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穗建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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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1日印发
各有关单位:
自从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法规、规范出台以来,我市逐步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有关节能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和落实,成效逐步显现。但是,在施工阶段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未能得到很好落实,成效不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意识,加大落实建筑节能工作力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索引号:GZ15062009037886
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
发布机构: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9年8月21日
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穗建质[2009]985号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节能监管通知
穗建质[2009]9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在节能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的节能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施工现场要有齐备的建筑节能有关资料,包括: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以及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等文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并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同时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穗科创〔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科创〔2016〕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的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支撑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现将《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6年6月13日(联系人:何国钧,电话:83124052)附件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支撑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入选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政策制定、科技评估、科技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专家进行信用认定、核实、评价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创委)负责专家信用的认定、核实、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信用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系统、合理有效;尊重规律、鼓励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专家信用档案包括专家基础信息、专家在科技咨询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用等级等内容。
专家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维护管理依托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系统”)运行,专家可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专家信用档案。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应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
第六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
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活动:(一)建筑节能规划的制定;(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三)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四)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五)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八)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九)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十)建筑节能公益性宣传、教育与培训、表彰奖励;(十一)其他建筑节能相关支出。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精华版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返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采暖或空调的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适用原则】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和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行业组织职责】建筑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广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个人档案的建立、使用、年度考核、年审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第三条交易中心不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分优秀、胜任、不胜任(考核标准详见附表),考核情况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评标专家年审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条评标专家每年进行1次考核,每两年进行1次年审,聘期为2年。
第五条评标专家劳务费纳入交易中心统收统付管理,依据《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指引》按周期结算,并自动划入专家本人帐户。
第六条交易中心建立单项工程评标专家评标情况评价制度。
每项工程评标结束后,交易中心评标见证人员及招标人如实评价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该评价纳入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享有权利同时应认真履行义务,有责任支持和配合评标工作和培训年审工作。
评标专家如有不良行为,将作相应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保持和交易中心的联络,保证联络电话的畅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知会交易中心,确保准确回避及有效联络。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重视评标工作,接到评标通知时应积极参加,已承诺参加评标工作的必须准时出席,不得无故迟到;如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评标工作,必须至少在评标集合时间前2小时向交易中心请假。
如因故不能参加某一时段的评标工作,应提前向交易中心办理请假手续。
评标过程不得擅离评标现场,以确保评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评标间隔期为5天。
第十一条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在同一项目评标时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二条外单位借用评标专家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后,方能进行专家抽取。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穗发改规字〔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7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港务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各电力、燃气和油品生产供应企业、各重点用能单位:为做好我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我委制定了《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2月25日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广州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提高组织能源监测工作的有效性,保障能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健全能源监测体系,做好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能源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按照不重不漏、重点突出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能源监测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能源监测,是指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为基础,对广州市能源开发、生产、加工转换、输送、贸易、储存、消费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开展能源监测监督管理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能源监测活动的各个相关主体,包括市、区能源和节能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能源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能源监测对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能源监测对象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从事能源生产、经营的能源企业及重点用能单位、大型公共建筑。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2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12年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单位起草了《规定》。
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2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号码:83123286;
4.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143号令)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规定,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现将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我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
凡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设计文件有明确建筑节能要求的,具备该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条件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监字[2001]068号)要求,对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和建筑设备安装两部分分别组织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后分别报送土建和设备监督部门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相关表格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八。
三、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并通知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妥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并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并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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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墙建函[2006]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现《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充分发挥建筑节能技术人员的参谋、咨询、服务作用,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节能方案技术论证和解决专业难点问题,使建筑节能专家运行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建筑节能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二条建筑节能专家的条件:
(一)具有建筑节能相关工程技术或建筑材料领域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建筑节能政策和技术工作;
(三)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的贡献和影响;
(四)热爱并愿意从事建筑节能工作,有高度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专家入选建筑节能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及管理部门审定的方式。
单位推荐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录用的人员颁发专家工作证书。
第六条建筑节能专家一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市建筑节能办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入选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工作的,停止担任建筑节能专家资格,并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建筑节能专家受市建筑节能办委托,协助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普及宣传建筑节能知识,配合建筑节能培训工作;
(三)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参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评审和节能建筑、科研项目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五)参与建筑节能政策的调研和草拟,技术方案的审查,研究解决技术上难点问题;
(六)收集和反馈建筑节能工作信息和建议;
第八条建筑节能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聘请,担任项目评审成员;
(二)依法对建筑节能相关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及相关技术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有偿服务者,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建筑节能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建筑节能办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遵守本办法,维护建筑节能专家库的声誉和权益;
(三)对所评审项目有相连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建筑节能专家实行在职工作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参加建筑节能工作相关的统一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专家有退库的自由,退库应采取书面形式。
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相关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建筑节能专家库专家人数不得低于30人(其中墙改专业5名,再生能源应用专业5人),分建筑学、建筑物理、建筑材料、暖通、再生资源专业,在对项目评审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在专家库中抽调5-7名专家。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低于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专家授课费用不低于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节能专家库运行经费来源:
(一)墙材革新专项基金中申请的年度专项经费;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三)企业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