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最新版】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办发〔2003〕2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办发〔2007〕214号)精神,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5〕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辖区内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由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的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目标任务是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从单位管理服务转入社区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业务指导,紧紧依托街镇乡社会保障服务所和社区组织,以人为本,完善服务,资源共享,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促进社区建设相结合,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移交给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镇乡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为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大足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县社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委办《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足委办发〔2003〕38号)的要求,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

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省属国有企业决定实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全面、高效、个性化的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服务目标1.提供全面的服务:通过社会化管理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内容,包括医疗、养老、文化娱乐等多个方面。
2.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让退休人员享受更好的生活品质。
3.实现个性化服务:通过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不同退休人员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他们的不同要求。
三、服务内容2.养老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发放服务,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加强退休人员的日常护理和康复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3.文化娱乐服务: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如文化讲座、书法绘画、健身舞蹈等,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5.社区服务: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为退休人员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如物业管理、社区志愿服务等。
四、服务实施1.成立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省属国有企业成立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中心设立服务热线,及时回答退休人员提出的问题和需求。
2.拓展服务资源:与医院、养老院、文化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享资源,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与社区合作,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服务。
3.建立服务评估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评估体系,定期对退休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服务满意度。
4.加强宣传与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了解和认识。
同时,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5.健全服务监督机制:建立服务监督机制,通过举办座谈会、听取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内容。
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3]2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苏办发[2003]99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下移社会保障管理重心和推进社区功能建设两方面着手,围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三项重点,用2-3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第三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区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转企改制的原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人员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伤残抚恤金或生活费的退休(职、养,下同)人员,以及养老保险由省直管、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分别是:第一阶段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阶段。
市区联动,依托街道、社区对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建立相关数据库,此项工作已于2003年展开,2004年底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为档案整理和移交启动阶段。
筹建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指导企业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并从2004年12月起,启动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所属的两个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统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按照各自分工逐步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档案。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

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区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社化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XXX)和《XXX关于进一步推进XXX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XXX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推动本市各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各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二)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救助服务;(三)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提供查询、调阅等服务;(四)帮助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办事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务;(五)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参与社会治理;(六)组织引导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健身、社会公益、论坛讲座等活动。
三、各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一般满足以下条件:(一)人事档案移交各区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管理;(二)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街道或社区管理;(S)管理服务由各区政府提供。
四、XXX于牵头编制次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XXX审核。
XXX 根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结合各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预拨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至各区财政局。
五、各区财政局在收到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按照资金分配通知书将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到同级社会化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或相应的工作机构。
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对原先已在自筹资金用于社会化管理工作的专项支出,各区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处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率,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负担。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负责健全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出台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指导、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组织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标评估、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级退管服务机构交办的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监督落实,负责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管服务机构工作经费。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各有关企业: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举措。
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对于确保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幸福,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宏观部署,省、市各有关主管部门也明确了年内我省、我市推进此项工作的目标任务。
为了更好地加快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此项工作是当前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及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领导,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
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区社保所分管副所长、退管科长、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局二、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主要形式和步骤。
根据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年内在条件成熟的街道和社区将采取企业离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管理与服务的形式,其中对企业和离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且离退休管理机构健全的大型企业和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企业直接采取委托代管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在企业退管机构授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的牌子,开展工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突出国有企业主责主业,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工作。
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管理服务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人事档案分别移交乡镇(街道)、社区和指定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内的央属、省属、外地属和市属、县(市区)、园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适用本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在××中央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作人员配备。
县(市区)、园区要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建设,结合社区布点规划,根据移交的退休人员数量,确定新建或调整社区,原则上按每移交××名退休人员配备 1 名工作人员。
第五条兼职及出入境管理。
(1)央属、省属、外地属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按照其所在企业组织部门要求办理。
(2)市属、县(市区)、园区属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涉密人员管理。
国有企业涉密人员退休后,脱密期内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按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要求由原企业按规定办理,其他管理服务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指南》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集中居住区的退休人员移交。
按照辖区范围,国有企业与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区所在地县(市区)、园区党委、政府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人员、管理服务具体内容等。
县(市区)、园区按照就近移交的原则,指定乡镇(街道)和社区落实接收任务。
第八条分散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
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进行移交,由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政府指定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展服务。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性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依托和利用市区目前已经建立的各种活动场所、社区资源及管理服务体系,实行资源共享,共同利用,建立活动交流平台,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退休后精神和物质生活的延伸服务,是为原单位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的新的补充,为退休人员更有效地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和接受更为广泛的社会化服务,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提供新的帮助与支持。
二、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范围和条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范围,是指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保单位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
2、参保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参保单位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协议,并能履行缴费义务。
三、社会化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3、建立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4、建立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其它保健工作,定期为退休人员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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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X〕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办发〔XX〕3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基本形式是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参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暂时无法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可采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管理服务和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的过渡形式o
第四条到2朋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从XX年起,凡已建立街道(乡镇)社区且社区功能逐步完善的州、市、县,应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对实施破产、关闭、注销以及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退休人员,必须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对远离城镇,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建立社区条件的,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对社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加快建设步伐。
(一)州、市、县政府所在城市和城镇,应在原已建社区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到XX年底要基本完成社区的合理布局。
(二)对远离城市(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当地政府应抓紧进行社区规划,建立社区组织。
(三)州、市、县政府要在公共投资上进一步向社区倾斜,为社区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为加快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服务创造条件。
第六条各地在进行社区规划和建立社区组织时,应同步规划、统筹解决社区办公、退休人员学习活动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各地将远离城市(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规划建设为社区的,以及将实施破产、关闭、注销和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的,可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和设施无偿移交给社区,用于退休人员的学习和活动。
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社区建设原则,各级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民政部门"老年福利星光计划"服务网络和文化体育部门以及企业单位现有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要对企业退休人员开放,为开展好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完善管理服务职能,抓好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一)已建立社区的应按规定及时聘用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按1:300左右确定。
(二)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按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三)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
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聘用一批年纪轻、身体好、文化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充实到管理服务队伍中。
同时要按岗位应知应会标准对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达
标后再上岗。
第八条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解决和保障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经费。
对按规定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安排o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聘用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街道(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启动时,财政部门应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确保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过渡形式管理服务的,其管理服务机构的经费,采取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承担一部分、同级财政补助一部分的办法解决。
财政补助工作经费部分,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并结合企业的实际进行确定。
(三)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安排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确定,每年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九条企业在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机构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承担一定的移交成本,一次性资助相关经费,按每人600元(其中活动费年人均60元,节日慰问费年人均100元,其它费用年人均40元,计算3年)的标准确定,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其相关经费按上述标准进行清算,列入破产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
原已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时未清算相关费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时,其相关费用采取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要专户管理,专款用于"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各项活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协调指导,保证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
(一)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与企业签订移交协议书。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以及社会保险机构今后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也要相应签订移交协议书。
(三)《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样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服务时,其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机构接收和管理。
条件具备的地区,可直接
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档案局(馆)进行统一管理。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清理工作,并详细填写档案移交清单。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要按规定设置档案室,配制标准档案柜,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与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签订委托书,并在企业原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加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所"的牌子,进一步统一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利用原有的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参统企业退休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改制、重组、关闭企业已经预留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的,应如数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仍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共同做好推
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配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宣传提纲》要求,广泛宣传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和帮助各类社会化管理机构,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ll、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和基本信息台帐,及时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做到"一人一卡"。
联系卡上应注明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服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广大退休人员进行联系和沟通,及时得
到相关服务。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结合实际,开展各类适合退休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退休人员的社区情结,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规划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其他部门支持协助,企业联动配合,街道(乡镇)、社区实施落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按照云办发〔XX〕31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衔接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已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未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研究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切实推进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各州、市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从XX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