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云浮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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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通知

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通知

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通知尊敬的市民: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区水资源的供应能力,保障市民的正常用水需求,我市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决定对城区水价进行合理调整,并将于近期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此次水价调整范围为我市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

调整后的水价适用于城区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

二、调整原则水价调整的原则是合理、公平、适度。

调整后的水价将更加准确地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同时也将更好地激发市民和单位的用水节约意识。

三、调整幅度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此次调整幅度为每立方米水价上涨10%,具体价格调整如下:1.居民用水:从每立方米X元调整为每立方米X+0.1元。

2.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用水:从每立方米Y元调整为每立方米Y+0.1元。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水价收费标准将按照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计算,每户每月的用水费用将根据实际用水量和调整后的水价计算。

五、调整后的用水政策为了引导市民和单位节约用水,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用水政策,推行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措施。

具体政策将在近期发布,并向市民广泛宣传。

六、调整后的水价执行时间此次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决定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正式执行。

七、调整后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水价调整的公平和合理,我市将建立健全水价监督机制,对水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市民和单位的投诉和举报。

最后,我们希望市民们能够理解和支持这次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举措。

合理的水价调整不仅有助于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供水能力,更能够激发市民的用水节约意识,共同建设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

特此通知。

XX市自来水公司日期:XX年XX月XX日。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是指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费用标准,是环保部门规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污水处理收费的实行,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排放的污水量和污染物浓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为基础收费和超标排放费用两部分。

基础收费是指按照排放污水的总量来确定的费用,而超标排放费用则是指当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需要额外支付的费用。

这样的收费模式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

其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情况来确定。

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排放水质不同,因此对于不同行业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

同时,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和治理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也应当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以保证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再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但是对于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来说,污水处理成本可能会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

因此在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避免因污水处理收费过高而导致一些企业倒闭或转移排放污水的行为。

最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对于违规排放污水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形成严肃的法律氛围,保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确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考虑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浓度、行业差异、地区差异以及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才能有效地推动污水治理工作,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能够不断完善,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云浮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云浮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云浮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排水及其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含个人、单位和物业小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单位、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以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口(井)为界,接驳口(井)前的设施为自建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水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级负责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编制、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排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需要向城市排水公共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的权利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规划由水务部门会同级发展和改革、规划编制、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粤价[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二○○九年九月四日粤价〔2009〕2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战略决策和加大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力度的重要部署,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产业,扩大内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实施我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是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制定的,用于指导各地按产业化发展要求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价格以及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的基准价格。

二、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区分不同地区和不同收费性质确定。

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3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00元;县城和建制镇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0元。

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0元;县城和建制镇属于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10元,按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80元。

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污水处理运营成本、污水处理率以及政策目标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公布。

三、各地依照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根据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以及适当筹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在省定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是指居民、企业等单位因生产、生活所排放的污水需支付的费用,是一种环境保护费用。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下面将就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针对居民生活污水的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污水通常是指家庭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包括洗澡、洗衣、厨房排放的污水等。

对于居民生活污水的收费标准,一般采取按人头收费或按使用水量收费的方式。

按人头收费是指根据居民人口数量来确定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而按使用水量收费则是根据居民家庭实际用水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这两种收费方式都能够合理地反映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对于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针对企业工业污水的收费标准。

企业工业污水一般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其中可能含有大量有机物、重金属等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物质。

对于企业工业污水的收费标准,一般采取按排放污水的种类和排放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不同种类的工业污水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对不同种类的工业污水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减少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

最后,针对特殊排放污水的收费标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污水需要进行处理,比如医院的医疗废水、实验室的实验废水等。

对于这些特殊排放污水,一般采取按污水的特性和处理难度来确定收费标准。

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特殊类型污水的安全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情况和处理难度来进行合理确定,能够更好地引导居民和企业减少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从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还需要加强监管和审计,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性,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市污水处理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的重要环节,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则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维护的重要基础。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环境水质和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合理、公平、透明。

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单位实行差别化收费,按照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

2. 成本原则,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成本,确保收费能够覆盖设施运营成本,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3. 激励原则,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效率高、排放达标的单位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加强污水治理工作,提高排放水质。

4. 政策引导原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污水治理投入,推动企业减少污水排放。

三、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污水处理收费的计费单位为每立方米,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单位按照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承载能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3. 对于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或奖励,鼓励单位加强污水治理工作,提高排放水质。

4. 污水处理收费应当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数据采集系统,提高收费管理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四、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 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对于违反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确保污水处理收费按规定执行。

3. 对于污水处理收费使用情况,环保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收费使用不当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20)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20)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的通知,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要求全省各地价格及相关部门按照上级价格政策要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加强污水处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成效。

我委经成本监审,同时衔接全市各县(区)价格水平,拟定了南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并报县政府。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城府办字〔2020〕78号)文件,现就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户按用水量大小实行阶梯征收,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0吨(含)以内的由0.80元/吨调整为0.85元/吨,用水量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由1.00元/吨调整为1.05元/吨;
2、非居民用水户由原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户、经营及基建用水户和工业生产用水户(不含园区企业)三类合并统称为非居民用水户,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20元/吨;
3、特种行业用水户维持原每吨水2元的收费标准不变。

二、征收范围、征收方式、济困减免及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调整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南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水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水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云府〔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水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云府〔20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水资源保护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表水资源保护第三章地下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云浮市水资源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机制,保障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地表水资源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管辖权限对辖区内河道、湖库等水域拟定水功能区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各省辖市、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各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精神,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后,我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得以缓解,建设进度明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得以有效运行,开工率、处理率显著提高,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

为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能够建成并正常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和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决定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市、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80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用水调整到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调整到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调整到0.80元/立方米。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

各地应本着有利于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明确污水处理代征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行为。

到2005年底,省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得低于60%。

三、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监审制度。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 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 、氨氮等主 要污染物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三是 做好低收入保障。要提高对低收人家庭补贴标准 , 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服务 ,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 , 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 , 确保 收取 的污水 处理 费专项 用于 城镇污 水处 理设施 建设 、运行 和污 泥处理 处置 。鼓励 工业 园 区 ( 开 发 区 )内污 水处 理单位 与污水排 放企业协 商确定 污水处理 收费 ,提高 污水处理 市场化程 度和处 理效率 。 五 、确保 配套 措施 落实 到位 。一 是加 大政府 投人 。各 地要将 加快 城镇 污水处 理设施 建设 作为公 用事业 的重 要内容 , 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它财政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 设施 建设 。二是 强化行 业监 管 。严 格排 水许 可制度 ,监督 污水 排放 企业达 标排 放 。加 强污水 处理企 业监 管 ,保


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 0 1 6 年底前 ,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 0 . 9 5 元, 非居 民不 低 于 1 . 4元 ; 县城 、重点 建 制镇 原则 上 每吨应 调 整至 居 民不低 于 0 . 8 5元 ,非居 民不低 于 l - 2 元 。 已经 达到 最低 收费标 准但 尚未补偿 成 本并合 理盈 利 的 ,应 当结 合 污染 防治形势 等进 一步 提高污水 处理 收费标 准 。未 征收 污水处理 费 的市 、县 和重 点建制 镇 ,最 迟应 于 2 0 1 5年底前 开征 ,并在 3年 内建成 污水处 理厂投入 运行 。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 , 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的科学性 、 公正性和透明度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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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物价局文件
云价〔2009〕187号
关于调整云浮市城区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浮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精神,我局召开了调整云浮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广泛听取听证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市城区用水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由原来每吨0.5元调整为0.8元。

二、对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的城区用户和思劳、河
口、安塘三个镇(街)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按实际用水量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

云浮硫铁矿供水公司供水管网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该公司负责随水费一并征收。

非自来水公司和非硫铁矿供水公司的用户,按月核定用水量征收。

三、对敬老院、五保户、残疾军人及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户的用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对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所有污水处理费缴入市财政专户,专款用于污水处理厂营运和投资回报,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五、从2010年1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环保局、发改局、水务局、民政局,云城
区政府,云硫集团公司,市物价检查所,云城区物价局,
市自来水公司,云硫集团公司自来水厂,城区污水处理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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