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㊂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㊁以母子公司为主体㊁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㊁子公司㊁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㊂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㊂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㊂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㊂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㊂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㊂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 财务有限公司”或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㊂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财务公司”字样㊂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㊁(二)㊁(五)㊁(六)㊁(七)㊁(八)㊁(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㊂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㊁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五)在法人治理㊁内部控制㊁业务操作㊁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㊂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㊂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㊁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㊂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㊂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㊂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㊁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㊁基金公司㊁投资银行㊁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㊂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㊂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㊁所在地㊁注册资本㊁股东㊁股权结构㊁业务范围等㊂(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㊁现金流量分析㊁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㊁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㊂(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㊂(四)‘企业集团登记证“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㊂(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㊂(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㊂(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㊁出资比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㊁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㊁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㊂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㊂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㊁客户服务㊁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㊁反馈等相关工作㊂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㊁违规经营记录㊂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㊁内部控制㊁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㊂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㊁所在地㊁营运资金㊁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㊁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㊂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㊁变造㊁转让㊁出租㊁出借‘金融许可证“㊂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㊁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调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金;(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五)修改章程;(六)更换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营业场所;(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㊁营运资金㊁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㊂第三章摇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㊁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㊁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㊁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㊂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㊂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㊁风险控制制度㊁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㊂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㊁贸易等非金融业务㊂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㊂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㊁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㊂第四章摇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㊂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㊂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㊁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财务㊁会计制度㊂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㊂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㊂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㊂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㊂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㊂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㊂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㊁到期债务不能支付㊁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㊁电脑系统严重故障㊁被抢劫或诈骗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㊁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㊁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㊂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㊂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㊁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资料,对可能被转移㊁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㊁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㊂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㊂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㊂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㊂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㊂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㊂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㊁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㊂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㊂第五章摇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㊁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㊂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㊂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㊂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㊂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㊂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㊂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㊂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㊁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㊁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㊂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㊁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㊂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㊂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㊂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㊂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㊂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㊂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㊁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㊂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㊂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㊂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6•【文号】银监办发[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26号2004年12月6日)各银监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现将《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一、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末,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集团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集团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指根据集团母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8.集团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9.集团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二)拟设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9日至8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
《办法》修订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
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
《办法》优化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同时,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
《办法》增加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五是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
《办法》增加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4•【文号】银监办发[2004]259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2004年9月24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各财务公司应按《办法》要求规范相应经营行为。
现就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在2004年12月底前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调整业务范围的申请。
申请材料的内容及格式参照财务公司申请开业程序相关规定。
二、自文到之日起,财务公司在新的业务范围未核准前,可以继续从事现已开办的《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业务,但不得开办未经批准的第二十八条的有关业务,也不得新开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即不得新增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不得进行新的有价证券投资;不得增加新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融资租赁合同;不得新签订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合同。
个别财务公司如因停止新增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有条件开办新增业务。
三、自文到之日起,财务公司应立即停止新增外汇借款业务。
正在合同执行期的外汇借款,可履行至合同结束。
对成员单位的股权投资、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超出《办法》规定范围的业务,要制定清理方案并报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四、财务公司不再申请或未获得批准经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以及不符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消费信贷、承销业务执行至现有合同结束。
企业集团组建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比较

企业集团组建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比较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比较一、财务公司的定位与功能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多年来财务公司为本企业集团深化体制改革、促进企业集团的资金集约化管理、增强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立下汗马功劳。
财务公司在为企业集团发展的同时自身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规范财务公司的行为,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了《财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功能。
2000年发布实施的新办法更加全面完整地为财务公司确立了性质、任务、功能。
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尽快与国际接轨奠定了理论基础。
2004新颁布的《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定位: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体法人。
二、结算中心的定位与功能结算中心是随着企业集团管理需求应运而生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
结算中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集团通过结算中心这个管理系统达到控制资金流向。
它有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合理调节;有利于企业集团集中财力,减少内部的资金积压,盘活沉淀资金,减低银行贷款和贷款利息;有利于减少资金的体外循环,加快资金的周转。
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结算中心仅仅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效应。
由于地位不同而决定了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功能有着明显的不同。
结算中心的主要功能是:1、结算功能。
结算中心为所属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将分散在各家银行的帐户统一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成为名副其实的资金枢纽。
2、监督功能。
集团通过结算中心的窗口观测所属成员的经济信息;透过资金结算,掌握、控制子公司的经济行为。
3、信息反馈功能。
通过结算中心可以随时摸清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营运状况;透过现金流量的变化寻求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要害,帮助集团决策层加强微调整合。
设立财务公司内部申请书

我谨以此申请书,向董事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集团对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求,我认为设立财务公司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详细申请内容: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背景及目的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日益成熟。
企业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且对资金管理的效率要求越来越高。
设立财务公司旨在:1.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 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金配置;3. 增强企业集团的风险防范能力;4. 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竞争力。
二、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我司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核心主业;2. 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3. 拥有丰富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4. 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5. 现金流量稳定,最近2个会计年度末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6.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 拥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设立财务公司的预期效益1. 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 增强企业集团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企业集团资金安全;3. 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竞争力,助力企业集团实现可持续发展;4. 为成员单位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促进成员单位业务发展。
四、申请事项1. 请董事会审批设立财务公司;2. 请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3. 请董事会批准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
我深知设立财务公司是一项重大决策,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财务公司顺利设立,我将全力以赴,积极协调各方关系,确保财务公司筹建工作顺利进行。
敬请董事会审议批准!申请人:[您的姓名]申请日期:[日期]。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面临的障碍及其成因探析

【 收稿 日期 】 0 10—6 21— 21 【 基金项 目】 上海 市教育委员会科研 项 目“ 型期 我国企业集 团财 务公司发展战 略研究 ”0V 08 转 (6 S0 ) 【 作者简介 】 靳磊( 95 )男, 1 6一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上海 电机 学院经 济管理 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 向: 财务管理。
完全统计 ) 各财务公 司在发挥结算业务功 能的同时, 。 除开展传 术水 平和信息化程度等方 面还有很 大差距 , 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统 的存 贷款业务 、 业务 、 票据 委托业务 外 , 积极拓 展业务 范 围 , 整体 也不高。 创新业 务品种 , 资业务 、 如投 信贷资 产转让 、 团贷款 、 业 银 发债 三、 我国 企业 集 团财 务公 司发展 的障碍 及 其成 因 务 、 团产 品信贷 、 集 担保业 务 、 汇业务 等 , 外 但从开展 业务 的机 1 . 行政主 导式制度 演进 的发展路径 。我 国财务公 司形成 于 构数 和规模来看 , 主要以传统 存贷款业 务为 主 , 还 在所开展 的 经济转型 时期 , 为适应战略转 型期实施 “ 企业 、 大 大集 团 ” 发展 1 种业务 中, 1 传统存贷款业务金额 占全部业 务合计为 4 .8 战略的需要 ,在政 府行政主导下成立 的一类 非银行金融机 构 , 91%, 其余依 次为 : 票据业务 为 1. %, 8 2 委托业 务为 1. %, 资 隶属 于企 业集 团 , 1 3 7 信贷 6 为企业 集团的发展提供 内部金 融服务 。与西 产转 让为 72 %, .2 投资业 务为 49 %, 团贷款为 48 %, 债 方国家企业集 团财务公 司 内生 于企业集 团发展需 要 而 自发 的 .2 银 .2 发 业务 为 07 %, . 4 集团产 品信贷 为 05 %, 保业务 为 05 %, . 5 担 . 2 外 产生 与发 展是有本 质区别的 , 这种 以政府法令 引起的所谓强制 汇业务 为 02 %。因此 , .3 总体来看 财务公 司行业 的业务模式 主 性 制度变 迁 ,成 为推动财务公 司建设 和发展 的最基本手段 , 决 要 以资金的集 中管理 ( 即司库型财务公 司 ) 主 , 为 在业务功能 方 定着财务公 司的发展方 向。 随着转型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金 面主要发挥 了内部结算功 能和部分筹融资功 能 , 投资管理功 能 融体 制改革 的不断深入 , 国有企 业市 场化进程 的加快 , 财务 对 和 中介顾 问功能还很 微弱 , 在销售信 用 、 资本控 制 、 决策咨 询 、 公 司的要求也 随着企业 集团的发展需要而变 化 , 于财务公司 对 风险控制等方面 , 还不能满足企业集 团在国际化经营过程 中 日 的发展定位 与金融 功能 , 明显 具有不同经济环境 和形 势下的阶 益增长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 段性特点 。在初期 , 功能定位是集 团内部商业银行与信 托公 司 ( ) 三 资金来源渠道有限、 资产 负债 结构 不匹配 混合 体 ; 19 年 的《 在 92 实施办法 》 19 和 96年的《 暂行 办法》 , 中 目前财务公 司资金来 源除资本外 , 主要是通过吸收成员单 财务 公司的证券 业务被分离 , 取消 了投 资功 能 , 并 以存贷 业务 位的各项存款 、 同业拆借 、 委托存 款等方式 , 而其中 以短期存款 为主 , 更多地类似于集 团内部 小商业银行模式 ; 2 0 而 00年发布 为主 , 长期 资金来源不 足。 截止到 2 0 年末财务公 司流动负债 的正式《 06 办法》 中恢 复了财务公司的证券业务 和投 资功能 , 取消 占总负债 的 9 .7 长期负债 占负债总额 的 67 %, 32 %, . 3 而财务公 了短期存款业务 ,财务公 司更多地类似于 中长期投 融资公司 。 2 0 修订后新 的《 0 4年 办法 》 中将财 务公 司 明确 为“ 以加强企 业 集团资金集 中管理和提 高企业集 团资金使用效率 为 目的 , 为企 时导致财务公司存在严重 的资产错 配现象 。按照《 企业集 团财 业集 团成员单位提供财 务管 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定 该 务公司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办法 》 规定 , 合条件 的财务公 位突 出了财务公 司在企业集 团内部的核心金融企业 地位 , ) 符 并确 司可以申请 发行债券融资 , 并且从 2 0 0 7年开始在 中石化 、 中电 立 了企业集团 内部资金集约化管理的金融服务功能 。 每一 次制 力、 上海 电气 、 华电 、 中核 、 华能 、 武钢等 7家财务公司 中进行 了 度变迁 ,都相应地 引起 了财 务公 司业务和发展方 向的变革 , 使 成功试点 , 共发 行 了 10亿元 财务公 司债券 , 得 了一定 的进 其发展路径具有转型期行政主导的制度演进特征。 5 取 展, 但债券 融资额在行业负债 总额 中 比例还很小 , 占 20 %。 只 . 5 2内部封闭型的单一组建模式。与国际财务公 司多样 化的 . 财务公 司债 券发行要求 高 、 程序复杂 , 多数 中小 型财 务公 司很 组建模式相 比, 目前 我 国财务公 司都是 按照 内部性和企业性 的 难具 备发 行条 件 , 导致资产负债期 限的不匹配问题突 出。 原则组建的 , 组建方 式采取 由成员单位共 同投资或集 团总部投 { ) 四 行业发展受政策约束大、 金融功能和专业优势不强 资方式独立创办 的单一的 内部组建模式 。如在 2 0 0 7年银 监会 目前我 国《 办法》 中对财务公 司的政 策还 是管制的太多 , 如 发布的《 申请设立企业集财 务公司操作规程 》 第六条 ) 中( 规定 : 规定财务公 司统一 的功能定位 和业务模 式与财 务公 司发 展 的 “ 财务公 司 的注册 资本金 应 当主要 从企 业集 团成员 单位 中募 差异 性相脱 离。 目前财务公司 ( 司库型 ) 务模式 的定位 , 业 使其 集 , 可以吸收成 员单位 以外 的具有 丰富行 业管理经验 的战略 并 局 限于内部资金结 算与存贷款业务 , 内部 资金的集约化管 投资者的股份 。 虽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 以外的战略投资者 , 以及 ” 但
关于对煤炭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的几点思考

决策探索企业天地QIY ETI ANDI一、煤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现状相对于1987年获批的首家财务公司———东风汽车财务公司而言,煤炭企业集团组建成为财务公司的历史相对较短。
煤炭行业首家财务公司———神华财务有限公司(下称神华财务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
神华财务公司由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直属企业)、神华能源(股票代码:601088)等内部成员单位出资设立,经过几年的发展,注册资本已扩充至7亿元,曾经参与过神华集团公司债券的承销工作。
2006年末(度)神华财务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等指标,已进入全国近80家财务公司的前列。
由于受财务公司的设立门槛高、审批严,煤炭行业发展周期以及煤炭企业集团主观不重视等因素的影响,在新《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颁布以前,煤炭企业集团中仅有神华集团拥有财务公司。
从煤炭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进程来看,新《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发布切实起到了降低财务公司进入门槛的作用,为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2~3年里将会出现煤炭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高峰。
二、煤炭企业集团如何加快组建财务公司的步伐按照新操作规程指引的要求,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和拟设立的财务公司均已具备相应的条件是财务公司成功获批的前提条件。
由于煤炭企业集团已具备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为保证财务公司的成功组建,煤炭企业集团应以提高财务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中心,重点改善拟设立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和拟设立的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完善出资结构,促进法人治理的规范按规定,成员单位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均可以成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为了保证成员单位的控股地位和优化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突出财务公司产融结合的特征,煤炭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单位对财务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宜低于60%。
适当吸收国内金融机构作为财务公司的机构投资者,至于是否引进境外机构投资者,还要综合考虑煤炭企业集团的管理体制、经营理念和薪酬制度等因素及组建工作的实际需要,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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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申请设立工作,确保财务公司市场准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治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治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用于规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时期的市场准入行为。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同时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治理和资金治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要紧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能够汲取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治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专门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治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治理人员和1名风险治理专业人员。
第七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治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经营治理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具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治理的良好经验。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操纵制度。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资信良好,最近2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
(六)满足有关监管要求和指标,且该项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
(七)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许多于10亿美元。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拟设立的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集中治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方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方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专业从业人员,在风险治理、资金集约治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财务公司经营治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操纵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风险治理、资金集约治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按照财务公司具体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制度和流程,在财务公司要紧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治理和资金集约治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制定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操纵、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治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操纵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第十二条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尽管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须经银监会核准。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刻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推断和治理能力,没有不良的从业记录。
(四)具有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五)没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董事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与经济、金融、法律、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推断财务公司经营、治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职责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除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在本集团从事财务或资金治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集团核心主业及相关治理工作10年以上。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财务或资金治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时任董事的,还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从境外引进的高级治理人员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中国的经济、金融政策以及有关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和特点。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组织治理经验。
具有国际知名跨国金融机构资金治理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治理从业经验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或者具有国际知名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从业经验5年以上,熟悉资金打算和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从境外引进的高级治理人员同时任董事的,还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设立申请第十八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开业两个时期,并由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将筹建和开业申请材料报送至财务公司拟设地银监局。
第二十条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筹建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筹建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三)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六)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七)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八)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书面承诺。
(九)引进高级治理人员或风险治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引进高级治理人员或风险治理专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紧内容:(一)企业集团差不多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差不多财务状况和要紧财务指标等。
(二)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讲明。
(三)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进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四)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以后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五)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治理经验。
(六)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预测及盈利模式。
第二十二条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下列要紧内容:(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
(二)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三)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治理制度。
(四)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3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
假如社会大众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做出专门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