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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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银⾏分⽀机构⼲部交流到总⾏机关⼯作管理暂⾏办法》的通知中国⼈民银⾏党委各部门,各司局,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民银⾏分⽀机构⼲部交流到总⾏机关⼯作管理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选拔中国⼈民银⾏分⽀机构科(处)级业务⾻⼲交流到总⾏⼯作,对于培养锻炼分⽀机构⼲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国⼈民银⾏⼲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分⽀机构应积极配合,加强联系,推动这项⼯作顺利开展。

执⾏中遇有问题及有何建议,请及时函告⼈事教育司。

附:中国⼈民银⾏分⽀机构⼲部交流到总⾏机关⼯作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促使⼲部交流⼯作有序进⾏,加强管理,根据中组部、⼈事部关于⼲部交流⼯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暂⾏办法所指⼲部交流,是指中国⼈民银⾏分⽀机构科(处)级业务⾻⼲交流到总⾏机关⼯作。

第三条⼲部交流⼯作,应坚持以下原则:(⼀)锻炼⼲部与⼯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才培养与使⽤相结合的原则;(三)组织决定与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参加交流的⼲部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具有⼀定的政策理论⽔平,熟悉业务,⽂字能⼒强;(三)年龄在38周岁以下,⾝体健康;(四)具有⼤学本科以上学历;(五)交流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部交流⼯作按照以下程序进⾏:(⼀)⼈事教育司根据各司局需求,按年拟定⼲部交流计划,报⾏领导审批。

(⼆)⼈事教育司将交流⼲部数量、职位条件下发各分⾏、营业管理部。

(三)各分⾏、营业管理部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辖区交流⼲部名单报⼈事教育司审查。

(四)⼈事教育司审查确定交流⼈员,并分配⾄有关司局。

第六条⼲部交流期限为1-2年。

第七条交流⼲部由⼈事教育司、交流⼲部所在司局和交流⼲部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司局管理为主。

第⼋条交流⼲部⾏政、⼯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党团组织关系转⾄总⾏。

第九条交流期间,交流⼲部享有原单位的⼀切⼯资及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享受休假和探亲假,其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民银⾏⾏员⼯资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资构成第四章⼯资变动第五章新增⼈员的⼯资确定第六章奖⾦第七章津贴和补贴第⼋章加班⼯资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资管理⼯作,逐步建⽴和完善符合⼈民银⾏⾃⾝特点的⼯资制度和⼯资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资制度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事部《关于印发银⾏、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资制度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薪发[1994]34号)的规定,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民银⾏⾏员⼯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民银⾏转换职能的需要,强化⼯资政策、⼯资制度和⼯资计划的集中统⼀管理。

进⼀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理顺⼯资关系,充分调动职⼯⼯作积极性,发挥中央银⾏的职能作⽤,促进⾦融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暂⾏办法适⽤于⼈民银⾏各级分⽀⾏及所属单位。

第⼆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银⾏⾏员⼯资管理,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实⾏总⾏统⼀领导,各分⽀⾏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资政策、⼯资制度,审核下达⼯资总额计划,审批各分⾏上报的⾏员等级⼯资调整和责任⽬标津贴分配⽅案,审批总⾏管理⼲部的⼯资变动。

第六条各级分⽀⾏按照总⾏的规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部管理权限,负责职⼯⼯资管理的⽇常⼯作。

第三章⼯资构成第七条⼈民银⾏各级分⽀⾏及所属单位实⾏⾏员等级⼯资制。

⾏员等级⼯资在⼯资构成上分为等级(职务)⼯资和责任⽬标津贴。

第⼋条⾏员等级(职务)⼯资,是职⼯⼯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

共设7个⾏员等级,每个等级分别设⽴若⼲⼯资档次。

各级分⽀⾏要严格按照职务等级的对应关系执⾏。

第九条责任⽬标津贴,是⼯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其标准占⼯资构成的40%,总额由总⾏统⼀掌握,实⾏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主分配的原则。

各级⾏要根据总⾏的规定,制定《责任⽬标津贴考核分配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222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222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22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西安、南京、成都、济南、杭州市分行,行属院校,印钞造币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推行行员管理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中国人民银行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将起到积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办法的实施方案由总行统一部署。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总行将抓紧研究制定并陆续下发。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的情况,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1996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对行员的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行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中在行员职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行员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贯彻国家人事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义务和权利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二)依照金融政策法规履行职责;(三)服从命令,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四)公正廉洁,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五)维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声誉和利益;(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政治业务知识和技能;(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支行劳动纪律,对在职人员休假及考勤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我支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休假管理(一)事假:在职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处理时,可准予事假。

(二)病假:在职人员因病无法正常上班,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准予婚假3天。

(四)丧假:在职人员因直系亲属(指亲生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因非直系亲属的丧事请假,按事假办理。

(五)年休假: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已满20年,每年可休假15天。

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职工在当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应取消其下一年度年休假。

(六)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因配偶在异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对方又没有探亲假同本人团聚,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本款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原则上,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内的,不批准休探亲假;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外、距离区500公里以内地区的,不批准休探亲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银发[2000]3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任命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原则、名称、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在实施工作中要结合干部聘任制、任期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建立。

三、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为了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在分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及上述机构内设的处、科级机构和支行设置。

二、设置原则(一)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明确机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职数比例限制,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平均设置。

上级行应多于下级行,监管部门、承担党政双重职责的部门应多于其他部门。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内设部门的领导职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25•【文号】银党[1997]39号•【施行日期】199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党[1997]39号)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党组,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党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领导班子建设和金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7年9月25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为了逐步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与原则干部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正确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为干部的选拔、任用、交流、培训、奖惩以及发现和培养金融管理人才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依据。

考核工作结合实际需要,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监督、科学有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对系统干部所考核的对象主要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其后备人选;副省级城市分行的一把手及其后备人选。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干部的政治思想品质、政策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指干部的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组织管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等。

勤,主要指干部的工作态度、出勤状况和开展调查研究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指工作效率、工作数量和质量、执行政策和上级要求的情况、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等。

构建基层央行员工考核管理体系的思考——基于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

法半年来 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 。 调查结果显示新的考核办
绩效改进 和能力提 高。
( 三) 对“ 绩” 的考核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调查 中, 员工 最关 注的就是绩效评定 的公平性问题 。 新 的行员考核办法能
法使员工考核工作在科学化 、规 范化方面取得 了较大进展 ,
在干部队伍管理和推动 中支工作 中发挥 了重要 作用 , 同时仍 然有些矛盾亟待解决 。 ( 一) 员工 的思想观念有 了较大转变 。 新 的考 核办法 突出
强 了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 , 有效提升 了考核 的科学性 。员工
思想观念 中“ 考 核优秀 ‘ 轮流坐庄 ’ 、 民主测评走走过场 ” 的认
办法》 运行情 况进行 了分析 , 指 出了当前 员工考核 管理过程
识有 了很大的转变 , “ 以业绩论英雄 ” 的主流思想 已成为广大
员工的共识 , 那些 富于积极创 造性 的员工的工作热情得到 了
其 是部 门负责人 , 普遍 反映压力很 大 , 参与态度 有 了很大 的
提高, 改 变了 以往 “ 行员考核 就是人事部 门 的事 ” 的认识 , 增
现和 工作 实绩 , 掌握 员工素质状 况、 实行 科 学管理的重要 手
段 和 方 法 。 本 文 对 新 的《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分 支行 行 员考 核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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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从规 范银行会计科 目的角度 出发 , 尽
可能兼顾统计信息 的提 取 , 设置一套基本 能够反映会计科 目

改善现行 中央银行会计监管 的手段和方式 , 提高中央银行会 计监管水平。
的要 素 , 名称 准确 、 内容规 范 、 范 围完 整 、 归类 明确 、 标 准统 繁简适度 的会计 科 目, 基本 达到统一科 目代号 、 统一科 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14•【文号】银发[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6月14日银发[2004]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岗位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拟通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促进员工队伍专业素质提高,建设一支学习型、研究型、专家型、务实型和开拓型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是指以人民银行相关岗位应具备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为基本内容,按照岗位分类要求对人民银行系统员工进行规范的理论和技能培训与考核。

第三条人民银行系统以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为基础,以岗位任职资格考试为依据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全体员工均需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要求所有在岗员工,对所在岗位要求具备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及技能达到应知应会。

第二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分类第四条根据人民银行职能以及业务划分,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分为以下几类:(一)货币政策类(适用于货币政策、调查统计、金融市场、经济金融研究岗位);(二)金融稳定类(适用于金融稳定岗位);(三)金融服务类(适用于会计、支付、征信、国库、货币发行与金银管理岗位);(四)综合管理类(适用于支行行长、条法、人事、党群、办公综合、国际(或外事)、保卫、老干部工作岗位);(五)外汇管理类(适用于外汇管理岗位);(六)反洗钱管理类(适用于反洗钱管理岗位);(七)科技类(适用于科技管理岗位);(八)监督与内控类(适用于内审、监督、纪检岗位);(九)后勤类(适用于后勤管理岗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05.09•【文号】银发[1992]110号•【施行日期】199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9日银发(1992)110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属各大专院校、管理干部学院,印制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总行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建立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分行党组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对试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了正确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干部的任用、培训、奖惩以及发现和培养人才提供系统的、客观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与原则干部定期工作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

考核工作应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主要指各级分(支)行行长、副行长以及各级、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和遵纪守法、廉洁奉人、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能,主要指干部的管理、业务和技术水平。

勤,主要指干部的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和出勤状况。

绩,主要指干部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

考核的重点是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四、考核时间考核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分期分批、按计划完成,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除定期考核外,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考核。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各级分(支)行设临时性考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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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完善行员考核管理制度,规范行员考核工作,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行员的工作水平,促进行员自身发展和行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员考核是指对非单位领导成员行员的考核。

对单位领导成员行员的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突出主管领导作用、加强平时考核力度、提高考核量化水平,以改进行员绩效为目标,注重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

第四条行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二章考核主体第五条行员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分支行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由行长(主任)和分管行领导共同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其他负责人由分管行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其他行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领导共同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第六条对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是考核的辅助形式,其结果作为主管领导评价的参考依据。

对其他行员的考核,应以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第七条行员考核结果由考核委员会负责审议,经党委会(党组会)研究确定。

分支行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机构的考核委员会,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由行长(主任)或分管(协管)人事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其成员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行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部门。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二)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三)审议被考核行员年度考核结果,并提交党委会(党组会)研究确定;(四)受理被考核行员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复核要求,对不公正的考核结论提交党委会(党组会)予以纠正。

第八条条件成熟的分支行可以引入外部评价和专家评价。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第九条平时考核重点考核行员在平时工作以及关键时刻、重大事件中的表现。

主管领导要根据被考核行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和行为表现,特别是其中表现较好和较差的关键事件和关键行为,建立行员工作记录并按季或按月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工作关键行为和事件记录表》(附表1)。

第十条年度考核以行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和学习与发展六项一级考核指标。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以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学习与发展,是指行员提高自身素质、知识、能力的积极性和效果以及与本人以往绩效表现相比所取得的进步。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指标及标准表》(附表2)对德、能、勤、绩、廉设置了二级考核指标,并对考核指标设置了考核权重。

考核指标中,能的二级考核指标包括通用指标和专项指标两个方面,通用指标适用于考核所有行员;专项指标适用于考核部分岗位的行员,其中,管理能力主要用于考核承担领导职责的行员,文字综合能力主要用于考核对文字表达有一定要求岗位的行员。

分支行可以根据被考核行员的岗位特点和职责要求另行设置适当的专项考核指标。

廉的二级考核指标中履行廉政职责只用于考核承担领导职责的行员。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第十二条行员年度考核主管领导评价采用百分制刻度测评,考核时由主管领导对被考核行员的各项考核指标由0分至100分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行员年度考核采用关键事件法和行为锚定法。

主管领导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工作关键行为和事件记录表》中行员日常工作表现的关键事件和关键行为,将行员具体考核指标的绩效表现定位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指标及标准表》,并根据评价要点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综合各项考核指标得分和考核权重后计算得出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

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A(100-90分)、B(89-80分)、C(79-70分)、D(69-60分)和E(60分以下)五个分数段。

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高有低,拉开差距”的原则,合理控制各分数段人数比例。

其中,行员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在100-90分和89-80分的人数应分别掌握在本级机构参加年度考核的行员总人数的20%和30%以内,70分以下的人数一般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行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以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排序为依据,除优秀等次外,不与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分数段直接对应。

主管领导应根据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排序提出被考核行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其中,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行员年度考核等次应相应确定为优秀,其比例不超过在本级机构参加年度考核的行员总人数的20%。

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排序靠后的行员,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年度考核等次应视严重程度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一)有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行为和言论的;(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影响单位履职形象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单位组织纪律,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组织依法合规作出的决定的;(六)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差,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七)工作责任心不强,多次出现责任差错,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八)一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者累计超过10天,或有长期迟到、早退、无故脱岗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九)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达不到工作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在廉洁自律或履行廉政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十一)工作表现一贯较差,经屡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十二)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情形。

第十六条分支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合理分配各内设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比例;并且可以在开展部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将行员年度考核结果比例控制与部门绩效考核结果相联系。

第十七条民主测评时结果较差或听取群众意见时负面反映较大的,年度考核等次原则上不能确定为优秀。

第十八条主管领导应采用绩效面谈的方式向被考核行员反馈年度考核结果,分析被考核行员的绩效表现,做好考核指标得分的解释工作。

对于表现优良的行员,主管领导应充分肯定其取得的成绩,并提出新的目标和进一步改善的建议。

对于表现较差的行员,主管领导应对其谈话教育,分析被考核行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改进。

第五章考核程序和组织实施第十九条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具体承担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行员年度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统一负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行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部门负责人还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民主测评或听取群众意见;(三)主管领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工作关键行为和事件记录表》、被考核行员其他日常工作表现和个人总结,在参考民主测评结果(群众意见)后,对各考核指标进行评价,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四)考核委员会审议年度考核结果,并提交党委会(党组会)研究确定;(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行员在本级机构范围内公示;(六)将最终确定的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行员,并由行员本人签署意见;(七)主管领导通过绩效面谈的形式向被考核行员反馈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被考核行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考核委员会要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被考核行员。

如被考核行员对复核意见仍不服,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主管机关要组织重新核实,并做出最终结论。

行员提出复核和申诉时,必须忠于事实。

凡故意干扰破坏考核工作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应用于行员选拔任用、岗位调整、工资分配、行员奖惩、培训开发和绩效改进。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是行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行员,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用。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每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第二十六条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主要用于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性工资的分配。

其中,基础绩效工资宽带范围内的工资确定应与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行员应予嘉奖。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结果是分析培训需求和制定培训计划的依据。

行员所在部门和人事部门要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开发行员潜能,提高行员履职能力。

第二十九条行员个人还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反馈,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改进工作绩效。

第七章相关事宜和纪律要求第三十条新录用行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和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调任或者转任的行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行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

不足考核年度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借调工作的行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工作表现情况由借调单位提供。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行员,由派出单位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进行考核。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十二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行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行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和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不写评语。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和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四条受行政处分行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二)受其他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五条受党纪处分行员的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办理。

其中,参加年度考核的,应确定百分制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行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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