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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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政复议的原则

属于行政复议的原则

属于行政复议的原则关于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一般是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一、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是指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手段所必须遵循的,对解决其他纠纷也适用的行为准则。

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回避原则和公开审理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这是解决各种争议或纠纷的最基本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要尽可能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细致地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物证和书证),在充分调查研究、客观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公正地作出裁决,而不是凭主观臆断,更不能掩盖事实,循私枉法;以法律为准绳,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标准。

从实体法上看,行政复议既要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衡量标准,又要以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绳。

从程序法上看,行政复议应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为准绳。

(二)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程序法中的具体体现。

其基本内涵是:1.当事人不受性别、职务、民族、级别的限制,平等地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或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

如向复议机关申诉事实和要求,请求与行政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复议人员回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限内客观真实地提供证据或有关材料;严格履行依法生效的复议决定,等等。

2.当事人之间已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由行政争议本身特点所决定,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着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其一,根据国务院和省学位委员会文件,审 核、确定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应是陕西省学 位委员会的法定职权,但陕西省学位办在3月 27日的专家评审过程中,却将拟立项建设单位 名单的确定权擅自交予临时聘请的专家组,由 专家组投票决定,显系违法;
其二,3月27日的结果出来之后,因有关学 校对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表达强烈不满,并鉴 于有的参评学校申报存在“材料不规范”、 “学风不严谨”、“数据不真实”等问题,陕 西省学位委员会于4月10日召开了第11次博士 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工作的第一次会议,决 定各高校重新填报材料。
2 本案中被申请人应该是谁?复议机关应该 是谁?
3 进一步的思考:高校学位制度建设与 法治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1必须是本人权益受到侵害 2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3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 申请人资格的具体规定
参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6 7 8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主 体
A 李某可直接针对该征收行为提起复议
B 李某可直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提起复议
C李某可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一并对该规范 性文件提起复议。
D 李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下列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
A 某市公安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 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张某的汽车不予 上牌照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该行政机关
上一级机关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直接管理该组组织的机 关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公安分局三台子派 出所因范某随意殴打他人罚款500元,范 某不服,欲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 是( )

行政复议法总结汇总

行政复议法总结汇总

行政复议法总结汇总1.引言1.1 概述行政复议法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的公正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旨在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复查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复议程序以及复议裁决的效力等方面。

其中,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便利和适用等,这些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复议程序则规定了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复议的受理、审查和裁决等具体操作步骤。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争议,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同时,行政复议法还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规范行政决策、遵循法律程序的指导,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然而,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复议决定的强制性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些重要的行政决策仍无法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的制度设计,提高复议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概述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和意义,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认识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本文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的内容:1. 引言:对行政复议法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2. 正文:包括行政复议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基本原则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

2.1 行政复议法的起源和发展:介绍行政复议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

2.2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详细阐述行政复议法所包含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便利性原则等,并介绍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和步骤。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一、行政复议概述1.1 行政复议的定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法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法治化的重要手段。

1.2 行政复议的作用与意义行政复议是一种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行政争议解决方法,有助于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2.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在法定的程序下进行,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不能凭借个人的意愿或偏见做出决定。

2.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复议的审理和裁决应当公正公平,任何不正当的干扰和不合理的影响都是不允许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方位、客观公正地评估和审查争议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2.3 独立性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行使独立的审理和裁决权。

行政复议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指示和干预,保持独立的行政复议职能和地位。

2.4 便利性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公民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及时、便利的受理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快审理争议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和解决。

三、行政复议的制度3.1 行政复议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要求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等内容。

3.2 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和核实争议的事实,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证据调取和收集措施。

3.3 行政复议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并将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裁决结果通常包括对行政行为的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并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中的“法”是指什么,有多大的范围,应当加以明确。

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特定的涵义。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职权,依据宪法、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在地方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在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包含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宪法及35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6000个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我国的这个法律体系是和谐统一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上位阶的法的效力,高于下位阶的法,下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不能相抵触。

具体讲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如果发生抵触现象,则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予以纠正,或者由制定者进行修改,或者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撤销。

[论述题,2.5分] 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

[论述题,2.5分] 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和规范。

行政复议的原则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行政复议的原则进行论述。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程序中最基本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复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复议机关应当合法履行职责、复议决定应当合法有效等内容。

行政复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复议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复议。

复议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具有合法效力。

只有在遵循了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行政复议的结果才能得到合法的确认和执行。

二、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复议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确保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合理程序原则包括合理时间、合理程序、合理调查等内容。

行政复议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查,确保复议决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效能原则效能原则是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在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复议决定应当具有效力,能够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权利。

五、程序主义原则程序主义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程序主义原则包括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等内容。

行政复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六、积极性原则积极性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及时、有效地促使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决定,维护行政正义,保障社会公平。

行政复议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一、行政复议的概述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主要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等,但最能体现行政复议特殊性的是有错必纠原则。

有错必纠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不论是违法,还是不当,也不论申请人有否请求,只要有错误一概予以纠正,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重要之处。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概念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审查,有权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私不袒护,行政复议结果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保持透明。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拖延敷衍。

及时原则也是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高效原则的要求。

(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可能方便当事人申请,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简化手续与环节,并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的职责权限。

主要解决的是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纳入受理范围,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范围,即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排除范围,即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肯定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

2.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与行政诉讼一致,行政复议也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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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
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
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
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

书面审理为主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是《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所确立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并不是所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
来维权,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一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救济吗?当然不是这样的,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可以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有十一种,除此之外的情形申请复议,往往就得不到复议机关的受理。

另外也有一点需要注意,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即使有受理,但是在此期间也是不会停止执行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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