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的理解与践行

合集下载

人民司法理念的时代意义阐释

人民司法理念的时代意义阐释

人民司法理念的时代意义阐释人民司法理念是指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思想和价值观念,坚持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最高使命的司法理念。

这一理念的提出和实践,是中国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由之路。

人民司法理念深刻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司法公正的核心思想。

它从司法行为的最终目的出发,即使司法所做的一切都要以保护社会公正、维护人民权益为目的。

这一理念的提出,让司法机关得以转变原来仅仅是执行国家政策的机构为真正服务于人民、保护人民利益和权益的执法机构。

巩固和贯彻这一法治理念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人民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机关需要深入思考法律体系的意义、全面贯彻法治的方法、司法公正的内涵等问题,实现自身不断完善。

只有不断学习、革新,才能具有更广泛、更深远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人民司法理念也带动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崛起和推广。

以人民为中
心的司法思想推进了中国法制文化的创新和发展,深化了中华文明的
法治根基和道德底蕴。

与此同时,人民司法理念还为全社会形成和发
展起了一种优良的司法文化氛围,使每个人更加信任和遵守法律。

总之,人民司法理念的时代意义不可低估。

它改变了司法机关的
角色,让人民生活更加公正、平等,同时增强了法治意识,使国家政
治生态更加健康、稳定。

随着全球化时代人权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人民司法理念不仅是中国司法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全球化时代各国
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参照。

法院 核心价值观

法院 核心价值观

法院核心价值观一、法院核心价值观的定义与内涵法院核心价值观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秉持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是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法院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院的办案理念、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价值追求。

法院核心价值观主要包括公正、独立、廉洁和服务四个方面。

1. 公正:公正是法院核心价值观的基石。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在审判中坚持公正原则,对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 独立:独立是法院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力,不受外界干扰,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廉洁:廉洁是法院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不受贿赂和其他利益诱惑,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廉洁的工作作风。

4. 服务:服务是法院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二、法院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法院核心价值观对于法院的发展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律权威:法院核心价值观的坚守,使法院成为法律的权威。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公正、独立、廉洁和服务的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使人民对法律有更高的信仰度。

2. 司法公正:法院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保障了司法的公正。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公正原则,对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都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审判,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了人民的司法信任。

3. 依法治国:法院核心价值观的遵循,推进了依法治国。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维护了国家的法制稳定。

4. 维护社会稳定:法院核心价值观的落实,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及时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5. 司法改革:法院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进程。

基层法院如何围绕一个主题做好三件大事(可编辑).doc

基层法院如何围绕一个主题做好三件大事(可编辑).doc

基层法院如何围绕一个主题做好三件大事(可编辑) 基层法院如何围绕一个主题做三件重要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郑重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

””他还要求,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这三大问题要在这个主题下认真进行。

“一个主题”、“三大事件”构建了当前人民法院科学、的工作框架。

“公平与效率”是指导方针。

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一方针进行。

“三大事件”是法院的全部工作,它们之间有无数的联系,没有一个是可以忽视的。

现在我们来谈谈基层法院如何围绕“一个主题”做好“三大事件”。

一、抓试点工作是实现“主题”的中心任务。

审判工作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独特任务。

抓好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中之重。

人民法院的任务和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法院的所有其他工作都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

只有做好“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才能体现出来。

因此,抓审判工作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中心。

当前,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应突出以下几个问题。

加强司法职责的回归,充分发挥合议庭和独任法院的司法职能。

合议庭和独任法院是基层法院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基层法院的所有司法工作。

这两个司法组织如何运作主要是主审法官和独任法官的素质问题。

特别是在当前独任法官大力倡导“减少普通法官数量,增加简单法官数量”、“将权力还给独任法官”的改革时代,他们的素质、地位、责任、权力更为重要,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一人审判案件决定了一审刑事被告的定罪量刑、民事当事人的权利。

如果他们滥用权力、并且他们的职责不明确,他们将被错误地定罪和误判,这将削弱单一法院的功能。

合议庭的审判长也不例外。

通常,他带领两名法官组成一个案件审判组织。

如果在审判工作中不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良好组织形式,不发扬民主,不发挥集体智慧,武断地、主观地、单方面地或者徇私舞弊,就会使情况变得更糟,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内部影响。

因此,笔者提出要回归单一法院和合议庭的职责,而不是盲目追求分权。

如何认识和把握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何认识和把握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何认识和把握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审判和执行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

为什么要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的学者和法官可能不接受甚至反感“两个效果统一”的提法,觉得强调社会效果,是不是就是要我们不要依法办事?其实,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口号,而是司法的本质和规律的要求。

审判的法律效果即法律适用的效果,是指通过审判、执行等活动,使实体法和程序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

审判的社会效果即法律实现的效果,是指通过审判、执行等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自由、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从而使办案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

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体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

从本质上讲,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该是统一的。

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体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对具体纠纷的解决,客观上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则又体现了审判的社会效果。

因此,良好的法律效果是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基础,而公正高效的裁判,必然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

审判实践中,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功能的局限性、法官个人素质的差异性以及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等诸多因素所致。

在当今严格执法观念已成为共识的时代背景下,“两个效果相统一”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旨在强调审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同时必须注重社会效果。

之所以如此强调,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的本质的要求。

法律是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审判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带来秩序、安全和福利,没有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就失去了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后感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后感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后感
张军能动司法观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的司法理念,强调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观看了张军关于能动司法观的讲话后,我对这一理念有了一些感悟和思考。

首先,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

这表明司法不应该是僵化的、被动的,而应该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司法理念和实践,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这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审时度势,勇于创新,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这意味着司法不应该脱离实际,而应该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关注民生问题,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需要法官关注民生、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最后,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体现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是法治
的生命线。

法官应该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裁判,不受任何干扰和利益困扰,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司法品格,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强调了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这一理念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在全国法院系统广泛落实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人民法官为人民大有作为

人民法官为人民大有作为

人民法官为人民大有作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黄尔梅发布时间:2009-11-03 07:57:37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这是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是审判工作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要求的具体反映,意义重大。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进一步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的有力措施。

应当进一步明确并深化以下三点基本认识:“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本质要求;“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根本方向和方法。

一、人民需要人民法官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法院肩负着履行国家审判权的神圣职责,在司法审判中,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案,既是履行审判职责的需要,也是尊重和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大大提高,对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的呼声前所未有的强烈。

近些年来,尽管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文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现,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未获得认可,纠纷解决机制不时受到挑战和质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评价不高,怨气非常大,司法权威严重缺失。

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一定要解决好严格依法办案的问题。

在权力观上树立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的观念,法官要淡化个人权力,为人民更多的是责任、义务。

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权贵,而是为人民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者。

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制以人民利益为依归的基本属性,法律是人民意志最为重要的载体,吃透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冲突。

在法律思维上应当以人民意志为依据,从法律文本中探寻具体的人民意志,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时重现人民意志的具体内容,并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能动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案件的办理和审判活动中,通过有效的解决问题和互动沟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下面是一些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内容的参考。

首先,法官应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收集、研究证据。

据材料和调查,法官可以通过向当事人发出询问函、举行庭前调解等方式,积极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

此外,法官还可以主动要求专家提供鉴定意见,以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法官应该在案件审理中积极主动地与各方沟通。

法官可以与当事人、辩护人、检察官等进行多次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各方的观点和意见,解决争议和冲突。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该给予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发言。

第三,法官应该在判决阶段积极主动地提出法律观点和理由。

法官可以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主动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运用法律逻辑进行分析和论证,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如果案件中存在法律空白,法官可以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判,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第四,法官应该在执行阶段积极主动地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

法官应该关注案件的执行进展,监督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法官可以采取电话、邮件、约谈等方式与执行部门和当事人保持联系,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五,法官应该在审判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倡导司法透明和公开。

法官可以定期发表审判公报,向社会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舆论监督。

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官可以适当地邀请公众参与庭审活动,提高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信任。

在实践能动司法理念的过程中,法官还应该注重与各方的合作和协调,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坚守法律的边界和底线。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赢。

法院三个效果相统一心得

法院三个效果相统一心得基层民事行政检察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右机统一,必须充分考量其与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也即民行检察的监督内容是否合法、监督形式是否合理以及监督范围是否合度。

本文试就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三个效果”和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和存在问题略作粗浅探索,以期为寻求新时期民行检察的创新路径抛砖引玉.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司法规律的关系及面临的挑战由于受政治体制、机制、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民事行政审判的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因此,要充分把握我国现阶段民事行政审判司法规律的本质特征,必须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我国的民事行政司法权做出功能定位,赋予它实际能够承担和实现的功能在不同层次的意义上,民事行政司法规律的内涵是不同的。

民事行政司法规律的内涵至少包含三个层次:(1)民事行政司法权配置的规律;2)民事行政司法权运作的规律;(3)民事行政司法活动的规律。

目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由于立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检法两家认识不统一,致使基层院民行工作司法权配置不清、检察监督权运作难度大,加上民行检察起步晚、人员少、力度小以致民行监督成效不明显,创新工作难以开拓,要完全遵循司法规律深入开展督促起诉、执行监督工作更是阻力重重,少数基层院民行工作局面难以打开.基层院民行检察干部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工作方法不多、措施不力。

因此,在这种民行检察执法语境尚没有明显改变的情况下,探索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内涵扩展和创新做法,无疑是对我国当前司法规律的一种严峻挑战二、基层民行检察实现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统一上存在的问题与困惑.(一)因再审审级设定没有法律的刚性规定,致使一审抗诉案件的再审大都由原审法院承担,导致改判率低。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抗诉再审审级作出刚性规定,致使很多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案件往往还是被遣回原审法院。

坚持能动司法理念 全力推进重点工作

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全力推进重点工作发布时间:2010-05-10 11:12:00“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根本,社会管理创新是基础,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

三项重点工作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起点、新坐标。

站在新起点上谋划新发展,就要科学立足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形成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长效机制。

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就是要着重解决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基层法院而言,就要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主动参与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社会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促进审判工作与其他社会管理的协调运作与有效配合,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要“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主线,不断增强履职能力,切实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增强发挥社会引导功能的自觉性和使命感,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要通过审判活动,尽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引导功能,引导人们认同社会主流价值观,尊崇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要更加注重源头化解。

要在“早”字上赢先机。

从立案开始,引导当事人走理性、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在“实”字上下工夫。

把解决纠纷、案结事了的要求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要在“预”字上求突破。

建立健全审判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矛盾激烈的案件要应对在前,防范在先。

要着力“清积建制”。

既要清理信访积案,又要清理执行积案,既要消化“存量”,又要减少“增量”,力争在近期内把信访、执行积案基本消化解决。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新时代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时代。

在这个新时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构,肩负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中。

“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核心理念之一。

它强调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司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在能动司法的指导下,人民法院注重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应对新时代需求的重要途径和关键举措。

在具体工作方面,能动司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化解纠纷。

在新时代,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要主动出击,在接受案件、调解纠纷、审理案件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是主动创新审判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审判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涌现。

人民法院要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推动在线审判、互联网司法、智能辅助等创新举措,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新时代,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法律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提高对外交流的质量和水平,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有益借鉴。

四是深化司法改革。

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吸取前人经验,推动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在实现能动司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司法活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要得到更大程度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加大司法改革力度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再次,人民法院要增强创新能力,积极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理念,推动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和科技化。

总之,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实现能动司法,就必须紧密结合时代要求,积极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提出了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保障法律有效、正确实施,应当发挥好权利救济、公权制约和纠纷终结三种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

这一理论是对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精准把握,既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也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深刻理解并认真践行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必将有力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一、深刻理解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必须充分认识三个契合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符合司法规律、顺应时代潮流、紧扣司法实践,是一种科学的、系统的、务实的理论。

首先,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契合法学原理。

在我国,司法主要有纠纷解决、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社会控制、政策制定和教育服务等功能,其中纠纷解决为司法的原初功能或基本功能,其他功能属于司法的衍生功能或派生功能。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将纠纷解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将其发展提升为纠纷终结,更加突出了案结事了的司法追求。

其他司法功能虽然都是衍生功能,地位却并非并驾齐驱。

近现代司法权的产生和发展,除了解决纠纷方面的需求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实践“权力制约机制”设计的结果,我国的政治体制虽然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但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等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也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而,司法的公权制约功能也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此外,权利保障虽不是司法权所专有的功能,但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诉讼愈来愈成为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

只有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功能,人民法院才能有效保障人民权益,真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可见,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抓住了主要矛盾,有利于确保司法整体功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是一种科学的司法理论。

其次,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契合形势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急剧增加;伴随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
越来越强烈;由于种种原因,违法行使公权力或滥用权力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社会管理等行为的规范还有待加强;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建设的重点转向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人民法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功能。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的提出有力回应了上述形势任务要求,只有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功能,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只有充分发挥公权制约功能,才能切实促进公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只有充分发挥纠纷终结功能,才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有利于从司法的角度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再次,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契合司法实践。

理论与实践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践是理论的基础,对理论具有决定作用,理论是实践的指导,对实践具有能动作用,科学的理论能指导实践取得成功。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代背景下,在对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总结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透过权利救济的范围还不够广、人民法院在处理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上重配合轻制约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涉诉信访压力还比较大等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难,牢牢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之所在,旗帜鲜明地回答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依法履职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意义不言而喻。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不仅仅是一种科学的理论,更是一种对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或者说是衡量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

因而,无论是审判执行,还是法院其他各项工作,都应当自觉将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种功能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努力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践行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应当妥善处理三种关系
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大功能,对司法理念更新和司法方式转变具有长期引导作用。

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自觉将其作为贯穿执法办案、指导审判实践的重要理论依据,切实推进司法的政治、法律、社会等效果的有机统一。

首先,发挥权利救济功能,必须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精髓。

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处理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权利保护与权益实现的关系是权利救济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表现。

当前反映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绝大部分与程序瑕疵、程序违法有关,如案由确定不准确、送达方式不规范、查封程序不严谨、案件中止不严格等,导致当事人反映强烈。

因此,必须强化权利保护意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细化规范法官在立案、调解、审判、送达、申诉、再审、执行等各个环节的行为,使权利救济功能得以高效发挥、真正落到实处。

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对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要深入推进再审制度改革,厘清界限,凡符合规定的申诉申请,必须全部纳入再审,拓展权利救济途径;深入推进清积工作,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以及执行、信访等积案,逐案分析未结原因、研究化解方案、确定结案期限,坚决打好清积歼灭战,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发挥公权制约功能,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公权制约是法治的核心。

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司法的重要功能。

司法作为权力制约的重要防线,既担负着支持公共权力依法行使的责任,更肩负着监督公共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职责,对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必须把准公权制约的基本点,在行政审判中加大司法审查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特别是对于拆迁、征收、城管等案件,更应慎之又慎,充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将法院置于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的风口浪尖;在刑事审判中不断强化对检察、公安等其他司法权的规制,在依法做好协调配合的同时,切实解决好审查不严、制约不足的问题,防止违反原则产生冤假错案;对涉及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公共组织的民事、商事、执行案件,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利益平衡、民生优先原则,避免以经济发展为借口产生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格依法追究违法用权等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再次,发挥纠纷终结功能,必须正确处理好案结与事了的关系。

终结纠纷、案结事了是评价司法成效的重要标准。

案件的处理,如果仅仅是法律效果上的案结,而没有实现社会效果上的事了,不仅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而且极大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很难称得上是实质意义上的纠纷终结。

实践证明,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自觉把审判活动的重心放在“事了”上。

必须把服判息诉作为纠纷终结的重要途径,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总结推广调解经验,把调解覆盖到审判执行的每个环节,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同时,也应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防止以拖压调、以判压调,避免案件出现反复。

必须切实提高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能力,在纠纷处理中高度重视情、理、法的统一,加大辨法析理力度,加强法律释明、评断答疑工作,帮助当事人解开法结、心结,接受和服从裁判。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纠纷终结方面的重要作用,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救助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切实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

(作者系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