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资金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融出方包含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公司根据与融入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约定,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清算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证券冻结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清算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作为融出方时,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备付金账户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均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上述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融出方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金交收账户由托管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融入方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账户 (1)第三章登记 (4)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4)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9)第三节权益分派 (11)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11)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13)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概述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一、证券账户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标准券额度。
二、专用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应当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附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单一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结算明细文件 JSMX-A (1 )
➢文件内容:包含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 押式回购所有成交记录的清算交收明细和处 理结果
➢QSBZ(清算标志):
“991”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清算
“992” 股票质押式回购购回交易清算
“993” 股票质押式回购补充质押清算
➢如后续司法机关仍需要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股份进行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 法协助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3、购回交易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 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 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处理依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 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 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清算与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概述
➢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购回交易三类业务类型,涉及 资金清算交收
➢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 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 的证券一并质押
➢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 等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9、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 违约处置卖出当日,证券公司应在确认成交数量后, 于当日9:00——15: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质押可卖出”的证券卖出信息
➢补充质押需全部解除的,可通过购回交易(购回 交易金额填“0”)完成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6

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6‟89号)各结算参与机构:为加强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回购资格准入标准,提高折扣系数取值标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我公司对《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优化债券类产品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包括:(1)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标准整体下调;(2)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依据不再包括担保因素,而是仅根据主体和债项评级;(3)对应不同主体和债项评级组合,将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分档由四档扩大为六档;(4)不再区分上市时和上市后折扣系数;(5)明确规定可交换债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同可转债一致。
2、梳理调整相关条款的顺序和结构,分别集中规定各类回购质押品资格条件、不同质押品折扣系数取值标准以及质押品资格与折扣系数动态调整相关事项。
3、鉴于市场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删除原信用债券开展回购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资格条件。
4、完善根据风险状况对质押品回购资格或折扣系数进行灵活调整的机制,包括:(1)折扣系数取值为第一档至第五档的信用债券,若评级展望被调整至负面且仍符合回购资格的,折扣系数取值下调0.05;(2)增设一条规定发生违约情形的,我公司有权对相关问题债券折扣系数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3)增设一条规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存在缺陷的,我公司有权对其折扣系数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4)增设一条规定针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发现评级机构具体评级业务开展中存在违规情况的,我公司有权对相关问题债券折扣系数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5)新增规定我公司有权按照内部信用评估结果对相关质押券折扣系数进行调整或取消其回购资格。
5、根据原《指引》发布后债券市场发展变化及相关通知规定补充部分条款,包括:(1)新增第四条,规定信用债券主体评级按照“孰低原则”确定;(2)在可开展回购业务的信用债种类中增加可交换公司债券。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概述与流程

主要业务环节——客户适当性管理
客户准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在中等承受能力及以上;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客户持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经公司核查确认。资信记录良好,没有重大违约记录;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资金的用途须合法、合规;监管部门、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已质押标的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吸收合并和要约收购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主要业务环节— 特殊情形处理
质押标的证券或客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客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处理:待购回期间,客户质押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的,客户须在冻结后三个交易日内通过质押标的证券替换或及时消除冻结原因解除标的证券的冻结状态等方式恢复已质押标的证券的正常状态,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待购回期间,客户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无法提前购回的,双方协商进行场外结算。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已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如标的证券为深圳证券市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公司不再进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开户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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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二章账户第三章质押登记第四章清算和交收第五章违约处置和终止购回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的申报管理第七章协助执法第八章查询第九章收费标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A股证券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使用托管机构在我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物的保管和处置,不得用于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第八条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指交易日,下同)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转入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第九条为了便于质押物的管理,本公司对申报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的每笔证券进行冻结,并生成冻结序号。
T日日终,本公司将该冻结序号发送证券公司。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本公司生成相应的质押业务编号。
T日日终,本公司将该质押业务编号发送证券公司。
第十条本公司根据初始交易指令申报的“质权人类型”进行质权人信息登记。
(1)当证券公司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1,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2)当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2,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3)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3,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4)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4或5。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4的,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质权人类型申报为5的,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5)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6或7。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6的,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质权人类型申报为7的,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融出方证券账户性质等信息,对申报的质权人类型进行检查比对,不符合的,做失败处理。
第十一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入方的申请申报补充质押指令,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补充质押指令,在T日收市后将相应证券转入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补充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待购回期间,融出方可以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出方的申请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解除部分标的证券的质押既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解除质押,也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证券解除质押。
相应证券于T日收市后从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对于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延期购回的,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购回交易指令,于T日收市后对融入方已质押的证券和融入方的资金进行检查,并于资金交收成功后,将质押的相应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对于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购回交易等,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初始交易合同序号,与初始交易进行关联与合并管理。
第二节权益的处理第十五条质押期间产生的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证券孳息,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十六条在购回交易时,现金红利孳息将一并解除质押并划转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待购回期间,可通过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对应于相关冻结序号下的全部红利孳息予以解除质押。
以下情况下的部分解除质押指令,相应冻结序号下的现金红利孳息将全部予以解除质押登记:(1)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某一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为零或为对应冻结序号下的全部红利孳息;(2)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某一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证券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为对应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3)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零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为某一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
申报指令中解除红利金额不为零,也不为相关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时,为无效指令,做失败处理。
上述冻结序号与部分解除质押指令中申报的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相关联。
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查询已质押证券及相应冻结序号下现金红利金额。
本公司每日通过D-COM下发的综合数据服务库(SJSFW.DBF),向证券公司提供当日流通股及限售股的存量质押明细,含质押后产生的现金红利孳息。
详细数据接口说明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
第十七条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权益并需行使该权益的,证券公司应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使用部分解除质押指令,申报将该部分配股权证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
转出后,融入方按现有程序行使配股权。
配股所得证券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不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十八条质押期间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而需行使该权益的,融入方需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融入方交易单元申报行使增发权益。
融入方行使增发权益所得股份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上,不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第一节清算第十九条本公司在T日11:30、14:30、15:05及15:30后,根据深交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成交数据,分别对各结算参与人当日11:30前、14:30前、15:00前及全天的交易逐笔计算其应收应付资金和应质押及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额,并在清算完成后发送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在T日日间发送的三次清算数据,仅供结算参与人办理资金结算时参考,不作为结算参与人交收的最终依据;T日日终发送的清算数据为结算参与人当日交收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条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进行清算:对于每笔初始交易: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质押登记费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初始交易应付金额=交易经手费对于每笔补充质押:融入方应付金额=补充质押登记费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补充标的证券成交数量对于每笔部分解除质押: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成交数量融入方应解除现金红利金额=部分解除质押现金红利成交金额对于每笔购回交易: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与该笔初始交易合同关联的所有剩余质押证券数量融入方应解除现金红利金额=与该笔初始交易合同关联的所有剩余现金红利金额第二十一条对于每笔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本公司分别计算融入方交易单元和融出方交易单元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应收应付资金。
本公司对每个结算参与人账户下每笔交易清算结果不做轧差,有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在T日16:00前保证有足额资金用于所有应付资金的交收。
第二节交收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使用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结算系统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交收,通过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或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完成证券交收。
第二十三条 T日16︰00,本公司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回购交易,交易双方资金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资金由融出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标的证券从融入方交易单元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对于购回交易,应付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资金由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融出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交易,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或者可用标的证券不足的,本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标的证券质押。
第二十四条T日日终,本公司将交收结果发送各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五条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自行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本公司无关。
第五章违约处置和终止购回第二十七条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需通过交易系统处置无限售条件质押标的证券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一)T日12:00前证券公司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栏目向深交所提交经盖章的违约处置申请,并电话通知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指定业务联系人。
申请材料齐备的,深交所T+1日12:00前通过传真方式通知本公司客户服务部。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收到深交所通知后,对拟处置的股份进行可卖出处理操作。
(三)T+2日起,证券公司可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上卖出相关股份。
(四)证券公司因融入方违约而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处置的,应当于处置应得资金到账日将处置应得资金划至融出方资金账户,优先偿还融出方。
对于证券公司结算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自行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于中国结算或托管行结算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需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中国结算或托管行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违约处置时,现金红利孳息全部划转至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由证券公司按照前述方式,将现金红利孳息划至相应融出方账户。
(六)偿还完毕后,处置所得资金如有剩余的,证券公司可通过D-COM系统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返还融入方。
(七)违约处置后,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送股如有剩余的,由质权人向本公司查询相关信息,证券公司凭质权人查询结果,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解除剩余标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深交所通知本公司客户服务部,客户服务部将剩余证券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