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案例
城管影响中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城管执法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滥用职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
本文将以某市城管暴力执法案为例,探讨城管执法对法律的影响。
二、案例经过2018年5月,某市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一家涉嫌占道经营的小商贩进行查处。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采取强制手段,强行将商贩的摊位拆除,并导致商贩受伤。
事件发生后,商贩及其家属对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并向上级部门投诉。
经调查,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也未告知商贩执法依据,存在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城管部门对涉事队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对商贩进行了赔偿。
三、案例分析1.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城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对城管执法提出了严格要求。
2.城管执法中的法律问题(1)暴力执法: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强行拆除商贩摊位,并导致商贩受伤。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2)滥用职权: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也未告知商贩执法依据。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规定。
(3)程序违法:城管执法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执法行为无效。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3.城管执法对法律的影响(1)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城管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降低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城管执法案件处置具体案例

城管执法案件处置具体案例在我们这儿有一条挺热闹的老街,每天人来人往的。
有个李大爷,他就在街边摆了个小吃摊,卖那种特别香的煎饼果子。
李大爷的煎饼果子确实好吃,所以生意还挺不错的。
可是呢,他这个小吃摊是直接摆在人行道上的,这就造成了很大的问题。
路人走着走着,突然就被这个小吃摊挡住了路,只能走到机动车道上去,特别危险。
而且那些煎饼果子的酱料啊,有时候还会滴在地上,弄得人行道脏兮兮的。
我们的城管队员小张就接到了群众的举报,说这个地方有人占道经营,影响大家出行了。
小张呢,就带着他那阳光般的笑容来到了李大爷的小吃摊前。
小张说:“李大爷,您这煎饼果子的香味儿都把半条街的人都吸引过来啦,不过您这摊子摆在这儿可有点不合适啊,您看这行人走路都不方便了。
”李大爷一听就有点不乐意了,说:“小伙子,我在这儿摆了好些年了,大家都习惯在这儿买我的煎饼果子了,我不摆在这儿,我去哪儿啊?”小张还是很耐心,他说:“大爷,我知道您不容易,但是您这占道经营是违反规定的呀。
您看,要是大家都像您这样把摊子摆在路上,这街还不得乱成一锅粥啦。
咱得想个办法既让您能继续卖您的美味煎饼,又不影响大家走路。
”李大爷皱着眉头想了想,说:“那你说咋办呢?”小张脑子一转,说:“大爷,您看这样行不行。
离这儿不远的那个菜市场门口啊,有一片专门划出来给小摊贩摆摊的地方,人流量也不小,而且还不影响交通。
您要是搬到那儿去,多好啊。
”李大爷有点犹豫:“那地方能有这儿的生意好吗?”小张笑着说:“大爷,您这手艺,到哪儿都是招牌啊。
再说了,您在这儿占道经营,要是被罚款了,那多不划算啊。
到那边去,安安稳稳地做买卖,大家都方便。
”李大爷琢磨了一会儿,觉得小张说的有道理,就同意搬到菜市场门口去。
小张还帮着李大爷把他的小吃摊搬到了新的地方。
没过多久,李大爷发现新地方的生意也挺不错的,而且周围也更整洁有序了。
周围的居民也很高兴,因为人行道又畅通无阻了。
这事儿啊,就这么圆满地解决了。
在市区的一条主干道上,有一家小商店。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警钟长鸣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
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
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
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
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
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
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
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
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
”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
城管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城管法律法规。
某市城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查处了一起违规占道经营案件,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2021年5月,某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位于市区某繁华路段的摊贩占道经营,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接到举报后,城管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路段的摊贩张某,自2021年4月起,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售卖小吃。
张某的摊位位于道路中央,占用了约3米宽的道路空间,严重影响了该路段的交通秩序。
此外,张某的摊位周围环境脏乱,对周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三、执法过程1. 调查取证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张某的摊位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详细记录了张某的违法行为及现场情况。
同时,执法人员对周边市民进行了询问,了解其对张某占道经营行为的看法。
3. 下达《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城管执法局向张某下达了《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
4. 调解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整改。
5. 执行行政处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局对张某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张某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2)对张某占道经营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3)对张某的摊位进行清理,恢复道路通行。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城管执法局对张某的处罚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城管执法事迹材料

城管执法事迹材料一、事迹材料:某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自从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市民的生活环境。
以下是一些城管执法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拆违行动2019年,某城市的城管部门接到市政府的任务,要求对一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这处违法建筑位于居民区内,不仅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存在安全隐患。
城管部门在拆违行动中发现,该违法建筑所在的地块是一家私人企业所有,而且该企业拒绝配合城管部门的拆迁行动。
面对企业的抵抗,城管部门采取了多方面的应对措施,包括政府法律团队的介入和与企业方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最终解决了拆违问题,并进行了彻底的拆除工作。
通过这次拆违行动,城管部门不仅恢复了居民们的生活环境,也展示了城管执法的决心和能力。
案例二:环境整治行动某城市的城管部门在一次环境整治行动中发现,某商业区存在乱丢垃圾、占道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市民的出行。
城管部门迅速组织了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对商业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和处罚。
整治行动期间,城管部门与商户进行了广泛宣传和教育,向其解释了整改的重要性和法律法规的依据。
同时,城管部门还加强了巡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查,并及时进行处罚。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商业区的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市民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提升。
案例三:矛盾调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城管部门经常会面临各种矛盾和纠纷,需要通过调解来解决。
某城市的城管部门接到一起涉及市民投诉和商户利益的矛盾案件。
案件中,一家商户在违规占用道路经营,而市民认为其影响了交通和市容。
城管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听取了商户和市民的意见。
通过多次协商和沟通,城管部门成功地解决了纠纷,商户同意按照规定进行经营,市民也对城管部门的工作表示了认可。
二、分析:城市管理是保障市民生活环境和维护城市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处理各种复杂的问题和矛盾,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体现了城管部门在拆违行动、环境整治和矛盾调处方面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效果。
城管一事不再罚原则案例

城管一事不再罚原则案例
案例一:文明劝导
城管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有市民在公共场所乱丢垃圾。
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城管人员选择采取文明劝导的方式,对市民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其乱丢垃圾的危害,并引导其使用公共垃圾桶。
通过该方式,城管人员传达了文明社会的理念,提升了市民的环保意识,达到了以管为治的效果。
案例二:责令整改
城管人员在街头发现一小摊贩占用了道路,妨碍了交通和市容。
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城管人员并未立即给予罚款,而是责令整改。
他们与小摊贩进行了交流,了解了其生计和经济状况,然后协调了一个符合规定的摊位,并向该小摊贩提供了相关政策和经营技巧的培训。
通过这种方式,城管人员解决了小摊贩的生计问题,同时也改善了城市环境。
案例三:调解协商
城管人员在监督市场经营秩序的过程中,发现有商家一直在市区占用大量街面,并且他们已经收到了多次通知和警告。
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城管人员决定采取调解协商的方式。
他们邀请商家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座谈,了解了商家的经营难题和困境。
通过双方的沟通交流,最终商家同意将摊位迁至指定场地,并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对他们的扶持。
通过此次调解协商,既解决了商家的经营问题,也避免了对商家的罚款。
案例四:无罚款监管
综上所述,城管一事不再罚原则案例表明,在城市管理执法中,通过采取文明劝导、责令整改、调解协商以及无罚款监管等方式,有效解决了违法行为,并提升了城市管理的效率和社会的和谐。
这一原则的实施,凸显了在城市管理中注重人民利益和综合考虑的重要性,为城市管理提供了可行的新思路和方法。
关于城管的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5月,李某在自家小区门口摆摊售卖自产蔬菜,因其摊位摆放整齐、价格合理,深受周边居民喜爱。
然而,2010年6月某日,某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李某的摊位占用了公共道路,影响了交通秩序,遂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了其摊位上的蔬菜及工具,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李某不服处罚,认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事实错误,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判决城管局撤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 城管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 城管局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三、案件审理1. 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法院审理认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违法:(1)执法人员在执法前未向李某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李某有权要求检查其证件。
(2)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询问,未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2. 城管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法院审理认为,城管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存在以下问题:(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向李某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李某有权要求检查其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询问,未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城管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3. 城管局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警钟长鸣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
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
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
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
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
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
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
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
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
”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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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赵英明)市城管警察支队今天宣布,今年城管警察共有效制止妨碍执行公务行为910余起、1900余人次,刑事拘留2人,劳动教养1人,治安处罚30人(其中治安拘留8人、治安罚款13人、治安警告9人)。
城管警察支队同时公布今年城市管理十大案例:
一、无证三轮车主辱骂执法队员
1月18日上午10时,槐荫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七中队在经十路儿童医院附近,发现慢车道上有两辆带篷机动三轮车无证经营且乱停乱放,依法对其清理时,两车主史涛、史雨辱骂执法队员,被分别治安拘留7天。
二、占道烟花摊业户拒不服从管理
1月22日,历城区城管执法人员在全福立交桥路东,发现一卖烟花爆竹的业户违章占道经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对其清理时,业户陈长生拿起铁锨打伤执法队员头部,被治安拘留3天。
三、奶行打工人员妨碍执法
1月26日12时,市中区城管执法队员发现梁庄大街一家奶行违章占道经营,依法对其占道经营物品没收时,奶行打工人员于福明强行冲上执法车抢夺被没收物品,随后又站在执法车前阻止车辆通行,被罚款200元。
四、占道摊贩打掉执法队员眼镜
3月14日16时,槐荫区城管执法队员在省立医院附近发现一占道卖水果的摊贩。
依法对其清理时,摊主韩智斌动手打掉一名执法队员的眼镜,被治安拘留3天。
五、烤肠摊摊主躺在警车前撒泼
3月24日12时,历下城管人员和警察在东门小商品市场西侧清理一卖烤肠摊位时,摊主程善芳谩骂、推搡执法队员和民警,用左拳将一名民警左脸颊打肿,随后在警车前撒泼,引起百人围观,被治安拘留7天。
六、快餐馆老板及雇员妨碍执行公务
4月6日8时,槐荫区城管执法局营市街中队在经六路延长线,发现“金金”快餐馆占道经营,违章摆放广告牌。
对其整治时,老板刘淑香及其雇员张明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被分别罚款200元。
七、烧烤摊女业主谩骂执法队员
5月13日晚,历下区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千佛山西路一业户在店外经营烧烤,占据人行道,污染周边环境。
依法暂扣其经营工具时,女业主汤广红抢夺经营工
具,谩骂、推搡执法队员,抓住执法车不让离开,撕扯、脚踢民警,咬伤一民警大拇指,造成大量群众围观,被治安拘留7天。
八、服饰店店主严重阻挠执法
9月22日下午3时,槐荫城管执法队员依法查处南辛庄27号“贵兰服饰”店违章经营时,店主李永水辱骂执法队员,严重阻挠执法,被治安拘留3天。
九、群体抗法煽动群众
11月28日,历下区城管执法队员在中心医院门前清理违章占道经营时,摊主陈允刚及其亲属、朋友陈允芳、李爱凤、陈允方、杨兴帮5人谩骂撕扯执法队员,躺在执法车前阻止车辆行驶,并煽动群众,造成二三百人围观。
鉴于事后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接受公安机关处罚,赔偿损失,并向执法人员道歉。
这5人被分别罚款200元。
十、两名办假证人员分别被劳动教养和刑事拘留
11月1日15时,大学生曲某、张某与1名制贩假证犯罪嫌疑人交易后被抓获。
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城管警察第二天埋伏在影山小区,上午10时抓获1名正在交易的犯罪嫌疑人。
接着在小区内一居民楼2单元303室,抓获另1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假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边境出入证、禁区通行证等一宗,赃款10304.80元,信用卡和存折各1张。
犯罪嫌疑人是彭凯丰(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走马镇大塘村人)和其妻周彩霞(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走马镇大塘村人)。
最终,天桥公安分局依法劳动教养1人,刑拘后取保候审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