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就业政策第四条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升学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基本政策:1、对于非定向招生的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2、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如有工作岗位需求,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3、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或托管部门。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管理办法一、引言现代社会中,高校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是社会的未来,是国家财富的希望。
然而,当前并不是所有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够顺利地找到工作。
一部分困难群体甚至连最基本的生计都难以维持。
因此,为了帮助这些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并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我们特别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毕业生基层就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基层就业机会和管理服务,以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其在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 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2)根据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和能力要求,向其提供短期和长期工作岗位。
(3)建立全方位的服务体系,提供就业咨询、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服务。
(4)鼓励创业,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毕业生基层就业服务内容1. 就业服务(1)提供岗位信息,向毕业生推荐合适的岗位。
(2)制定和实施就业创业指导计划,为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技能等方面的帮助。
(3)开展行业信息调查,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前景的分析和预测。
(4)制定就业政策、法规等相关文件。
2. 管理服务(1)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及学习记录的保存和查询服务。
(2)管理毕业生就业信息,定期反馈就业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服务内容。
(3)提供就业保障,对在基层单位任职的毕业生进行职业培训、工作指导和服务。
(4)鼓励并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扶贫、助学、助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安置和评价1. 安置(1)基层单位根据需求和能力要求,安排毕业生就业。
(2)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重点安置。
(3)基层单位对接家庭困难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建议安排至本县(市、区)企事业单位或公共机构就业。
2. 评价(1)基层单位对毕业生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业绩成果等进行实时评价。
(2)基层单位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以激励其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综合素质。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高校毕业生考核管理办法

上虞市到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到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以下称大学生“村官”)任职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考核管理,努力实现大学生“村官"考核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市大学生“村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村官”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组织考评与群众测评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考核工作由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第四条大学生“村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由乡镇、街道与选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五条大学生“村官”的考核要以大学生“村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学,考核内容主要对大学生“村官”执行例会交流制、村官日记制、工作汇报制、学习培训制、结对帮扶制等“五项”制度,争当社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基服务员、科学决策参谋员、矛盾纠纷调解员、远程教育操作员、档案资料管理员、对外宣传推介员、乡风文明倡导员、文体活动组织员等“十大员”,以及履行岗位职责、配合中心工作等情况,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六条大学生“村官"要“岗位在村、工作在村",做到专职专用。
乡镇、街道及其他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长期借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性借用或挂职锻炼的,须征得村党组织同意,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工作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对经乡镇、街道审批同意,正在实施创业的大学生村官,在创业扶持期内按照《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doc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学校正常就业工作秩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继续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原则进行。
第三条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平等就业、自主择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要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放在长期协调发展的突出地位,始终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坚持以就业指导、拓展就业市场为重点,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保障,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五条各学院应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科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充分挖掘就业信息,结合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市场。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始终坚持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原则,营造廉洁、公平、规范、健康的就业环境。
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的需求,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充实就业指导内容,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系列讲座、专题报告会、网上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上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
从新生入学开始,结合不同年级同学的需要,加强形势、政策的宣传,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生涯教育。
坚持全程化、专业化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和管理,提高毕业生公平就业的水平和质量,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国高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和管理。
三、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原则。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当基于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强制或变相强制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信息公开原则。
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并保障毕业生对就业信息的知情权。
(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原则。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签订机构及程序(一)签订机构。
由所在学校安排专人负责,由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签订程序。
用人单位向学校提出用人需求,学校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根据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和能力力推荐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商定用人意向、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和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就业协议书。
签订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招聘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书,提供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2、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毕业生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协议。
3、毕业生应当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认真核实用人单位的资质与实力,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签订就业协议书。
4、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当有一名完全知情的第三方在场见证。
五、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一)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毕业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专业等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的名称、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
3、毕业生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高校毕业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管理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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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引进、培养、使用工作,为集团公司裂变发展服务,促进人才快速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系指通过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对人才的使用和储备需求情况,每年七月底前制定次年的高校毕业生需求计划,对拟招收毕业生的专业、层次、待遇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冀中能源集团备案。
第五条招收引进高校毕业生,主要通过举办校园专场招聘会、参加双向选择会,以及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毕业生到集团公司进行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确定招聘引进的高校毕业生,集团公司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协议书应明确违约责任及特别约定事项。
第三章报到与分配
第七条高校毕业生实行统一报到、统一体检、统一分配。
第八条集团公司制定统一报到时间,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党(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等相关手续,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到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排毕业生统一进行入职体检。
毕业生报到后,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体检合格的即可入职;体检不合格的须按医院要求进行治疗,半年内再次体检合格的可以入职,仍不合格的则解除就业协议。
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集团公司实行毕业生统一分配。
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结合毕业生的专业、生源、学习成绩、综合能力,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个人成才的原则,统筹考虑,统一安排。
对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并由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和急需人才,分配去向由双方协商。
第四章见习期
第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实行见习期管理,时间为半年。
第十三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应尽快了解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规章制度、企业文化情况,熟悉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初步培养严谨细致、吃苦耐劳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执行到位的工作作风。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制定毕业生见习计划,内容包括入职教育、劳动实习和对口专业实习三部分。
第十五条入职教育。
时间为十天。
由各单位组织进行企业概况、思想政治、安全教育、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讲解;召开毕业生座谈会,宣讲企业发展形势,往届毕业生介绍成长经验,并解答毕业生提出的问题;安排到地面部门和井下现场进行参观。
第十六条劳动实习。
时间为二十天。
由各单位组织安排毕业生到相关操作岗位进行劳动锻炼,与工人同劳动,增强对生产一线的认识和体会,培养不怕吃苦的精神。
第十七条对口专业实习。
时间为五个月。
由各单位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和工作需要,安排毕业生到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基层区队和专业部门进行轮岗实习,并到同一个单位和部门的不同班组和岗位进行锻炼,了解、熟悉和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业务工作流程,为承担工作任务做好必要的知识技能准备。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抓毕业生见习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
各单位均应采取一对一指导的方式指定导师对毕业生在见习期的各个阶段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毕业生见习期间执行见习期工资。
第二十条博士和硕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参加入职教育。
第五章转正
第二十一条本科和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表》并转正。
本科毕业生列入管理人员序列,大专毕业生列入操作人员序列。
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延长三个月见习期,再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正,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转正后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第二十三条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参加入职教育后经鉴定合格列入管理人员序列,不合格的参加二十天劳动实习,再次鉴定合格可以列入管理人员序列,仍不合格的解除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企业执行向煤矿主体专业(采矿、通风、地质、机电)岗位倾斜、向生产一线岗位倾斜的工资福利政策。
第二十五条列入专业计划的毕业生,煤矿主体专业从事煤炭生产一线生产技术工作的,在完成正常出勤、胜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下同),履行招聘程序的,兑现承诺工资待遇,并执行安家费政策;未列入专业计划及列入专业计划未履行招聘程序的,工资待遇按各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安家费分两次发放,毕业生见习期结束一个月内发放标准的一半,工作满三年后一个月内发放另一半。
未满劳动合同规定工作年限调出的,须全额返还安家费。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报到一个月内即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应负担部分。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提出落户要求的,由毕业生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负责帮助办理落户事宜。
第三十条博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可初聘为中级职称;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为中级职称;本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助理级职称;大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员级职称、再两年后聘为助理级职称,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后经考核合格直接初聘为助理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凡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毕业生,均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集团公司职改办审核后上报*****集团核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合理安排毕业生休息时间,探亲假和年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企业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单身宿舍,并配备电视机和网线。
第三十四条企业充分利用冀中能源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两院两站四中心”,以及与中国矿业大学等高等院校签订的战略联盟协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各种在职培训和知识讲座,帮助毕业生开阔视野和了解掌握煤炭科学技术发展方向。
鼓
励毕业生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费用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提供宽阔的锻炼平台和通畅的成才通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早日成才。
第七章大学生采煤队
第三十六条为减轻职工劳动强度,实现安全高效生产,顺应采煤方式综采自动化趋势,集团公司组建并推广高素质人才、高科技装备、高标准管理、高效率团队相结合的大学生采煤队。
第三十七条大学生采煤队成员从掌握专业技能、富有人生追求、把井下一线作为成长起点的优秀毕业生中挑选产生,由相关专业的硕士、本科和大专毕业生组成。
第三十八条大学生采煤队实行“二帮一”或“一帮一”导师带徒制度。
每名成员配备重点传授专业理论知识的技术老师和重点传授实际操作技能的操作老师,并签订师徒合同。
第三十九条对大学生采煤队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第四十条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新党员向大学生采煤队倾斜。
第四十一条企业为进入大学生采煤队的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更为宽阔的锻炼平台和更为通畅的成才通道,在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方面向大学生采煤队倾斜。
表现良好的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即可提拔到区科级管理岗位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二条进入大学生采煤队的大专毕业生,表现良好的可以由操作人员转为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建立大学生采煤队人员流动机制。
将大学生采煤队作为优秀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孵化基地,每年向外输送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再招录新的大学生进来,形成人才的良性流动机制。
第四十四条建立大学生采煤队人员淘汰机制。
对极个别工作消极、不称职、不适合在大学生采煤队工作的人员给予调换岗位。
第四十五条凡组建大学生采煤队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大学生采煤队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工资福利待遇、职业生涯规划、职务晋升路径等项规定。
第八章表彰
第四十六条每年八月份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工作评比表彰,对一年来涌现出来的优秀毕业生、优秀导师和毕业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结合实际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