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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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工作核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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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目录一、持续督导计划 (2)二、定期沟通 (2)三、现场核查 (3)四、年度保荐总结 (4)五、持续督导期结束 (5)附件: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6)为切实履行保荐职责,确保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信守承诺、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持续督导计划(一)公司根据保荐协议有关要求确定保荐工作小组,承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保荐工作。

原则上由公司指定两个保荐代表人和至少一名参与该项目的业务人员参与组成保荐工作小组。

(二)保荐工作小组应当在项目发行完成进入持续督导期时根据保荐协议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制订《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不限于持续督导期间应完成的工作职责、核查计划、培训计划等。

(三)保荐工作小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在保荐期间和发行人建立稳定沟通渠道和定期沟通机制,并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保荐工作档案。

二、定期沟通(一)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工作小组应每月定期与发行人联系沟通,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并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下列行为时,及时书面通知或者咨询保荐代表人,并按保荐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和保荐工作小组:1.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4.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5.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若发行人发生上述行为时,保荐工作小组还需负责出具相应的核查报告。

(三)对于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荐工作小组应将每月定期沟通情况记录和相关文件保存在保荐工作档案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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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版本:编制:校对:编制部门: 质量控制部编制日期: xx 年 6 月修订记录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风险,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作为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保荐业务。

保荐代表人代表公司负责对所保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职责第三条公司保荐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实行保荐代表人负责制,两名保荐代表人对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每个持续督导项目由公司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对持续督导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必要时可申请由初级员工池人员协助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一) 真实原则。

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实际问题,保证所有对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二) 勤勉尽责原则。

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应尽职责,诚实信用,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三) 独立原则。

保荐代表人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的,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四) 保密原则。

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保守发行人的商业秘密,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项目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其中:(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三) 对于继任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各保荐人、财务顾问: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本所备案。

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项目)

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项目)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项目20XX年度持续督导工作计划一、项目简介项目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项目。

类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

完成时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首期X亿元于2014年12月3日簿记发行,于12月8日完成投资者缴款工作,并由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X号)审验;12月19日,XX银行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挂牌。

二、持续督导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X。

项目保荐代表人:X。

项目IBS:X。

持续督导执行人员名单:X。

三、持续督导主要工作内容及安排项目组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安排持续督导工作。

重点包括:1、审阅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等,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开展现场检查,对上市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定期现场检查,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3、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就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辅导、培训;4、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5、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及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XX银行优先股项目组20XX年12月23日。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第三条挂牌公司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和推荐该公司挂牌的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共同负责。

第五条项目组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一)获取挂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的信息;(二)督导挂牌公司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三)审查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四)对挂牌公司进行公司治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五)公司披露文件的拟定;(六)督导挂牌公司完成股份解除限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制作、股份登记等。

第六条质量控制部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一)制定持续督导的制度、规则;(二)制定持续督导工作的标准化文件;(三)向项目组传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持续督导的最新规则;(四)对项目组的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五)公司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合法合规形式复核;(六)公司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七)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指定信息披露机构的沟通联络。

第七条如项目组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由项目组所在业务部另行另行安排其他项目组持续督导。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拟申报项目、在审项目和待发行项目的质量控制,明确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的职责和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申报项目,是指已通过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或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会议审核但尚未正式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在审项目,是指已正式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但尚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待发行项目,是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但尚未完成证券上市或挂牌或者尚未完成并购重组方案实施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第三条持续跟踪,是指项目组对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在拟申报项目自通过内核审核至正式上报前的特定阶段、在审项目自正式上报至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前的特定阶段以及待发行项目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至完成证券上市或挂牌或者尚未完成并购重组方案实施的特定阶段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进行持续关注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或专项核查的过程。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挂牌企业的股票挂牌或者影响并购重组当事人实施并购重组活动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投资银行事业部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为拟申报项目、在审项目和待发行项目(以下统称“持续跟踪项目”)委派的项目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持续跟踪工作。

质控综合部应为每个持续跟踪项目委派持续跟踪专员,负责督促项目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持续跟踪工作。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行为,充分发挥公司作为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提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作为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保持充分的职业操守,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当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应当指定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应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应由项目组负责。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应当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并明确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应与上市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主要有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第九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对有关事项形成结论时应保持独立性和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不应简单地依赖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而应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第十条持续督导期间,除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资格外,公司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拟离职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做好持续督导的交接工作,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并协助新保荐代表人履行督导职责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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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
版本:
编制:
校对:
编制部门: 质量控制部
编制日期: xx 年 6 月
修订记录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
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风险,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作为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保荐业务。

保荐代表人代表公司负责对所保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职责
第三条公司保荐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实行保荐代表人负责制,两名保荐代表人对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每个持续督导项目由公司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对持续督导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必要时可申请由初级员工池人员协助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一) 真实原则。

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实际问题,
保证所有对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 勤勉尽责原则。

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
求,切实履行应尽职责,诚实信用,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三) 独立原则。

保荐代表人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的,
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四) 保密原则。

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
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保守发行人的商业秘密,并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
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项目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其中: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
完整会计年度;
(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 对于继任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项
目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五)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得随意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及时公告。

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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