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与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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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保险标的(bǎo xiǎn biāo dì) (insurance object):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又称“承保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的种类有哪些保险(Ins),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

那么,你了解什么是保险吗?保险有哪些种类?下面一起随来看看。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保险的主要种类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

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由此可见,保险人的业务发展是有限 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揽业务,而是要受 到其资本额的限制。但是,如果利用再保 险,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发展,突 破限额,而且还能合法地保证经营的稳定 性。因为在计算保费收入时可扣除分出 保费,只计算自留保费。
• 因此,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可利用分保增加 业务量。 • 例如,当保险人的资本额为50万元时,如果按 照10%的法律限定,保险人的业务量最高只能 做到500万元,倘若超过500万元,就表明超越 了清理线,潜伏危机。然而,如果保险人利用分 保则可将业务量突破500万元的限制。 • 当业务量为2 000万元时,只要保险人自留保 费额保留在500万元以内,那么,其资本额与业 务量的比例仍然维持在法定的10%,即使大于 或等于10%,保险人只需将超过500万元以上 的部分分出去就可以了。
龙江洪涝灾害中农业保险总赔款约27亿元,再保险人承担
了26.4%(约7.17亿元)的损失,有效分散了风险,增强 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健性。
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从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分布情况看,全球主要再保险 市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具体来说欧洲又以德国、 瑞士和英国为核心。北美再保险市场主要以美国和百慕大 为核心。 从再保险业务来源看,欧洲和百慕大地区主要分保业务 来自全球各地,特点是完全自由化(无法定分保)、商业 化,竞争激烈,国际地位举足轻重。美国再保险业务主要 以接受北美当地业务为主,同时也接受全球范围其他地区 的分保业务。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偏重于业务交换、共 同保险和联营方式,比欧洲再保险公司的自留额高。
•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pen cover)

保险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的分类有哪些?保险的分类有哪些?保险分类是指保险种类的划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归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四大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或者在保险期满后,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即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4.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二)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

第八章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第一节)

第八章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第一节)
第一节 信用保险 第二节 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险概述 二、国内信用保险 三、出口信用保险 四、投资保险 五、信用保险的作用 六、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简介
1、信用保险的定义
信用保险: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 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 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 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作用
风险评估 损失补偿
通过资信调查与风 险评估,帮助企业 甄别买家风险。 发生风险后通过赔 付,有效降低损失 ,保证正常经营。
锁定成本 规避风险
没有出口信用保险可能面临的损失
某公司损失一批货物总价(美元)
50万
抵偿损失出口额(美元)
1650万
该公司的净利润率 3%
3,000
出口额
出口信用 保险费用
益,并参与该油田的开发生产和经营。该项目是由 中方企业通过收购该中亚某国某石油企业原股东股 份,从而获得该项目企业所拥有的油田开采权。
在进行了深入的国别风险和具体承保风险分析后, 中国信保通过海外投资股权保险产品为ZH公司全部
收购投资提供了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 风险保障。
收购是海外投资常用的方式之一,采用这种投资形 式,可以获得一些在技术、市场、运营上已经比较 成熟的项目,从而规避部分风险。
1919年,英国建立出口信用制度,成立第一家官 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 局(ECGD)
1926年,德国HERMES成立 1946年,法国Coface 成立 1950年,日本“输出保险法”确立“贸易保险科”
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政府参与程度高
➢该公司必须再出口 1650万美元才可抵 偿损失

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无限额(xiàn é)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1
100
50
2
150
50
3 共计
80
50
330
150
有限额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50 100
30
180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1
100
2
150
3
80
共计
330
50 50
80 180
4 2000 20 600 20% 4
第十五页,共50页。
120 80%
16 480
(三)溢额分保(fēn bǎo)
❖ 溢额再保险的分入人不是无限度(xiàndù)地接受分出 公司的溢额责任,而是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 通常称为“线数”。
❖ 对于分出公司承保的巨额业务,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再保 险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 溢额再保险、第三溢额再保险等。
❖ 超额赔付率分保又称累积超赔再保险,是以一定时 期(如一年)的累积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 出额的一种再保险。
❖ 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的标准, 在1年之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bù fen)。
❖ 累积超赔再保险可以被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 在时间上的延伸。
(三)溢额分保(fēn bǎo)
❖ 优点(yōudiǎn): ❖ 原保险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 缺点: ❖ 手续繁琐。 ❖ 适用: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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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保险、信用保 证保险与再保险
知识目标
掌握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掌握责任保险的主要险别; 掌握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主要险别; 掌握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技能目标
能够区分各种责任保险; 能够区分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能够区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能够区分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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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4.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5.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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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
单位、家庭或个人。 2.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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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承保期限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有两种划分方式: 其一,确定每一次产品责任事故可以赔付的最高金 额; 其二,确定整个保单有效期内可以赔付的最高金额。 3.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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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 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 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担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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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信用保险
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征 (1)经营目的不同 (2)经营方针不同 (3)经营机构不同 (4)费率厘定的不同 (5)投保人的不同 (6)适用范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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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 一般的保单中都规定三种限额: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3.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厘定 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 (1)买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及外汇收支状况; (2)出口商的资信、经营规模和出口贸易的历史记录; (3)出口商以往的赔付记录; (4)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 (5)投保的出口贸易额大小及货物的种类; (6)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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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保险
(一)国内信用保险
1.赊销信用保险
保险人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 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 2.贷款信用保险
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 同进行担保并承担其信用风险的保险。 3.个人信用保险
以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与具有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发生民事行为中可能发生因自然人侵犯而 产生的利益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保险费率
影响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 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赔偿限额的高低;承保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 量;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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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保险的主要险别
(一)公众责任保险 1.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责任期限 3.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1)以赔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 即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 (2)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即保险人的 应收保险费=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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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推行责任保险的意义: 其一,有助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其二,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意外风险,维护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 其三,能够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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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是为鼓励和保障海外投资开办的保险 。 1.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1 年;长期保险期限最短的为3年,最长的为15年。 2.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海外的投资金额为 依据,是投资金额与双方约定比例的乘积,保险金额一般 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 。 3.投资保险的保险费率
1.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2.雇佣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承保期限 3.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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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在从事 职业技术工作时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双方或他人的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1.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责任期限 3.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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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用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一)信用保证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主体不同 3.费率基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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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1.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联系 保险标的相同 费率基础相同 2.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区别 投保人不同 性质上不同 关系方不同 追偿方式不同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 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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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 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 人自行承担。
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 人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或死亡,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 险人自己负责赔偿。
一般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投资接受国的政治形势、 投资者的能力、工程项目以及地区条件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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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保险的当事人涉及三方 保证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保证人给予权利人的补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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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1.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的特征 财产保险: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 济的产生与发展。 人寿保险: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的结果。 责任保险: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 了一定的阶段最直接基础:法制的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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