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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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3篇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3篇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3篇欢迎来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3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居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居委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居委会实际,由全体居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居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居委会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第六条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居委会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居委会最高权力机构。

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及居委会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居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召开居民会议。

召开居民会议,要有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

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

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共同遵守。

第二章居民组织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成员向居民负责,接受居民监督。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办好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维护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社区警务站、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作用,抓好法制宣传、民间纠纷的预防和调解。

(四)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文明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城镇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拥军优属、安全生产、权益保障、老龄、妇女青少年教育帮扶等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反映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6个下属委员会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福利、综合治理、人民调解、公共卫生、人口计生、文化共建等6个下属委员会。

(一)社会福利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退休人员、双拥优抚、助残帮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居民开展救灾、救济、募捐等公益性活动;掌握失业人员动态,提供就业信息;配合做好宗教界人士、少数民族、华侨及侨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综合治理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区治安防范网络,动员居民开展治安巡逻等群防群治工作,协助做好物防、技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减灾防灾、精神病人防治监控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养犬管理工作。

(三)公共卫生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协助做好社区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绿化美化、节水防汛、铲冰扫雪、防病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禁烟等工作,教育、动员和组织居民保护社区环境。

居委会规章制度范文(4篇)

居委会规章制度范文(4篇)

居委会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居民自治,提升居民居住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居委会的组织和职责第二条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是直接选举产生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

第三条居委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社会福利。

(三)管理社区共有财产,维护社区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组织开展社区卫生环境整治和安全防范工作。

(五)协助政府治理社区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居民选举产生,委员由居民推选产生。

第五条居委会主任负责居委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居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居委会的日常事务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居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社区重要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三章居委会的权力和义务第八条居委会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提升居民自治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九条居委会有权制定社区规章制度,管理社区共有财产,并维护社区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居委会有权组织开展社区卫生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对居民健康教育的宣传。

第十一条居委会有权协助政府处理社区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居委会应当及时收集和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需求,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委会应当定期告知社区居民居委会的工作情况、收支情况和社区议事决策情况。

第十四条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居民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保障居民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社区居民有依法参与居委会自治和管理的权利,有对居委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应当遵守政府法律法规,遵守社区规章制度,维护社区公共利益和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有义务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小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范文

小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全体居民,是小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小区居民自治以“民主、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条小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小区居民大会,居民大会是小区居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居民大会第五条小区居民大会由本小区全体居民组成,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居民大会的职权包括:1. 制定、修改本章程;2. 选举产生小区居民委员会;3. 审议小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4. 审议小区财务报告;5. 讨论决定小区重大事项;6. 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居民大会的决定,经到会居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居民大会的决议,领导小区居民自治工作。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由居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 组织召开居民大会;2. 实施居民大会决议;3. 制定小区自治规章制度;4. 管理小区公共事务;5. 处理居民投诉;6. 其他居民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居民自治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小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居民公约;2. 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定;3. 居民停车规定;4.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5. 居民公约执行细则;6. 其他涉及居民共同利益的规定。

第十三条居民自治规章制度由居民委员会制定,经居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居民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小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小区自治事务;2. 选举和被选举权;3. 对小区自治工作进行监督;4. 享有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权;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社区应依法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同时社区要建立《社区自治章程》,并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并实施。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供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民主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社区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XX社区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XX社区委员会的工作受丰乐街道办事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委员会的任务、权利第五条社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开展多咱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

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

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燕尾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

解决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利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区、街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新兴社区。

它是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根据驻社区单位单一性的实际情况也可不另设置。

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共计16人组成。

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至3人参加。

单位代表由单位推选1人参加。

社区成员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如搬迁)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并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推选产生本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

居委会规章制度范文(5篇)

居委会规章制度范文(5篇)

居委会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团结和睦,建立良好的居民社区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由居住在本小区内的居民自行组织,按照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团体,是居民自治和居民权益保障的重要组织。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居民普遍参与社区事务,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二)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邻里和睦;(三)监督小区环境卫生,改善居住环境;(四)定期组织居民文体活动,增进邻里关系;(五)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政策,增强居民法律意识。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的成立与选举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所辖小区居民达到一定人数,具备一定的组织条件;(二)居民自愿组成,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如下:(一)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本小区居民在固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二)选举前需组成选举筹备组,负责选举事务的组织和协调;(三)选民名单由选民自行申报,由选举筹备组核实并公示;(四)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需经过居民群众投票选举,选举结果由选举筹备组公布。

(五)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一定期限组织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并报社区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机制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主任是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副主任是主任的辅助职务。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如下:(一)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讨论重大事项;(二)居民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听取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三)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公布工作报告,接受居民监督;(四)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民意见箱,接收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居委会的守则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做到公平公正、廉洁奉公,不得违法乱纪。

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

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

********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参考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的行为规范,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全体居民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居委会工作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在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成立以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部署、组织落实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在社区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社区居民申领有关证件、证照需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或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时,社区居委会依法提供必要的服务(政策外生育未处理完毕或未履行章程义务的除外)。

第三章居民权利第七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社区居委会职员依法办事。

第八条社区居民有权选择参加街道婚育学校举办的不同类别层次的学习班,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九条本社区户籍的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当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有单位的居民,其保健费由单位负责发放;无业人员和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保健费由本社区居委发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由街道办事处一次性奖励每人50元(一般在年终10月份左右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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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的行为规范,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全体居民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居委会工作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在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成立以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部署、组织落实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在社区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社区居民申领有关证件、证照需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或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时,社区居委会依法提供必要的服务(政策外生育未处理完毕或未履行章程义务的除外)。

第三章居民权利
第七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社区居委会职员依法办事。

第八条社区居民有权选择参加街道婚育学校举办的不同类别层次的学习班,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九条本社区户籍的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当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有单位的居民,其保健费由单位负责发放;无业人员和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保健费由本社区居委发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由街道办事处一次性奖励每人50元(一般在年终10月份左右发放)。

保健费的申请、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户籍在本辖区,本家庭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只生育(含收养、包养)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女在市内公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每户每月可领取20元补助金,直至独生女小学毕业;其独生女在市内公办中学就读初中,每户每月可领取35元补助金,直至其独生女初中毕业。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免费向社区居民提供国家统一调拨的避孕药具,并提供节育手术的随访服务。

无业人员、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可报销一定数额的手术费(具体数额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符合政策生育子女后,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方属我街道户籍的,可享受区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3000元。

对落实绝育措施机构和节育奖的申请和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十二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享受2次免费孕情检查,每两年享受1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第十三条居民向居委会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委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凡举报户籍育龄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且根据举报线索顺利处理违法生育行为的,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给予举报人3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居民义务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居民应与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五条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告知社区居委会,在限期内未告知居委会,新婚夫妇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在怀孕3个月后凭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到居委会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并与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存在下列行为,承担违约金500元:
1、怀孕3个月后才登记结婚;
2不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3、不办理生育一孩登记手续就生育的。

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六十天内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妇,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未经批准怀孕的,承担500元的违约责任,并应尽快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承担1000元违约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十八条居民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应在小孩出生或收养子女之日起30天内告知社区居委会,在限期内未告知居委会,居民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孕妇发生流产、引产或胎儿出生后死亡的,须在30天内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出具有效的证明,否则按存活处理,并承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居民按政策生育子女后要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知情选择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女方必须在产后90天内(剖宫产的在6个月内)自觉采取上环措施;政策内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产后90天内(剖宫产的在6个月内,生育双胞胎的在产后1年内)夫妻任一方自觉落实结扎措施。

政策外生育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任一方在产后3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结扎措施。

经市、区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不适宜上环或结扎的,必须向***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选择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措施,并坚持参加每季度的孕情检查。

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及时落实相应长效节育措施的,从应落实节育措施之日起至落实相应节育措施之日止,每天向社区居委会支付违约金10元,违约金最高限额3000元。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女方必须参加一年两次孕情检查,直到怀孕止;已生育一个及以上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一年两次(每次检查间隔期有6个月以上)的孕情检查(夫妻一方采取结扎措施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

有固定单位的
职工由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检查,并及时将孕情检查结果报告单交社区居委会;无业人员、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按社区居委会通知的时间参加检查;空挂户(即本人没有居住在户籍地的)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应每年回社区居委会见面一次,并将季度孕检证明(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孕情检查的证明)寄回居委会。

第二十三条育龄夫妇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需要提供女方一个月内的孕情检查报告单,否则居委会有权不予出具任何证明。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居住。

否则,每发现一例收取屋主违约金500元;承租的流动人员应落实节育措施但未落实的,或存在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行为的,每发生一例,收取屋主违约金1000元,此外,屋主还必须负责该流动人员的节育手术费用。

第二十五条凡进入本辖区范围内从业或居住的外来流动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到居委会计生办办理登记、验证手续,无持婚育证明的,必须到计生办登记并办理限期回乡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保证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居委会有权收取当事人违约金100-500元,收取用人单位或出租屋主违约金5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将物业租赁给他人非法行医(包括无证为他人接生,施行人流、药流、引产术,摘取宫内节育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计划生育手术),经警告仍不解除租赁合同的,除对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业主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完毕或未交清违约金的人员,社区居委会有权不为其出具任何证明和办理有关手续。

对拒不交纳违约金的,社区居委会可以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约金管理。

违约金纳入财政收支二条线的财务管理,用于支付计划生育事业专项开支,每年将开支情况在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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