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5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店(就餐场所、宴会厅)、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茶座、各种活动中心;(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文化娱乐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火车、飞机、轮船)。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声;(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四条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省环境卫生监测站、各级卫生防疫站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实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为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工商、城建规划、公安、新闻等职能部门应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执法工作,特作以下要求:(一)工商行政部门先查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二)城建规划部门、建设银行须先查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能拨款和办理施工执照;(三)公安部门应配合、支持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工作;(四)新闻部门应积极宣传《条例》和本办法。
文化部关于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文化部关于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12.01•【文号】•【施行日期】198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文化部198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市)图书馆(以下简称省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的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全省(自治区、市)的藏书、图书目录和图书馆间协作、协调及业务研究、交流的中心。
第二条省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结合本省的实际,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向人民群众进行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二)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提供书刊资料;(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四)搜集、整理与保存文化典籍和地方文献;(五)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对市(地)、县(区)图书馆进行业务辅导;(六)在省(自治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推动本地区各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协调。
第二章藏书与目录第三条省馆应根据本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个领域的需要,结合原有藏书基础,确定书刊资料补充原则,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补充馆藏,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适合当地读者需要的藏书。
本省(自治区、市)的正式出版物和有关本地区的地方文献资料应尽全收集。
要注意藏书的完整性,对重要的报刊、丛书、多卷集和其它连续性出版物要力求配齐。
应有计划地清理和剔除藏书中不必要的多余复本。
馆藏书刊资料,要有步骤地向缩微化过渡。
应建立保存本书库。
第四条省馆对新到书刊资料,要及时登记、分编,尽快投入流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辖区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饭馆: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与流程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与流程第一章:总则 (2)1.1 图书馆服务宗旨 (2)1.2 服务范围与对象 (3)1.3 服务原则 (3)第二章:服务设施与设备 (3)2.1 服务设施配置 (3)2.2 设备管理与维护 (4)2.3 服务环境优化 (4)第三章:图书资源建设 (5)3.1 图书采购与验收 (5)3.2 图书分类与编目 (5)3.3 图书典藏与保管 (5)第四章:读者服务 (6)4.1 读者入馆与登记 (6)4.1.1 读者证件 (6)4.1.2 入馆时间 (6)4.1.3 登记流程 (6)4.2 借阅服务 (6)4.2.1 借阅权限 (6)4.2.2 借阅流程 (6)4.2.3 借阅期限与续借 (7)4.3 读者咨询与指导 (7)4.3.1 咨询服务 (7)4.3.2 指导服务 (7)4.3.3 培训活动 (7)第五章:数字资源服务 (7)5.1 数字资源建设 (7)5.2 数字资源推广与使用 (8)5.3 数字资源维护与管理 (8)第六章:阅读推广活动 (9)6.1 活动策划与组织 (9)6.1.1 确定活动主题与目标 (9)6.1.2 制定活动方案 (9)6.1.3 资源整合与协调 (9)6.1.4 活动现场管理与协调 (9)6.2 活动宣传与推广 (9)6.2.1 制作宣传海报与宣传册 (9)6.2.2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宣传 (9)6.2.3 合作媒体推广 (10)6.2.4 社区、学校等线下宣传 (10)6.3 活动效果评估 (10)6.3.1 参与人数与覆盖范围 (10)6.3.2 活动满意度调查 (10)6.3.3 媒体曝光度 (10)6.3.4 活动成果转化 (10)第七章:读者培训与教育 (10)7.1 培训课程设置 (10)7.2 培训方式与方法 (11)7.3 培训效果评估 (11)第八章:图书馆安全管理 (11)8.1 安全管理制度 (11)8.2 安全防范措施 (12)8.3 应急处置与处理 (12)第九章:图书馆信息化建设 (13)9.1 信息化设施配置 (13)9.1.1 硬件设施配置 (13)9.1.2 软件设施配置 (13)9.2 信息化系统开发与维护 (14)9.2.1 系统开发 (14)9.2.2 系统维护 (14)9.3 信息化服务创新 (14)9.3.1 个性化服务 (14)9.3.2 移动服务 (14)9.3.3 社交媒体服务 (14)9.3.4 虚拟现实服务 (15)第十章:图书馆财务管理 (15)10.1 财务预算与执行 (15)10.2 财务报告与审计 (15)10.3 财务风险控制 (15)第十一章: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 (16)11.1 人员招聘与培训 (16)11.2 员工考核与激励 (16)11.3 员工福利与保障 (16)第十二章:图书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17)12.1 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17)12.2 服务质量评价方法 (17)12.3 服务质量改进措施 (18)第一章:总则1.1 图书馆服务宗旨本图书馆秉承“以人为本,知识共享”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广大读者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文献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3篇)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公共图书馆所制定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的概览:1. 服务宗旨: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宗旨,例如提供公共借阅服务、知识传播和教育培训等。
2. 开放时间:规定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以方便读者的使用需求。
3. 馆内秩序:规定在图书馆内的秩序和行为准则,例如禁止大声喧哗、损坏图书馆设施等。
4. 借阅规定:规定读者借阅图书的资格、数量、期限等,以及借阅手续和借阅费用等。
5. 图书馆卡管理:规定读者申请图书馆借阅卡的流程、资格和使用规定,以及卡的遗失和补办流程。
6. 图书采购与分类:规定图书馆图书的采购、收录和分类方法,保证图书馆藏书的质量和多样性。
7. 阅览室和学习空间管理:规定阅览室使用的时间、空间分配和行为准则,以保持良好的学习环境。
8. 图书馆设备和设施管理:规定图书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责任,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信息技术设备。
9. 罚款和服务中止:规定违反图书馆规定的读者将面临的处罚,例如迟还图书需要支付罚款,严重违规可能导致借阅服务中止。
10. 图书馆服务评估:规定图书馆服务的评估方法和频率,以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此外,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还包括图书馆人员的职责和流程、图书馆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等内容。
这些规定和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有序、高效的公共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图书馆服务。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二)公共图书馆是我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开展学习教育与文化交流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作用,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共图书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读者的知识需求,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与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与规范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服务原则 (4)第二章图书馆设施与环境 (5)2.1 设施配置 (5)2.1.1 基本设施 (5)2.1.2 辅助设施 (5)2.1.3 技术设施 (5)2.2 环境优化 (5)2.2.1 室内环境 (5)2.2.2 室外环境 (6)2.3 安全保障 (6)2.3.1 人身安全 (6)2.3.2 财产安全 (6)第三章图书资源建设 (6)3.1 资源采购 (6)3.1.1 采购原则 (6)3.1.2 采购方式 (7)3.1.3 采购流程 (7)3.2 资源分类与编目 (7)3.2.1 分类原则 (7)3.2.2 分类方法 (7)3.2.3 编目要求 (8)3.3 资源维护与更新 (8)3.3.1 维护措施 (8)3.3.2 更新策略 (8)第四章读者服务 (8)4.1 读者权益保障 (8)4.1.1 读者权益保障原则 (8)4.1.2 读者权益保障内容 (8)4.2 读者咨询与指导 (9)4.2.1 读者咨询服务 (9)4.2.2 读者咨询内容 (9)4.2.3 读者指导服务 (9)4.3 读者活动与培训 (9)4.3.1 读者活动 (9)4.3.2 读者培训 (9)4.3.3 培训方式 (9)第五章借阅服务 (10)5.1 借阅规则 (10)5.1.2 借阅数量 (10)5.1.3 借阅期限 (10)5.1.4 借阅费用 (10)5.1.5 借阅范围 (10)5.2 借阅流程 (10)5.2.1 读者注册 (10)5.2.2 查询图书 (10)5.2.3 借阅图书 (10)5.2.4 还书手续 (10)5.3 借阅管理与监督 (10)5.3.1 借阅数据管理 (10)5.3.2 借阅环境管理 (11)5.3.3 借阅秩序管理 (11)5.3.4 借阅服务监督 (11)第六章信息咨询服务 (11)6.1 咨询服务内容 (11)6.1.1 信息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文献检索、知识咨询、专题调研、情报分析、读者指导等服务内容。
贵州省级公共图书馆建置沿革述略——馆史散记之一

首先, 的主办单位是省级文化 教育机构符合 省级公共 它 图书馆 的行 政管 理级 别要 件。当时 的 贵州 学务 公 所 , 是在 10 年清 政府 恢 复新 政 ,9 4年 正 式颁 布新 学 制 ( 卯 学 91 10 癸
制 ) 10 , 5年清政府采纳张之洞等人的建议 。 10 9 从 96年起废除 科举 , 原各省学政主要职能不复存在的历史大背景下 , 10 于 96 年 4月清政府裁撤原贵州省学 政 , 改设统辖全 省学务 的贵州 提学使 司的办公 机构 。当时规定 “ 学务公 所 , 置议长一人 、 议
,
贵州省级公 共图书馆 就是指 由贵 州省级财 政支持 举办
的公共图书馆。 目前 贵州 省级公共 图 书馆就是 贵州 省图书
馆性质机构的诞 生 , 之所 以认为这个 并不 叫图书馆的机构具
有贵州 最早的省级公共 图书馆性质 , 是因为其符 合省级公共
图 书 馆 的基 本条 件 。
馆一个。但若要追 溯其建 置的 历史 , 虽然不 长 , 也是非 常 但
含义 与现在通称 相 同。可 以说 , 天我们 所 说 的图 书馆 一 今 词, 其实是经维新人士 引进 中国后一直 沿用到现在 的。换 句
室, 是直属省级文化教育机构的, 是高于地 县级别的。
其次, 图书纵览室的经费支持可 以推定是 省财政 的。之 所 以要说推定 , 因为 现在 相关 档案 损失 , 能查到原 始直 是 不 接 的证据 ; 而之所 以说 可推定 , 因为存 在逻辑 和 间接 的证 是
Ab t a t Th atce re y i to u e h e e t f i sal n c n e f p o i il p bl lb a y f sr c : e ri l b f n r d c s t e v n s o n tl i l a d a c l o r vnca u i i r r o c Gu z o a d r fe t t ic i u v l p n r g e s ih u, n e cs isc r ut sde eo me tp o r s . l o Ke wo ds Gu z u P o i ca b a ;Pu lc L b ay;Or a z t n Ev l to y r : iho r vn ilLi r r y b i i r r g nia i o u in o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市民获取知识、文化和娱乐的重要场所。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图书馆服务,特制定以下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一、入馆规定1. 凡持有效身份证明的市民,可以免费进入图书馆阅览。
2. 严禁吸烟、饮食、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阅读和休息的行为。
3. 入馆时,请自觉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接受安全检查。
二、借阅规定1. 凡持有效身份证明的读者,可以借阅图书馆馆藏图书。
2. 馆内书刊的借阅期限为30天,可续借一次;续借后的归还期限为30天。
3. 每次借书馆限制的数量为10本,借书期限届满后需归还原书后方可借书。
4. 借书期满未归还的读者,将暂停借书、阅览、续借等服务直至归还为止。
5. 对于滥用借书权限、恶意损坏图书等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三、阅览规定1. 阅览室内请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以免影响他人。
2. 阅览室内禁止吸烟、饮食。
3. 阅览室内不得随意移动或破坏已布置的桌椅、设备等。
4. 阅览室内不得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发出声音,如需使用,请调至静音或震动模式。
四、图书馆设施规定1. 公共图书馆内的设施、设备等应正确使用,不得私自调节、移动或损坏。
2. 公共图书馆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应合理使用,遵守使用规定,并按时归还或缴纳相应费用。
五、参加活动规定1. 公共图书馆举办的各类活动,读者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
2. 参加活动的读者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活动,遵守活动的规定和要求。
3. 活动期间,禁止随意离场或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以免影响其他参与者。
六、公共秩序规定1. 严禁在图书馆内进行赌博、贩卖黄色书刊、淫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严禁在图书馆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搞噪音、骚扰、辱骂他人等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个人卫生规定1. 入馆前请自觉清洁双手,保持个人卫生。
2. 严禁在图书馆内大声咳嗽、打喷嚏等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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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1号)《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运行第四章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和多彩贵州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便捷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设施、设备、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支持公共图书馆在建设、管理和服务中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信息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和发展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升职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地理特征、交通条件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中心馆。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区域总馆。
乡镇(街道)的图书馆(室)和村(社区)的农家(职工)书屋为区域分馆。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者民族文献阅览室。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可以在公园、车站、机场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
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为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二条中心馆可以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直属分馆。
区域分馆或者服务网点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设立。
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按照图书馆(室)的功能和环境要求独立分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图书馆(室)纳入总分馆体系。
第十三条省公共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保障、地方文献信息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行业协作协调、业务标准制定、科技运用与信息化推广等业务,推动全民阅读,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市州公共图书馆负责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
第十五条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实行总分馆制,负责对所属分馆的业务指导和资源调配,承担所属分馆或者服务网点的文献资源统一采购、编目、配送、通借通还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章程;(二)固定的馆址;(三)符合国家标准的馆舍面积,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服务对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服务半径合理、公共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环境、安全等。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选址和建设方案应当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公共图书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馆藏文献信息概况、主要服务内容和方式等信息。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标识系统。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
经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
重建、改建公共图书馆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指标不得降低。
第二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结合服务时间、馆舍规模、馆藏数量、读者服务量等因素,整合人力资源,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公共图书馆专职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鼓励从事公共图书馆工作的人员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适当配备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运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需求制定馆藏发展规划,收集各类文献信息。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护、传承地方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藏书总量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
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文献总量,丰富文献类型。
第二十七条根据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市州公共图书馆入藏纸质文献信息年人均应当不低于0.01册(件);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入藏纸质文献信息年人均应当不低于0.06册(件)。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馆藏纸质文献信息的利用率,定期对馆藏纸质文献信息进行清点,对于有利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的纸质文献信息,可以在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或者建立贮存图书馆进行收藏;对于陈旧或者破损严重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馆藏纸质文献信息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予以剔除。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与本馆馆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纸质文献信息剔除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和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建设具有民族特点、地域特色的数字信息资源体系。
第三十条省内的出版单位应当自正式出版物发行之日起30日内,将正式出版物不低于2册(件)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交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正式出版物或者编印的内部资料。
鼓励公民捐赠有价值的手稿及其他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受赠的,应当出具捐赠凭证。
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古籍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改善民族文化古籍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服务第三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三)流动服务和定点服务;(四)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及信息素养教育;(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和民族特点等,配置文献信息,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提高服务水平。
公共图书馆应当从建筑设计、环境视觉、阅读空间、光线照明等方面完善阅读设施,优化阅读环境,营造阅读氛围。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数字服务空间和设施设备,加强图书馆数字阅读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儿阅览区域。
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少儿阅览区域面积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的20%。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公共图书馆的每周开放时间:(一)省公共图书馆不少于72小时;(二)市州公共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四)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不少于48小时。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公众需求,推行错时开放。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开放时间以及借阅规则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公共图书馆闭馆或者变更开放时间,应当提前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及稀见文献的整理、出版和研究。
通过展览、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的宣传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的保存和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容灾备份等必要设施,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二)免费、平等获得公共图书馆服务;(三)向公共图书馆或者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获得回复;(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四十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合理利用资源;(二)爱护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不得损毁、丢失;(三)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期限归还所借馆藏文献信息;(四)服从管理,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追逐打闹、高声喧哗等干扰、影响其他读者;(五)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保护和使用读者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