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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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以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出具被征地区域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指导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农业、林业园林、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迁改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规范征地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16号)要求,现将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修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内容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等因素,对《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中的青苗、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零星林木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修订,具体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四川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修订技术方案》执行。

同时请各地一并对达州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二、工作安排(一)工作职责。

此次修订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改、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移民、统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具体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修订补偿标准,同时收集汇总各县(市、区)补偿标准,制定全市统一补偿标准。

(二)修订审查。

各地修订后的补偿标准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于2011年8月15日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补偿标准汇总并形成全市统一的补偿标准,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初审。

初审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复审后,市政府于2011年10月30日前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复审意见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完善。

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为征收的对象,农民的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达州市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标准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标准内容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益事业需要而进行的土地征收活动。

2. 征收范围该标准适用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3. 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土地用途、土地评估价格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出补偿费用。

(2)房屋补偿费用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由房屋的基本价值和补偿费构成。

其中,基本价值由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年限、使用状况等因素决定,补偿费则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因征收需要搬迁,应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费。

该费用的标准根据被征收人的人数、搬迁距离、搬迁时间等因素进行计算。

(4)其他补偿费用如被征收人因征收需要遭受损失,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例如,因搬迁而导致工作和生活上的损失等。

二、意义《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出台,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它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标准还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了标准化的参考,对于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促进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保障农民的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未能按照标准进行补偿,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往往将土地评估价格低估,从而导致土地补偿费用过低,进而影响了农民的利益。

四、建议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利益,我们建议:1. 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确保地方政府按照标准进行土地征收补偿。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方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就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规划和建设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管理使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除社会保障项目经费外,剩余部分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
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16
•【字号】川府函[2012]154号
•【施行日期】2012.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54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达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的请示》(达市府〔2012〕14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达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达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达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达州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达州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6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土地征收是国家在进行城市化建设和农村改革中常见的行为,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平与合理性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文件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农民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情况、土地肥力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被征收农民土地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规定。

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政府以一定的价格向被征收农民购买其土地使用权,其他形式的补偿可以包括安置补偿、就业补偿等。

而补偿标准则是指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向被征收农民支付的具体金额,这一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和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来确定。

再次,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征收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政府在确定补偿标准和执行补偿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被征收农民的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出现强制征收和低价征收的情况。

最后,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和被征收农民的需求,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被征收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达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同时加强对被征收农民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促进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被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房屋补偿安置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费计算及支付等征地补偿的具体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等工作,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农转非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和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保、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2012年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2012年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达市府办〔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2012年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2012年造林绿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各县(市、区)2012年绿化任务分解表2.市级部门2012年绿化任务分解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达州市2012年造林绿化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积极创建四川省森林城市和绿化模范县,迅速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四川省森林城市和绿化模范县为载体,以林业重点工程为依托,以国土增绿和农民增收为目标,科学规划,精心实施,努力构建生态良好、宜业宜居的城乡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2年,全市计划完成营造林任务17万亩,新建和改造林业产业基地10万亩;中心城区完成1500亩山体绿化,提升打造15个绿化示范小区(单位);国、省干道绿化300公里,成功创建四川省绿化模范县1个。

三、建设重点(一)精心实施林业重点工程1.突出抓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市、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天保工程二期。

一要全面完成天保工程二期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年度任务。

全市2012年完成天保人工造林0.6万亩,封山育林3.5万亩。

二要加强对国有林的管护。

对全市73.234万亩国有林落实管护责任,实行常年管护。

三要将生态公益林面积落实到户,足额兑现生态效益补偿金。

达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以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出具被征地区域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指导农房拆迁等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农业、林业园林、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达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以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 1 -第四条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出具被征地区域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指导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农业、林业园林、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迁改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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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54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达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的请示》(达市府〔2012〕14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达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达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达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达州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达州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6日
附件1
达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附件2
达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附件3
达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4
达州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附件5
达州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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