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公平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012司法考试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度抽象的、最⼀般的民事⾏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法的⽬的和⽅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是民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总的指导思想。
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在我国现⾏的民事⽴法中,承认的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意思⾃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原则、禁⽌权利滥⽤、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项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2)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任何⼈没有特权。
⽽且不论什么⾝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3)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平等。
现代社会,随着在⽣活、⽣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益⾼涨,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竞赛结果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管辖”。
故有: 1.⾮经他⽅同意不得为他⽅设定义务。
2.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
(⼆)⾃愿原则 ⾃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治原则。
所谓⾃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由地基于其意志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汇总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5.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 法规。 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 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主要是指民事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维护国家社会一般 利益及道德的重要准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 断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的体现: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 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等价有偿原则)
二、民法基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亦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 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 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强调民事主体享 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2.自愿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基于其自身的意志 独立自由的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以平等原则的存在为前提。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 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 更或解除的自由、方式自由以及争议解决 方式的自由等。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力。
掌握考试内容大纲民法概述,民法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合同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婚姻家庭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夫妻关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民事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2)民事法律(3)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2.习惯(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民法考点总结

第四章 民法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 2 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4)由人民法院宣告(3 个月)。
3. 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人代管。 4.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五)宣告死亡 1.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 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 4 年;意外事件为 2 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 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由人民法院宣告(1 年、3 个月)。 (5)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 效力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在以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 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4. 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
C. 债务无效,不需要偿还
D. 由王某与其父母共同承担
6.(多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民法总则的确立也是开启了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也通过民法总则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调整民事关系的意义是很重大的。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二、民法总则有何意义?(一)开启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拆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来,《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原则”,这是与民事活动的实践相适应的,比如赠与关系就不等价有偿的。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1)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诚实信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因为诚实信用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当出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可以使用此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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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原则中公平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
首先,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可与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转移和抛弃。
从本质上看,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
当然,当事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限制的自由。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我国民法在确立自愿原则的同时,也要求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达到微观搞活与宏观控制的协调一致,避免和克服市场的消极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其次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公平的观念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公平原则也是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及复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特别是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更应该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共批噢能够和正义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内容具体表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与他人;(3)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种见利忘义、参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的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我国民法确定这一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原则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司法审判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法律规定不足时,司法审判人员可以从民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的处理民事纠纷。
此外,在合同、遗嘱规定不清楚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正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