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142号(合肥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2、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3、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09年1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5日市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提供热水、蒸汽等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集中供热,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散锅炉,有计划改造现有污染大、耗能多的供热方式。

推广和利用集中供热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集中供热的科技水平。

鼓励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供热企业公平竞争。

第六条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电力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不得再扩建小锅炉。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4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卫生、文化、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其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之前到市、区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影响和“三同时”审批手续,持批准的环境影响和“三同时”审查表,方可到文化、规划、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灶具应当采用燃油、燃气或固硫煤等清洁燃料燃烧,自1998年起禁止原煤散烧;(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相应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并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气烟囱;烟囱的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烟尘、废气、废渣;(三)兴办饮食娱乐企一和排放噪声的加工、修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其界外噪声应当符合本区域环境噪声准;(四)使用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干扰周围居民工作和休息;(五)不得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确需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的,必须高于路面二米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KTV环评

KTV环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编制日期:2011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法人代表贝文彪联系人王泓通讯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935号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建设地点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935号立项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室内娱乐活动(R9210)建筑面积1200m2绿化面积/总投资(万元)500 环保投资(万元)3.9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78%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2年1月工程内容及规模:1、项目概况“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项目”由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投资建设,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935号,原为安徽华阳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给排水及供电设施齐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机构,严格考核。

(一)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参与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负责研究制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合肥市市政设施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V1.9_20160326

合肥市市政设施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V1.9_20160326

合肥市市政设施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3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性质 (1)3 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1)4 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依据 (2)4.1 政策依据 (2)4.2 技术规范依据 (3)4.3 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4)5 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周期 (5)5.1 建设目标 (5)5.2 建设规模 (5)5.3 建设周期 (6)6 总投资及来源 (6)7 效益及风险 (6)7.1 社会效益 (6)7.2 经济效益 (8)7.3 风险分析 (9)第二章现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1)1 信息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2 建设背景与依据 (11)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2)4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5)4.1 领导重视程度 (15)4.2 基础条件具备 (15)4.3 时机成熟 (15)第三章需求分析 (17)1 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17)1.1 业务功能分析 (17)1.2 业务流程分析 (17)1.3 业务量分析 (18)2 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 (18)2.1 数据安全需求 (18)2.2 系统安全需求 (19)2.3 应用安全需求 (20)3 关联系统和接口需求 (20)3.1 关联系统 (20)3.2 接口需求 (21)4 运行管理需求 (21)4.1 运行环境需求 (21)4.1.1 性能指标 (21)4.1.2 运行环境 (22)4.2 配套管理需求 (23)4.2.1 管理制度建设 (23)4.2.2 标准规范建设 (23)4.3.3 人才队伍建设 (24)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 (25)1 建设原则和策略 (25)1.1 建设原则 (25)1.2 建设策略 (26)2 建设目标 (27)2.1 总体目标 (27)2.2 分期目标 (28)2.3 本期目标 (28)2.4 本期建设内容在规划中的地位和所属的阶段 (28)2.5 本期建设内容和前期建设内容的关系 (29)3 建设任务与建设内容 (29)3.1 建设市政设施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 (29)3.1.1 建设用户管理子系统 (29)3.1.2 建设授权管理子系统 (30)3.1.3 建设电子表单子系统 (30)3.1.4 建设工作流程管理子系统 (31)3.1.5 建设标准报表子系统 (31)3.1.6 建设业务数据交换平台 (31)3.2 建设市政设施行政许可系统 (32)4 设计方案 (32)4.1 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32)4.2 系统总体架构 (34)5 技术架构 (37)6 软件建设方案 (40)6.1 技术路线 (40)6.2 系统逻辑架构 (43)6.3 系统功能架构 (44)6.4 业务流程、功能模块需求详细描述 (45)6.4.1 用户管理子系统(平台) (45)6.4.2 授权管理子系统(平台) (48)6.4.3 电子表单子系统(平台) (53)6.4.4 工作流程管理子系统(平台) (66)6.4.5 报表子系统(平台) (82)6.4.6 业务数据交换平台(平台) (91)6.4.7 快速开发标准规范 (97)6.4.8 市政设施行政许可系统 (99)6.5 部署实施 (109)6.5.1 总体架构 (109)6.5.2 平台部署 (110)6.5.3 子系统部署 (111)6.5.4 网络部署 (112)6.5.5 数据库部署 (113)6.6 系统性能及安全性 (113)6.6.1 系统性能设计 (113)6.6.2 系统安全设计 (114)7 标准规范建设 (115)7.1 数据标准规范 (115)7.2 数据库相关规范 (115)7.3 应用接口规范 (117)7.4 分类规范 (119)7.5 安全保障体系规范 (119)第五章项目信息资源规划及资源库建设 (120)1 本单位信息资源建设现状 (120)2 信息资源建设规划 (121)3 项目信息资源采集目录 (121)4 项目信息资源目录 (121)5 参政或拟制定的基础数据标准 (122)6 本单位共享目录和共享信息需求 (122)7 数据系统设计 (123)第六章项目的安全系统设计 (124)1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定级 (124)2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分析 (124)3 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方案 (124)3.1 互联网接入安全 (127)3.2 专线接入安全 (127)3.3 服务器区安全 (128)3.4 数据库区域安全 (128)3.5 安全接入网关(SSL VPN) (128)4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方案 (129)5 信息安全系统工程实施工作量测算 (129)6 信息安全设备选型 (129)7 数据容灾备份恢复设计 (129)第七章项目投资概算 (131)1 投资概算的有关说明 (131)2 投资概算及投资概算汇总表 (131)3 设备参数及工程费用明细 (131)4 项目建成后本单位信息技术硬件与软件资源存量一览表 (132)第八章项目采购方案 (134)1 采购范围 (134)2 采购方式 (134)3 采购组织方式 (134)第九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 (135)1 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135)1.1 项目领导 (135)1.2 项目实施和运维机构 (135)1.3 项目组织管理 (135)1.3.1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136)1.3.2 项目管理部 (136)1.3.3 质量控制部 (137)1.3.4 技术委员会 (137)1.3.5 系统设计开发组 (138)1.3.6 技术支持组 (138)1.3.7 数据处理组 (138)2 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138)3 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139)4 项目建设的实施策略 (139)4.1 准备和总体设计阶段 (140)4.2 需求分析和详细设计阶段 (141)4.3 系统研发、测试阶段 (142)4.4 系统部署、培训和试运行阶段 (143)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145)1 项目实施工期 (145)2项目实施计划一览表 (145)2.1 实施进度计划 (145)2.2 资金使用计划 (145)3 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分析 (146)3.1 质量管理 (146)3.1.1 质量目标 (146)3.1.2 质量控制 (147)3.1.3 质量评审 (150)3.2 实施阶段性内容要求 (150)3.2.1系统调查分析要求 (150)3.2.2系统初步设计要求 (152)3.2.3系统详细设计要求 (153)3.2.4系统开发 (154)3.2.5系统运行维护 (156)3.3 规范制度建设 (157)4 项目进度保障措施 (157)第十一章效益与风险分析 (159)1 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59)1.1 社会效益 (159)1.2 经济效益 (160)2 项目风险分析及其对策 (160)2.1 风险识别和分析 (160)2.2 风险对策和管理 (161)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162)1 结论 (162)2 建议 (162)第一章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合肥市市政设施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2 项目性质新建3 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项目责任人:常先米单位简况:合肥市城乡建委在市政管理方面所承担的具体职能为: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编制全市排水规划、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治理城市污水;参与组织和实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城市综合整治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合政[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产业政策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

2.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

二、用地政策3.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

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

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臵。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
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认为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和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七条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违反第五条的规定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服务业经营项目投入经营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或者使用。

服务业经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现有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条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套设臵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臵,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管道高度应当高于其建筑物顶层,且排放口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禁止油烟无组织排放或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

第十一条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臵污染物防治设施。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臵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油烟净化装臵正常发挥功效。

第十二条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设臵隔油和残渣过滤装臵,达到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标准。

在无公共排水管网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污水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臵。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第十五条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
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服务业企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经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服务业企业仍继续经营的,供电企业应当予以断电。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服务业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业经营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继续经营,但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改变为其他服务业经营项目。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其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手续或者未予批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业且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同时抄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人、借用人、承包人将其物业用于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经营或者使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臵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致使油烟净化装臵不能发挥功效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污水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排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倾倒或者交由非专业处臵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二十七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4月23日发布的《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环保管理办法
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局,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
合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320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