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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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方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按CFR成交,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

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货物香港中转期间全部烧光,买方通知开证行拒付,并向卖方提出索赔,你对此问题如何处理,为什么?CFR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则视为可以转船。

因此,买方无权拒付且提出索赔。

其实以L/C支付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那就是银行付款的事了。

买方无权通知银行拒付,银行也不会听买方的意见除非单证有问题。

在CFR贸易条款下买方应该买保险的,出了风险去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买方找错赔偿对象了。

案例三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

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

问:1、该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为什么?2、作为卖方在签订CIF合同时应注意那些事项?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

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1、我方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越南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越商认可,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2、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3、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答: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国贸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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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 ~ 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FOB条款中有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毁坏的一切风险:当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较规定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其开始承担。

所以风险由买方承担。

2.买方承担2.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该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

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3.FOB条件下出口一批食品.合同签定后买方委托我方租船,买方负担相关费用.我方接受委托.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卖方应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考虑到长远利益:一卖方应与买方尽力协调,使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减少买方的损失;二卖方可以适当降低价格,缓和买方情绪;三讲明事情原委,消除买方误解;四卖方事先应慎重,量力而行。

国贸单证案例分析题

国贸单证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中国某外贸公司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一批货物,买方通过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中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 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 75% to be paid at sigh,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依约发运了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有关单据,经检验单据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000美元。

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答:无,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2.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

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合同之外,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皆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本案例中,“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显然不符合CIF贸易条件买卖双方的义务规定,但出口方在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不符点,即表明默认了该条款。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适合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终止,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置?标准版答案:一、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二、那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依照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能够同意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2.案例分析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签定CFR合同,A公司于2000年1月9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海运,在汽车运输途中碰到车祸发生损失,因CFR是买方保险,A公司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A公司可否取得补偿?答案: A公司不能取得补偿。

因为CFR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

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碰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因此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 公司自己承担。

3. 案例分析我方按CIF条件入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觉床单在运输途中部份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可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 1)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生意两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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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1 、FCA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我0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

交货期8月。

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00 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

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

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分析: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2 、有关FOB价格术语的一个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3 、案例:CIF合同CIF价国要注意的选择际贸易操作中要注意的选择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触,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

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7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4 、案例: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5 、案例: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6 、案例: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7 、案例: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8 、案例: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 、案例: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审核要点2002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就某种有色矿产品出口一事向国外一家公司(简称B 公司)发盘:可供氧化锑500吨,USD2850/MT CIF价,即期装运。

B公司接到A公司的发盘后,没有明示接受,只来电要求A公司货物数量增加到600吨,并适当降低货物价格,并要求A公司延长发盘有效期。

A公司5月15日将货物增加至600吨,价格为USD2800/MT CIF价,有效期为5月25日。

B公司5月23日来电接受该发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A公司接到B公司的接受时,发现国际市场上氧化锑的价格猛涨,所以,A公司拒绝B公司的接受,并复电:“由于国际市场氧化锑产品行情变化,在接到接受之前货物已出售。

”B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15万美元。

本案结果是:双方经过多次争议和磋商,A公司承认合同成立,赔偿B公司1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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