西省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4.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从事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5.关干专业技术干部停薪留职的管理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6.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的管理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控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布告1988年9月30日发布108.关于鼓励地方集资办电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8]37号)109.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8]77号)110.关于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8]82号)1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晋政发[1989]11号)112.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晋政发[1989]30号)113.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晋政发[1989]39号)114.批转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9]41号)11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9]52号)116.关于完善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晋政发[1989]55号)117.关于组建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晋政发[1989]57号)11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0]5号)119.关于减免农业事业单位农林特产税和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14号)120.印发当前深化企业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0]26号)121.关于认真抓好国营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27号)122.关于解决停工待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0]29号)123.关于认真做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35号)124.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发[1990]38号)125.关于搞好商品流通、活跃城乡市场几项措施的通知(晋政发[1990]42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0]44号)127.关于全省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0]49号)128.关于办理政纪案件程序的规定(晋政发[1990]50号)129.关于促进销售减少产品积压的若干(晋政发[1990]52号)130.关于粮油购销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0]62号)131.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晋政发[1990]74号)132.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76号)13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军工企业发展民品生产的通知(晋政发[1991]7号)1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我省农业的意见(晋政发[1991] 15号)13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的规定(晋政发[1991]16号)136.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18号)137.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21号)13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1]24号)13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粮食供销价格、改革粮食财务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1]26号)14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1]33号)14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干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通知(晋政发[1991]41号)14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42号)14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出口生产企业的通知(晋政发[1991]56号)14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62号)1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乡镇集体电话管理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79号)14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通知(晋政发[1991]92号)147.关于在二十个大中型企业进行深化改革试点的通知(晋政发[1991]113号)148.批转省财办关于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4号)149.印发《山西省“农转非”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8号)150.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企业扭亏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晋政发[1992]10号)151.印发关于企业关于停并转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11号)152.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12号)153.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21号)154.关于全省地方煤矿整顿改造的决定(晋政发[1992]23号)15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改革粮食财务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2]26号)156.关于简化利用外资、台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晋政发[1992]44号)157.印发《关于深化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我省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48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棉花产购销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2]82号)15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百户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3]17号)160.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和对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晋政发[1993]23号)161.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晋政发[1993]24号)162.关于坚决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晋政发[1993]33号)163.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3]144号)164.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的通知(晋政发[1993]56号)165.批转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商品零售业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定额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3]57号)166.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93]60号)167.批转农牧厅关于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61号)168.批转省开发区建设协调组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66号)169.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72号)170.关于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决定(晋政发[1993]79号)171.关于搞活用好资金确保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的通知(晋政发[1993]92号)172.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摊派的命令(晋政发[1993]96号)173.印发山西省义务修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3]170号)174.关于京太西光缆干线通信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3]112号)175.批转省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意见(施行)的通知(晋政发[1993]113号)17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94]13号)17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电视剧制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4]29号)178.转发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选择30户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1号)179.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2号)180.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7号)18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棉花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发[1994]58号)18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4]62号)18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研究制定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63号)18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科教结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67号)18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89号)18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90号)187.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晋政发[1994]114号)188.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号189.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1995]27号190.印发搞好经济运行调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28号)191.省政府关于抓好重点利税企业和扭亏有望企业的通知(晋政发[1995]34号)192.转发省经贸委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39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晋政发[1995]41号)19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金矿区秩序的通知(晋政发[1995]51号)195.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3号)196.印发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5]125号)19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服务五年发展计划的通知(晋政发[1996]17号)1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陆运口岸管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96]18号)19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划转粮食部门的通知(晋政发[1996]32号)20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干转发省财政厅加强县级财源建设促进财政收入上台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33号)20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66号)20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晋政发[1996]81号)20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晋政发[1996]91号)20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山西省“九五”期间电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7]60号)205.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财政体制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8]39号)。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与管理规范[001]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与管理规范[001]](https://img.taocdn.com/s3/m/5ec4c521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85.png)
03
准备必要的验收工具和设备,如检测仪器、测量工具等,确保
能够准确检测施工质量。
验收实施
现场检查
对施工完成的部位进行实地检查,观察外观 质量、尺寸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
功能性测试
对施工完成的部位进行功能性测试,如管道试压、 电器通电等,确保设施能够正常工作。
检测与测量
使用验收工具和设备对施工完成的部位进行 检测和测量,获取准确的数据,判断是否符 合质量标准。
06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案例分 析
案例一:某住宅楼施工质量问题分析
总结词
施工材料不合格
01
02
详细描述
该住宅楼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施工 材料,导致结构强度不足,存在严重的安全 隐患。
总结词
施工工艺不规范
03
总结词
质量检测不到位
05
04
详细描述
该住宅楼的施工工艺不规范,导致墙 面、地面出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影 响居住质量。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质量控制
通过各种质量控制手段,确保各阶段施工质 量符合要求。
质量策划
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质量策划 方案。
质量保证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稳定可靠 。
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质量信息反馈
建立有效的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项目过程 中的质量问题。
质量改进措施
整改与处罚
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行为,责 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 标准的严肃性。
0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 系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明确质量方针和目标
制定清晰、全面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整个项目提供 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晋建建字〔2001〕165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省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质量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职能和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地)、县(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委托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各级地主质量监督机构与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前,应当按《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到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二)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项目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证书;(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格证明;(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大纲、监理合同;(六)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格证明,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七)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对第一款要求提供的资料、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注册资料审查后,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监督组,并向质量监督工程师下达监督任务。
(二)质量监督工程师承担监督任务后,应当熟悉所监督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质量管理情况,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依据受监工程的特点、规模大小、结构型式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重点监督内容和抽查部位,检测项目,编制监督计划。
(三)监督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机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做好记录,并将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结果资料存入监督档案。
(四)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有危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低劣的行为等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及时收集监督抽查记录、试验、检测资料等,按时整理归档,作为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情况;(二)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情况;(三)按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情况;(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五)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况;(六)肢解发包工程,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情况;(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行为情况;(八)装修工程涉及主体结构变动,影响结构安全使用情况;(九)按规定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十)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情况和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情况;(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方面的勘察、设计变更手续情况;(三)设计单位参予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情况;(四)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行为的情况;(五)项目设计负责人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监理大纲情况;(二)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置合理齐全、持证上岗位,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按照法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履行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监理职责的情况;(四)组织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监理质量事故处理过程,执行例会制度情况;(五)严格执行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六)全过程检查工程质量,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情况;(七)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各分项、分部工程按现行验评标准进行认可情况;(八)配合建设单位组织隐蔽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合法情况。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一)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与其施工企业资质符合情况;(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施工管理,具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情况;(四)施工管理人员配套齐全、合理,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五)参加施工图会审协商变更,认真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对工程每道工序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做好质量控制情况;(六)对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进场检查和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情况;(七)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记录情况,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准认真进行自评,并报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情况;(八)整理工程质量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质量验评资料,做到同步、真实、完整、齐全情况;(九)发生质量事故应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并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处理方案,处理结果反馈资料,重大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处理情况;(十)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准备,配合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地基基础实体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主体结构实体须经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地基与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地基基础的质量保证资料,所用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二)查看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处理、桩基的检测报告,缺陷桩及桩头处理方案和结果;(三)对钢筋混凝土基础,在浇注混凝土前应当对钢筋的绑扎、焊接进行抽查;(四)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质量;(五)检查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主体结构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重点部位的砌体、钢筋、混凝土工程;(二)钢筋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三)按现行的验评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一定比例的实测实量检查(如轴线、层高、梁柱板截面尺寸,砌体的平整度等);(四)主体结构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五)主体结构的质量保证资料,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六)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主体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和重要部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法定检测。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工程进行核查;(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保证资料和抽查检测记录;(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三)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齐全情况;(四)上下水、电气、供暖、通风、燃气等工程重要部位,空调、电梯等设备的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五)装修工程的有关资料;(六)单位工程观感质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质量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认可情况;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工程实体质量、执行验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质量监督工程师签认后,并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
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备案依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按规定报委托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者领导人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