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doc
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 设备管理制度:应明确设备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安全可靠。
2. 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流程和标准,确保播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3. 播放安全制度:应制定播放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播放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播出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4. 广告审查制度:应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健康,不含有虚假、违法和不良信息。
5. 用工管理制度:应对员工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离职等环节,确保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要求。
6. 消防安全制度: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7. 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收支、核算和审计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财务状况清晰、合法和规范。
8.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应对服务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客户服务、售后维修等环节,确保服务质量符合要求。
以上是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的一些管理制度,以确保运营的规范、安全和稳定。
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您好!我们是某公司的法务团队,针对您就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规适用问题所提出的疑问,我们特此回复作如下解释和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共视听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载体,这些载体对于播放视听节目都有严格的法规要求。
在播放视听节目时,必须要求获得相应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需要取得许可的主体包括影视制作公司、音乐公司等著作权人,通过合同许可或者相关收费方式合法获得播放权利。
对于不同类型的节目,其在公共视听载体上的播放可能受到不同的法规约束。
对于电视、广播台播放的节目,需要遵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于网络视听节目,需要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包括对内容的审查要求,也包括对版权的保护要求,公共视听载体在播放视听节目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视听节目的播放,除了要求取得合法许可以外,还需要保证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能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在播放视听节目前,公共视听载体需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和筛选,确保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针对您的具体问题,我们建议在制定具体播放方案时,应该先对节目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需要与节目的著作权人进行沟通,明确播放的授权方式和费用;应该定期对播放的节目进行审核,及时调整和更新内容,避免因内容违规或版权纠纷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希望以上回复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沟通,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支持与帮助。
谨此致敬!此致敬礼XXX公司法务部团队日期:XXX年XX月XX日第二篇示例:致我的尊敬的XXX领导:您好!感谢您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规适用问题的来信,我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并针对您的疑问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新广发〔2015〕21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新广发〔2015〕2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建设、管理和发展,夯实宣传思想工作基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要求,根据广播电视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广播电视基本管理职能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和网络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广播电视管理法规,认真履行广播电视管理职责。
(一)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广播电视管理中主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1.负责本地广播电视台和从事广播电视相关业务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社会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好行政监管职责,实施行业准入退出的审批管理,督促广播电视台依法依规办台。
2.关心支持广播电视台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争取有关方面对广播电视台的政策、资金扶持,督促广播电视台加强节目平台、技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按领导机关要求协调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广电惠民公共服务工作。
3.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广电播出机构和从事广播电视相关业务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社会机构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在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台宗旨,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广播【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1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6【实施日期】2009.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主管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事业发展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入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四)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六)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和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
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强公共电子大屏幕等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强公共电子大屏幕等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杭文广新影视[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强公共电子大屏幕等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杭文广新影视〔2009〕2号)各区、县(市)文广新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共视听文化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公共电子大屏幕等视听载体发展很快。
为促进公共视听载体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全面调查摸底工作。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利用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新闻、资讯、影视、娱乐、广告等各类视听节目的从业机构进行全面摸排调查,逐家登记,切实弄清底数,为加强日常监管奠定基础。
二、通过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视听节目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
凡在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视听节目的,必须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规定上报市文广新局审核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播放视听节目新闻、影视剧(含动画片)、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及转播电视台节目。
凡播放广告类视听节目的,应经工商部门审批备案。
三、不得利用广告载体擅自播放视听节目。
采用人工更换硬盘(CF卡、DVD)方式,在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广告的,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容,不得播放新闻和各类视听节目。
已经播放视听节目的,应督促其立即停止播出。
有关调查统计情况请于2月16日前报我局广播影视管理处。
联系人:张慕生,电话:88228995,传真:88228879。
附件:杭州市公共电子大屏幕情况调查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附件:。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致:某公司尊敬的某公司领导:您好!我们收到了贵公司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规适用问题的咨询函,我们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特此致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众播放未经审批的视听节目。
公共视听载体是广播电视直播、录播和点播业务的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播出许可证或者网站备案,方可对外提供服务。
贵公司如果从事公共视听载体的业务,必须合法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涉及到版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九十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共场所传播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贵公司在播放视听节目时,必须确保获得了合法的版权授权,否则将涉及侵权问题。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音乐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与内容提供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贵公司如果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也须遵守这一规定。
建议贵公司在开展公共视听载体业务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建议贵公司与视听节目提供者进行合作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详细咨询,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贵公司顺利发展,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此致敬礼XXX律师事务所日期:XXXX年X月X日第二篇示例:尊敬的XX部门领导:您好!我们是XX视听传媒有限公司,关于您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我们有一些疑问和建议,特复函如下:在实际运营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
关于公共视听载体的定义与具体界定。
在通知中提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供公众观看、听音的场所”。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场所或是新兴的视听载体,其是否属于公共视听载体还存在争议。
比如一些共享办公空间、网吧等场所,是否算作公共视听载体,是否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这些问题需要更明确的界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浙财教[2010]293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2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长效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对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和新增加的“省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整合,统一设立“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由“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整合设立(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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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下文是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三条设置公共视听载体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筑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下列节目:
(一)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制作并提供的新闻等时政节目;
(二)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经依法批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制作或者提供的综艺、财经、体育、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专题节目;
(三)经权利人依法授权播放的具有公映或者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剧、视听动画片、纪录片;
(四)由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等公益性信息;
(五)广告(含公益性广告,下同);
(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播放的其他节目。
公共视听载体不得播放前款规定以外的节目。
第六条公共视听载体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七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应当遵守著作权、国家语言文字、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八条禁止公共视听载体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制作、播放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公共视听载体需要利用网络传输节目信号的,运营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节目信号传输服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
第十条在发生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节目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播放安排。
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及具体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共视听载体的体积大小、所处位置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设置公共视听载体的音量、
亮度、播放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居民和受众造成妨害。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开播后15日内,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视听载体设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向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登记地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视听载体所在地的县(市、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可以采用网上受理的形式。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办理备案时,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设立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共视听载体的数量、设置地点、节目播放平台(机房)地点和每日播放起止时间的说明材料;
(四)传输、播放等业务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
(五)总体技术方案;
(六)安全播放承诺书;
(七)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共视听载体经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的,运营单位办理备案时还应当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的广
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办理变更备案,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受理备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
提交备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审核、记录,并向运营单位送达备案通知,告知运营单位的权利义务、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对播放的节目进行播前审查。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播放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错误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
发现错误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的,应当立即停止播放,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播放备份保存制度,对已播放的内容予以备份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保存的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删除。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的管理,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听取意见建议,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向运营单位提供节目内容或者传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与运营单位签订的协议,并协助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指导培训,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协作配合,及时查处公共视听载体运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节目审查制度的,按照《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制作或者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播放节目的,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播放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运营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公共视听载体,其运营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共视听载体
凡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商铺)、银行、医院及户外载体等播放视听节目的,都属公共视听载体。
公共视听载体均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广电总局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上述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新闻、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
等各类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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