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范围界定新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导致患者或家属产生不满和投诉,甚至引发医疗纠纷。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分类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等方面存在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服务态度类纠纷:主要涉及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不佳,如冷漠、不耐烦、不尊重患者等。
2、医疗技术类纠纷:由于医疗技术水平有限、操作不当或误诊误治等原因导致的纠纷。
3、医疗费用类纠纷:包括收费不透明、不合理收费、费用过高或重复收费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4、医疗管理类纠纷:如医院的管理不善、流程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导致的纠纷。
二、投诉渠道和受理部门1、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医院设立的专门投诉窗口,位于门诊大厅显著位置。
投诉电话,号码为_____,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有人接听。
医院官方网站上的投诉邮箱,邮箱地址为_____。
书面投诉信件,可邮寄至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
2、医院的投诉受理部门为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和处理患者的投诉。
三、投诉受理流程1、投诉登记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详细记录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涉及科室和人员等信息。
对于情绪激动的投诉人,应先进行安抚,稳定其情绪,再进行登记。
2、初步调查根据投诉内容,投诉受理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基本情况。
调查人员应包括涉及科室的负责人、当事医护人员等。
3、反馈沟通初步调查结束后,投诉受理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进行反馈沟通,告知初步调查结果。
对于投诉人的疑问和不满,应耐心解释和说明。
4、深入调查如果投诉人对初步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深入调查。
深入调查应由医院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
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事故,那么患者则需要承担有关院方是否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院方出现过错的,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那么,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怎么确定呢,想必还有很多人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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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
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
这是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节。
1、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意外的。
2、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3、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4、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5、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6、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7、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8、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
2022年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22年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一、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因治疗、护理、药物使用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022年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程序,为患者和医务人员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渠道。
二、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1.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性。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医疗安全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2. 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确保患者对治疗方案和操作程序有清晰的认知。
医疗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3. 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病历和医疗事件记录系统,提高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记录医疗过程和操作细节,确保医疗纠纷的事实真实可靠。
4. 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识别和分析潜在的医疗纠纷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务人员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遵守医疗纠纷预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 患者投诉和申诉患者对医疗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
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投诉和申诉,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医疗机构应确保投诉和申诉的受理渠道畅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医疗纠纷调解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组成。
调解机构应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
3. 医疗纠纷仲裁和诉讼如果患者和医疗机构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

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刑事责任
《 刑 法 》 第 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容:
一、 新条例立法背景与历史沿革
二、
新条例六大亮点
三、 新条例争议和难点
亮点一:构建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预
a)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公布:美国每年约有25.1万 人死于医疗事故,占比9.5% b) 德国最大医疗保险公司AK公布:德国平均每年发生医 疗事故约19万起,致死约1.9万,2017年对医生人身 攻击发生288起,其中医生被殴打占25%
。
(侵权责任法》第七尧医疗损害贡任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 概念,对有效觯决医疗损害责任、充 分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统一医疗纠 纷的案由及其赔偿标准具有非常重要 的现实意义。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确立 了对医疗损害责任话用过错责任、讨错
《司法桴释》内容包括;医疗损杏 资 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贲任分配及具 体规贝小医疗损者责任纠纷案件中
第三十四条【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人可 以 委托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一) 鉴定专家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事项鉴定资格的; ( 二) 鉴定机构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范围而组织鉴定 的; ( 三) 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四) 依据法律、 法 规、规章规定,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于2009 年 12 月 2 6 目通 过,自 2010 年 7 月1日起施
2 0 1 7 年 1 2 月 1 4 日,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案件 的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范围界定、处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医疗纠纷范围界定、处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疗行为、医疗事故或医患沟通不畅等原因,患者、医护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对于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处理制度及操作流程,是医疗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纠纷的范围应明确包括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医疗合同履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
在这些情况下,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或投诉。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接收、调查和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
医疗纠纷的处理制度应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确保公平、公正和高效。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流程,包括投诉受理、初步调查、证据收集、鉴定评估、调解协商、结果通知等环节,全程记录相关信息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操作流程的设立应该注重实效性和透明度。
医疗机构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手册,明确各类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时间节点,确保责任部门及时响应和处理。
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对医疗纠纷处理的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不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处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建立起科学、公正和高效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环境,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和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医疗服务领域,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项复杂而又关键的工作。
医疗纠纷可能涉及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关乎医护人员的职业声誉和医疗机构的信誉。
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必须明确具体。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主要包括手术失误、药物不良反应等;医疗合同履行纠纷则涉及服务质量、费用计算等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则关注患者因治疗而遭受的身体、经济等方面的损失。
各类纠纷的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医疗行业的实际操作,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公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条例》首先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定义,指出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患纠纷、不良反应等。
其次,《条例》从预防医疗纠纷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医患沟通、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协商和调解是医疗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双方权益。
而仲裁和诉讼则是在协商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的解决途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和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
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理的赔偿机制有助于平衡医患关系,避免医疗纠纷升级。
《条例》不仅规定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医患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总体来说,《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面有着细致的规定和要求,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条例的实施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医疗纠纷预防需要医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其次,公众对医疗纠纷的敏感度较高,往往容易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维权,加大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
因此,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总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医患沟通机制,推动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在医疗服务中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活动引起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及时、高效。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坚持事实导向、责任导向,注重调解、解决和回应,以和解为主要解决方式。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强化医患沟通与交流技巧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第八条患者应自觉履行患者责任,主动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提供真实、准确的病史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明确诊疗目的、方式、风险和可行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第十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优先进行调解,可以由医疗机构、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由相关政府部门指定专业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调解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公正、保密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应当合法、公正、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改进医疗服务,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第四章医疗纠纷仲裁第十三条当医疗纠纷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章医疗纠纷诉讼第十六条当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医疗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故意隐瞒医疗错误、篡改病历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5、发布医疗广告或广告内容符合规定。
二、条例对院管理的助推作用
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1、促进医务人员加强专业技术水平培训学习,掌握其它医学相关专业 知识,如:法律法规、心理学、营养学、保健学等;
2、严格规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杜绝不得有的行为。
3、提高诊疗操作技术水平,规范病历、处方书写及医患沟通技巧;
2、医患矛盾纠缠不清,医疗纠纷如影随形,其重要根源在于医学核心价值的迷失。不管在医师眼中, 还是患者心里,都走进了一个见“病”不见“人”的怪圈。患方误认为医学无所不能,可以让人“起 死回生”,只要进了医院就要把病看好。医方陷入技术崇拜,不遗余力地追求好设备、好药物,却忽 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忘记了医疗起源于人类的同情心,因为有了爱才有了医疗、医院和医学。医 患双方在技术崇拜与互不信任困境中化“友”为“敌”,这是见“病”不见“人”错误理念结出的必 然恶果。 3、事前的风险控制强调了医疗安全,强调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强调要减少医疗风险的发生,就可以 尽量避免纠纷。在预防上强调了使用新技术前的评估和伦理的讨论,另外这次《条例》中还强调了医 患沟通的重要性,要履行告知义务,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选择权。
亮点3:「医疗事故的赔偿」更改为「医
疗纠纷的调解」
1、“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将会被“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所 替代,把“事故”变更为“纠纷”, “处理”变更为“预防和 处理”。 过去,只要在医院里死了人,人们就会说“某某医院 出了医疗事故”。现在采用“医疗纠纷”的说法更科学,因为 没有经过鉴定,谁也无权说是“及时填写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 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 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而在过 去,对于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规定比较模糊,仅要求“及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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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
产生异议所引起的纠纷。
医患纠纷可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后者即由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又可分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统称为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一、非医疗过失纠纷
1.什么是非医疗过失纠纷
这是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内容以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
则时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2.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
故障导致意外的;
(3)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毒副反应的;
(4)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
因造成周围组织损伤或脏器出血等意外的;
(5)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
等情况的;
(6)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
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发生药物过敏反应的;
(7)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
说明了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越努力·越幸运
(8)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
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9)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医疗意外
1.医疗意外及其抢救医疗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
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
医疗意外的
发生并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意外发生以后的及时、正确的抢救治疗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医疗意外发生后抢救不力,则仍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最典型
事例就是麻醉意外。
2.以下为8种医疗意外:
(1)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后遗症;
(2)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
伤周围组织;
(3)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
瘘、继发性感染;
(5)在药物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6)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
(7)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刺穿及心导管、各种窥镜等特殊
检查时发生的意外。
三、并发症
1.什么是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然对病人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不
越努力·越幸运
良后果,但仍不能避免和无法防范。
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并发症的不良后果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和技术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2.由于并发症是事先可以预见到的,所以医务人员往往会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说明,甚至以书面形式告之病人家属,(例如手术前的签字同意),因此对病人和家属来说是有一定思想准备的,一旦发生并发症,病人及其家属也会主动积极配
合。
3.并发症不是医疗事故,但是并发症也不一定就不是医疗事故,怎样确定为后
者?要视两个方面:
(1)并发症的发生是否与医务人员的过失有关,例如出血、感染是手术后的并
发症,但如果医生粗枝大叶,违反手术操作规程,发生器官损伤或血管破损,引起大出血等不良后果者,就不能用并发症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2)一旦发生并发症后,医生能否积极采取措施,使不良后果降低到最小限度。
四、病情的自然转归
生老病死是人类活动发达的必然规律,在当前的医学科学水平下或即使在将来医学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对身患绝症或高龄,组织器官功能全面衰退的
病人来说,死亡是不可避免的。
医务人员一方面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努力救治,另一方面要及时与家属取得联系,一般都会得到病人及其家属理解和支持。
如果这方面工作做得不够细,甚至在病人死亡时尚未向家属发出病危通知单,则
会招致复杂的医疗纠纷。
五、非医疗纠纷
非医疗纠纷是指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医患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
(1)不配合诊疗的情况有多种:
①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病情和病史,导致医生难以及时诊断,
尤其是危重病人可能招致贻误抢救时机;
②不遵照医嘱,甚至私下胡乱投医问药,尤其在必须紧急手术的情况下,因得
越努力·越幸运
不到家属的支持同意,造成严重后果者;
③病人及其家属出于某种利益原因而将矛盾嫁祸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造成
故意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的肇事挑衅。
(2)医务人员还应该懂得,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则说明他们主观上有过错,
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四)规定:“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然而“主要原因”并不等于全部
原因,更绝不能简单地等同全为病人及其家属的过错。
如果对病人的不良后果是
由医务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双方原因造成的,那么照样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
小,由双方分担责任。
2.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是病人及其家属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而发生的意外事件,如病人私自外出上街发生车祸或疾病突变(昏厥、休克等)。
此
类纠纷一旦发生是非常棘手的。
3.病人自杀、自伤、自残或致人伤害
(1)最多见的是两种情况:
一是一些身患绝症的病人在绝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会在医院做自杀或自杀未遂致伤的事件;另一种是无行为能力人(如10周岁以下少儿和失去知觉的精神病人)发生的意外,前者为坠楼等事故的发生,后者主要为自残或斗殴致人伤害的行为。
(2)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病人家属向医院追查责任,医院应承担监护过失,赔
偿经济损失。
医院并非“牢房”,医院不可能对每一位病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发
生此类情况必须取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的支持,必须将其列为同社会上发生的死亡案件一样来对待,切不能与医疗纠纷挂钩。
但是如果无行为能力人在无家属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发生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医院原则上应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4.病人及其家属期望值过高
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上,医务人员竭尽全力诊治或服务态度再好也难以
越努力·越幸运
使每一位病人得到满意的治疗效果,如果医务人员在这方面的说明较少,承诺太多,较易发生医患纠纷,尤其较易发生在整形外科和儿科等科室,必须做好这方
面的说服教育工作和医学科普知识的宣讲,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纠纷与病人和家
属对医学知识的匮乏有关。
5.医德医风不正可使医疗纠纷复杂化,也可造成不必要的医患纠纷,发生此
类情况常与下列因素有关:
(1)在诊治上病人及其家属出现不同程度的分歧和不满,如果夹杂医务人员的
低下服务态度和错误言行,就可激化纠纷;
(2)医务人员内部矛盾和分歧,对病人或家属进行挑拨搬弄是非,引起纠纷
的激化;
(3)医务人员行风问题,如收受红包、传销物品等都会导致病人的误解和不满。
六、药品质量和医疗器械意外
1.对因药品、血制品等质量问题导致病人的侵权损害,就应按《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医院作为产品的销售经营者,也应承担“直接责任”,即受害者向谁请求赔
偿,谁就应当赔偿,不能因产品质量是药厂造成的为由而拒绝。
当“最终责任”
明确后可向过错一方进行追偿。
3.对这类医患纠纷,医院要充当调解人,不得让病人自行寻找厂方而自己撒手
不管。
4.凡涉及器械质量问题引起的意外,其处理方式与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医患纠
纷相同。
越努力·越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