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电放含意及案例
电放,海运单

电放(Telex Release)一、定义:指的是海上货物承运人或者其装货港代理在收到货物签发或应该签发而未签发提单,根据托运人要求在装货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传形式通知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收货人或者是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方式。
二、电放简介:所谓的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
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
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
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
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
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
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相关手续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
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
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
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关于电放提单的问题

关于电放提单的问题其一: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
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以前,在海运中会出现一种情况:货物通过海运到离启运港很近的港口,货物随船已经到达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方便的传递方式送达收货人,导致“货到单未到”,收货人没有办法提货。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在发明电报以后,收货人要求发货人通过电报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
这种形式就叫做:电报放货。
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先后出现了电传传真这样的东西,以致人们不再用费用高、效率低的电报来通知收货人,而采用了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
到了现在,我们有了网络,大家又开始逐渐摒弃电传传真的方式,采用邮件来解决问题。
这就是电放的沿革。
现在来说操作:电报时代:首先给船公司把正本提单交回,然后给船公司指令,要求船公司给目的港代理人发电报,用电报通知此票货物放弃正本,收货人凭密押或者印鉴提货。
发货人按照电报字数收取费用。
电传、传真时代:先是交回正本,声明放弃,改用release形式放货。
由船公司统一对目的港发电放指令,同时在发货人放弃的正本提单上加盖电放章,回复给发货人,以证明此票货物已经电放。
发货人将此电放提单传真给收货人,以凭此收货。
其实,这个电放提单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纯粹只能满足发货人视觉上的满足感。
后来,在传真与邮件过渡时期,主力船东开始改变电放格式:不再在正本提单上加盖任何与电放有关的签章,或者出具带有电放字样的提单,而是直接收货正本,改用电放回执以证明此票货物电放。
届时,整船货物电放后,由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此回执一般有船公司标志,启运港证明,货物信息,收货人证明等信息组成,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船公司出示的电放编号,发货人将此回执通知于收货人,收货人凭电放编号即可受领货物。
由此,电放的风险就变得低了很多,而且效率高了很多。
建议所有的收发货人尽量不要使用电放方式,因为电放又不经济(船公司会收取电放费),风险又高(电放对收货人是不具备完全追索权的)。
外贸中的(电放):理论及操作流程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
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
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
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
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
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
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
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
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
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电放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此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1)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
客户补料货代补料(注明“做电放”)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Carrier (即:船东,承运人)出具提单MB/L copy件给货代,再由货代传交MB/L COPY 件给客户确认。
客户确认OK后,由客户传真/快递寄出电放申请书给货代,货代继而传递电放申请书给到Carrier。
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货物到港前发放,若在发放电放提单以前已经发放过正本提单,则需要先把全套完整的正本提单交回给Carrier后方可做电放。
外贸电放是什么意思

外贸电放是什么意思外贸电放是什么意思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到卸货港:货物早于提单到卸货港随着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普及,装卸港口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从而货物先于其单据到达卸货港的情形极为常见。
这种情形在近洋运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如中国向东亚、东南亚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货物时,由于航程较短而银行审单和处理单据的速度相对较慢,故经常出现货到而提单滞后的情况。
另外,就远洋货物运输而言,在邮寄单据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意外,如寄单迟延、寄单错误,或者为了澄清单据的疑点而造成延误,单据晚于预定时间到达收货人等。
在此情况下,若仍然坚持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则可能导致货物在卸货港压船、压港,从而造成卸货港口阻塞,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导致承运人的成本负担增加; 同样,也可能造成使收货人丧失出售货物的良好时机等后果。
风险规避:避免单据遗失风险依据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只要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收货人在卸货港须凭正本提单提货( 但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提货时无需提交正本提单) 。
因此,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提单总要从托运人流转到收货人的手中。
在提单流转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邮寄遗失的风险。
关于货运单据邮递遗失的风险,依UCP600第35 条和U RC522第14 条的规定,银行对此不予负责。
包括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一旦遗失,贸易商有可能向承运人提出补发提单的请求。
为避免遗失提单的持有人冒领货物,承运人对此非常谨慎,并对申请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如事先登报声明,或将货物总值几倍的现金或银行本票无息存入承运人公司账户,或由银行提供相关担保等,而提供担保的银行往往也要求贸易商提供现金等反担保。
“电放”与“海运单”的区别

“电放”与“海运单”的区别“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
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况仍高达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左右。
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
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电放”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1.“电放”与海运单的概念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
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
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
什么是电放什么是电放,外贸基础知识.doc

什么是电放-什么是电放,外贸基础知识-商务指南-什么是电放2008年02月01日07:02外贸论坛电放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
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且听下面细细道来: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
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
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
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当然,不付钱是不会有人给您做电放的,要付的钱分为两块,一是电放费,我们公司是RMB230,别的公司我没打听过;二是所有的预付费用,它可以包括文件费,码头操作费,CIF的还包括海运费。
所以,建议在传真电放申请的时候,最好主动地把水单也一块传过去。
这样做的好处就不必说了。
现在船公司做电放不用发电报了,发EMAIL就行.您可以要求船公司在发EMAIL的同时CC给您一份,这样您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电放的信息通知收货人。
说到这里想起刚进公司时同事说的一个笑话,问:为什么非洲的一些不能电放?答:因为那里老停电。
在什么样的情况会有人要做电放呢?比如说东南亚一带的货物,提单还没对好,货物已经到港了,电放很常用;又比如说因为种种原因提单迟迟出不来,货物已经到港了,为了避免货物在目的港的堆存费,不得以选择电放;要提醒您的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电放的,据我的经验,古巴,委内瑞拉,巴西这些国家是不能做电放的。
不过也不那么绝对,比如在XX港口,如果您的收货人在当地神通广大,船公司在目的港的接到电放通知后,会为客人重出一份提单帮客人清关。
没办法,不服不行!跟电放有关的常用英文单词有这么两个:TELE XRELEASE (TLXRLS)和SURRENDER.TLXRLS中国人都明白,但是外国人好象不怎么常用,他们一般都用后。
两种情况下做提单电放电放,信用证,提单.doc

两种情况下做提单电放-电放,信用证,提单-商务指南-电放意思很简单-CARGORELEASE,就是直接让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而不需要正本提单。
船公司方面想怎么通知都行,邮件啊,传真没什么特定形式,为省钱多数用邮件,赶时间的多数是传真。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电放也就意味着客户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如果你是采用D/P和结算,就无法得知客户是否已经向银行赎单,是否付款。
这时候如果你什么都不想,看见客户要求就马上电放可就麻烦了。
我现在只见过两种情况客户要求电放:一个是到东南亚的货物,航期10天左右,货物已经快要抵港而单据却因为等提单,做单,审单加上节假日拖延等因素还没到。
另一个是某些港口不接受货代提单,只接受船东单,因此客户手持正本提单却提不到货。
第二种情况好处理,客户说是拿的是正本提单,那只要查一下银行,拿到正本应该是已经赎单的,款到帐上那就直接电放吧。
如果款没到帐,而客户又称已付了款,又没法查证,那就不一定需要开电放单,可以要求我们这边船公司通知那边代理,可以凭正本提单提货,怎么解释是船公司的事,只要客户拿的事正本提单,即使款还没帐也不用担心了,风险已经转移到了银行身上。
(电放单定义其实也没这么复杂,只是船公司通知代理放货而已,让他们改改措辞就行)。
第一个情况有些复杂,同样的如果款到帐或是TT结汇,那直接电放也行。
最担心的是款没到,单据也没到,可能N个人有N 个处理方法吧,换了是我,还是风险第一,一般是不会让船公司开电放单的,特别是东南亚客户,绝不轻易在款没到帐的情况下电放。
如果是欧洲客户,而且合作了几年,并且不是皮包公司,那可以考虑让他们发个保函过来,欧洲人重签名和公司信誉,而且法律严,可以给他们电放。
(当然去欧洲有30多天的船期,一般是不会出现需要电放的情况,除非自己真的很倒霉遇到单据寄丢)辑推荐:热点专题:您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吗?请进入商务指南论坛共同交流。
关于“电放”操作风险的讨论

关于“电放”操作风险的讨论所谓“电放(SurrenderedorTelex Release)”是指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收货人由于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为避免货物滞港产生损失和费用,要求托运人指示承运人,以电讯手段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一种行为。
电放提单,法律上没有定义,只是实务中的称呼,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收据。
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
从以上流程中可以看出,“电放”实质上是一种无单放货行为。
提单一经“电放”处理,其“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来转移物权的性质即归于消灭。
“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其参照了“异地签单”的做法。
但是,“异地签单”仍然是存在着问题的,并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实际中,“电放”给各方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
二、电放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电放业务对交货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不同的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
对于托运人(出口商)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大。
电放提单由于采用的是提单的传真件或复印件,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转让,对于银行来讲,债权得不到保障,因此,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不适用,只能用于电汇。
而结算方式的改变必然会带来收汇风险的增加,如果托运人做了电放后,不能及时收到货款,就会面临货、款两空的局面。
而且,由于托运人没有正本提单,在日后可能的纠纷中也无法出具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收货人(进口商)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小。
如果是收到货物以后再支付货款,则不存在提货的风险,但是如果是收货人先支付货款,然后才有权提货,则就存在着付款后无权提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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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及案例
电放行为是指船东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在收回其已签发的提单情况下,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中所标的收货人的行为。
电放行为是多年来航运界形成的一种常见的操作习惯,它使得收货人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此时应托运人的指示,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其产生的基础则是缘于买卖双方良好的信誉和合作关系,致使托运人相信货款肯定能够收回。
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只要能证明给其发出电放指示的主体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即可。
由于船东或其代理人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辨别谁是每票货物的真正托运人即货主,因此,惟一识别托运人身份的途径就是根据申报订舱的单据中所列明的托运人名称,并且在没有足够的反证情况下,往往以此作为提单中的托运人,换言之,船东或其代理人主要是依据出运该票货物的申报人的指示填制船东提单,并依据提单中托运人的书面指示而电放货物,船东认为这是毫无风险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电放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倘若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利用其中的某个环节图谋诈货,容易以“合法”的手段达到其非法之目的。
当然,此中必然有一个角色或是共谋或是被利用而替买方最终完成诈货任务。
对此,一方面船东仍然以谨慎的心态对待电放,往往能够免除责任;而另一方面,真正的货主(即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货款未收到而货却被放掉,那么,货主将成为真正的惟一的受害者,这就是电放行为有时又能为诈货提供可能的情形。
案例一:1999年1月12日,山东公司与香港实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信行)签订绿豆销售合同,约定山东公司向实信行销售绿豆80吨,单价每吨FOB大连365美元,付款方式为D/P即期付款。
1月28日,实信行的代理人万某利用事先从天开公司取得已盖印章的空白提单,向山东公司出据了托运人为山东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是台湾高雄等内容的一套正本提单。
之后,万又向船东提供了一份托运人为天开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台湾公司的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东据此编制了内容与之相同的正本海运提单,在此份提单中,托运人变成了天开公司,使得实信行以保函形式骗取船东电放了本票货物,也使山东公司货款落空。
船东由于没有谨慎地识别保函的来源及出具的主体,不恰当地接受非托运人的电放请求,也有其难脱之责,但最终的结果是船东和货主都成了实信行利用此种方式诈货的受害者。
案例二:1999年5月4日,吉林公司与实信行签订500吨乌豆出口合同,单价为FOB大连318美元/吨,结算方式为D/P托收,目的港为台湾高雄。
合同签订后,依照实信行通知,吉林公司向天津公司订舱,要求出运货物。
该托运单清楚表明托运人为吉林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台湾高雄、以及船名、航次等内容。
5月12日,天津公司依实信行指示,在向船东提供本票货物清样时,未经吉林公司同意,将托运单中的原托运人、收货人分别变更为实信行和台湾公司,船东据此签发出正本海运提单。
5月16日,天津公司向吉林公司签发了关于本票货物的第二套提单,用于结汇目的,在此套提单内容中,托运人与收货人仍为吉林公司和实信行。
由于天津公司依据实信行的要求,擅自违背吉林公司的意思表示,篡改了船东提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名称等,此时针对船东而言,托运人变成了实信行,为实信行欲通过保函要求电放并达到诈货目的提供了可能。
5月17日,该船东提单签出,天津公司遂转告船东,托运人实信行要求电放货物,因无托运人实信行的电放保函被船东拒绝。
6月1日,天津公司将实信行电放保函传给船东,依照惯例,船东在收回正本提单后以传真形式,通知其在高雄的代理将本票货物电放给提单中的收货人,货已到手,实信行自然也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货主遭受损失。
在
系列诈货案中,实信行同其他诈骗案主体一样,其诈货手法已形成一定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不大,往往在30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二是施诈者大多选择粮食为贸易标的,而且往往转手给台湾公司。
如实信行以各种豆类为诈货的对象;三是为达到使船东电放货物的目的,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施诈者常出具保函。
因保函的作用具有一定地域性和可执行性;四是诈货案涉及两岸三地。
如实信行在大陆装货,在台湾卸货,在香港订约,利用两岸三地的政治和法律差异,逃避法律制裁;五是在船东签发提单前,施诈者总是要求代理公司改变委托单中原定的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名称。
这样,使船东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有理由接受施诈者作为托运人的电放保函,使货物轻而易举地落在其手中。
由于施诈者找到了电放行为过程中的漏洞,并利用这样的机会使诈货成为可能。
那么,是否应当明令禁止船东使用电放手段呢?其实,电放行为之所以能运用到现在,存在有利的一面,比如加快货物流转,减少不必要开支等等,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应予以避免。
首先,买卖合同的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实地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这是防止货物被诈取的最根本措施。
其次,货主最好寻求国内声誉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作代理,有的大船东往往有自己一套货运代理机构,这样会使货物更加安全保险。
另外,船东在被要求电放货物的情况下,能否做到谨慎处置,即能否改变其目前简单的识别托运人的方法,对防止诈货将会起到重大作用。
一般来说提单有3种形式: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SEA WAY BILL。
如果是正本提单,进口方必须持有"ORIGINAL BILL OF LADING"字样的正本提单正本方能提货;如果是电放提单,进口方持有"TELEX RELEASED"的提单就能提货;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可以用来扣货,保障自己的权益,而SEA WAY BILL则不能扣货,进口方只要持有"SEA WAY BILL”字样的提单就可以去提货,如果出这种形式的提单,对出口方的权益没保障,请谨慎!
15楼有误解SEA WAY BILL 相当于记名提单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而不是你说的来人抬头或者说是不记名提单而且SEA WAY BILL 相对于电放提单虽说不是物权证明不能转让和融资但是如果发生船公司把货物发错人船公司要负责到底而电放提单则不然因为你签了电放保函一切与船公司无关所以船公司有船运单的最好选海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