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
年终奖优惠政策延期2024

年终奖优惠政策延期2024年终奖优惠政策延期20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月28日公布延续一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
具体来看:对符合规定的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对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予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允许其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或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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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01-2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

个⼈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我国个⼈所得税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额的增加,适⽤的税率也随之提⾼,相应的个税也越多。
⼀、年底双薪的避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取得全年⼀次性奖⾦等计算征收个⼈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次性奖⾦以外的其他名⽬的奖⾦(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律与当⽉⼯资、薪⾦收⼊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对于年底双薪(即第13个⽉⼯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情况⼀:“⼀次性奖⾦”与“年底双薪”同⽉发时,即可将此两项奖⾦合并除以12确定税率和扣除额;情况⼆:“⼀次性奖⾦”与“年底双薪”不同⽉发时,可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将“⼀次性奖⾦”单独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将“年底双薪”和当⽉⼯资合并计算缴纳个税。
⾄于⽤哪种⽅法缴纳个税,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计算两种情况应缴纳的税额,从⽽作出判断。
例1:⼩王2009年12⽉⼯资4000元,年底双薪4000元,另外年终奖9000元。
若按第⼀种情况计算个税为[(4000-2000)×10%-25]+[(4000+9000)×20%-375]=175+2225=2400元;若按第⼆种情况个税为[(4000+4000-2000)×20%-375]+ (9000×20%-375)=825+1425=2250元。
即按第⼀种情况缴纳个税⽐第⼆种情况多缴纳150元。
⼆、绩效⼯资避税策略⾸先看下⾯⼀个典型的例⼦:例2:⼩张是⼀名空调营销⼈员,他的⽉⼯资底薪1500元加提成奖⾦,根据他09年的销售业绩,⼩张只有5-9⽉每⽉拿到提成奖⾦8000元,其他⽉份都没有提成奖。
即⼩王在09年缴纳个税为[(1500+8000-2000)×20%-375]×5=5625元;若⼩王5个⽉的提成奖分别在5⽉-12⽉份平均领取的话,即09年缴纳个税为[(1500+5000-2000)×15%-125]×8=4400元。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9f78d733d4b14e8524681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解读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11-12-9 10:0江苏省南京地税局【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临近年底,各单位开始陆续给职工发放年终奖。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职工取得年终奖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一、年终奖采用老算法新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方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距结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而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仍然采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而费用减除标准、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46号〕规定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方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方女士是一家公司雇员,2011年12月取得当月工资8500元,年终奖48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方女士当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48000÷12=4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应纳税额=48000×10%-105=4695元方女士12月份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5+4695=5140元。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
(一)对于“首次”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1.危害程度轻,对税收管理秩序扰乱程度轻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2.危害范围较小;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三)首违不罚本年度内当事人如果再次发生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阶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阶次调整为处罚较轻的阶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改变了原来按一次性奖金全额来确定税率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则正相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新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就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据了解,按此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而国税总局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两者的区别在于,新办法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税率大大降低,个人的税负将大大减轻。
例如王先生年底获得“一次”性奖金70000元,按照过去的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0×35%-6375=18125元。
而按照新规定,平均月收入=70000/12=5833.33元,则: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0×20%-375=13625元。
可见,按新规定可以比旧规定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明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1/ 2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2.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2019、2020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什么是年度汇算?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
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公告》第一条规定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
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二、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17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的规定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欢迎阅读。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1】张三在XX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 6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2 000元(24000÷12),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税额=24 000×10%-105=2295(元)。
2: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2】张三在XX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 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 100元,费用扣除额为3 500元。
第一,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2个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为:[24 000-(3 500-3 100)]÷12=1 967元。
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二,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4 000-(3 500-3 100)]×10%-105=2 255(元)【2017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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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全年一次性奖金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发﹝2005﹞116号
【发文日期】2005-06-10
【实施时间】2005-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总局的文件精神,切实按照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各种名目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工作。
二、对市属年薪制试点企业中相关人员2005年1月1日以后兑现的所属期为2004年(
含2004年)以前的各类年薪仍按青地税函﹝2003﹞306号文件执行;对市属年薪制试点企
业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所属期为2005年以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含年薪)统一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
三、扣缴义务人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税后,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上注明,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
四、国税发﹝2005﹞9号第七条“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系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对于已按原计税办法多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办理退库或用以后月份的税款抵缴。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