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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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保护环境卫生,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并保障业主享有与其住宅和物业有关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洁、绿化、安全、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车辆管理等。

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过程。

第五章居民行为规范第五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的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当活动,应当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六章纠纷处理与维权第六条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件1、业主大会召开规则2、居民行为规范3、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2、物业管理公司: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以经营和管理物业为主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业主:指住宅小区的产权所有人或其合法使用者。

第十二章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业主不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加强宣传,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加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

2、物业费用纠纷频发:建立完善的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和公示制度,加强费用收费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费用收费的透明度。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物业权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为物业权利人提供规范、高效、优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设立登记,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楼宇、院落、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不动产物体。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机构,是指非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机构,为其他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范围内,以经营物业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物业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物业权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监督制度,设立监督管理岗位或监督管理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投诉,并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安全、稳定、有序地运营。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价格公示、计价标准,向物业权利人进行公示,并保证物业服务收费的合法合理。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清洁、绿化、保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垃圾处理等基本服务;(二)维修、维护、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的服务;(三)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全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4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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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充分发挥物业管理机构的作用,保障物业管理运行的顺畅和高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形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三个层面分别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责和权益。

......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规模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时,应及时向所属区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计划、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交付验收记录等。

......第九十九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所涉及附件】附件1:《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附件2:《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2. 业主大会:业主的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业主大会的决策过程复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办法:加强业主教育,提高业主自治意识,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决策。

2. 困难:物业管理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履行维修维护责任。

解决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以上为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如有需要,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设立与管理第二条物业公司的设立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经过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

2.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支持公司的正常运营。

3. 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条物业服务的内容1. 物业服务应当包括对小区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2. 物业服务应当包括对住户维权问题的解决和协调。

第四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四条物业费的征收1. 物业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向住户出具详细的物业费清单,并提供相应的缴费方式。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督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物业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住户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附则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 物业费收据范本3. 物业管理监督投诉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机制。

2. 物业费:住户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的费用,用于支持物业公司提供维护、保养和管理服务。

3. 物业服务合同: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

4. 物业管理监督投诉表格:住户可以使用该表格书面投诉物业公司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部分住户拒绝缴纳物业费的问题,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服务质量来解决该问题。

2. 部分住户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满意,物业公司可以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住户的问题。

3.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存在困难,物业公司可以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提高管理水平。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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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理的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社区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包括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运营部门和维护部门。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计划、工作计划等,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九条运营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社区服务等。

第十条维护部门负责物业建筑和园区环境的维护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三章物业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保持物业建筑和园区环境的安全、卫生、整洁,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进行定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巡查和消防检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相关社区服务,为业主提供便捷、优质的生活服务。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物业管理机构:指物业管理单位内部设立的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运营部门和维护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五章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没有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介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项针对物业管理的法规。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法和地方实际情况,该条例为重庆市的物业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指导。

目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监管,完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主要内容《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为《物业管理条例》的总则部分,包括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等基本内容。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二章规定了物业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服务设施的维护等内容。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三章主要强调业主自治的重要性,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等内容,以提高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和效果。

第四章:物业公司和物业从业人员管理第四章主要针对物业公司和物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包括物业公司的注册与执业、物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等内容,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物业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第五章规定了物业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以便于及时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区居民的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主要包括《物业管理条例》的违法和行政处罚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为附则部分,包括了对其他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引用,以及对条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

结论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是重庆市政府在物业管理领域的重要举措。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加强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或取得物业服务企业执业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为业主提供合法、公正、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制度、物业服务标准制度和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管理,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社区安全稳定,保障业主合法利益。

第七条本细则所涉及的物业服务内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授权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协商,为业主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修缮、安全、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采光、噪声等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其他规定,则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制定本细则所涉及的物业服务标准,并经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向业主公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符合物业服务标准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开展试点或者改进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合理、透明、明码标价,不得收取附加费用,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公示于业主专属区域内。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解决业主投诉,消除业主不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协调解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二)制定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维护物业管理的稳定、公正、有序运转;(三)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签订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依法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物业服务资费和物业服务标准;(五)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和维修等工作;(六)处理业主委员会内部事务;(七)完成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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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全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4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考虑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需要,确定相关指标,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其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物业项目内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条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经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方案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用房划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等内容。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方案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权属登记已经完成,涉及物业服务用房等调整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到物业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四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制定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补选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成员工作津贴的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六)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七)依法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监事委员会的职责、组成、选举产生、工作规则和成员罢免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并负责核对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协助成立筹备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且人数所占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并告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的投票权数;(四)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一名。

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示。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十九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筹备会议的,其成员资格自动终止。

逾期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或者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提出辞职或者成员资格终止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按期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下限时,筹备组决定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及时补选一次的,筹备组工作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条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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