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分享行政复议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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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解疑:拆迁当事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解疑:拆迁当事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解疑:拆迁当事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当事人要提起行政诉讼,往往难以立案,其合法权益也因此难以通过诉讼途径得以救济。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在不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的经验总结,这一批复对于缓解拆迁矛盾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提起行政诉讼主要包括因对颁发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有异议的、不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对认定违章建筑不服的,还包括对拆迁公告等有异议的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的行为都能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上述均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有上述争议应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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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从一宗房屋拆迁案件产生的几个疑问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从一宗房屋拆迁案件产生的几个疑问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从一宗房屋拆迁案件产生
的几个疑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作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来,已一年有余。

经过实践检验的《裁决规程》,到底表现如何呢,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拟结合最近代理的一宗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就《裁决规程》在实施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部分问题与各位同仁作一探讨,以期对《裁决规程》的正确实施有所助益。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代理的案件案情如下:
甲单位租用乙公司所有之房屋开办旅店,在租赁期限内,遇房屋拆迁。

因拆迁人、乙公司与甲单位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甲单位依法向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房管局)提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该局以甲单位不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为由拒绝受理,并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

在法定期间内,甲单位以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具状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履行其法定职责,受理甲单位的裁决申请。

该院经审理,以房管局已电话通知甲单位,应视为其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判决驳回甲单位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情,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提出三个问题,即:一、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否有权提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二、拆迁当事人应当以何种方式提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拆迁当事人提起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首先应当为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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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复议的行为。

它是一种民主的、便捷的、经济的社会关系调解机制,有效地把国家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公民的合法权益联系起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是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公正处理,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

二是客观原则。

行政复议的客观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和法律规定,由客观事实说话,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行政行为事实。

三是公平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平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便利原则。

行政复议的便利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和费用,使当事人尽快得到有效的行政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是一种民主的、便捷的、经济的社会关系调解机制,它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客观原则、公平原则和便利原则。

以上原则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解说城市房屋拆迁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解说城市房屋拆迁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解说城市房屋拆迁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民事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但也有个别案例存在。

因此,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在此有必要对城市房屋拆迁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进行简单分析。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人员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裁判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2)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而且并不要求必须适用陪审制度;对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二者的比例未作限制规定,实际中大都因法官数量有限,往往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一审案件中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法律未作限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和议决时,具有同等的权利;当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一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合议庭形成不了一致意见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3)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制度。

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出而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

在回避的决定方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5)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设立,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又有利于实现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两审终审制也有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如选民资格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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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原则

行政复议工作原则

行政复议工作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程序公平的约束下,正当地行使复议权,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复议活动的一项原则。

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受理公开。

2.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公开。

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四、及时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行政争议。

及时原则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尽可能做到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复议申请权,简化复议程序,节省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除可以当场补正的情形之外,不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是否应予受理,都必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的时间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但从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来看,鉴于拆迁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他们往往通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利用这一条款,在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时,以各种所谓的理由不予受理,从而逼迫被拆迁人等走行政诉讼途径,毋庸讳言,拆迁人对法院裁判的影响同样是强大的,最后被拆迁人或不堪忍受诉讼之苦,不得已与拆迁人签订低补偿标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外,只要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即可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言,实际上无形中给了他们违法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底气。

因而,找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认为,对这一规定的操作,除上述四项不予受理情形之外的,应当规定上报省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不予受理,以便在制度上防止或减少在房屋拆迁裁决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证被拆迁人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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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概述房屋拆迁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概述房屋拆迁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概述房屋拆迁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民事诉讼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数量较少,表现形式多为因拆迂补偿安置协议所引起的纠纷、房屋的租赁合同纠纷、产权纠纷等,对于拆迁当事人而言,此中的民事诉讼亦相当重要,往往决定其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因此,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将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1.城市房屋拆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称。

2.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内涵,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

北京拆迁律师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具体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独立审判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断审理原则。

3.城市房屋拆迁民事诉讼管辖(1)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法院之间以及同级各个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应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2)民事诉讼管辖的划分。

依据规定,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民事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称为诉。

当事人所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诉权。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仅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诉讼结果并无利害关系,不是诉讼参与人,不是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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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总结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一审中的裁定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总结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一审中的裁定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总结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一审中的
裁定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总结在行政诉讼一审中,裁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予受理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停止执行的裁定。

在实践当中,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执行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④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⑤中止、终结审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在行政诉讼期间,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必须停止诉讼的和因为产生了特殊情况而原告要求撤诉的等,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而需终结诉讼的,都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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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分享行政复议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对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遵守的准则作出了有明确规定。

这是法律对我国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规定,当然亦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领域。

具体包括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进行如下分述:
(1)合法准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裁决过程中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同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拆迁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必须合法;③复议行为的形式必须合法;④审理复议案件适用的程序必须合法。

(2)公正准则
公正原则是指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的内容:①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②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同级人民政府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正当、合理。

(3)公开准则
公开原则是指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同级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应当向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受理公开;②行政复议的程序公开;③行政复议的决定公开。

公开原则是确保行政复议权合法、公正行使的前提,同时也是防止行政复议权滥用的制约机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及时准则
及时原则是指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同级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
中,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该原则对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提出了要求,主要表现在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行为,不得拖延。

(5)便民准则
便民原则是指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同级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必须尽力为复议申请人等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便利,优化复议程序,以节约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以快速实现当事人复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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