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证考核标准[1]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从事农药生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
其注册资金按《农药生产类型分类规定》(见附件1)分别要求如下:(一)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二)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二)、(三)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三)从事二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第(二)类中气雾剂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上述﹙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农药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布局要求(一)区域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产品实施场所的区域位置图,以及该工业聚集区设立的批准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1.新开办的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建设于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并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聚集区内;2.新开办的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畅通的区域,但要远离人群聚集区;3.现有农药生产的企业搬迁,也应按生产级别分别遵循上述第1或2条的要求。
(二)工厂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的企业总平面图,企业总平面图要标明生产车间以及原料和产品仓库、消防、三废处理以及公用工程等附属设施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总图布置(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2)水、电、汽、冷及其他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4)若厂区条件允许,宜采用矩形街区布置方式;(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远离人群聚集区,同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和安全围堰。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其中液体贮槽应用围堰加以防护。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或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优化农药生产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审查细则。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管理。
第六条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新农药登记,并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
新设立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搬迁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符合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的要求。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许可信息化管理,实行快捷申报、高效审查、实时查询、全程监控。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具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以及特殊岗位人员;(三)具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场地布局合理;(四)拥有与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及其配套的保障生产正常运转的设备、辅助设施,具有农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设施;(五)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专设质检机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布局合理;(六)具有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七)具备与农药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及设备,生产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八)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实施许可管理,并向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的证书。
为了规范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以下是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并有负责安全、环保和人员素质合格的管理人员。
2.申请单位应具备农药产品的注册申请书、质量管理手册、质量控制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农药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
二、许可证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需向国家农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技术条件、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
2.国家农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实地检查情况,对其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拟定初步审核意见。
3.国家农药管理机构根据初步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其是否具备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4.如果申请人通过了审核,国家农药管理机构将依法发放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审核不合格,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1.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2.完成许可证审核和发放后,国家农药管理机构将对申请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确保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3.对于违反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生产不合格产品、虚假陈述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许可证。
四、期满或吊销许可证处理1.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或被吊销后,申请单位应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处置,确保不影响环境和公众健康。
2.审核机构可以向公众发布有关期满或吊销许可证的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相关产品的购买和使用风险。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旨在通过规范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确保农药生产单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提升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的不断加剧,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食品的安全,农业部门加强了对农药产品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严格把关农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了市场准入和监管,推动了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
一、审查范围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对农业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甄别,确保其符合企业设立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把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生产工艺流程:对生产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检验等重点进行审查,确保农药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和有效性。
3、生产设备及场所环境:对生产场所的环境、土地使用、建筑设施、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等重点进行审查,要求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质量控制体系:对农药产品的检验方法、检验设备和质量控制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农药产品达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审查流程1、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的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接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先进行初步筛查和审核,检查是否具备受理和审查的条件。
3、现场检查:对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查看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
4、复审: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复审,对企业整体情况和其生产的具体农药产品进行评估和审查。
5、拟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拟同意”生产许可证。
6、公示:对获得“拟同意”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颁发:获得公示同意且无争议的企业,可领取正式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审查标准1、合法有效证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企业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生产企业规模: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生产要求,拥有生产所需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3、生产流程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流程,是生产过程安全、可控、无污染,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质检总局颁布最新《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1 )自 2 0 1 2 年 4月 2 4日起 , 停止受理百草枯
母 药和 水 剂新 增 生产 许 可证 申请 ,停 止批 准 新增 百 草枯 母 药和 水剂 产 品 的生产 许可 证 ; ( 2 )自 2 0 1 4年 7月 1日起 ,撤销 百草 枯水 剂 生产 许 可证 、停止 生 产 ,保 留母 药 生产 企业 水 剂 出
原药 ( 甲叉法 工 艺除外 )生产 装置 。
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 了修订 ,并于 2 0 1 3年 2
月 5曰发布了第 2 3 号公告—— 《 关于公布农药等产
品工业 产 品 生产许 可 证实 施 细则 修订 单 的公 告 》 。 其 中 ,《 农药 产 品生产 许可 证 实施 细则 》修 订 内
[ 2 0 0 5 ] 4 0号)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 2 0 1 1年
本)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发 展和 改 革委 员会 令第 9 号) 、《 部 分 工业 行 业 淘汰 落 后 生产 工 艺装 备 和产 品 指 导 目录 ( 2 0 1 0年 本) 》( 工产 业 [ 2 0 1 0 ] 第 1 2 号) 的规 定 ,修 订 了农 药产 品列入 淘 汰类 和 限制类 的项
理条 例 》 ( 国务 院令 第 4 4 0号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工 业 产 品生 产许 可证 管 理条 例 实施 办法 》( 国家 质检 总 局令 第 8 0号 )和 《 国家 质检 总局 规 范性 文件 管理 办 法》( 国家质 检 总局令 第 1 2 5号) 的有 关规 定 ,为 贯 彻 落 实 新颁 标 准 、 国家 产业 政 策 等有 关 要求 , 国家
口境外使用 ,允许专供 出口生产 ; ( 3 )自 2 0 1 6 年 7 月 1日 起 ,停止百草枯水剂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产品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它的使用可以有效地控制害虫、病害等农业问题,提高作物产量,保障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
然而,农药的使用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隐患,甚至有些农药还含有毒性较高的成分,一旦使用不当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为了加强对农药产品的管理和控制,有效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健康,我国开展了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针对农药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核、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详细阐述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它规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取得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1.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3.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化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并定期培训和考核。
4.企业必须具备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产品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5.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环保设施和制度。
以上五项是企业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最基本条件。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是整个管理流程的核心,也是保证农药产品安全生产的关键。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于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企业向当地农药管理机构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交相关材料。
2.农药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如发现问题或不符合条件,要及时告知企业。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其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等。
4.审核委员会进行综合审查,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5.颁发许可证,并公示在国家农药管理局官网上。
以上流程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确保颁发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法合规,有效控制农药过量使用与管理混乱。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够获得生产许可证,开始进行农药的生产销售。
这些准入条件是为了保障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安全、产品质量合格,防止农药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农药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1.注册和备案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农药产品的注册和备案手续。
必须具备注册申请人资格,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工作经验,并且持有相应的农药职业资格证书。
2.软硬件设施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
包括生产厂房、仓库、实验室等硬件设施,以及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备。
生产场所必须有安全可靠的供电、供水、通风等基本设施,并且要求具备危险品存储场所,确保农药原材料和成品的安全储存。
3.资质与人员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金实力,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同时,企业必须具备一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发和生产团队,包括研发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且持有农药职业资格证书。
4.生产过程质控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仓储、使用等环节的标准化管理,生产过程的记录和追溯,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抽样检测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5.环境保护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处理和排放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废物处理设施和技术,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6.安全生产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开展,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设备和使用。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2)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3)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10)第五章产品检验 (10)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5)第七章附则 (16)附件1农药产品发证范围说明 (17)附件2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30)附件3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71)附件3-1企业生产农药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72)附件3-2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73)附件3-3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74)附件3-4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设备表 (75)附件3-5企业生产农药产品检验设备表 (76)附件3-6企业生产农药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77)附件3-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78)附件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9)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88)附件6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89)附件7检验报告 (90)附件8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变化内容对比表 (9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评价细则
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评价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评价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评价细则:一、考核范围和目标1. 考核范围:包括农作物、畜禽产品、水果蔬菜、水产品等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
2. 考核目标: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持续改进。
二、考核指标和权重1. 农产品质量指标(权重30%):包括农产品的营养成分、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污染等指标。
2. 生产环境指标(权重20%):评估农田土壤质量、水源质量和农药施用情况等。
3. 产品追溯体系(权重15%):评估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完整的产品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全过程和供应链信息。
4. 生产过程监控(权重10%):评估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生产过程监控机制,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测等环节。
5. 供应链管理(权重10%):评估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供应链管理体系,能够控制原料和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确保质量安全。
6. 认证和标准遵循(权重15%):评估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是否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7. 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权重10%):评估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是否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措施。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1. 数据采集:收集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包括原始数据、监测数据、抽检数据等。
2. 评估分析:利用统计学和数据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得出评估结果。
3. 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包括问题点、风险提示和改进建议等。
4. 持续改进:对评估报告中的问题点和改进建议进行跟踪和整改,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考核结果运用1. 农产品质量金字塔:根据考核结果,将农产品分为优、良、中、劣四个等级,以金字塔形式展示,提供给消费者参考。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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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管理职责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 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1.2 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1.3 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二、生产资源提供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 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除草剂生产装置不得与除草剂以外的产品公用,生产区域应分离。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3. 除草剂生产装置是否专用,生产区域是否隔离。
4. 百草枯不得使用高中温钠法生产工艺;甲基溴(溴甲烷));三氯杀螨醇不得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工艺。
☐符合☐不符合生产部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2 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非典型生产工艺或分装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符合工艺设计文件规定。
3.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4.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符合☐不符合生产部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1.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2.原药和加工企业应有设备完好率和泄漏率台账。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设备部2.3 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 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符合☐不符合品管部、生产部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3. 企业的产品检测实验室应具有天平室、加热室、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和留样室,并且做到5室分开。
1.是否具有天平室、加热室、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和留样室。
2.是否做到5室分开。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1 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3.2 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技术部3.3 检验人员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规定,化学分析工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5. 负责成品出厂检验的化学分析工(至少2名)是否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3.4 生产人员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配方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生产部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5 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生产部四、技术文件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4.1 技术标准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省级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此项不适用品管部4.2 技术文件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技术部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技术部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技术部、生产车间4.3 文件管理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技术部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技术部五、过程质量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5.1 采购控制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采购部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采购部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采购国内生产的原药、制剂时,应从有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的单位采购。
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5.采购国内生产的原药、制剂时,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的单位采购。
6.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7. 危险化学品成品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采购部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采购部5*.分装企业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分装产品,制定进货检验制度,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1.分装企业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分装产品。
2.是否对进货检验作出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不符合☐此项不适用采购部5.2工艺管理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技术部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生产车间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生产车间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5.3 质量控制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技术部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技术科5.4 产品标识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5.5 不合格品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品管部5.6 产品销售企业应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
危险化学品销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其中危险化学品应与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