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二)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五)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办理指引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办理指引(实用版)目录1.什么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2.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办理流程3.股票质押的注意事项4.股票质押的风险与防范5.股票质押的违约处置方式正文一、什么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也称为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设立质押。
质押方通常是券商或银行等金融机构。
股票质押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融资方式,出质人通过质押股票向质押方融入资金,并定期支付利息。
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股票。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办理流程1.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与质押方(券商或银行)签订股票质押合同,明确质押股票的数量、比例、期限、利率等事项。
2.质押登记:质押双方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办理股票质押登记,质押登记完成后,质押方正式成为质押股票的质权人。
3.质押股票的管理与处置:在质押期间,质押方应负责管理质押股票,确保其安全。
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股票,通常包括二级市场抛售、大宗交易、证券质押过户等。
三、股票质押的注意事项1.质押比例:质押比例是指质押股票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
各家金融机构对质押比例的要求不同,通常为 30%-50%。
2.利率:利率是指出质人向质押方支付的利息。
利率水平因机构而异,通常与市场利率密切相关。
3.期限:股票质押的期限通常为 1 年,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调整。
4.信用状况:出质人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股票质押的办理。
若出质人信用状况恶化,质押方可能会要求提前平仓。
四、股票质押的风险与防范1.市场风险: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下降,从而增加质押方的风险。
为降低市场风险,质押方可以设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当股价下跌至预警线时,要求出质人补充质押物;当股价下跌至平仓线时,质押方有权处置股票。
2.信用风险:出质人的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导致违约风险。
为降低信用风险,质押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出质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附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单一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办理指引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办理指引摘要: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概述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办理流程1.股权质押登记2.股权质押解除登记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监管规定四、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风险与应对措施正文: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概述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自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物设立质押,以融资或其他为目的。
这种操作在国内外上市公司中极为常见,几乎涵盖了99%以上的公司。
质押方通常为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出质方为上市公司股东。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办理流程1.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方与出质方签订质押合同后,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全面展开。
2.股权质押解除登记:当质押融资到期,质权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双方需办理股权质押解除登记。
同样,无论质押类型、标的交易场所(沪或深)、合同条款等,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登记。
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监管规定我国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实施严格的监管,从质押比例、质押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质押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质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后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等。
四、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风险与应对措施1.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恶化:若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导致质权人处置股票。
2.标的证券涉及的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行为: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或面临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导致质权人处置股票。
3.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处置线:待购回期间,若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且未及时追保,质权人可能处置股票。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如违约情况、二级市场抛售、大宗交易、证券质押过户、司法途径等。
在办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时,各方需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遵循合规流程,防范潜在风险。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五条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流程指的是,证券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股票质押协议,将客户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物,向客户提供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的业务流程。
其具体流程如下:
1. 客户申请股票质押贷款。
客户向证券公司提出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签订股票质押协议。
双方在协议中确定贷款金额、质押物品、利率、还款期限等各项条款,并签署协议。
3. 质押物评估。
证券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以保证证券公司在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障。
4. 贷款发放。
证券公司根据双方协议,将贷款金额划入客户账户。
5. 还款。
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还款。
6. 解除质押。
当客户偿还完毕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后,协议中约定的股票质押即可解除。
7. 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会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质押物的价值进行风险控制,以尽可能规避风险。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流程严谨,操作规范,为客户提供了一种快速获得资金的渠道,同时也为证券公司提供了一种风险可控、利润可观的业务。
- 1 -。
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

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股票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获取贷款或履行其他债务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股票质押具有灵活性高、融资成本低等优势,对于企业和个人融资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明确股票质押交易的流程和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了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
一、股票质押登记流程1. 质权人申请登记质权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提供质押合同、质押登记申请书、股票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登记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质押物与合同的一致性,以及质押人的资质等。
2. 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机构对质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质押物的核实、质权人的资质、合同的合法性等进行验证。
同时,还需核对质押物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纠纷,以及是否有其他登记权益人等。
3. 登记机构公告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会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示质押登记信息,包括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押期限、质权人与质押人的身份等内容。
4. 登记机构登记在公示期满后,质押登记正式办理。
登记机构将质押权利登记在相应的股权登记册上,并颁发《股票质押登记证明》给质权人,确认其对质押股权的优先权和权益。
二、股票质押登记的要求1. 合法合规质押登记需确保质权人和质押人的身份合法合规,质押合同应合法、有效。
质押物所属企业应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且股份所属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益。
2. 质押比例限制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对质押比例进行了限制。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股权登记机构可能对质押比例进行限制,以控制风险的扩散。
3. 财产权益保护质权人进行股票质押登记后,其质押股权具备优先受偿权,但质权人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如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质押股权等。
登记机构会对质押股权的变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质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4. 监管机构的监督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关的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对质押登记实施进行监督,严格审核质权人的资质和质押物的合法性,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五条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失败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方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
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0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要点如下: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
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否则申请不被受理。
2.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
3.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必须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报盘。
4.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特此通知
2001年11月2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工作,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公司股
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股票质押登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营的流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票”)向商业银行作出质押所办理的股份登记工作。
第三条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具备《证券公司股
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
第四条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票,必须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条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申请:
1.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份,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
3.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或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
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20%。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以及在本公司开设相应的资金结算帐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申请函(以法人名义出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有关批复文件或许可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席位费为20万元人民币,由商业银行在申请时一次性向深交所交纳。
席位一经设立不得退回,但经深交所批准可以转让。
第九条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用于保管和处置质押股票,以及与质押股票相关的配股认购等,商业银行不得将该席位用于自行买卖证券等其他用途。
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资金结算帐户,应当向本公司提交法人结算协议并指定资金结算帐号。
第十一条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资金结算实行法人结算制度,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一个特别席位作为主结算席位。
第十二条每一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缴纳结算基准保证金10万元。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须保证质押股票为自营股票,不存在权属争议。
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证股票质押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质押股票是否冻结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商定。
未冻结的质押股票可以在特别席位直接卖出,冻结的质押股票必须经本公司解冻后方可卖出。
质押股票的权益,分派到特别席位。
选择冻结的质押股票,红股及认购的配股一并冻结。
第十五条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
办
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第十六条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为综合类
券商的批文,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
2.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股票质押贷款合同》后,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
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
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码、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
银行特别席位代码、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数据接口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
3.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4.本公司将确认质押的股票从证券公司的托管席位转至银行的特别席位。
第十七条股票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500万股以下(含500万股)按质
押股票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超过500万股部分按质押股票面值的万分之一收取。
本公
司从证券公司的清算头寸中扣减。
第十八条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完成后,商业银行可向本公司申领《证券公司股
票质押确认书》。
第十九条办理解除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同一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
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码、解除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特别席位代码、解除质押委托
业务类别等(数据接口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
2.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3.本公司将确认解除质押的股票从商业银行的特别席位转至证券公司的席位。
4.冻结的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登记后,自动解冻。
第二十条办理股票解除质押登记业务不收费。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