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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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着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人社局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第十五条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需要调取环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提高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执法记录仪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执法记录仪的管理机构1.县公安局设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内执法记录仪的统一管理工作。

2.地方公安机关设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执法记录仪的申领和归还1.申领执法单位根据需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执法记录仪的申领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执法记录仪的数量、用途、使用时间等。

2.归还执法单位在使用完执法记录仪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执法记录仪归还给上级公安机关,并进行数据的清空和备份工作。

第四章执法记录仪的使用1.规范使用执法单位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严禁私自修改执法记录仪的设置和数据。

2.临时调整如需对执法记录仪进行临时调整或使用外部设备,必须经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份。

3.数据保存对于执法记录仪采集到的数据,执法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不得私自删除或篡改数据。

第五章执法记录仪的维护和保养1.日常维护执法单位必须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故障处理对于发生故障或损坏的执法记录仪,执法单位必须及时报修,并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3.保密管理执法记录仪包括相关设备和数据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不得擅自外传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1.数据备份执法单位必须对执法记录仪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定期的备份,并进行存储和管理。

2.数据查阅执法单位在需要查阅执法记录仪数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操作,严禁随意查阅数据。

3.数据归档对于已经完成的执法记录仪数据,执法单位必须进行及时的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执法记录仪的监督和检查1.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一、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1. 执法记录仪应由公安机关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随意停止、拆卸或关闭设备。

3.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不得擅自录制他人隐私场景,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执法记录仪的存储数据应当及时上传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服务器,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存储的数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备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执法记录仪的查验和使用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在执法前开启,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直至执法结束。

2. 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改设备设置或删除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

4.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三、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和保密1. 执法记录仪的存储数据和使用记录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篡改,禁止非法获取和使用。

2.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和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4.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四、执法记录仪的监督和评估1.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对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2.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当进行定期的审查和审核,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着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

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监督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包括便携式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手持式摄像机和车载记录设备等。

执法记录是指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执法活动中,对其现场监督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所保存的证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场监督执法包括日常卫生监督、专项卫生监督、许可现场审核、投诉举报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除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的)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四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现场监督执法必录原则,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同步进行,贯穿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录存分离原则,语音、视频应同步摄录,专人管理,规范归档,确保音、视频记录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记录第七条现场监督执法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自到达监督执法现场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八条在开展现场监督执法记录之前,使用人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九条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应当将设备牢固佩戴于左胸部、左肩部等利于摄录、声像效果好的位置。

必要时,也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条现场监督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设备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场的原貌。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巡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队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队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八)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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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1、执法记录仪使用者必须认真熟悉设备使用方法,爱护设备,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使用。

2、实行施工负责人管理、安质人员保管制度。

安质人员有事请假由施工负责人指派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接替安质人员执法记录工作,并负责执法记录仪保管工作。

3、使用者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对电池进行充放电,充电时间不得过长。

每次使用前后要对设备外观、电池及功能进行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使用者须定期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和有效使用。

5、使用时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使用过程中因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设备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或用其它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6、轻拿轻放,避免撞击,防止进水或其他损毁事情的发生。

7、所有摄录内容不得擅自删除。

8、未按规定携带执法记录仪上岗或摄录者,按照防护不到位等规定处理。

9、摄录资料须及时转存,建立专门文件夹标明转存日期,存放在电脑内。

累计存放资料为三个月,第四个月将最前面一个月的删除。

如储存3-5月份资料,6月份再存放时,可将3月份的资料删除,从整体上只保存3个月的摄录资料。

同时,及时将设备内资料删除,避免容量不足造成无法使用。

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视音频管理,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使用的记录执法活动过程中的视音频设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视音频管理。

第四条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执法记录仪设备和记录内容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记录仪设备管理制度,保障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视音频设备管理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满足执法需要的执法记录仪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记录仪设备,确保执法活动全程记录。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

第三章视音频记录管理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在规定的执法记录仪设备上记录全程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删除、篡改、伪造记录内容。

第十三条对执法记录仪设备生成的视音频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记录内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存储在执法记录仪设备上的视音频资料,应当采取加密措施,防止外部非法获取和篡改。

第十四条执法记录仪设备所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备份和存储。

对涉及执法活动的重要视音频资料,应当进行永久保存,不得随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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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现场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X局考核办法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执法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2、执法管理人员在市场检查时,从进入零售户店铺直至走出店铺整个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走访、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有事先举报、专项行动、打假破网、现场发生争议类四项案件,必须做到全程、完整地记录保存。

3、执法管理人员在执法现场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正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各所队在办公场所询问、质检抽检中,也尽可能地予以摄像保存。

4、执法管理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由专职人员存储(每人每天一个文件夹并命名)。

各所、队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5、各队配备一台电脑(硬盘容量2T以上),用于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数据。

专机专用,严禁除数据存储、管理以外的其他操作行为,不得接入外网。

6、执法记录仪的日常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评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XX处 XX中心
20XX.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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