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资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一、引言GB7718-201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中国制订的食品标签规范,于2014年正式实施。
本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形式、规格以及使用条件,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环节中,以包装形式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
三、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正确描述食品的性质、特点和用途。
2.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包含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进行溯源和投诉。
生产者名称应为注册名称。
3. 成分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含成分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标明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和添加剂,以及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
4.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以重量、容量、长度、面积等合适的计量单位表示。
净含量的表示应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保质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或者用“最佳食用期”、“生产日期加X天”等方式表示。
6. 储存条件和方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储存条件和方法,以保证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如冷藏、冷冻、阴凉干燥等。
7. 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明确列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功能。
8. 过敏原信息若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如大豆、花生、乳制品等),应当在标签上明确列示过敏原信息。
9. 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特殊标志若预包装食品符合特殊食品要求,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相应的特殊标志,如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
四、标签形式要求1. 字体、字号、字间距和行间距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和字号应适中,字间距和行间距应合理。
2. 标签颜色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背景色应选用明亮而鲜艳的颜色,以提高辨识度和吸引力。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GB 7718-2011
基本要求
•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 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 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食品名称:椒盐花生米 配料:花生米、食用盐、 谷茴香、食用添加 剂(糖精钠) ...... 休闲花生米——促生长 缓衰老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三十条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 以及未按规定标识的散装食品 (十五)伪造、变造证明、标签、标识、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 明等
相关资料
• D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7718-2011 问答(修订版) • DB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通则 • GB28050-2011 问答(修订版)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13) •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及卫生 部问答 •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 • 《卫生部办公厅预包装饮料酒表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析
GB 7718-201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GB 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本标准执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指商业化包装的食品上所附带的一种标签,包含了关于食品的基本信息、成分、营养价值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存在有助于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食品安全。
下面是一些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1. 食品名称:标明食品的共同名称或者通用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识别该食品。
2. 成分表:列出食品的成分,按照重量或者容量的大小顺序排列,消费者可以根据成分表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食品。
3. 净含量:标明食品的净含量,例如毫升、克、千克等,确保消费者可以明确该食品的大小。
4. 生产商信息:包含食品的生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及时联系到生产商。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可以明确该食品的使用期限。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1. 热量:标明食品的热量含量,以千焦或千卡为单位,帮助消费者控制摄入能量。
2. 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含量:标明食品中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以克为单位,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营养价值。
3. 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标明食品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建议摄入量的百分比,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
三、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注意事项:1. 保存方法:标明食品的适当保存方法,以及避免破坏食品质量的因素。
2. 食品添加剂:标明食品中是否含有添加剂,以及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途。
3. 运输和配送条件:标明食品适宜的运输和配送条件,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或损坏。
4. 预警信息:标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过敏原成分,以及食品可能对某些人群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
通过以上相关内容,消费者能够从预包装食品标签中获取到食品的基本信息、成分、营养价值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在选择食品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预包装食品标签也提醒生产商和经销商遵守相关的食品标签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准通常由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监管机构制定和管理。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预包装食品标签所需要遵守的常见标准要求:
产品名称:清晰明确地标示产品的名称,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种类或品牌。
成分表:列出产品的成分和配料,按照重量或体积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特别是对于过敏原物质(如大豆、麦、牛奶、坚果等)必须清楚标注。
净含量:标示产品的净含量,通常以重量(克、千克)或体积(毫升、升)为单位。
保质期:标示产品的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以确保消费者在安全和品质可接受的范围内食用。
储存条件:提供产品的储存条件和建议,如冷藏、避光、防潮等。
生产日期/批号: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或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管理。
生产厂商信息: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者信息。
使用说明:如需要特定的使用方法、烹饪指南、食用建议等,应
清晰明确地标示在产品标签上。
营养信息:标示产品的营养成分,如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纤维等,通常以每100克或每份为单位。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标准要求,具体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建议您根据所在地的食品监管机构的规定,了解和遵守当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解析-part

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GB-28050的实施有助于消费者了解食品质量和安全信息,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可以提出维权,保护自身权益。
对行业的影响
促进食品行业规范发展
GB-28050的实施将促使食品企业规范生产和标示,提高 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增加企业成本和挑战
预包装食品企业需要按照GB-28050要求进行营养标签的 标示和检测,增加了生产和检测成本,同时对于一些中小 企业而言也面临技术和资金的挑战。
02
对于某些体积小巧的预包装食品,如小包装糖果等, 也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03
对于某些特定生产工艺的食品,如低脂奶酪等,可 以豁免标示部分营养成分的含量。
03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
实施与监管
实施时间与过渡期安排
实施时间
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所有预包装食品均须按照GB-28050要求标示营养标 签。
激发企业创新和差异化竞争
为了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和追求差异化竞争,企业需 要不断研发新产品和优化现有产品,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 竞争力。
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影响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01
GB-28050的实施将促使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预包装食
品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提高监管效率
02
通过规范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
食品中提供的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中的含 量。
3
钠
食品中提供的钠含量,以毫克(mg)为单位。
选择性标示内容
维生素
可以选择标示食品中提供的维生素A 、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C等含 量。
7718-202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7718-202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应标明产品的名称,以便消费者识别和选择。
2. 生产许可证号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号: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生产情况。
3.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限,以便消费者知道该产品是否过期或在何时停售。
4. 配料表:应标明产品所含的配料和添加剂,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和含量。
5. 营养成分表:应标明产品的每100g或每份(一般为100克或100毫升)所含的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以便消费者了解该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6. 保质期、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保质期、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储存和使用该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7.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应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情况和可以联系生产企业了解更多信息。
8. 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9.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号码:如果产品中含有添加剂应标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号码,以便消费者了解添加剂的使用标准。
以上内容应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表面、包装容器或附加说明上清楚、完整地标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准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准则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预包装食品标签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准则,以确保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预包装食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可能会在食品标签上做手脚,甚至掺假冒充。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和准则。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必备内容1. 产品名称:清晰、准确地标明产品的名称,不能误导消费者。
2. 产品规格:标明产品的净含量、规格、计量单位等。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 生产者信息: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5. 储藏条件:如需特殊的储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清晰标注。
6. 成分表:标明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过敏原等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的成分。
7. 食用方法:标明产品的食用方法和食用注意事项。
8. 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确保产品生产的合法性。
三、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的准则1. 诚实守信:标签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能有虚假广告或误导性内容。
2. 规范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食品安全要求。
3. 安全性:标签材料必须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卫生标准,保证产品安全。
4. 易识别:标签文字应清晰、易辨认,避免模糊不清或不易辨认的情况。
5. 无害化:标签材料应符合无毒、无害、无异味的要求,不对食品造成任何污染。
四、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定期抽检市场上的预包装食品,对标签内容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五、结语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基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关乎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希望全社会各个环节的人员共同合作,保障食品安全,努力营造健康、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应准确、明确地描述产品的名称,以便消费者能够识别和区分不同的产品。
2. 成分表:应列出产品中所有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可能的过敏原。
3. 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购买的产品数量。
4. 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保质期,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保质期限和使用期限。
5. 生产日期和批号: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时间和生产批次。
6. 生产厂家和地址:应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家和地址,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来源和联系方式。
7. 使用说明:应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8. 营养成分表:应提供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营养成分和热量含量。
9. 贮藏条件:应提供产品的贮藏条件,以便消费者正确保存产品。
10. 食品添加剂:应标明产品中是否含有食品添加剂,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和可能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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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征求意见稿)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和散装食品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包含: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2)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3.2 食品储运包装Food Package for Transportation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包装,其标签内容以方便储藏运输为目的。
3.3 散装食品Food in Bulk指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有包装或无包装的食品。
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3.4 食品标签Food Label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5 配料Ingredients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除外)。
3.6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Date of Manufacture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7 保质期(最短适用日期、最佳食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Best Before)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3.8 规格Configuration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总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4 基本要求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4.8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作为销售单元,内包装不作为销售单元的,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 标示内容5.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5.1.1 食品名称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5.1.2 配料表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5.1.2.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符合GB2760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
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胶基)除外。
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可以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具体名称。
如:着色剂(姜黄、诱惑红、金樱子棕)等。
(参见附录B)5.1.2.2.2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可选用下列形式之一进行标示。
(参见附录B)形式一:与其它食品配料统一考虑,按5.1.2.1.2、5.1.2.1.3要求标示。
形式二:在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该项下按5.1.2.1.2要求一并标示所有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该项在配料表中的位置由其中食品添加剂的总加入量决定。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胶基)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示而在配料表中标示。
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按5.1.2.1.3要求标示。
5.1.2.2.3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表 1配料类别归属名称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6%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加入量不超过6%的各种调味品“调味料”以干物质计乳蛋白含量不低于50%的乳制品“乳蛋白”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蜜饯”5.1.2.2.4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鱼类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花生及花生制品-大豆及大豆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坚果果仁类制品5.1.2.2.5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5.1.2.2.4中的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5.1.2.2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添加量很少,仅用作香精香料的配料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精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规格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参见附录B)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 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b. 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 2计量方式净含量Q范围计量单位体积Q < 1000 mLQ ≥ 1000 mLmL (ml) (毫升)L (1) (升)质量Q < 1000 gQ ≥ 1000 gg (克)kg (千克)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净含量Q范围字符的最小高度/mmQ ≤ 50 mL;Q ≤ 50g 250 mL < Q ≤ 200 mL;50 g < Q ≤ 200g 3200 mL < Q ≤ 1L;200 g < Q ≤ l kg 4Q> l kg;Q> 1 L 6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