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务罪:高某侵占公司财产30万,律师介入仅获刑两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庆君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庆君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鞍山市欧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关秀菊。
诉讼代理人刘颖,女,45岁,汉族,鞍山市欧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社区。
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庆君,曾用名杨君,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系鞍山市欧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析木打白虎村。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钟铁华,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09]第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庆君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タ笸砩死玖副0啊桨猩???饲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镌鏊蘩⒀?泶炖旒辈鹪ジs彤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单位鞍山市欧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刘颖、李建华,被告人杨庆君及辩护人钟铁华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复杂,经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4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庆君利用鞍山市欧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之便,在为欧萨公司采购材料的过程中杨庆君从刘晶处实际领取了398万元材料款,经鞍山市华宁会计司法所鉴定结论是杨庆君为欧萨公司购材料共用去3238,467.15元,其中差额为741,532.85元。
另查,被告人杨庆君买材料期间仍有110,474.136元欠卖方款没有付清。
此外被告人杨庆君在为欧萨3号会馆装修时,从欧萨3号会馆负责人刘虹处共领取装修人工费45万元,但杨庆君并没有将人工费全部付清,有77,118元占为己有。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精简版

公司职员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一、职务侵占罪(一)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典型案例案例1:转售公司财产赚取差价获刑员工刘某某为公司某大区经理,通过假借客户名义代为还款的方式完成提车手续,以较低价格占有公司待处置车辆后,又高价转售给下家,非法牟利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追缴其违法所得3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2:虚假交易构成职务侵占员工王某某是公司某大区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以其亲属设立的A公司委托公司向其实际控制的B公司代购车辆的方式,发生多次虚假交易,骗取公司财物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二、挪用资金罪(一)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典型案例员工李某是公司财务人员,为了购买地下六合彩,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银行账户累计转走7万元,东窗事发后已全部退还。
法院认为李某挪用公司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李某六个月有期徒刑。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汪某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汪某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和多项罪名。
案件主要围绕汪某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展开。
经过调查取证、法庭审理等程序,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二、法律依据汪某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以下是具体法律依据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汪某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分别对应以下罪名:(1)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汪某案件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汪某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2)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汪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汪某案件,根据证据认定其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三、法律后果1.刑罚处罚根据汪某案件的事实、情节及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如下判决:(1)汪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2)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3)汪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深圳职务侵占案,被指控侵占70万,判刑一年

深圳职务侵占案,被指控侵占70万,判刑⼀年深圳职务侵占案,被指控侵占70万,判刑⼀年赵某某因与其他⼏个员⼯共同侵占公司财物,被公安机关⼀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拘,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涉案⾦额为70余万,经检察院两次退查,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以涉案⾦额50万向法院起诉,经过庭审审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辩护意见,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涉案50多万,证据不⾜,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涉案⾦额为3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年。
针对公安机关第⼀次移送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辩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对价格鉴定结论异议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如下意见:⼀,根据《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条规定,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价格鉴证,应当提交书⾯委托书,并提供涉案物品及价格鉴证所需资料。
第⼗九条规定,委托书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委托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三)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因此,价格鉴证对于涉案物品的数量,主要由委托机关提供,委托机关提供数量时,应该有确凿证据,鉴定机构也应该对于相关证据进⾏形式审查。
根据《⼴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关于进⼀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作的意见》【粤价(2004)331号】第⼆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委托价格鉴定前,收集整理和审查认定涉案物及相关证据材料。
涉案物已灭失或尚未查获的,或涉案物的实物形态(使⽤价值)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可根据被害⼈陈述、证⼈证⾔、有效凭证以及违法犯罪嫌疑⼈的供述等情况,认定涉案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案发前的状态。
辩护⼈认为,提交评估的数量应该以查明被告⼈盗取物品数量为准,⽽不应该以被害单位失窃数量为准。
因为被害单位失窃可能因多⽅原因,被告⼈盗取铜线不能排除其他⼈盗取铜线的可能性。
本案中,对于涉案物品数量定为14641.659千克,是以被害单位失窃数量为准。
即便如此,全部卷宗中,能够体现该数据的只有受害单位报案⼈员李某某2011年9⽉11⽇的询问笔录中陈述。
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公司财产罪⽴案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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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罪⽴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公司财产罪⽴案标准需参照《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在五千元⾄⼀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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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一、立案标准
侵占公司财产罪是指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或以其他方式,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
该
罪立案的标准一般由当事人的累犯轨迹、公司遭受的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客观情况等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要件。
①以非法方式收取、篡改、销毁公司的财产的行为;
②侵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房屋),擅自占有、转移、拆除房屋;
③将公司的变现财产、如贵金属、宝石、有价证券等挪为己用;
④窃取公司财产投资运作,冒充公司名义在市场上投资等,以获取不正当利润;
⑤私自将公司财产转移、倒卖,误用公司财产等。
二、量刑
侵占公司财产罪的量刑一般以公司遭受的损失情况为基础,根据侵占犯罪的大小以及
犯罪者的累犯轨迹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具体表现如下:
①若风险等级为一般的,一般以拘役、管制或者拘留有限期、罚金为主;
②若风险等级较高的,应根据情节简单,或情节严重及累犯多次论断,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无期徒刑;
③若犯罪行为对受害公司造成损失极大,或犯罪手段特别恶劣的,则应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及死刑等多种量刑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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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观点谨代表作者本人。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李显东法律案件(3篇)
一、案件背景李显东,男,汉族,197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
曾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显东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案的关注点聚焦在案件本身以及背后的权力寻租和法治建设等方面。
二、案件焦点1. 贪污罪:李显东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公款,数额巨大。
2. 挪用公款罪:李显东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公司公款挪用,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数额巨大。
3. 权力寻租:李显东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案件进展1.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李显东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审查起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一审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显东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提出了无罪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3. 二审阶段: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李显东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四、案件启示1. 公平正义:李显东案件的审理,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公正性。
无论身份地位如何,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权力监督:李显东案件反映出权力寻租现象的严重性。
加强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
3. 依法治国:李显东案件的审理,充分展示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必须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李显东法律案件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实践。
通过此案,我们看到了公平正义的力量,也认识到了权力监督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治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我们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赤壁市法院职务侵占罪400万判决书
赤壁市法院职务侵占罪400万判决书一、评估概要赤壁市法院职务侵占罪400万判决书,是一份备受瞩目的法律文件,涉及到职务侵占罪和巨额财产的处分。
这一判决书不仅仅是一篇法院判决文件,更是关于职务侵占罪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案例,对于了解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以便读者能够更全面地理解这一判决。
二、罪犯身份和行为描述在赤壁市法院职务侵占罪400万判决书中,罪犯的身份和行为描述是关键的部分。
根据判决书内容,罪犯是一名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数百万元公司资金。
通过描绘罪犯的经历和行为细节,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罪犯的犯罪动机和手段,以及其对社会和公司的影响。
三、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针对职务侵占罪400万的判决案例,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是核心内容。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和充分呈现证据的过程,对于读者理解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律适用的分析,读者可以对相关法条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四、案件审理和诉讼过程赤壁市法院职务侵占罪400万判决书的案件审理和诉讼过程也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从案件立案到最终宣判,法院和律师团队的诉讼过程是一个复杂而又引人关注的过程。
通过对这一过程的分析,读者可以深入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庭审理的真实情况。
五、结论与展望在文章的我们将对赤壁市法院职务侵占罪400万判决书进行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
通过对此案例的全面评估,我们能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主题,并对未来的类似案例有更为深入的思考和展望。
六、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本文作者,我对这一案例有着深刻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撰写过程中,我将逐步共享我的见解,并结合专业知识和个人经验,对赤壁市法院职务侵占罪400万判决书进行更加深入的解读。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理解赤壁市法院职务侵占罪400万判决书,对职务侵占罪和法律适用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同时也能带来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思考。
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
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以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将账目进行虚假记载,使公司无法察觉。
经公司调查发现后,财务总监被解除职务,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例二:某银行的行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假交易掩盖犯罪事实。
银行内部审计发现异常后,立即报案,行长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3. 案例三:某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政府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各种名义进行虚假报销。
经过审计和调查,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案例四: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借用公司账户进行个人投资交易,将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构的销售业绩掩盖犯罪事实。
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机构发现异常后,销售经理被解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5. 案例五:某科技公司的研发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研发经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将账目进行虚假记载。
公司内部审计和研发部门的调查发现后,经理被解职并被起诉。
6. 案例六:某医院的主任医师利用职务便利,将医院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虚构的医疗项目进行虚假报销。
医院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调查发现后,医师被解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案例七:某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利用其职务之便,将企业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构的公司业绩掩盖犯罪事实。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调查发现后,董事长被解职并被起诉。
8. 案例八:某学校的校长利用职务便利,将学校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虚构的教育项目进行虚假报销。
学校内部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调查发现后,校长被解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9. 案例九:某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构的运输业务进行虚假报销。
公司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调查发现后,总经理被解职并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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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务罪:高某侵占公司财产30万,律师介入仅获刑两年
高某于2000年8月入职某知名传感器企业,刚开始任职业务员。
后经过自己的努力,高某被提拔为该公司的国际事务部经理。
高某任职国际事务部经理之后看到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于是高某利用手上客户的资源,在联系公司技术总经理王某之后,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的客户签订合同,然后再与公司签订合同,赚取其中的差价。
在任职国际事务部经理期间,高某先后与公司的多个国际客户签订数额不等的订单。
在签订数额不等的订单之后,高某从中与王某三七分成,其中高某占七成。
公诉机关指控高某在任职经理期间,共计赚取差价391619.51元。
同时,高某还将不属于本公司业外快递费用在公司报销,快递费共计19898.18元。
公诉机关遂以高某、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其中职务侵占的金额为391619.51,快递费为19898.18元。
控方意见
深圳某区检察院指控高某在担任某知名传感器公司国际事务部经理一职期间内,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利私自与公司客户发生业务往来,侵占公司财产,严重侵犯了公司的权利。
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确凿,依法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控辩双方对于高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无异议。
控辩双方对于高某的以下几点存在争议:首先对于高某与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是否属于某知名传感器公司的客户,其次是侵占公司的财产数额部分是多少,最后关于高某利用公司财务漏洞就多报的快递费的具体数额。
辩方意见
本网律师程先华律师、刘平凡律师在接受高某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开展了工作。
针对高某在任职期间涉及的每笔业务记录,两位律师从本案涉及的客户是否属于公司的客户,侵占的财产是否属于公司的财产等方面对高某涉嫌职务侵占的定性、定量问题予以分析。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为了能确定案件中的数额问题,两位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请求对涉案金额进行审计的申请书,以及关于王某投案自首有利于全案及时审理结案的律师意见书。
通过律师提交书面的专业意见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最终使法院认定高某侵占公司的数额为191604.59元,快递费金额为16438.35元。
最终经过两位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数额方面的意见,最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
庭审辩护词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高某截留某知名传感器公司国外客户名单,以国内公司的名义,按照订单内容向某知名传感器企业下单,再以某知名企业向上述国外客户发货,从中赚取差价,共计人民币391619.51元失实。
1、从本案被告人高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
但是,关于被告人高某从中赚的差价金额,经辩护人及高某本人认真计算,为人民币10余万元。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通过职务侵占方式赚取差价391619.51元,认定事实不当,
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
通过查阅卷宗,可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犯罪金额为391619.51元,是以《刑事侦查卷》十三卷第2页至7页《盗用客户订单转为已有后,名义上通过王某下单给某知名传感器公司生产发货给深圳其他两家公司,实际上发货给被转移的某知名传感器客户(价格较高)从中捏取差价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所列明的清单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然而详细分析此表,可发现如下严重的问题。
首先,《明细表》中以“EX”开头的产品是以深圳另一家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外国客户的,该部分差额不能认定为侵占数额。
在传感器生产、外贸销售的业务中,贸易商将公司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作为产品型号的开头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产品型号以“EX”开头的为深圳另一家公司销售的产品,产品型号以“S”开头的为某知名传感器公司生产的产品。
这点,在外贸业内人士看来十分明了。
因此,“发货给客户的电脑记录”一栏中,产品型号以“EX”开头的单,均是深圳另一家公司与国外客户沟通并签约。
同时也是以深圳另一家公司的名称向国外客户发货的。
显而易见,此部分不得作为侵占所得。
其次,该《明细表》中只是简单地列举计算出来的差额,即毛利润,没有扣除正常的经营开支。
在每笔差价的赚取过程中,有一部分合理开支是必须存在的,简要列举如下:
A、银行对每一笔进项款都要扣除每笔20—25美元的中间费(案卷中银行账单可以证明);
B、每一笔货物交付的时候,都要支付拼箱费、拖车费、报关费、原产地证等费用;
C、每笔货物的交付须支付人工等其他杂费(参照行业标准)。
如果要认定被告人高某截留公司国外客户的订单,就需要认定哪些是下单给公司的客户,而不能一股脑的统计哪些是有史以来公司所涉及的客户。
市场经济的今天,客户一般不具有专属性,而该《明细表》中根本没有将“涉及截留订单的某知名传感器公司”与“某知名传感器公司涉及过的客户”予以划分,造成金额的重复计算,侵害了被告人高某的权益。
以上内容争议较大,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本案专业性较高,案卷材料庞杂,本辩护人已向贵院提出对该案的涉案金额进行审计的申请。
希望得到贵院的支持。
二、被告人高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高某涉嫌的犯罪情节轻微,涉及的金额不大;高某在犯罪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系偶犯、初犯;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给某知名传感器企业,足以见其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本律师认为,被告人高某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平凡律师
程先华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
两位律师在被告人高某定性不存在异议的基础之上,针对本案所涉及的数额,积极与公诉机关及法院进行沟通,申请审计鉴定,最终使得在原有指控的基础之上,使得本案所涉及的数额最终仅为19万多,比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少了将近一半。
被告人高某因此仅获刑两年。
当得知经过两位律师的专业工作最终仅获刑两年的时候,被告人高某及家属十分震惊,对两位律师的服务表示非常满意。
法律规定
侵占公司财产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延伸阅读:公司法全文[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