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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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举报制度(3篇)

安全隐患举报制度(3篇)

安全隐患举报制度为了贯彻国家“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促进我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缔不合理布局开采及一切违章行为,特制定我矿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一、举报对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只注重生产无视安全的行为;我矿在生产过程中有违章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

二、我矿工会是安全隐患举报的具体受理单位。

三、任何管理人员及井下矿工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本矿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违纪行为。

四、举报范围:安全问题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通风、顶板、防水、防火、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矿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发现现场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危害我矿财产、危及矿工生命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六、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

七、举报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举报受现单位和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

八、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用信件、面谈等其它方式向矿工会举报。

九、举报的内容应尽量满足下列条件:1、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种、班次、时间。

2、基本事实要叙述清楚,违规人员或隐患情况要表述清楚。

十、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详细情况,对不愿公开自己详细情况的举报人应尊重其本人意愿。

十一、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认真登记,不得丢失、泄露或搁置拖延,应及时核查。

十二、受理举报后,工会分管领导安排经办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

十三、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调查举报事项时,不得向被举报人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及其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不予公开。

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全过程。

第三条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及时、高效、便民原则;3.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原则;4. 依法依规处理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登记第四条安全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 书面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2. 电话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拨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3. 网络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接待窗口,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第六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并做好以下工作:1. 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2. 记录投诉举报事项及有关情况;3. 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1. 审查投诉举报材料,了解基本情况;2. 调查核实有关事实,收集相关证据;3. 分析投诉举报原因,查找问题根源;4. 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1. 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2. 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3. 举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要求投诉举报人补充说明。

第四章反馈与监督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其中包括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可以通过举报和投诉的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对象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对象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经营场所、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单位。

二、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举报渠道和基本程序1. 举报和投诉渠道(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最直接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其投诉举报。

(2)热线电话:各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热线电话是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可以随时拨打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3)互联网平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互联网平台,方便人民群众在线提交举报和投诉。

2. 基本程序(1)咨询和核实: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会进行初步的核实和咨询,以了解情况和掌握相关证据。

(2)调查和处置:根据核实的情况,相关部门会组织调查和处置,要求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通知和回复:相关部门会将调查和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及时回复问题和反馈处理情况。

三、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举报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保密制度:相关部门对举报和投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2)匿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举报,相关部门会对匿名举报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查,确保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举报主体和形式(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二)举报人可以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三)举报时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举报渠道(一)设立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接听,确保畅通;(二)设立举报电子邮箱,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三)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启;(四)建立举报网站,方便举报人进行在线举报。

五、受理程序(一)对收到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核查;(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四)对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六、举报奖励(一)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处理结果确定;(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按照指定的方式领取奖励。

七、法律责任(一)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新版煤矿安全举报制度(二篇)

2024年新版煤矿安全举报制度(二篇)

2024年新版煤矿安全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____第____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举报。

举报电话6000、6001。

第三条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矿安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经安全矿长、矿长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瓦斯检查员脱岗、弄虚作假、空班漏检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

(二)举报擅自停风停电、敞开风门不关、损坏通风设施、安全仪器者。

(三)举报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四)举报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五)举报机电设备失爆或甩掉漏电保护的。

(六)举报超前钻探不按规定施工,超前距不符合矿相关规定的。

(七)举报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的。

(八)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九)举报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的。

(十)举报其它事故,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矿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认真接听举报电话并做好记录,安检科负责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次举报得到及时办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渠道1.内部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口头投诉:可直接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书面投诉:可书面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递交投诉举报信件。

2.外部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电话投诉:可通过本企业公布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电子邮件投诉:可通过企业公开的电子邮件住址进行投诉举报。

–书面投诉:可书面向企业邮寄投诉举报信函。

四、投诉举报内容1.内容要求:–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供应相关证据、料子和信息。

–投诉举报内容应涉及本企业内部或外部存在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标准等问题。

2.被投诉对象:–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被投诉对象的具体部门、岗位、姓名等信息。

3.投诉举报内容不得包含以下内容:–虚假的或捏造的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内部业务纠纷、个人看法纠纷等事项。

五、投诉举报处理流程1.投诉举报受理:–对于内部员工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记录,确保保密性。

–对于外部人员的投诉举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记录,确保保密性。

2.调审核实:–相关部门应组织调审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并保证公正、客观、全面。

3.处理结果:–依据调审核实结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订立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4.不实投诉处理:–对于经调审核实证明是不实的投诉举报,将依照企业相关规定对投诉人予以批判教育,并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5.保密处理:–对投诉举报人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处理,不得非法泄露。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6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6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管辖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十)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危房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____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确定。

区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区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举报范围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投入的行为。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的行为。

6.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行为。

7.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行为。

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投诉举报渠道1. 电话投诉:拨打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

2. 信函投诉:将投诉举报材料邮寄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网络投诉:通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4. 现场投诉:直接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处理程序1. 接到投诉举报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2.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4. 对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5. 对核查、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6. 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五、投诉举报奖励1. 对投诉举报属实,并经查证属实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

2. 奖励金额根据投诉举报案件的重要性、影响力和投诉举报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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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新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减少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厂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二、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

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邮寄到)我厂安全科,安全科记录在案,并报主管领导批示,督促办理,做到有举必查。

2、电话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我厂举报。

举报电话08
3、举报人员举报时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我厂将尊重举报
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三、举报范围
包括服务质量、违章违规操作、各类设施、设备隐患、消防、防雷、防汛、汽车维修质量、员工安全操作及其他地质灾害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

四、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即我厂所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我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2、我厂所属部门和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3、我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时有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

4、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

5、维修人员服务态度差,维修配件质量差,收费不透明涉嫌欺诈行为。

五、举报调查
1、接到举报后,我厂安全科根据举报内容,督促相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

要做到方案具体,人员到位,措施落实,督查彻底,查处有力。

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情况报告我厂领导,同时将资料存档备查。

2、安全科接报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举报人及其身份,要切实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

同时,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我厂开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应证据,促进所举报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

六、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我厂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物质奖励标准。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七、责任追究
报告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
诬告、陷害他人。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我厂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对举报属实的,我厂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必要时将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行为,我厂将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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