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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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发[2008]3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三、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2.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6.(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出口退税操作流程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有关登记的几点注意:1、关于企业分类目前分A、B、C、D、E、F类,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类型都录“F”。
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以后,可将企业类型由“F”改为“C”。
2、关于变更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
3、关于注销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手续。
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购买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出口企业可到解放东路国源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电话:83979466、83056855,联系人:赵鹏程。
有关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等可具体咨询该事务所。
购买申报软件时需区分企业类型(外贸或生产企业)。
其中,生产企业在购买软件并安装成功后,需及时与退税分局管理一科(联系电话:83750924或83750912)或县区局主管出口退税人员联系,以便我们对企业进行免抵退认定,采集相关的征免税数据。
★★有关申报软件升级的注意事项:因退税管理要求变化等申报软件需要升级、优化;退税率调整后系统代码库需要相应更新;因此企业要经常登录软件开发单位“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与升级等有关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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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号 为 1 1 . 0 税则号为 3 2 2 9 的 “ 9 0 0 0 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 、 、 。 片 带 修订为 : 9 0 0 0 0 3 2 2 9 9 非泡沫聚丙烯板 、 、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儿 鬈 片 膜、 , 。 3 序号为 1 3 . O 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9 0 3 0 按重量计 增靼剂含量不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鬈 片 膜、 箔及扁条 修订为 : 9 0 3 0 0 聚氯乙烯板、 膜、 。 3 24 09 ‘ 片、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l 鬈 , 1。 4 序号为 1 4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 . 0 9 0 9 0 按重量计增靼剂含量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 鬈 片 膜 箔
( ) 整 四 调 降低 出口 退 税率 商 品 清单 中的 部 分税 则 号 。
1 序号为 9 . 9税则号为 3 2 1 9 9 0 0 0的“ 其他乙烯 聚合物制板 、 、 片 带 , 拆分为 : 9 0 9 2 32 1 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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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就低原则}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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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的单证 以及企业 自制 电子单证 等 .出口企业可提出书 画申请并经 主管税 抒机关 批准后 . 可 以采用电子单 证备案管理 , 电子数据 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 口企业虚保证 电 于单证 即以 备案的真实性 . 定期将 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 份 , 在税务机关按规定 调取 备案 单证时 , 应按 税 务 机关 要求 如实提供 电子数 据或将 电子数据打 印并加盖企业公 章的纸制单证 四、 对于外 商投 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 、 机电 : 中标 品退税 、 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 税等 没有 货物 出 口的特殊退 税政策业务 。 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 《 知》 对于 通 下发后 单证备案不齐 的 . ] 业 町以在 20 年 l 月 3 出r企 06 J 0日之前按 本
一
、
以上五类商品共 lO l 个税 目 ( 见附件 2 。 ) 三、 本通知 自2 0 年 l 月 1 06 1 日起执行。 附件 :、 口暂定 税率调整表 ( ) I 进 略 2 出 口暂定税率凋整表 ( ) 、 略
二0 0六年十月二十七 日
关于出口货物退 ( ) 免 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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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商品进 口暂定税 率 ( ) 一 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 、 纺织机械零 部件 、 具有变流功能 的半 导体模块 等 7 设备 项 或零部件实施 0 3 - %的进 口暂定税率 ; ( ) 二 对煤炭、 成品油、 氧化铝等2 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 3 6 -%的进口 暂定税率; ( ) 三 对肥料用硝酸钾 、 重过磷酸钙等 l 项化肥类产 品实施 1 6 %的进 口暂 定税率 . 尿素等 3 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 l %; ( ) 四 对蓝湿牛皮 、 蓝湿马皮等 6 项蓝湿皮革类 产品实施 5 1%的进 口暂定税率 -2 以上四类商品共 5 个税 日, 8 其中 6 个税 目只涉 及该 目中的部分商品 ( 见附件 1 。 ) 二、 调整部分商品出 口暂定税率 ( ) 一 对磷灰石 、 稀士金属矿 、 金属矿砂 等 4 项矿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4 0 (。) : 对煤炭 、 、 焦炭 原油等 4 项能 源类产 品,施 5 实 %的出 口暂定税率 ; ( ) 三 对铜 电解铝等 l 项有色金属 初级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镍 l 5 ( ) 四 对铁合金 、 生铁 、 钢坯等 3 O项钢铁 及铁 合金幸级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J J 0 ( ) 五 对稀 土化合物 、 木地板 、 一次性筷 子等 2 项产品实施 1%的出 V暂定税率 l 0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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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单证录入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进﹝1999﹞5号
【发文日期】1999-03-03
【实施时间】1999-03-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17号《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退税单证录入,由集中录入方式改为分散录入方式,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应予以重视,认真做好对出口企业分散录入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工作,使企业尽快达到分散录入的要求。
没有出口退税计算机专业人员,分散录入培训有困难的市地,可提出要求由省局派人授课辅导。
二、实行分散录入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
除审核单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外,还应将企业录入数据与单证实际内容逐项核对,确保录入信息与申报凭证内容一致。
无退税审批权的市地,对企业申报软盘,须读入市地退税部门的审核计算机,挂有关外部信息进行审核。
对审核中出现的疑点调整处理后,将无误的申报内容报省局,不得将企业申报软盘直接报省局,否则省局一概不予受理。
三、各地应严格做好数据保护工作。
对企业申报软盘在读入审核计算机前,应做病毒检测;企业申报软盘做为企业申报材料的一部分,由市地退税部门留存;市地退税部门按月备份审核系统。
四、新版企业申报系统软件已放于省局广域网服务器的LOCAL\HG子目录下,请各市地及时下载使用。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