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含10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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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中公配的成本分摊方法

土增中公配的成本分摊方法

土增中公配的成本分摊方法嘿,咱今儿就来唠唠土增中公配的成本分摊方法。

这可真是个有点头疼但又特别重要的事儿呢!你想想看,一个大项目里,有那么多公共配套设施,像什么花园啦、停车场啦、健身区啦等等。

这些公配的成本咋分摊呢?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决定的呀!咱可以打个比方,就好比分蛋糕。

一个大蛋糕摆在那,得怎么分给大家才公平合理呢?不能你切一大块,我就一小点吧,那可不行!一般来说呢,有几种常见的分摊方法。

比如说按照建筑面积来分摊,这就好像根据每个人占的地方大小来分蛋糕,住的面积大就多分点成本,住的面积小就少分点。

这听起来好像挺合理的,对吧?还有按照占地面积来分摊的呢!这就好比是按照每个人占的地盘大小来分,谁占的地多谁就得多承担点成本。

那你可能要问了,这两种方法哪个更好呢?哎呀,这可没有绝对的答案呀!得看具体情况呀。

不同的项目可能适合不同的方法呢。

比如说,如果这个项目里各个部分的建筑面积差异很大,那用建筑面积分摊可能就更合适;要是占地面积的差异更明显呢,那也许用占地面积分摊就更恰当啦。

这就跟咱过日子一样,得灵活点,不能死脑筋呀!不能说就认准一种方法不管不顾了。

而且啊,在分摊的时候,还得考虑很多其他因素呢!不能只看面积大小呀。

比如说有些公配设施可能对某些部分的价值提升特别大,那是不是在分摊成本的时候就得给它多考虑考虑呢?这就好比家里有个特别能干的人,那在分好处的时候是不是也得给他多一点呀?还有啊,要是项目里有一些特殊的区域或者建筑,那分摊方法也得特殊对待呀。

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咱可不能小瞧了这成本分摊,弄不好就会出大乱子呢!到时候各方都不满意,那可就麻烦啦!所以啊,在处理土增中公配的成本分摊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多想想,多比较,找个最合适的方法。

总之呢,这事儿可不简单,得花心思去琢磨,去研究。

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家都觉得公平合理,项目才能顺利进行呀!可别不当回事儿哦!。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计算公式:1.实例1: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1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12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1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应纳税额为2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2.实例2: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8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10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应纳税额为2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3.实例3: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2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22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220万元-200万元)=20万元应纳税额为2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4.实例4: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3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40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5.实例5: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5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60万元,税率为15%,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60万元-50万元)=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万元,小于免征额30万元。

6.实例6: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15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180万元,税率为18%,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180万元-150万元)=30万元应纳税额为3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7.实例7: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25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30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300万元-250万元)=50万元应纳税额为50万元。

8.实例8: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4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500万元,税率为25%,免征额为30万元。

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9.实例9: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8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90万元,税率为15%,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90万元-80万元)=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万元,小于免征额30万元。

这些实例旨在向您说明如何根据土地估值、税率以及免征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含10个案例)

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含10个案例)

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含10个案例)在选择成本分摊方法中,我们计算成本分摊比例的重要依据是项目的面积数据指标,面积数据指标的变动导致分摊比例的变动,最终会导致整体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有所差异。

所以,正确选择面积数据来源对于我们的土地增值税预清算和清算工作也是极为重要的,是成本分摊不可忽视的条件。

针对这个主题,我们梳理了7大类成本分摊方法、10个实战案例分享给大家,由于篇幅有限,本文重点介绍成本分摊方法、成本分配及分摊步骤和适用范围等内容,实战案例将放在下期分享内容中,关注我们,第一时间获取最新内容。

一、面积数据来源01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是整体项目规划最完整最直观的数据来源,是整体项目的平面规划图,有整体项目各方面的面积数据,是未取得最终房产测绘报告前重要的预清算工作计算依据。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修详规”中注意观察一些重要信息,例如是否存在红线外成本支出、红线内是否存在多个项目或多个分期项目,是否存在应分配的跨项目或跨期公共配套成本支出等等。

0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系由当地房管所出具的测绘报告,也是税局认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建筑面积数据来源,包含了清算单位内不同类型开发产品的面积数据,主要关注的是其中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地下车库及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数据。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包含了清算单位内各类型房产或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数据,系土地增值税清算面积数据来源;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则是针对整体项目从总体到局部各方面规划面积数据的直观数据来源,对于整体项目的开发情况了解和掌握十分重要,为土地增值税预清算面积数据来源。

在确定面积数据的同时,为保证最终使用的分摊方法对企业最合理、最有利,这些方法,在具体运用的时候不可偏颇,要综合使用,并采取全排列(有可能的话)的方式逐一排查,选择一种最适合本企业的分摊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分摊方法,不可以简单地复制,每个企业开发项目不同,具体的规划差异,不能套用一样的模式。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及面积数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及面积数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及面积数据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税费,是一种调节土地市场的税收政策手段。

在土地发展利用过程中,土地的价值通常会有所增加,这种增值需要依法纳税,以平衡社会资源分配和促进公平竞争。

为了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成本分摊方法及面积数据,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成本分摊方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成本分摊方法通常包括两种,即比例法和实际成本法。

比例法是根据土地增值与总开发成本之间的比例来确定税费的分摊,即税费的计算公式为:税费= 土地增值×(总开发成本/总土地价值)。

这种方法简单明了,适用于土地增值与总开发成本之间关系相对稳定的情况。

实际成本法则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根据各个参与者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进行成本分摊。

比如,土地所有者、开发商和建设单位等相关方参与土地的开发过程,他们各自承担的风险和投入不同,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分摊也会有所不同。

该方法相对较为复杂,但能更准确地反映各参与方的贡献度,适用于土地开发过程中参与者关系复杂、风险分担不均的情况。

2. 面积数据: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需要准确掌握土地的面积数据。

土地面积通常是通过测量和评估来确定的。

测量方法有多种,一般包括现场测量和地籍测量。

现场测量是通过实地勘测和测量工具等手段对土地进行测量,可以获得较为准确的面积数据。

地籍测量则是通过查阅地籍档案和相关资料,结合现代测绘技术,确定土地的面积。

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评估法和市场对比法。

资产评估法是通过评估师对土地进行评估,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规划等因素,得出土地的估值,并以此确定土地面积。

市场对比法则是通过比较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推断出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而确定面积。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面积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准确的面积数据,才能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和面积数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收费公平合理的关键。

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成本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成本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成本分摊房地产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算与核算。

(1)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即通常所说的专属成本;(2)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具有十分重要影响,不同的选择,可能导致的土地增值税税负不一样。

共同成本分摊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预算造价法: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是占地面积法:占地面积法是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四是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算与核算。

五是层高系数法:层高系数法,就是利用层高系数来均衡分摊由于层高不一样而影响的建筑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分摊方法不可以简单地复制,每个企业开发项目不同具体的规划差异,不能套用一样的模式。

共同成本分摊要结合成本的内容分别确定成本分摊方法:1.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摊原则:用占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且应注意以下细节:一是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占地面积分摊。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土地增值指的是土地转让时的增值收入,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土地增值=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增值税已纳税额-免征规定的增值税总额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会有所不同。

9个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实例1: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100万元,转让价款为150万元,已纳税额为20万元,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10万元。

土地增值=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30万元应纳税额=30万元×30%-10万元=5万元实例2: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80万元,转让价款为120万元,已纳税额为10万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万元。

土地增值=120万元-80万元-10万元-0=30万元应纳税额=30万元×20%-5万元=1万元实例3: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200万元,转让价款为300万元,已纳税额为50万元,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8万元。

土地增值=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0=50万元应纳税额=50万元×25%-8万元=3.5万元纳税额为15万元,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4万元。

土地增值=90万元-60万元-15万元-0=15万元应纳税额=15万元×15%-4万元=1.25万元实例5: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150万元,转让价款为180万元,已纳税额为30万元,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12万元。

土地增值=180万元-150万元-30万元-0=0万元应纳税额=0万元×35%-12万元=-4.2万元(负数表示无应纳税额)实例6: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120万元,转让价款为160万元,已纳税额为25万元,税率为28%,速算扣除数为7万元。

土地增值=160万元-120万元-25万元-0=15万元应纳税额=15万元×28%-7万元=1.4万元实例7: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90万元,转让价款为120万元,已纳税额为20万元,税率为18%,速算扣除数为6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分摊

⼟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分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从2007年2⽉1⽇起,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开展⼟地增值税清算⼯作。

⼀、多个开发项⽬的利息费⽤的分摊⼟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中的利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计算分摊并提供⾦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不能超过按商业银⾏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额;在财务费⽤分摊不清楚、没有银⾏贷款利息证明的情况下,利息⽀出按“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两种扣除⽅法,其实给企业提供了选择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测算⼀下这两种⽅法哪⼀种扣除的费⽤额⼤,费⽤额⼤,增值额就相对较⼩,缴纳的⼟地增值税就少。

怎样才算“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计算分摊”?税法中并没有明确。

企业发⽣的借款是为多个房地产项⽬时,利息费⽤应当分项⽬核算。

企业先要确切地核算利息,进⽽才能正确地计算利息⽀出,因为⼟地增值税政策⾥⾯没有单独明确利息应当怎么核算。

我们通常⽤的办法:税法上没有特殊规定的,根据会计规定的要求处理;税法上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

所以,利息费⽤的计算和归集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借款费⽤的规定执⾏。

下⾯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1⽉1⽇向银⾏借⼊(专门借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7.56%;2008年1⽉1⽇向银⾏借款(⼀般借款)500万元,借款利率为10%;2008年4⽉1⽇向银⾏借款(⼀般借款)1500万元,借款利率为8%.⼀号楼⼯程造价6500万元,其中:2007年2⽉1⽇⽀付1000万元,2007年5⽉1⽇⽀付2000万元,2008年2⽉1⽇⽀付1000万元,2008年6⽉1⽀付1500万元,2008年9⽉1⽀付500万。

⼯程于2008年竣⼯结算,余款500万于2008年12⽉底⼀次性付清。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房地产企业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清算项目中包括普通住宅、商铺、地下车库时,关于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税企意见分歧很大。

一、法规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5 号)第三条: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4、其他地方规定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法。

如天津。

分两步分摊土地成本,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如江苏。

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土地成本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分摊,其他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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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含10个案例)在选择成本分摊方法中,我们计算成本分摊比例的重要依据是项目的面积数据指标,面积数据指标的变动导致分摊比例的变动,最终会导致整体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有所差异。

所以,正确选择面积数据来源对于我们的土地增值税预清算和清算工作也是极为重要的,是成本分摊不可忽视的条件。

针对这个主题,我们梳理了7大类成本分摊方法、10个实战案例分享给大家,由于篇幅有限,本文重点介绍成本分摊方法、成本分配及分摊步骤和适用范围等内容,实战案例将放在下期分享内容中,关注我们,第一时间获取最新内容。

一、面积数据来源01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是整体项目规划最完整最直观的数据来源,是整体项目的平面规划图,有整体项目各方面的面积数据,是未取得最终房产测绘报告前重要的预清算工作计算依据。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修详规”中注意观察一些重要信息,例如是否存在红线外成本支出、红线内是否存在多个项目或多个分期项目,是否存在应分配的跨项目或跨期公共配套成本支出等等。

0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系由当地房管所出具的测绘报告,也是税局认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建筑面积数据来源,包含了清算单位内不同类型开发产品的面积数据,主要关注的是其中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地下车库及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数据。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包含了清算单位内各类型房产或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数据,系土地增值税清算面积数据来源;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则是针对整体项目从总体到局部各方面规划面积数据的直观数据来源,对于整体项目的开发情况了解和掌握十分重要,为土地增值税预清算面积数据来源。

在确定面积数据的同时,为保证最终使用的分摊方法对企业最合理、最有利,这些方法,在具体运用的时候不可偏颇,要综合使用,并采取全排列(有可能的话)的方式逐一排查,选择一种最适合本企业的分摊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分摊方法,不可以简单地复制,每个企业开发项目不同,具体的规划差异,不能套用一样的模式。

比如:某房地产企业采取建筑面积法和层高系数法,土地增值税税负最低;其他企业复制以上方法就不一定税负最低,要看商业和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建造成本的差异等等因素。

二、分摊方法选择要领01、土地成本先横向,再纵向。

先采取占地面积法分割,分割之后采取建筑面积法分摊土地成本,然后综合“楼面地价”。

【详解】土地成本,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而地方省市税务机关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自由选择分摊方法操纵避税空间,常对房企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给予限制。

有的地方规定同一清算单位内土地成本分摊只能采用建筑面积法,有的地方允许土地成本采取层高系数法分摊等等。

各地规定不一而足、五花八门。

土地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最主要的成本项目,土地成本占比最大,平均土地成本约30%左右,但该成本因地域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也是不确定性最大的一个因素,房企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本的分摊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内容。

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税前扣除条件限制较为严格。

房企土地成本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问题,由于取得土地方式的多元化,加之税收政策的滞后性、多层次、分散化,房企纳税人难以理解税政和不易涉税操作。

因此,房企应当重视开发项目土地成本分摊核算,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防控土地成本分摊不当的税务风险。

土地成本在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之间的分摊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关键。

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所计征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存在明显差异。

由于土地成本是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费用和开发费用计提基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分摊方法将再次放大这种差异;对于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均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分摊,不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不同性质的成本构成,客观上要求适用不同的分摊方法。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国家财税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处理。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财政部、国税总局对于地价的分配方法,没有限定某一种方法,但要求“合理、合规”。

具体操作时应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在可售与不可售的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给予了选择的空间,且有进一步宽松的趋势。

由此可见,只要是合理的方法企业都可以采用。

并就土地成本分摊相关事项,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

对于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权,房企应当对土地成本分摊方法进行比较,从而择优选择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摊销方法。

02、建造成本个性化的成本直接归集;共同的成本,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同时考虑层高因素。

可以直接归属于商业或者住宅部分的按照直接成本法归集(如玻璃幕墙),属于共同成本部分(如基础设施)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并考虑层高系数法的使用。

03、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开发间接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当不能准确划分管理费用和“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发生的“开发间接费”有可能被认定为土地增值税流程当中的“开发费用”,从而影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04、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备费的分摊,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认分摊方法。

如果全部归全体业主共有或全部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不可售建筑面积分摊的成本为0,可售建筑面积负担全部配套设备费。

如果只是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或部分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不可售建筑面积就应按比例分摊配套设施费,可售建筑面积只负担部分配套设备费。

【一点想法】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所谓占地面积法31号文也进行了定义,31号文第二十九条: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31号文三十条规定实际上给了纳税人一个税收筹划的空间,纳税人可先对其不同物业形态的土地增值税税负进行测算,如果测算后不同物业的土地增值税存在税率差,那么纳税人可按31号文的规定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以此降低税负。

比如:企业同一地块分期开发(此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需分期清算),一期小高层和高层,二期为别墅,如果企业以前按建筑面积分摊土地成本,测算后小高层和高层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30%,别墅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50%,即不同物业的土地增值税存在税率差,那么此时纳税人可以按31号三十条规定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土地成本,增加别墅土地成本,以此达到减少土地增值税税负的效果。

为方便房地产企业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准确实施纳税申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我们将成本分摊方法及案例进行归集梳理,供房企纳税人参考与借鉴。

分摊方法一:占地面积法【定义】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即按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分配】1.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2. 分期开发的,首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适用范围】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或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应按分期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占该成片受让土地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如无法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应按占地面积法分摊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土地成本分摊基本原则:分期开发,可以按占地面积分摊。

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以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详解】(一)按独立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占该项目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可转让建筑物占地总面积×土地总成本(二)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1、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土地成本)2、非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房地产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成本)3、其他类型项目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房地产其他类型项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成本)(三)占地总面积为可转让地上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不包括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面积。

对于独立占地的不同类型房地产。

土地成本首先按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占可转让建筑物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再按照各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对于裙楼土地成本的分摊,裙楼与主楼为同一基础(即基础对裙楼和主楼均有承重作用)的,则裙楼和主楼应作为同一建筑物计算分摊;裙楼与主楼各有独立基础的应作为独立占地的建筑物计算分摊。

分摊方法二:建筑面积法【定义】建筑面积法是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即按照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分配】(一)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本期开发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本期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同一清算单位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应按建筑面积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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