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产罪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处罚标准

损害公司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行为,不仅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损失,还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在法律上,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下面将针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处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侵占公司财产侵占公司财产是指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占有公司财产而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侵占公司财产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刑事处罚以外,对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人还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依法批准,出卖、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出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会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
三、违反商业合同违反商业合同是指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商业合同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等。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商业合同可能会导致责任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带来不良影响。
四、盗用公司资金盗用公司资金是一种涉嫌贪污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放贷、出资、发放贷款损害国家利益的,已经变相挪用公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役或者500元以下罚金。
对于盗用公司资金的责任人还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公司的赔偿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某某非法侵占财产案

案例:某某非法侵占财产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高级经理,他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部门。
在某年某月,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了公司的巨额资金,并将其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上。
公司在发现这笔巨额资金的消失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并聘请了我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
经过调查,警方找到了某某转移资金的银行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了他的非法行为。
某某被逮捕后,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解读根据我对这个案件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研究,我认为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占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某某的侵占数额以及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他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在起诉书或者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我建议某某在庭审中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以争取较轻的刑罚。
建议针对某某的案件,为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我建议他做出以下几点: 1. 配合律师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确保辩护律师能够有充分的案件材料来进行辩护。
2. 在庭审中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以争取较轻的刑罚。
3. 如果可能,提供写给公司和相关受害人的道歉信,表明愿意赔偿损失,并承诺不再犯罪,以显示悔过之心。
案例: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在一天晚上驾驶自己的汽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当他准备右转弯时,突然撞上了同向行驶的自行车。
自行车上的骑手因此受伤,车辆也受到了轻微的损坏。
自行车骑手随后向某某提起了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作为某某的辩护律师,我第一时间会与自行车骑手及其代理进行联系,了解详细的事故经过和伤害情况。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交通事故责任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常常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

投诉处理: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 进行行政处罚
报案主体:公司 或股东本人
报案方式:向公 安机关报案
报案内容: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说明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 的事实和理由
法律后果:如果 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将追究股东 的刑事责任
Part Five
添加标题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防止股东侵占公司财产。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 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一人公司股东信用档案,记录其信用状况和违法 违规行为,对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和惩戒,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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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一人公司股东 侵占公司财产
行为的定义
构成要件:行 为主体、行为 对象、行为方 式、主观过错、
行为结果
具体案例分析
法律责任与救 济途径
股东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股东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交易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 法律法规,为监 管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一人公司 股东的宣传教育, 提高其法律意识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鼓励一人公司股东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 和自律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一人公司股东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情况和股东变动等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可信度。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严厉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占罪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犯罪行为。
案例一,小王因生活所迫,私自取走公司资金。
小王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生活压力较大,他私下里开始盗用公司资金。
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并在账目上进行了伪造。
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小王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张某是某公司的高管,他因为赌博欠下了巨额赌债。
在无法偿还赌债的情况下,他私自挪用了公司的资金以填补赌博造成的经济缺口。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更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张某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判处了刑罚。
案例三,李某因家庭经济拮据,私自占有他人财物。
李某是一名普通的社会人员,由于家庭经济拮据,他私下里开始盗窃他人的财物。
他在没有得到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李某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侵占罪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表现。
无论是因为生活所迫,还是因为个人私欲,侵占罪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触碰他人的财产,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对于侵占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侵占公司财产罪

侵占公司财产罪侵占公司财产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成心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展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XX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分。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规定。
下面是一个关于侵占罪的案例:
张某是某公司的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由于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他决定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
在某次进行财务审计时,审计师发现了一个异常情况。
审计师发现,公司的资金账户上有一笔金额巨大的支出记录,但却找不到对应的收入记录。
经过进一步调查,审计师发现这笔支出与张某有关。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来张某发现公司的一个账户上有大量的资金闲置,他便决定将这笔钱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并将公司的账户流水记录进行了删除和篡改,以掩盖自己的行径。
通过他的手段,他侵占了公司约500万元的资金。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最终证实了张某的作案事实。
张某被批捕后,他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所涉及的细节。
他表示自己的原因是出于对公司的不满和个人利益的贪念,但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根据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
他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占为己有,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
侵占罪属于刑事犯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情况下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可处以罚金。
最终,张某因犯有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违法所得500万元。
此案是一个典型的侵占罪案例,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司法机关的审判,维护了公平正义,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同时,此案也给予了其他人一个警示,提醒大家不要因个人贪念而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侵占罪判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的法律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案件较为常见,但具体案情各不相同。
以下将结合一起典型的法律侵占罪判例,对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性,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化名),男性,28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张三在某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管理公司财务。
2019年5月,张三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公司财务核对账目时发现差额,经调查,发现款项被张三侵占。
案件经过:2019年11月,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李四作为嫌疑人传唤到案。
李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退还了侵占的款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符合法律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李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 主观故意:李四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仍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3. 侵犯的客体:李四的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4. 犯罪数额:李四侵占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达到侵占罪立案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侵占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李四的行为认定为法律侵占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李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的核心要件即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 主观故意:李四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仍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在认定侵占罪时,司法机关会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
3. 侵犯的客体:李四的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判例,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因此,若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践中常见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
如,广州某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某擅自使用公司资金500多万元为家庭成员和公司员工购买房产和车库,并从公司划款时在会计账上作冲平其他应付款处理,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钟某以该罪名获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二)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
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
(三)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公司股东如果为多人,经常发生股权纠纷,如,为夺取公司控制权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股权、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权等。
此等情形是构成职务侵占还仅是一般民事纠纷,有一定争议。
但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四)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
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的,其转让款是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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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罪侵占公司财产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上海市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侵占公司财产罪的标准起点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裁判要旨股权系我国法定的财产所有权之一,而公司对股东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所以,作为非公司股东的公司管理人员,其利用掌管公章等职务便利,以欺诈方式,通过非法侵占股东股份,进而完全操控公司、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如数额巨大,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2003年3月,周合昌、郑万朝、朱朝云3人共同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新疆阿克苏天源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源公司),3人各持公司40%、40%、20%的股份。
2005年11月,经协商3人所持股份分别变更为70%、10%、20%,并在阿克苏垦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2005年11月,该公司聘任栗强华(本案被告人)为副经理。
2006年1月,栗强华利用掌管公司公章等职务之便,未经公司股东郑万朝、朱朝云的同意,伪造了《股东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在阿克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股东郑万朝、朱朝云的全部股份变更到其妻周惠娟、其岳父周合昌名下。
后,郑万朝、朱朝云二人的经营权、求偿权等权利被完全剥夺。
经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天源公司净资产为4074591.73元,栗强华非法侵占天源公司股东郑万朝、朱朝云的股份价值为1222377元。
该案在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将天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显示,栗强华将郑、朱二人的股份变更转移后,将许多资金用于个人支出,如审计报告中记载其中有一笔27万元,栗强华用于个人交纳经营性水费。
另外,周合昌在担任天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栗强华,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天源公司账户中的50万元资金打入公司会计于金玲个人建行卡中,后又倒出并打入筹建中的阿克苏吉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利公司)临时账户,用于吉利公司的注册验资。
2005年12月吉利公司成立,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周合昌、张保仓(栗强华的姐夫),法定代理人为张保仓。
今年3月26日,栗强华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公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周合昌在逃。
裁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垦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栗强华被天源公司聘任为副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文件、变更登记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股份价值122.23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栗强华在担任天源公司副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天源公司资金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栗强华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栗强华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职务侵占罪部分:一、栗强华的相关行为是否侵犯了天源公司财产权1.股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股权与物权法上的财产权有区别,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物权法上的财产所有权。
对此,法官认为,股权固然与物权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有别,但股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而且,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局限于物权法上的财产所有权,况且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可以依法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财产性权益也属(无形)财产;而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所以,公司企业财产不应局限于有形财产,而更应包括股权和知识产权中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的智力财产。
2.股权是否是公司的合法财产。
按现代公司法理论及法律规定,股东个人将资产交给公司后,该财产与股东个人脱离,股东个人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支配权,而公司作为具有虚拟人格的法人实体,对股东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
所以,作为非天源公司股东的栗强华,其非法侵占郑万朝、朱朝云30%的股份,直接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亦当然侵犯了郑、朱二人的股权),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二、本案中"非法占为己有"的理解问题案件审理中,辩护人认为只有为本人利益占为自己所有才构成"非法占为己有"。
对此问题,法官认为:首先,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是指:(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所以,这里的占有既可以是本人的直接占有,也可以是由他人代管等形式的间接占有,而不应将非法占为己有机械地理解为被犯罪人本人占有。
其次,即使栗强华将公司股份转至其妻子名下,而在栗强华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特别约定,该部分股份系二人共有。
再则,以诈骗方式非法将他人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近亲属名下,在侵权人不能操控公司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然而本案中,由于合法股东郑万朝、朱朝云被剥夺了股东权而不能正常行使权利,公司处于被非法操控状态,不仅被栗强华非法转移的财产,而且公司的所有财产实际上被周合昌、栗强华个人占有并使用,也即:周、栗二人通过非法将他人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近亲属名下的途径,非法占有了这部分"抽象的"股权所代表的相应比例的公司财产,这从栗强华以公司资金为自己所用也可得到证明。
所以,作为非公司股东的公司管理人员,本案中天源公司的财产仍然是被栗强华"非法占为己有"。
三、本案中栗强华应负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案件审理中,栗强华的辩护人提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的侵权应适用民事程序解决,该案是民事纠纷。
对此,法官认为:1.栗强华不是股东,而只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